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居易诗文中的女性婚姻问题比较论
2016-03-06李小奇
李小奇
(西北大学 文学院,西安 710127)
白居易诗文中的女性婚姻问题比较论
李小奇
(西北大学 文学院,西安 710127)
摘要:白居易是唐代创作关注婚姻问题作品最多的作家。相关诗文作品在内容上互为补充,从不同角度共同映射出唐代社会女性婚姻问题的多元化面貌,反映了白居易对女性婚姻问题深切的关注和时代性观点。在反映婚姻问题的思维特征上,这些诗文表征出明显的差异性:诗歌的思维特征表现为情感界域的人文关怀,散文的思维则倾向于法礼视域的理性决断。两者在思想层面具有高度和深度的梯度差别。
关键词:白居易;唐代诗文;婚姻问题;唐律
白居易是唐代反映婚姻问题作品最多的作家。他关注婚姻问题的诗文皆受到研究者的重视,如刘兴的《白居易妇女诗婚姻观探索》[1]和孙兰廷的《论白居易诗中的爱情婚姻观》[2]都从诗歌出发研究白居易的婚姻观;付兴林的《论白居易〈百道判〉的思想价值》[3]对《百道判》进行宏观研究和整体把握,讨论白居易对家庭婚姻、科举教育、丧葬礼仪、为政之道等诸多问题的思考,从而揭示其学术价值;姚平著《唐代妇女的生命历程》[4]和段塔丽著《唐代妇女地位研究》[5],都引述白居易判文讨论唐代妇女地位问题。已有研究讨论的热点或关注于白居易诗歌中的爱情婚姻观,或着眼于白居易婚姻判文的学术意义,尚无同题异体作品之间细致深入的比较研究。将白居易诗文中关切女性婚姻问题的作品进行比照研究发现,其在内容上互为补充,从不同角度共同映射出唐代社会女性婚姻问题的多元化面貌,反映了白居易对女性婚姻问题深切的关注和时代性观点。在反映婚姻问题的思维特征上,诗文表征出明显的差异性:诗歌的思维特征表现为情感界域的人文关怀,散文的思维则倾向于法礼视域的理性决断,两者在思想层面具有高度和深度的梯度差别。本文从白居易关注婚姻问题的诗文文本入手,进行新的探讨,在比较研究中揭示其不同的思维特征及其内在原因。
一、映射女性婚姻现实——诗文互补
将白居易婚姻题材的诗文进行对读,我们发现其诗文所反映的婚姻问题有分集又有交集,不论互异还是互同观照,都是唐代现实社会女性婚姻问题在文学作品中的投射。文心深衷是白居易对女性生命状态的人文关怀,显示了其基于人生使命的社会责任意识。
白居易女性婚姻问题的诗歌有两大组成元素:一是宫庭和民间女性的婚姻不幸,涉及弃妻、休妻、婚姻不幸等内容;二是涉及广泛的社会婚姻问题,比如悔婚、冒婚、休妻、杀妻、冥婚、殴夫等。诗、文交集圈定的是女性遭弃被休这一公共元素,这是诗文共同关注的核心,也是当时婚姻现实中的矛盾焦点所在。
弃妇主题一直是中国传统文学中的古老命题,自诗经中的《氓》,到汉乐府民歌中的《上山采蘼芜》《孔雀东南飞》,再到曹植的《七哀诗》,男子另有新欢抛弃妻子的主题一以贯之,表达对无辜被弃女性的深切同情的态度也有极大的一致性。
唐代社会开放,女性地位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但是在男权社会中这种状况没有质的改变。白居易的《太行路》云:“与君结发未五载,岂期牛女为参商。古称色衰相弃背,当时美人犹怨悔。何况如今鸾镜中,妾颜未改君心改。”[6]315《母别子》又云:“洛阳迎得如花人。新人迎来旧人弃。”[6]396顾况《去妇》反映的也是同样的情形:“及此见君归,君归妾已老。物情恶衰贱,新宠方妍好。掩泪出故房,伤心剧秋草。”[7]1713《旧唐书 ·文苑传下》崔颢本传记载:“崔颢者,有俊才,无士行,及游京师,娶妻择有貌者,稍不惬意,即去之,前后数四。”[8]5049-5050白居易正是有感于女性在婚姻关系中受制于男权的情形,站在女性的立场上,设身处地将妇人之苦倾诉出来,将男女之间“妾身重同穴,君意轻偕老”(《妇人苦》)[6]957的不平揭示于世人面前。
