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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地方农官补论

2016-03-04陈大志魏永康

西安财经大学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大田

陈大志,魏永康

(1.东北师范大学, 吉林 长春 130024;2.牡丹江师范学院, 黑龙江 牡丹江 157011)



秦汉地方农官补论

陈大志1,2,魏永康1

(1.东北师范大学, 吉林 长春130024;2.牡丹江师范学院, 黑龙江 牡丹江157011)

摘要:“都田啬夫”另称“大田”,主管全县的农田事务,相当于汉代以后的“田曹”,其不是“都乡”的“田啬夫”。“田部”是与“乡部”并行的乡级机构,“田啬夫”为负责人,副手有“田佐”和“田部史”。“田官”属于都官系统,负责经营官有公田,在一定范围内也接受地方政府的管理。

关键词:都田啬夫;田啬夫;大田;田部

秦及汉初农田管理官员在传世文献中很少涉及,长期以来并不为人所知。《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公布为我们认识这方面的问题提供了可能,其中涉及了大田、都田啬夫、田啬夫、田佐、田典等与农田事务相关的官员[1]。学界围绕上述农官之间的关系和职能展开了热烈讨论,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代表性的观点有:

裘锡圭认为“都田啬夫”既直接管理县治的田,又主管全县的田。据《银雀山竹书·田法》中的“田啬夫及主田”的记载,提出“田啬夫总管全县田地等事,部佐则是分管各乡田地等事”,乡啬夫是平行的两个系统[2]232。对此,卜宪群提出“田啬夫工作的特殊性也完全可能每乡都设的”[3]。而王勇认为“都田啬夫”为“都官”,是中央官署派驻在县内主管全县公田的农官,和田啬夫、田典属于都官系统,分别设于县、乡、里[4]。王彦辉经过系统梳理,认为“都田啬夫”由于都乡的独特地位,其自然也负责全县的田地管理;秦及汉初国家在乡里设置两套平行的管理机构乡部和田部,田部的吏员有田啬夫、田佐,里中有田典[5]。高士荣也认为“田啬夫”属于乡级农官[6]。

随着《里耶秦简》的公布,学界在普遍认同“田佐”属于乡级、里有“田典”的同时,又陆续对这一问题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如陈伟认为:“将田啬夫看作全县农事的主管官员,应该是最合理的判断。”[7]李勉[8]、金钟希[9]等也持此观点,前者进一步认为“田”这个官署或“田啬夫”并非田部。邹水杰提出“县廷设有田啬夫、田佐,有时也称都田啬夫和都田佐;各离乡设有田部佐和田部史”[10]。由上可见,学界对“都田啬夫”是否为“都官”、“田啬夫”属于“县级”还是“乡级”、“田啬夫”与“田部”的关系还存在诸多不同的认识。但这些新的研究对简牍史料的理解还存在一定偏差。为此,笔者将对上述三个问题的探讨作些补充,以求教于方家。

一、田啬夫

以裘先生为代表提出的“田啬夫”为县级机构说若能成立的话,其前提便是一个县只设置一位“田啬夫”,可是这并不符合目前已知的简牍材料所反映的情况。学界在讨论“田啬夫”时,依据的简牍材料主要有以下三则:

1.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1]30

2.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减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治(笞)卅。[1]30

3.代户、贸卖田宅,乡部、田啬夫、吏留弗为定籍,盈一日,罚金各二两。[11]53

学界一般根据对材料1和2的解读成果,认为“田啬夫”应为乡级官员,王彦辉结合材料3,进一步强化这种观点[4]。而后来认为“田啬夫”为县级官员的学者也主要以材料3为依据。如陈伟指出“乡部与田啬夫的行文顺序,也许意味着代户、贸卖田宅的定籍需要先后经过乡部和田啬夫两道程序”,“幷不构成田啬夫设于乡的证据。”[7]他们引用《二年律令·贼律》的内容作为反证:“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聚,弃市……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所燔。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进而得出“这里显然不能因为官啬夫叙于乡部之后,而断定官啬夫设在乡中”的结论。至于根据《贼律》内容的推论,表面上看起来很合理,但材料3的情况恐怕并不能与之相提并论。从行文来看,“乡部、官啬夫”与“乡部、田啬夫”都是事件的相关责任者,受到的是连带处罚,仅从这样的排列形式上来确定二者是否为并列关系显然是不恰当的,而判断的关键必须依据具体的管理内容。由材料3可知,在发生代户、贸卖田宅时,必须及时为之定籍,即“田籍”。比照当时的“户籍”管理制度,户籍编制在每年八月由各“乡部”的乡啬夫、吏、令史负责,户籍正本藏乡,副本藏县廷[12];又《张家山汉简》中所规定的“名田制”是以立户先后来分授土地和宅园[13],可见“田籍”与“户籍”密切相关。因此,在更订“田籍”内容时,需要“乡啬夫”和“田啬夫”共同参与,其制作程序应与“户籍”一致。那么,负责农田管理事务的“田啬夫”更订“田籍”的场所自然在“乡”。

