“人本主义”理念下检察文化建设之探讨
2016-03-06刘文化
刘文化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海淀 100088)
“人本主义”理念下检察文化建设之探讨
刘文化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海淀 100088)
[摘要]在当代中国的检察文化建设中应贯彻“人本主义”理念,这既是顺应新一轮司法改革大势的需要,也是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的需要;当代中国检察文化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为民便民”和“司法文明”原则,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充分保障被追诉人人权,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与和谐发展。
[关键词]人本主义 ;检察文化;以人为本;司法文明
检察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力量源泉和检察人员共同的精神家园。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决定》,深刻分析了推动文化改革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是指导开展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文本。“人本主义”理念始终坚持唯物史观认识论,张扬尊重人、解放人、理解人、关心人、发展人的核心价值观,是当前检察文化建设需要认真落实和贯彻的指导思想,符合我国“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检察文化建设贯彻“人本主义”理念既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又具有强烈的现实基础和实践特性。
一“人本主义” 理念与检察文化的规范
(一)“人本主义” 理念的内涵与发展
人本主义是西文中 humanism 一词的汉译,最早产生于14-16 世纪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humanism来源于拉丁文(Humanitas),由拉丁文 Homo(人)一词逐步演变而来,在不同场合还被译为人道主义、人文主义。[1]”在西方,人本主义的思想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从普罗泰戈拉“人是万物的尺度”到苏格拉底“认识你自己”的精神追求中,都充分体现了人本主义的思想倾向。接下来的“文艺复兴”运动冲破了宗教神学对人性的压抑与束缚,高举着人性自由与解放的旗帜,充分突出了人本主义的文化意识。而后来以法国为中心的“启蒙运动”又进一步张扬了这种主体性精神。这两次人本主义运动为人的自由与解放积累了丰富思想资料,同时,为人本主义哲学思潮的兴起提供了广泛的理论基础。[2]在中国古代,最早明确提出人本主义思想的应该是法家先祖管仲,提出“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3]中国法家文化中的人本主义是和宗法伦理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中国法家的人本主义重视的是人的价值,认为人是整个宇宙的主人。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君义、臣忠,是每个人都要遵守的道德规范同时也是应尽的义务。所以,中国古代的人本主义也被称为“道德的人本主义”。这种人本主义以血缘为纽带,以宗法伦理为核心,以人本主义为基础,以家族为本位。人仍然是服务、服从于宗法的手段而不是目的。[4]近年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第四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在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出现新问题的基础上,于 2003年 10月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创造性地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科学论断。其实质就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前提和核心是“以人为本”,它借鉴了西方传统人本主义以人为中心的思想,坚决反对神本,高扬人的尊严,肯定人的地位,尊重人的价值,把“人”的本体意义发扬到了极致,是对唯物史观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对人本意识、人本理念完整的理解和充分运用。按此要求,中国社会各项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发展,需要在关注民生、解决民困上下功夫,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上见成效,以改革开放最丰硕的成果,最公正的制度造福人民、普惠大众。
从以上史料的比较考察可以看出,中外思想家对人本主义基本内涵的理解至少可以达成以下两点共识:第一、在价值取向上,人本主义理念高扬人性解放的大旗,张扬尊重人、解放人、理解人、关心人、发展人的核心价值观,认为只有“人”才是世界最大的意义,只有“人”才构成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起点与归宿。“人本主义”理念追求人人自由平等,追求个人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追求基本人权得到彻底维护,追求每一个体都能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得到充分和全面的发展。第二,在实践层面上,人本主义理念始终坚持唯物史观认识论,充分肯定和尊重人民群众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关注“人”的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创造个人充分、全面发展的各方面条件,尽可能满足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求。
(二)检察文化的含义与结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指出,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在长期法律监督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相关的思想观念、职业精神、道德规范、行为方式以及相关载体和物质表现的总和,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力量源泉。从检察文化的内容和结构看,它是内化于干警心灵,固化于检察制度,外化于职务行为的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物质文化和行为文化的总和。
具体而言,检察精神文化是属于精神、思想、观念范畴的文化,是由检察工作而产生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伦理观念、心理状态、理想人格、审美情趣等精神成果的总和。[5]96检察精神文化通常包括检察执法理念、检察职业宗旨、检察职业道德、检察职业信仰等方面的内容,属于检察文化中较为抽象的部分,也是检察文化的核心,是其他检察制度文化和检察行为文化的基础和灵魂。检察制度文化主要是指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具体工作开展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组成的文化集合体,主要包括检察组织制度、检察官管理制度、检察工作制度、法律监督制度等,在这些所有的制度中,都能够发现其背后检察精神文化的烙印,寻找到检察精神文化的精髓。检察物质文化是具有物质载体特征的检察文化要素,是检察文化在物质上的凝结,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检察物质条件、检察物化成果和检察器物文化。检察物质条件是检察实践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产生检察精神文化的基础和前提,典型的检察物质条件是指如办公大楼、办公用车等检察设施;检察物化成果是检察实践活动在物质上的凝结,是检察精神文化指导检察实践的结果,如检察文书就是检察物质成果的代表;检察器物文化是检察精神文化以物质形态表达的方式、如办公用品、车辆、检徽、检察官制服等检察标识。[5]96检察行为文化是检察职业主体在检察执业行为中的言行举止、行为规范、职业态度等反映出来的一种精神面貌和文化表征状态,具有直观性、生动性和感染性等特点。良好的、亲民的、规范的检察行为能在极大程度上宣扬检察精神文化,在默默无闻和润物无声中渗透检察精神文化。通过这种宣传和感染,让广大民众更好地理解和接受检察精神文化的内涵与魅力,增强检察文化综合维度的可接受性。