女性遭弃的随意性在白居易的判文中表现得尤为充分。如判文《得乙在田妻饷不至路逢父告饥以饷馈之乙怒遂出妻妻不伏》中,妻子给丈夫送饭路上遇到饥饿的父亲,将饭食先给了父亲,丈夫怒而出之。乙妻遵礼敬父,无过却面临被休。再如《得甲妻于姑前叱狗甲怒出之诉称非七出甲云不敬》,甲妻在婆母面前呵斥一条狗,甲认为她的行为对母亲不敬,一个小小的过错招致丈夫大怒而休妻。汉代鲍永、王吉奉行孝道休妻的做法带着社会舆论赋予的合理光环在历史上绳绳相递。《新唐书·李大亮传》记载:李大亮族叔迴秀的母亲年少贫贱,秀妻“尝詈媵婢,母闻不乐,迴秀即出其妻。或问之,答曰:‘娶妇要欲事姑,苟违颜色,何可留?’”[9]3914
无子被休似乎一直是宗法制度下女子难逃之宿命。白居易《和微之听妻弹别鹤操因为解释其义依韵加四句》感慨商陵因无子不得已去妻,“义重莫若妻,生离不如死。誓将死同穴,其奈生无子”[6]1684。张籍有诗《离妇》也云:“十载来夫家,闺门无瑕疵。薄命不生子,古制有分离。”[7]4297白居易判文《得景娶妻三年无子舅姑将出之诉云归无所从》也是因无子被休所作的拟判。
《旧唐书·李元素传》载其初贱后贵,抛弃妻子王氏的情形,“元素初为郎官时娶之,甚礼重,及贵,溺情仆妾,遂薄之……听谮遂逐之,给予非厚”[8]3658。《旧唐书·令狐建传》载“建妻李氏,恒宝臣女也,建恶,将弃之,乃诬与佣教生邢士伦奸通,建召士伦榜杀之,因逐其妻”[8]3530。令狐建的恶行不仅在于非法出妻,更在于他卑劣地诬陷妻子的清白还杀害无辜之人。此外笔记小说也有这样的记载。如《云溪友议》卷上《毗陵出》:“慎氏者,毗陵庆亭儒家之女也。三史严灌夫,因游彼,遂结姻好,载归蕲春。经十余秋,无胤嗣。灌夫乃拾其过而出妻,令归二浙,慎氏慨然登舟,亲戚临流相送。妻乃为诗以诀灌夫。灌夫览诗凄感,遂为夫妇如初。”[10]
不论是文学作品还是史乘记载共同书写下了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卑弱地位,白居易的诗文虽不是现实的直线对接,却是现实的直面反映。
他的诗文交集互映互证婚姻焦点问题,分集中婚姻问题的各个元素则互为补充,较为全面地观照了当时女性婚姻问题的不同方面。
白居易的诗歌表现了宫廷女性的不幸婚姻。如《后宫词》“湿尽罗巾梦不成,夜深前殿按歌声。红颜未老恩先断,斜倚薰笼坐到明”[6]1499。《上阳白发人》“未容君王得见面,已被杨妃遥侧目。妒令潜配上阳宫,一生遂向空房宿”[6]298。《陵园妾》“山宫一闭无开日,未死此身不令出”[6]408。元稹的《宫词》“白头宫女在,闲坐说玄宗”和白居易诗歌异曲同工。得不到宠幸的普通嫔妃是不幸的,但三千宠爱集于一身的贵妃杨玉环的命运更加悲惨。“马嵬坡下泥土中,不见玉颜空死处。”(《长恨歌》)[6]943白居易诗心所向,是代代上演的千百万嫔妃青春虚耗,幸福成幻,生命寂灭的悲剧,文人的诗意情怀唱出了嫔妃生命由鲜活到凋零的挽歌。
白居易诗歌更多将笔触伸向了民间女子,表现她们的婚姻生活状况。《井底引银瓶》反映的是不被社会认可的自由婚姻:“到君家舍五六年,君家大人频有言。聘则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蘋蘩。”[6]419一个对美好爱情充满天真憧憬的小女子在后园依短墙、弄青梅时与一个骑白马、傍垂杨的男子一见钟情,背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主成婚,结果不为世情所容,一直得不到应该得到的婚姻地位。