此外,陈伟又根据《仓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自封印”,认为“县属官啬夫的离官,级别比都官设于县的离官低一等,所以没有资格设啬夫而只能设佐”[7]。可是,“县属官啬夫”级别比“离官”高,也并不意味着“乡部”只能设“佐”,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何况《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也有“都官有秩吏及离官啬夫,养各一人,其佐、史与共养”的记录[1]58。其中明确出现“离官啬夫”的官称。邹水杰也提出:“除在县廷设有佐史外,在各离乡也设田部佐和田部史。而设于离乡中的田佐,则需要按乡分部,因而称为‘田部佐’,意为田设于乡的部佐。”[10]但在秦汉简牍中,我们往往看到一个机构都是“啬夫”与“佐”一并设置,而且“田部”在《秩律》中与“乡部”并列,显然也是与“乡部”一样按地域设置。

其实,我们可以根据材料1、2的内容来进一步说明,从工作的场景来看,“田啬夫”和“部佐”一起在田间巡查,若作为一县的主管负责人,对每一个乡里的情况都去督察,那是不符合实际操作的。从工作内容来看,“田啬夫”与“部佐”一起检查“酤酒”,这显然只能属于基层工作。此外,《田律》中还有“乡部主邑中道,田主田道。道有陷败不可行者,罚其啬夫、吏主者黄金各二两”[11]42。从中可知,乡与田的职责是相对应的,这也反映了其级别相当。如果一定要认为“田啬夫”是县级主管官员,那么全县所有的转移买卖土地和维护农田、道路等事务都由其负责,但其工作的细致和繁琐并不符合作为全县主管农业事务的职能定位。

陈伟也认为材料2所记“田啬夫”确实不好被看作县级的主管官员,但提出这条简文属《厩苑律》,“田啬夫”应是厩苑中的职官,与一般县中的同名官员不同[7]。根据材料2的内容,可知“田啬夫”对耕牛的管理负有责任。从具体奖惩内容来看,“田啬夫”在耕牛的评定时,不论是“最”还是“殿”,其受到的奖惩都比较微薄。显然,“田啬夫”并不是田牛之事的主要负责人。而根据《秦律杂抄》:“马劳课殿,赀厩啬夫一甲,令、丞、佐、史各一盾。马劳课殿,赀皂啬夫一盾。”[1]142尽管这里只涉及马,但官马牛的管理应该是一致的。这则简文中提到在对马进行考课时,主要负责者是厩啬夫和皂啬夫,在“马劳课殿”的情况下,前者的处罚重于后者,可知前者是直接负责人,而后者主要负责马牛等官有牲畜的饲养。材料2的“皂啬夫”应是《厩苑律》中的“皂长”,而“皂长”应是“厩啬夫”的下属职官。“田啬夫”所涉及到牛的考课,主要是“田牛”,即官有耕牛租借给农民使用,这就涉及到耕牛的饲养机构和使用机构并不一致。官牛作为官府租借物给农民使用期间,负责管理农田生产的“田啬夫”和“田典”除了督促农作外,也自然要协助管理耕牛。耕牛在劳作期间,饲养工作仍由“皂长”继续负责,而耕牛能否取得更多的劳绩,自然离不开对饲养者所付出劳动成果的最终检验。所以在对田牛考课时,“田啬夫”和“厩啬夫”系统的官员都有不可分割的责任。因此,认为“田啬夫”是厩苑官员并不能成立。

李勉、邹水杰分别据“蓦马五尺八寸以上,不胜任,奔挚(絷)不如令,县司马赀二甲,令、丞各一甲。先赋蓦马,马备,乃粼从军者,到军课之,马殿,令、丞二甲;司马赀二甲,法(废)。”认为每县均只设一名县司马,不同事务的属吏之间照样可以评定殿最,即“既可以是田牛内部的评比,也可以是将田牛与其他机构或牲畜进行比较。”[10]这种推论言过其实,严重忽略了简文中所提到的“到军课之”,即其主管考核单位并不是“县”,而是军方对各县所募集的马进行评比,“最”、“殿”的直接责任人自然是“县司马”,而“令、丞”则需要负连带责任。因此,认为“田啬夫与乡啬夫并列且属于乡级机构”并没有什么不妥当的地方。

二、都田啬夫

“都田啬夫”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并没有直接记载,只是通过《秦律十八种·效律》律文得出:

4.官啬夫赀二甲,令、丞赀一甲;官啬夫赀一甲,令、丞赀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赀、谇如官啬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计者,及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属于乡者,如令、丞。[1]124