(三)“人本主义”理念与检察文化的交互关系
1.“人本主义”理念与检察精神文化 。检察职业道德是检察精神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本主义”理念存在着千丝万缕、不可分割的联系。2009年9月3日起施行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二条明确指出“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忠诚”是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的政治品格,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的集中概括和政治要求。“公正”是检察人员的价值追求,也是检察机关所有检察活动追求的最终目标。“清廉”是检查人员的职业本色,检察人员要按照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精神,贯彻今年在中央政法委机关开展的“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专题教育活动的总要求,做到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文明”是检察人员的职业要求,要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惩罚与教育并重”“惩治与预防并重”,宽严相济,以人为本。弘扬人文精神,体现人文关怀,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切实做到执法理念文明,执法行为文明,执法作风文明,执法语言文明。可见,以“检察职业道德”为代表内容的检察精神文化始终坚持把尊重人、发展人、保障人作为执法的基本理念之一,在内心信念上恪守“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与人本主义理念存在内容上的一致性和体系上的和谐性。
2.“人本主义”理念与检察制度文化 。我国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多年来,检察制度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均取得了长足进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行使职权的程序、机构设置、人员的任免等内容,是人民检察院组织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通过的《检察官法》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了检察官任职的条件、任职程序、任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一员,自然要将检察制度文化建设纳入司法改革的整体规划予以推进和完善,自然要将“人本主义”理念融入到检察制度文化建设的具体实践之中。检察制度文化建设离不开“人本主义”理念的价值导向,离不开“尊重人、发展人”的价值追求。检察制度文化建设需要完善检察官职业准入制度、实现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制订科学、系统的人才培训培养制度,将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岗位上,充分激发检察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落实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检察官职业制度、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全面推进检察官职业化建设。
3.“人本主义”理念与检察物质文化 。检察物质条件是检察精神文化外化的基础,也是传递检察文化的客观载体。一方面,检察物质文化是检察文化的外壳,是感知、传播、宣传、体验检察文化的重要方式;另一方面,检察物质文化的繁荣与否直接决定了检察文化的发展后劲,决定了检察文化的可持续性发展。检察物质文化建设同样要鲜明的体现“人本主义”思想,体现“尊重人、为了人”的文化建设主题。在具体措施上,需要加大检察物质投入,改善检察物质条件,重视检察人员生活娱乐文化设施建设,为检察人员舒心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良好条件,让全体检察干警共享检察集体发展变化带来的成果;另一方面,要将多媒体时代的信息技术平台纳入检察物质文化的发展范畴,建设好检察信息网站、检察报刊杂志、微博微信等网络信息时代传媒工具,用好用活检察信息平台,充分发挥多媒体技术手段为民服务的作用,发挥多媒体介质方便信息传送、方便群众诉讼的功能,拓展“人本主义”理念覆盖范围,打造坚实检察物质文化基础。
4.“人本主义”理念与检察行为文化 。检察行为文化更多体现在检察人员的一言一行之中,体现在检民关系互动之中,因此更应该牢固坚持“人本主义”理念、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信念,想民众之所想,急民众之所急,处处、事事以“人本主义”理念为指导做事做人。要严格按照《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的要求,坚持理性执法、平和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在日常工作中以“人本主义”理念为基本工作思路,熟悉群众工作方法,了解百姓生活疾苦,尤其是要妥善处理和化解涉诉信访群众的矛盾和诉求,以情动人,以心交心,千方百计解决他们在生活上、在诉讼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让他们在与检察人员的交往互动中感受到检察(行为)文化的无穷魅力,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的阳光所在。
二检察文化建设渗透“人本主义”理念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一)顺应新一轮司法改革大势的需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检察官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2014年6月,中央确定将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六个省市作为首批改革先行试点。7月12号上午,我国司法改革的序幕在上海率先启动。本次司法改革影响深远、意义重大,尤其是涉及到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实行检察官的“员额制”;涉及到检察人员的司法专任制、检察人员的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制、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等等。诸多司法改革无不与“检察人员”这一特殊人群有关。在这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司法改革大潮中,如何坚持“人本主义”理念,如何充分激发检察人员潜能,如何调动检察人员在这场司法改革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如何赋予检察人员充分发展的职业平台和空间,如何确保国家司法改革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效果,都需要“人本主义”理念的智慧,都需要合理发挥“人本主义”理念的功能。
(二)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的需要