唐代女子选择自主婚姻的情况在史迹中有据可考。《开元天宝遗事》卷上《选婿窗》云:“李林甫有女六人,各有姿色。雨露之家,求之不允。林甫厅事壁间,开一横窗,饰以杂宝,缦以绛纱。常日使六女戏于窗中,每有贵族子弟入谒,林甫即使女于窗中自选可意者事之。”[11]显然,李林甫的开明,使女儿的婚姻打破了锢人之陋俗。李林甫的做法也传为历史佳话。此外在笔记小说中也有许多类似的记载,只不过作者都为这些追求自主婚姻者设计了美好的结果。如《太平广记》卷347载:汝南人邬涛,旅居婺州义乌县馆,一天,忽然有一个绝色女子带着两个侍婢夜晚来临,向邬涛示爱。后两人一起生活,十分恩爱融洽。《太平广记》卷64亦有类似记载:南阳人张镐,年少读书勤苦,隐王屋山,一日到山下酒家饮酒,邂逅一美丽妇人。张镐与妇人搭话同饮,情意相投,于是同归,山居十年。笔记小说中相当多的抛开媒妁之言自主婚配的故事是当时社会现实的间接反映。
受传统礼教影响,唐代的自主择婚并非风尚,现实生活中自主婚姻能够得到认可的情形毕竟是少数,所以白居易才在篇末告诫那些痴情的女子不要走这条道路,否则只有自己吞食苦果。
与诗歌互补,白居易文集中也反映了妻子受虐被杀害的现象。判文《得甲将死命其子以嬖妾为殉其子嫁之或非其违父之命子云不敢陷父于恶》从以妾殉葬的侧面反映了女性生命被漠视的社会现实。《论姚文秀打杀妻状》则记载了长庆二年(公元822年)发生的姚文秀殴打妻子当夜致死的命案。唐代这种无视女性生命,残害妇女致死的情形时有发生。两唐书都有关于肃宗朝宰相房琯的儿子房孺复生敛保姆、虐妻致死的记载:“(房孺复)初娶郑氏,恶贱其妻,多蓄裨仆,妻之保母累言之,孺复乃先具棺榇而集家人生敛保母,远近惊异。及妻在产薄三四日,逮令上船即路,数日妻遇风而卒。”[8]3325沈亚之《冯燕传》中有冯燕偷奸反杀情妇却得豪侠之赞的公案。
白居易的判文《得景嫁殇邻人告违禁景不伏》还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特殊婚俗——冥婚。嫁殇即冥婚,嫁殇的记载在唐代可谓史料济济。《旧唐书·萧至忠传》记有韦庶人亡弟韦洵与萧至忠亡女冥婚,“中宗亦曰:‘诸宰相中至忠最怜我’,韦庶人又为亡弟赠汝南王,洵与至忠亡女为冥婚合葬”[8]2970。《旧唐书·承天皇帝倓传》载肃宗第三子李倓被赐死,“及代宗即位,深思建宁之寃,追赠齐王。……谥曰承天皇帝,与兴信公主第十四女张氏冥婚,谥曰恭顺皇后”[8]3386。此外《唐会要》《太平广记》《广异记》《玄怪录》及出土唐代墓志中都有冥婚的内容,唐代韦璜诗歌《与独孤穆冥会诗》就是据独孤穆与临淄县主冥婚的传说而作的。
白氏判文《得甲居家被妻殴笞之邻人告其违法县断徒三年妻诉云非夫告不伏》反映的是妻子殴夫的家暴现象。文中男性遭受家庭暴力,这种情形当不多见,但折射出的是唐代悍妇的现实镜像。两唐书载著名宰相房玄龄家有妒妻,自己十分惧内。另据《朝野佥载》记载,太宗贞观年间,桂阳县令阮嵩妻阎氏听说阮嵩在外面喝酒取乐,提刀而去,客人、妓女吓得夺路逃散,阮嵩则躲于床下。白居易的作品能将婚姻现实问题反映得如此俱到,充分体现了他对现实的了解和关注程度。
此外,白氏判文《得辛氏夫遇盗而死遂求杀盗者而为之妻或责其失贞行之节不伏》《得乙女将嫁于丁既纳币乙悔丁诉之乙云未立婚书》《得景订婚讫未成而女家改嫁不还财景诉之女家云无故三年不成》《得乙以庶男冒婚丁女事发离之丁理馈贺衣物请以所下聘财折之不伏》分别反映了违法改嫁、悔婚、冒婚问题。《得甲去妻后妻犯罪请用子荫赎罪甲怒不许》所触及的则是在休妻之后,妻子犯罪是否能够凭借儿子荫庇赎罪的律法问题。
白居易的诗文两集都关注到了唐代社会现实中的婚姻问题。比较而言其文涉及面更广泛一些,它们的交集是最为普遍受关注的休妻问题,其他分集子项互为补充,将唐代社会中婚姻世情百态尽可能全面呈现,涉及建立婚姻关系、婚后生活、结束婚姻关系、解除婚姻关系后的各个阶段的不同问题,既有家庭小矛盾,也有违律大案情;既关乎礼、俗、德、道,又关乎律法,共同表现了白居易对女性婚姻问题的特别关切。白居易为诗作文将女性婚姻民情传达天听,播达当世。因为只有由女性组成的基本家庭单位能够和谐稳定,社会政治才会趋向修明。这是他的政治远见和政治智慧,也是他的人文情怀。
