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战略下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6-03-06黄成昊
黄成昊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一带一路”战略下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
黄成昊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430074)
老字号是中国在21世纪文化软实力的具体体现,它们在国际上也享有盛誉,“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将会给众多老字号企业带来新的发展良机,加强对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为我国企业海外布局提供良好范例,也有利于针对“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进行修改完善。更重要的是它还能支撑“一带一路”核心区发展,让广大企业积极参与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去,这样会有助于增强我国老字号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一带一路;老字号;知识产权;民族品牌
“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它赋予古代“丝绸之路”以新的时代内涵,是我国处在深化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提出的一种国家发展战略,旨在促进中国与沿线国家的经贸发展,在政治互信、和平合作的基础上,利用地缘毗邻、经济互补等优势实现互利互赢。[1]“一带一路”战略惠及沿线多个国家和地区,利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和谐发展,改善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现状,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多极化发展,加快国际贸易新格局的形成。[2]
“一带一路”战略提出后,国内很多领域纷纷进行相关研究。目前研究重点主要在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问题,但是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文献却很缺乏。目前我们在加强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相关国家往来的同时,除了积极推荐我国的高铁、国产飞机等高新技术之外,也要注重对老字号的推介,通过这些产品来打响中国品牌。老字号作为我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部分,如何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做到长远健康发展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一、“一带一路”战略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1.“一带一路”战略为老字号发展提供了机遇
“一带一路”是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的又一重要战略布局,“一带一路”建设不仅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机遇,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新机遇。老字号也将会在这一政策体系下赢得发展的契机。2015年3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是这一路线图的总体方案和发展规划,其包含了合作机制、合作重点等重要内容。沿线各国围绕加快投资便利化进程,消除投资壁垒、设施互通、政策沟通等进行合作。对于老字号走出国门非常有利。当今国际社会已经愈发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一带一路”战略在设计之初已经充分考虑到了这一要点。它顺应了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的时代潮流,将会为更多老字号走向海外提供了广阔天地,可谓老字号发展的新机遇。
老字号企业的产品涵盖了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与百姓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通过“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将会使得我国这些老字号产品能够有更广阔的海外市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工业体系不完善,我国老字号产品能够更好地被当地群众所接受,对于提升老字号企业盈利能力大有助益。老字号企业如何在即将到来的机遇面前,站稳脚跟,走出国门,是每一个老字号企业应该思索的问题。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完美蓝图下,老字号可以大有作为,可以不受困于国内市场,而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拓市场,把我国老字号打造成世界知名品牌。
2.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与推进
老字号历史悠久,具有鲜明的中华传统文化特色。其诚信经营、待客友善、重视质量等理念,对于我国现今经济发展非常重要。加强对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为我国老字号企业的海外布局创造良好的条件。有利于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贸易关系的顺畅。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老字号企业将会面临市场环境恶化、企业效益下降的困窘局面,最终也会对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推进产生不良影响。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促进老字号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市场核心竞争力,进而提升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美誉度。21世纪是品牌经济的世界,放眼海外,西门子、爱马仕、古驰等西方老字号品牌莫不是老字号成功立足当今世界的典范。这些老字号如今被世界范围内的消费者热烈追捧,赚取了丰硕利润,这对我国众多的老字号企业是个重要启示。当今我国已经是世界制造业大国,但却不是制造业强国、创新型强国。能够在世界市场有号召力的中国老字号也屈指可数。下一阶段,在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上我们要注重品牌营造和市场营销。积极构建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仅有助于老字号企业的长足发展,也可以为“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做出贡献。
二、我国现行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框架
1.商标保护
商标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互相沟通的重要媒介,其已成为经营者创立商业信誉和开拓市场的重要工具,商标品牌战略已成为企业开展市场竞争的首推战略。[3]北京王致和在德国遭到侵权的案例至今仍然具有非常深刻的教育意义。因此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提高老字号品牌的商标保护意识,避免发生恶意抢注商标的事件显得非常重要,这是值得我们政府和企业共同思考的问题。
在知识产权领域,未注册的商标和注册商标的差别非常明显。即使是驰名商标,它的保护强度也很微弱;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注册商标的强有力保护。很明显的一点是那些经过注册的驰名商标已经很明显的禁止其他商家商品使用相同、相似的商标,从而避免发生消费者混淆的现象。驰名商标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具有较强的认知功能,与其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能够转化为巨大的经济效益;二是商品质量恒定、优良,其质量水平都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靠性。[4]这恰恰符合老字号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征,因此用驰名商标来进行保护是个很好的办法。