当前,检察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对自身队伍中、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定不能掉以轻心。从人民群众的反映和查处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看,有的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有的执法随意性大,粗放执法,选择性执法;有的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的受人之托打探案情,违规过问、干预办案;等等。这些问题不仅严重败坏检察机关形象,而且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6]根据相关资料显示,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违法违纪检察人员210人,其中移送追究刑事责任26人,同比分别上升26.2%和13%。[7]这些现象的发生,一方面说明了全国检察机关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成效,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用先进的检察文化理念和思想武装全体检察人员的严肃性、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面对社会转型期的各种诱惑,更需要用高尚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来引导广大检察干警,用先进的、优秀的检察文化成果武装他们的头脑,以崇高的职业情操、职业信仰来塑造检察人员的心灵。检察机关要以良好的环境来吸引人,以健全的制度来培育人,以真挚的情感、充分的尊重、细节的关爱等“人本主义”理念来挽留人。只有牢固坚持“人本主义”理念,才有可能抓住检察事业发展的“牛鼻子”,才能把握好检察事业兴旺繁荣与发展的人力资源要素,才能杜绝检察干警作风涣散、徇私枉法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才能提升检察文化的软实力,最终实现检察事业和检察人才的互动进步与发展。
三检察文化建设中“人本主义”理念的贯彻
(一)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借鉴了西方人本主义哲学中的积极因素,同时又吸收了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本主义”思想的合理内核,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国家意志和治国理念的形式,确立了“人本主义”理念在中国政治话语中的中国特色表达。“以人为本”原则的提出,首次旗帜鲜明地张扬了“人”的主体地位和最高意义,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继承和发展,体现了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亲民爱民的人本情感、体现了博爱为公的政治胸怀。
“以人为本”和“人本主义”理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主要体现在: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基本一致,都强调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为了人和塑造人,都注重人的主体地位的发挥,认为“人”才是世界的基础,“人”才具有中心地位和终极意义。两者的区别则主要体现在西方的人本主义大多站在唯心史观的立场,而中国的“以人为本”思想是建立在唯物主义历史观和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基础上的;“人本主义”往往强调的是抽象的人,而“以人为本”强调的则是具体的、现实的人;“人本主义”往往强调的是“个人”的人权,而“以人为本”更多强调的是“人民(集体)”的利益;“人本主义”往往以“人”作为手段,而“以人为本”把“人”作为目的,又作为手段。[4]
就检察机关系统内部而言,要将“以人为本”理念渗透到检察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其中最根本的就是要尊重检察人员、关心检察人员,为检察人员的全面和充分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具体而言,包括完善检察精神文化,平时要多关心检察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对于有生活困难、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的员工要多关注、多帮助、多交心,做到情感暖人、事业留人,创造良好、温馨的工作氛围和环境。另外,要完善检察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检察制度文化,制订检察人员详细的学习、培养制度和计划,因人而异制订员工个人职业生涯设计和规划,积极创造条件扶持年轻人成才和成长。就外部关系而言,要密切检民关系,妥善处理好检民分歧,尊重人民群众诉求,构建检民之间和谐、健康、有序、合作的互动关系。
(二)坚持“为民便民”原则,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根本宗旨,也是群众路线的基本法宝。最近党中央在全国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对各级党组织提出了严格要求,也对各级检察机关如何更好更紧密的联系人民群众提出了新挑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河北调研时强调,检察机关践行“为民”宗旨,就是要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进一步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立场,增强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就是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走群众路线,使检察人员真正做到与人民群众心心相印;就是要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真正把法律监督的着力点放在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上;就是要不断提高检察人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健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8]在检察行为文化建设过程中,各级检察人员必须牢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热心对待群众,用心关爱群众,将人民群众的困难当成自己的困难,把人民群众的疾苦当成自己的疾苦,尤其是要特别关注生活困难、鳏寡孤独、心理障碍等弱势群体的诉求,妥善处理好涉诉信访矛盾,增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危情公关和处置能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回应民众诉求方面的重要作用。只有坚持这种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人民群众在与检察机关的交往过程中才能深感“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真实性和亲切性,才能深感检察行为文化背后实实在在的温情和神韵。
检察文化建设除了突出“为民”性,还需要具有“便民”性,即检察机关需要为人民群众方便诉讼创造一切便利条件,在细节上打造方便、快捷的诉讼方式和渠道。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新媒体无疑给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带来了新的革命。据统计,截至 2013 年 12 月 20 日,全国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四类政法机关和公职人员,在各大微博平台开通的官方微博总计 3.75 万个(未作排重处理)。其中,政法机构微博共计30 154 个,政法机关公职人员微博共计 7 346 个,比上年同期翻了一番;共发布微博 1.02 亿条,拥有粉丝 4.49亿个(未作排重处理),与上年同期相比均有显著增长。[9]在新媒体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更要及时学习最新的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充分发挥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广播、数字电视、移动网络,尤其是博客、QQ、微信、微博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信息媒体的作用,充分激发新媒体技术“为民便民”的功能和作用。新媒体在快速高效地传递信息的同时,也能给人民群众方便诉讼、及时沟通、反映诉求、法律监督提供良好的平台。新媒体平台还能更直观、更生动、更全面地展现检察文化的建设成果,具有宣传效果好,受众成员广的特点。新媒体的推广和使用,还能极大的节约相关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减少相关当事人的诉累,在客观效果上也有效地贯彻了“人本主义”理念中尊重人、为了人、关心人、方便人和发展人的价值取向。