二、解决婚姻问题——诗文互异
白居易诗文虽然都关注婚姻问题,但两者呈现截然不同的思维特征。诗歌关注婚姻问题投射在情感界面,散文则深入到法理层面,两者在思想层面具有高度和深度的梯度差别。
先以白居易诗文交集中的休妻问题为例。在诗歌《太行路》《母别子》《和微之听妻弹别鹤操因为解释其义依韵加四句》中,诗人倾注了满腔的同情为女性的不幸而叹息、悲伤,但他是无奈的,除了宣泄自己的悲哀,并没有为改变她们的不幸指出有效可行的途径。在散文中则不同,白居易的判文是贞元十八年(公元802年)应吏部书判拔萃科的铨选而作,奏章是元和四年为左拾遗时所上,状文是长庆二年为中书舍人时所作,皆为实用文种,实际上考察的是判断和处理现实问题的切实能力,这就要求为文者必须深刻了解社会现实,熟知唐律条文规定,果断提出解决问题的行之有效的方法途径。所以白居易的判、奏、状之文都是站在法理的高度去思考、解决问题的。据案讲礼说法,故带有强烈的理性色彩。
如社会普遍存在的休妻问题。《得甲妻于姑前叱狗甲怒出之诉称非七出甲云不敬》判中的情由属于家庭矛盾,不至于酿成出妻的严重后果。白居易首先肯定了甲妻在婆婆面前叱狗,“细行有亏,信乖妇顺”,确实有违敬重尊长的礼制。《礼记· 曲礼上》有言“尊客之前不叱狗”,《礼记·内则》要求儿媳妇对公婆要做到“下气怡声”。但是这毕竟不是原则性的大过,故白居易判决应当宽容待之。
白居易对于女性不是一味地同情,他对恪守妇道的礼教要求有着绝对的认同。如判文《得乙出妻妻诉云无失妇道乙云父母不悦则出何必有过》,该案中的妻子让父母不悦,可见不是偶然违礼的小过错了。白居易的判决为:“且莫慰母心,则宜去矣,何必有亏妇道,然后弃之……姜诗出妇,盖为小瑕;鲍永去妻,亦非大过。明征斯在,薄诉何为?”[12]1745这样决断的律法依据当是七出之三“不侍舅姑”,此律条的立法依据是《大戴礼记》,七去之首即为“不顺父母去”。《礼记·内则》也有“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但是从严格的律法意义上讲,“不侍舅姑”和“不顺父母”是有本质区别的。白居易的判决显然是对该法条的文义作了扩大解释。《四库全书总目· 唐律疏议提要》云:“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13]712礼是唐律的立法原则之一,礼作为法源之一成为断案的依据,而法正是维护礼的武器。由此可见白居易在利用唐律判决案件时的理性思维特征。
又如无子被休的婚姻问题。 白氏判文《得景娶妻三年无子舅姑将出之诉云归无所从》,根据唐律的规定作出判决:“承家不嗣,礼许仳离;去室无归,义难弃背。”《唐律疏议·户婚》对休妻规定如下:
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不合出之。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虽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而出之者,杖一百。并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谓恶疾及奸,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故云“不用此律”。[14]267
显然白居易是依据三不出中的第三种情况“无所归”作出的判决。 其实除了七出、义绝、三不出的规定,唐《户婚律》明确限定了妻子49岁之后无子方可休的律法范围。“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14]268