2.商号保护
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商号权属于工业产权范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作为无形资产的商号开始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目前我国还没有健全的有关商号保护的法律规定,因此商号被擅自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商号是企业以及其他商事主题为表明不同于他人的显著特征与个性而使用的名称。老字号作为一种识别性标志,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营业中使用的名称,它能够使商事主体的权利得到保护,减少和避免商事交往中的混乱。老字号代表着较高的信誉,公众通常将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与它们的商号紧密相连。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商标和商号的冲突,即不同的商标权人和商号权人因使用了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而使消费者产生认识错误,一旦发生问题,反而会对老字号企业产生不良影响。要解决这一冲突必须要禁止商标和商号的文字作相同、近似的使用,防止与老字号商品混淆;保护老字号在先的合法权利;在此基础上,我国要努力将商号、商标统一管理;对有关行政管理体制进行变革,最后是制定区际冲突法,弱化知识产权地域性对商标、商号权利冲突的影响。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关系非常密切。郑成思先生在他的著作中将两者关系表述为前者是后者的补充。他认为知识产权法保护是“强保护”“窄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弱保护”“宽保护”。[5]因此未来一段时间内,如果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加保护,则维护知识产权则会更加困难。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标识是否注册、商品的地域行业范围等没有限制,因此具有很高的灵活性,能够为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必要补充,使得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全面。
目前有关老字号的保护还没有出台专门的知识产权单行法,所以在知识产权体系还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有必要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保护老字号知识产权的兜底性处理方式。在以往的实践中,由于老字号对商标、域名、外观设计等没有进行有效的保护,使得权利归属出现了混乱,给老字号维权带来极大困难,最后很多司法判决就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审判的。很多时候,老字号企业的损失数额很难计算,这时候援引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用侵权人所获利益来确定实践是个很好的办法。
三、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老字号的法律性质不明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都规定字号是企业名称或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因此可以为老字号提供一些保护,但是依托于企业名称保护还是无法给出老字号准确的法律定义。同时,由于商号被企业名称所涵盖, 那么商号的保护也就名存实亡了。[6]学术界对老字号的名称和含义有不同解释,有观点认为是企业名称,有的认为是商号,也有的认为是商标与商号的集合体。目前学术界的观点纷繁各异。如果把老字号被强行地定性为企业名称,则字号的保护就是一纸空谈。我国《民法通则》中把商号(或字号)归属于人身权一类,而并没有涉及财产权。在《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中商号权被当做商标权进行保护,也算是对商号的定位做出了清晰说明。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有冲突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通过反面说明对字号的保护的,因此我们也不能清楚得出关于老字号的清晰定位。
2.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健全
老字号品牌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首先体现在对企业名称的保护上。他们分散在几部法律法规当中,其中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等,但是彼此缺乏统一协调性,另外,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已经对商标与字号权利的冲突做出了相应规定,但是他们主要涉及对已有冲突而提出解决办法,却缺乏相应的预防措施,比如法律禁止把他人字号注册成商标或者把他人商标登记成字号,但是我们很难发现有关预防和减少权利冲突发生的措施。没有法律的支持保护,一旦发生擅自将老字号商标登记为字号或是将字号注册成商标的情况,那么老字号合法权益拥有者无法做出有效反击。这种情况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利益侵害,最终损害的是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3.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过窄且力度不够
我国现行实施的是分级登记管理制度,这就是说国家、省、市、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内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由此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很明显的地域性,同一地区内部,使用同行业同样字号是被严格限制的,但是如果分属不同行政区域,那么在同一个行业内部可能并存着两家字号相同的企业,南京冠生园和上海冠生园就是一个生动形象的例子。这样既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困惑和误解,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事件,极有可能殃及所有具有相同名字的老字号企业。目前的法律法规很难做到跨区域跨行业的审查,这样就形成了混乱割据的场面。由此导致抢注、恶意攻击等现象频发。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各个部门制定的管理条例和办法法律位阶较法律低,在保护老字号知识产权问题上显得力不从心,目前我们亟须一部统一完备的法律来对这一领域做出规范。
四、我国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1.国家角度
(1)做好知识产权前期准备。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首先要根据我国国情以及老字号发展现状和实际问题积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人才队伍方面,我们要注重培养自己的专业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在社会服务机构上,政府要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开展前瞻性规划,鼓励社会力量组建专业的品牌商标服务专业团队,为走出国门的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在资金方面,政府可以充分利用丝路基金对走向海外的老字号企业的市场拓展提供“丝路资助”。与此同时,也应该积极鼓励扶持相关行业自治团体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三自我”作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伴随着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的推进,合理的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规则应能够很好地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相融合,在满足国际知识产权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又能根据区域内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差异实施区别保护,实现区域内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互利共赢。[7]