(三)坚持“司法文明”原则,充分保障被追诉人人权
司法文明是指司法机关在长期处理各类案件与争议过程中所创造的先进的法律文化及其各种表现形式的总和,它是社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在司法领域中的表现方式。它是司法活动发展进步的一种状态,是人类社会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所积累、创造的精神成果、物质成果和政治成果的总合。[10]在内容上,司法文明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即恪守“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追求“正义与效益”的司法制度,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的司法行为。[11]在核心要求上,即体现“尊重人格、合乎人性、体现人道、体恤人情、保障人权。”[12]
2012年刑诉法第二条明确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性表述,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检察机关作为我国重要的司法机关,肩负着监督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合法性与否的光荣使命,因此更应该坚持“人本主义”理念、恪守司法文明底线,实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将“保障人权”与“司法文明”原则作为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原则,有利于树立我国检察机关在广大人民群众和国际社会中的良好司法形象,提升我国检察文化建设的水平,提升检察机关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基本人权和主体地位,在根本上促进我国检察文化建设整体素质和品味的提高,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检察制度是提升检察文化软实力的有效载体,是展示检察文化软实力的工具形式。要实现司法文明,在检察文化建设中贯彻“人权保障”和“司法文明” 理念,离不开检察制度尤其是检察工作制度的科学与完善。检察工作制度是检察制度的下位概念,是根据检察业务的范围和活动而形成的一系列规则的总合,主要包括侦查监督、自侦、公诉、审判监督以及执行监督等制度。[13]检察工作制度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一定程度上更鲜明、更直观地反映了检察文化的导向和价值追求。在弘扬“人本主义”理念和“司法文明”的价值追求下,检察工作制度要进一步体现以人为本原则,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要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成“人”来看待,保障其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保障其作为“人”所应该具有的诉讼地位,体现尊重人、关怀人和发展人的柔性一面。由此,检察机关在执行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中,要特别加强对刑事诉讼侦查活动的监督,严格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严格正当程序理念,严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审查批准逮捕条件,严格审查起诉,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生存权、健康权、辩护权等基本人权和诉讼权利的实现,通过一系列程序细节的规范和过滤,达到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把握证据适用,准确定罪和量刑的目的,严防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与此同时,要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尤其是要加强对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领域适用人身强制措施、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务等一系列涉及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重要诉讼行为的法律监督,圆满实现刑事诉讼法“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将“人本主义”理念贯彻到检察工作实践的每一个环节,让“司法文明”之光照耀到刑事诉讼过程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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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声波
On the Procuratorial Culture Construction under the Concept of Humanism
LIU Wenhua
(Law School of Criminal Justice,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100088,China)
Abstract:In the construction of contemporary China's procuratorial culture, the concept of “humanism” should be implemented, which is not only the demand of a new round of judicial reform, but also the demand to strengthen the self construction of the procuratorial organ. In the procuratorial culture construction in contemporary China, we should adhere to the principles of “people-oriented, convenient for people and judicial civilization”, aiming to earnestly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the masses, fully guarantee the human rights of prosecution,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people and society comprehensively and harmoniously.
Key words:humanism; procuratorial culture; people-oriented; judicial civilization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7X(2016)01-0063-06
作者简介:刘文化(1978-),男,湖南衡阳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
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大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型中的应用研究”(GJ2015C32)
收稿日期:2015-09-29
doi:10.3969/j.issn.1674-117X.2016.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