这就说明,披着孝道外衣看似合情合理的无子被休其实很多不符合律法,唐代婚法实践中存在很多空洞。唐律给了女性一定程度的律法权益,但因外力过于强大,律法保障力很大程度上被弱化甚至消解了。
面对男权专制,女性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白居易超越情感层面,在实际判决中给出了律法指引。家庭中女方要遵礼守法,但在遭遇无理责难、违法休弃时不必一味隐忍,而是要有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和行动。白居易文中所蕴含的理性精神和直击问题的实践意义与诗歌的理解之同情存在本质的区别。
再以诗文不同分集内反映的问题作出比对。比如关注追求自主婚姻的女性不幸命运的《井底引银瓶》:
“到君家舍五六年,君家大人频有言。聘则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蘋蘩。终知君家不可住,其奈出门无去处。岂无父母在高堂,亦有亲情满故乡。潜来更不通消息,今日悲羞归不得。为君一日恩,误妾百年身。寄言痴小人家女,慎勿将身轻许人。”[6]419
诗人在篇末寄言那些痴情女子,千万不要轻易以身相许,从同情到告诫,诗人悄悄和世俗礼教站到了一起。熟知律法的白居易一定了解唐代户婚律的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婚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14]267此规定意为: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婚姻关系的,唐律予以认可,尚未成婚而不从尊长者要接受杖一百的惩罚。这条规定从律法上为青年男女自由择配开了一扇开明的窗子。但白居易在诗歌中丝毫没有透露支持自由之爱的理性亮光,而是用善意的劝诫将这扇本来微启的窗子严严地关闭了。
白居易的诗歌停留在情感界面还体现在宫女婚姻问题上。白居易以相当大的篇幅讽喻“民怨旷也”,揭露宫廷嫔妃制度残害人性的残酷和罪恶,诗歌浸蕴着强大的情感力量。白居易在元和四年三月《请拣放后宫内人》的奏书则不同,奏章辞情恳切,建议皇帝继续减放宫人:“伏见大历以来四十余载,宫中人数积久渐多。伏虑驱使之余,其数犹广。上则虚给衣食,有供亿靡费之烦;下则隔离亲族,有幽闭怨旷之苦。事宜省费,物贵遂情。”[12]1215这是他履行左拾遗职责,从调控国家经费支出、播扬帝王圣贤德音的高度分析问题而提出的建设性举措。可见,致力于现实问题的化解,白居易诗文的思维特征存在明显差异。
白文以理性的思维之光投射到唐代婚姻问题的诸多方面,如他对悔婚的判决。判文《得乙以庶男冒婚丁女事发离之丁理馈贺衣物请以所下聘财折之不伏》中,乙以庶男冒婚,事情败露后双方离婚,乙想追回聘财。白居易没有同情那个人财两空的人,判决“ 婚以匹成,嫡庶宜别。讼由情察,曲直可知。……乙则隐欺,在法而聘财宜没;丁非罔冒,原情而馈礼可追。是非足明,取与斯在”[12]1724。《唐律疏议》卷13《户婚》规定:“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诸违律为婚当条称离之、正之者,虽会赦犹离之、正之,定而未成亦是。聘财不追,女家妄冒者追还。”[14]255根据唐律规定严惩这种婚姻欺骗行为。该判文就案论事,不涉旁枝,依法说理,不关情感因素,判文析理案情门径厘然,是非了然,判断决然。 判文《得乙女将嫁于丁既纳币乙悔丁诉之乙云未立婚书 》反映的是对悔婚行为的处理,鲜明地体现了白居易重法的理性倾向。