(2)建立知识产权后期服务。伴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我们应该组建一个负责知识产权国际纠纷的协调处理机构,通过搭建政府间沟通渠道,帮助遭遇知识产权侵权的老字号企业在相关国家政府的配合下积极维权。同时将掌握的信息及时传递给企业,协助老字号进行相关调查。同时政府部门应该积极建立和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案件定期交流机制,在此基础上,健全我国的知识产权信息共享体系和侵权应对机制。另外我们也可以考虑建立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黑名单制度,供老字号企业海外投资参考,从而使老字号开拓海外市场之前能够掌握充分信息,做好知识产权方面应对的准备。
2.企业角度
(1)做好相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战略布局和品牌管理。在“一带一路”政策不断推进下,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我国众多老字号企业“走出去”已是时代的趋势。然而民族企业真正想要成功走向海外,除了做好前期战略部署、商业规划、风险评估之外,还应该有知识产权风险意识。通过科学的商标战略来构建起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有助于减少老字号在市场拓展中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这是老字号不断壮大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打铁还需自身硬”,老字号企业自身要做好充分准备。
对老字号企业而言,层出不穷的假冒产品、以假乱真的商标等侵权案件,成了企业迈出国门、立足国际市场的严重障碍,稍有不慎就会给企业带来灾难性的打击。对中国本土企业而言,如何建立较为完善的品牌保护和品牌管理机制,避免侵权纠纷,更好地捍卫民族品牌,需要企业认真思考。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老字号企业既要根据时代潮流更新知识产权保护新思维模式,也可以积极借鉴家族品牌、联合品牌发展等创新商标保护模式。
(2)建立科学的商标战略。商标战略指的是企业为获取和保持市场竞争优势,运用现有商标制度提供的各种保护手段,达到树立企业形象,促成产品或服务占领市场的总体性规划和策略。国际上的知名企业如宝洁、欧莱雅等都会有自己独特的商标战略。科学完善的商标战略是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培养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我国老字号品牌对于商标战略的研究过少,大多只关注产品制作和渠道管理,而最核心的商标战略却忽略了。在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律与政策下,老字号品牌要别出心裁,围绕各类产品的特点进行创新设计和品牌策划。同时老字号品牌应该优化企业产品生产线,积极利用各种新媒体做好宣传工作,来传播企业精神和形象,使老字号商标战略与自身文化内涵和定位保持一致。在实际制定和执行中应该考虑到老字号实际需要;同时加强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注重消费者服务沟通,提升科技含量,使老字号商标战略完美融入企业战略蓝图中去。
随着国家对于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工作的的日益重视,很多的老字号民族品牌都将面临新的机遇。我们党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对于国家经贸往来和鼓励优秀民族企业做大做强有着积极作用。十三五规划期间,我国政府和企业应该共同关注知识产权领域的动态、增强品牌商标的保护意识,共同努力形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新体系。这样不但有助推动“走出去”的中国老字号企业的长远发展,也能发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传递中国声音,同时也能反过来为“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实施提供动力。
[1]张燕生.“一带一路”建设有利于世界和谐发展[J].中国经济周刊,2014(2):32-33.
[2]安宇宏.“一带一路”战略[J].宏观经济管理,2015(1):82.
[3]王莲峰.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0.
[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57.
[5]郑成思.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J].知识产权,2003(5):3-6.
[6]李华.我国商号保护的立法检讨及其完善[J].商业研究,2009(9):172-175.
[7]费艳颖,闫晓辉.专利权国际保护与欧洲统一专利权的区域性实践[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15-18.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the Time-honoredBrandunderthe“BeltandRoad”Strategy
HUANG Chenghao
(School of Law, South-Centr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Wuhan, Hubei 430074,China)
Thetime-honoredbrandistheembodimentofculturalsoftpowerofChinainthetwenty-firstcentury.Theyalsoenjoyhighreputationintheworld.Theimplementationofthe“BeltandRoad”strategywillbringnewdevelopmentopportunitiestomanytime-honoredenterprises.Strengthening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oftime-honoredbrandcanprovideagoodexampleforthelayoutofoverseasChineseenterprises.Itisalsoconducivetoconstantlyreviseandimproveovertheproblemsintheprocessofimplementingthe“BeltandRoad”strategy.Moreimportantly,itcansupportthedevelopmentofcoreareaofthe“BeltandRoad”,soastoallowthemajorityofenterprisestoactivelyparticipateintheinnovation-drivendevelopmentstrategy,whichwillhelptoenhancethecompetitivenessandinfluenceofChina’stime-honoredbrandproductsintheinternationalmarket.
the“BeltandRoad”initiative;time-honoredbrand;intellectualproperty;nationalbrand
2016-06-28
黄成昊(1992-),男,河南项城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商务法务研究。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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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69X(2016)04-007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