遭遇家庭暴力,人们感情上都会倾向于受害方,但是处理此类问题必须在律法层面根据实情具体解决。如判文《得甲居家被妻殴笞之邻人告其违法县断徒三年妻诉云非夫告不伏》,白居易判决如下:作威信伤于妇道,不告未爽于夫和。招讼于邻,诚愧声闻于外。断徒不伏,未乖直在其中。虽昧家肥,难从县见。[12]1802《唐律》云:“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须夫告乃坐。死者,斩。”[14]410在此案中,白居易虽然也指责这种违背柔顺妇道的家庭暴力行为,但是他没有从感情出发同情受害者,而是根据唐律的相关规定,夫不告,官不追,不能判女方有罪,故县令的断案是不符合律法规定的。
《论姚文秀打杀妻状》(长庆二年五月十一日奏)是白居易在任中书舍人时驳斥大理寺狱断依律决断的著名实例。部分状文如下:
据刑部及大理寺所断,准律:非因斗争无事而杀者,名为故杀。今姚文秀有事而杀,则非故杀者。据大理司直崔元式所执,准律:相争为斗,相击为殴,交斗致死,始名斗杀。今阿王被打狼籍,以致于死,姚文秀检验身上,一无损伤,则不得名为相击。阿王当夜已死,又何以名为相争?既非斗争,又蓄怨怒,即是故杀者。右按《律疏》云:不因争斗,无事而杀,名为故杀。此言事者,谓争斗之事,非该他事。今大理、刑部所执,以姚文秀怒妻有过,即不是无事。既是有事,因而殴死,则非故杀者。此则唯用无事两字,不引争斗上文。如此是使天下之人皆得因事杀人,杀人了即曰我有事而杀,非故杀也。如此可乎?且天下之人岂有无事而杀人者?[12]1313
姚文秀杀妻一案的案情简单而清楚,姚将自己的妻子阿王打死。大理寺、刑部判决为有事而杀,大理寺崔元式持不同意见,于是向时为中书舍人的白居易坚请,白居易了解案情,鞠察案狱,行使自己的职权向皇上提交此状,依唐律,白居易认为是故意杀人,提出了异议,祈请皇上终审判决。
唐律对斗杀和故杀的定义如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者名为故杀。”也就是说,凡是因为双方发生争斗,或者有事(指争斗之事)而导致一方死亡的情形才是有事而杀,即斗杀,无事而杀者名为故杀。量刑依据为《唐律疏议》卷21《斗讼》306条,“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14]387即有事而杀定刑为绞,故杀定刑为斩。而《斗讼》339条规定:“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以其状,以赎论。”[14]426按照唐律处以绞刑的可以赎铜一百二十斤。斗杀和故杀两者性质不同,量刑不同。大理寺判决的依据是姚文秀怒妻有过而殴杀,是为有事,所以不是故杀,那么量刑时当为绞刑,还可以铜赎罪。
白居易判决为故杀,依律当斩。其法理依据为:其一,此案件不符合有事而杀的要件。姚文秀之妻阿王被打狼藉,而姚文秀身上无一处损伤,说明两人没有相斗。其二,争斗之事导致杀人的情况是本无杀心,即过失杀人,而姚文秀杀妻是蓄谋已久。姚文秀怒妻颇深,挟恨既久,殴打狼藉,当夜便死,察其情状,不是偶然。其三,大理寺的推断不合法理,不利于惩治恶行。如果将双方因为有争斗之事而发生的杀害事件都看作斗杀的话,那些有意谋杀人者都可以先引起争斗,争斗中以物殴打杀人,事后则说自己因有事而杀并非故意杀人,如此推理就不存在故意杀人的情形。这样就为那些故杀者留下了律法空隙,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所以依据案情来分析,白居易认为姚文秀杀妻是故杀。
从上文可以看出白居易的法理分析逻辑谨严,环环相扣,天衣无缝。事实证明他的决断是正确的,最终皇帝依据白居易的意见将此案定性为故意杀人,虽然没有处姚文秀以斩刑,将其罪定为“十恶”,“委所在决重杖一顿处死”。十恶之人总算是得到了应有惩处。白居易不单单同情被害者,而且履行职守,捍卫律法权威,还被害者以公正。
白居易判、奏、状文从律法层面直面婚姻问题,体现了他对人们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期许,而在文中又明确指出解决问题的律法途径,使得对婚姻问题的关注突破了情感的表土层,超越了伦理情感的视阈指向法理的纵深岩石层,用理性的声音宣布女性该如何依法尊礼自处,充分体现了白居易在婚姻问题方面强烈的律法意识和理性思维特征。
白居易关注婚姻现实问题的诗文互证互补,映射出唐代婚姻问题的不同状貌,打开了另外一扇研究唐代婚姻问题的窗口。诗文书写的不同思维特征反映了白居易关注、思考这一问题时不同的思想梯度。作为诗人,他用诗歌抒发人文情怀;作为职官,他以文载道、以文治世,以实用之文实现政治理想、完成政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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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rison of Female Marriage Problems in Bai Juyi’s Poems and Proses
LI Xiao-qi
(CollegeofLiterature,NorthwestUniversity,Xi’an710127,China)
Abstract:Bai Juyi is a writer of the Tang Dynasty, whose poems and proses are involved with women’s marriage issues. The poems and proses are complementary to each other in content, which reflects the diversity of female marriage problems in the Tang Dynasty from different angels, and it shows Bai Juyi’s deep concern about the issue of women’s marriage and views of that time. As to thinking characteristic of marriage problems, these poems take on distinct difference. The thinking characteristic of poems represents the humanistic care of emotional boundaries, while the thinking of prose are more apt to the rational determination of law of rites. Both of them have gradient difference of the height and depth in the thought level.
Key words:Bai Juyi; poems and proses of Tang Dynasty; marriage problems; law of Tang Dynasty
文章编号:1672-3910(2016)02-0024-06
中图分类号:I207.22
文献标志码:A
作者简介:李小奇(1971— ),女,河南南阳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古代文学和园林文学文化研究。
收稿日期:2015-11-06
DOI:10.15926/j.cnki.hkdsk.2016.02.003
【河洛文化·白居易研究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