不过,《秦封泥集 》收录有“都田之印”[14]230, 都田被认为是都田啬夫的简称,这是没有疑义的。律文中有“都仓、库、田、亭啬夫”,很明显是都仓啬夫、都库啬夫、都田啬夫、都亭啬夫的略称。整理小组认为:“都,总”,即分别是县级各行政部门的长官。我们从简文本身来看,此处既然把都仓、库、田、亭都并列在一起,自然说明它们在级别上是相同的,所以整理小组的意见有一定合理性。根据简文“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属于乡者,如令、丞”。由此可见,“都田啬夫”与“离官啬夫”是相对应的,且“都田啬夫”会因为后者的过失而要受到连坐,说明“都田啬夫”的级别要高于“离官啬夫”,又其因连坐所受的惩罚与“令”、“丞”一样,也说明“都田啬夫”应处于县一级的主管农田事务的官员。但“都田啬夫”是否有可能是设在县治的“田啬夫”,也就是“都乡田啬夫”呢?

关于“都田”的情况,《里耶秦简》迁陵卅五年垦田的记录有:“启田九顷十亩租九十七石六斗;都田十七顷五十一亩租二百卌一石;贰田廿六顷卅四亩租三百卅九石三(8-1519背)。”[15]346其中的“启田”和“贰田”的意思都比较明确,即迁陵县所辖启陵乡和贰春乡之田。而“都田”与“启田”、“贰田”并列,其自然是“都乡之田”,但能否把“都乡田啬夫”解释为“都田啬夫”呢?从《里耶秦简》的记载来看,“都乡田啬夫”与启陵乡、贰春乡更多的是一种并列平等的关系。所以此处的“都田啬夫”与“都乡田啬夫”应该不是同一官署。

在秦简中与“都田啬夫”职级相近的还有“大田”,见于《秦律十八种·田律》:“乘马服牛禀,过二月弗禀、弗致者,皆止,勿裹、致。禀大田而毋(無)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禀之,勿深致。”整理小组注:“大田,官名,主管农事。”[1]29王彦辉根据“收入刍藁,县各度一岁用刍藁,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藁”[1]28、“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1]43等记载,推论“大田”指的或许是县一级官署,并审慎地提出“大田”所设长官是否就是“都田啬夫”,目前更不敢妄测”[5]。其实,“大田”在已公布的秦汉简牍中仅此一例,刍藳以县为单位结算并储存在县,那么领取牛马饲料也应当在县级所属机构。因此,简文中的“大田”指的应该是县一级官署,极有可能是“都田啬夫”的另称。

由上可见,“都田啬夫”为“田啬夫”的上级。那么,“都田啬夫”在县廷中处于什么位置呢?严耕望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中列出县廷的诸曹有:“(1)户曹;(2)时曹;(3)田曹;(4)水曹……”[16]廖伯源据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所载郡县之属吏也列出“民政:户曹、时曹、田曹、水曹……”[17]其实,《里耶秦简》中有许多部门如厩苑、仓、金布、司空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战国中晚期秦国县廷的机构名称和官职情况,如出现了 “吏曹”、“户曹”、“仓曹”、“司空曹”、“库曹”等[5]。其中的“仓曹”与“库曹”应该就是“都仓、库、田、亭啬夫”中的“都仓啬夫”和“都库啬夫”。尽管目前已公布的《里耶秦简》中还没有出现“田曹”,我们也可以据此推测《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都田啬夫”应相当于汉代以后的“田曹”,负责管理全县农田事务。

三、田部

《里耶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都有关于“田部”的记载:

5.资中令史阳里扣伐阅:十一年九月隃为史。为乡史九岁一日。为田部史四岁三月十一日为令史二月(第一栏)

□计户计年卅六(第二栏)

可直司空曹(第三栏)(8-269)[14]125-126

6.胡、夏阳、彭阳、朐忍……秩各八百石 ,有丞、尉者半之,司空、田、乡部二百石。四五○

汾阴、汧、杜阳、沫……秩各六百石,有丞、尉者半之,田、乡部二百石……四六四

阴平道、蜀〈甸〉氐道、县(绵)递道、湔氐道长……秩各三百石 ,有丞、尉者二百石,乡部百六十石。四六六[11]71-79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田部”与“乡部”对应出现。陈伟认为材料5中的“扣”曾经任职的“田部”,很可能是“田”这一官署的另称;材料6“只列出田部、乡部和司空长官的秩级,表明他们负责的是最重要的县属官署”。而李勉则认为“田部”是“田”这一官署的另称,认为“田部”是“田啬夫”的简称或者直接指“田”这一官署[8]。邹水杰据只有六百石以上的县才设“田部”而乡部秩级则随县的禄秩等级递减,得出田部“既不可能设于乡,也不是与乡部并列平行”[10],但共同点都认为“田部”属于县级官署。

从“扣”的履历来看,其先后为乡史、田部史、令史,若“田”等同于“田部”,则在文书中完全没有必要作这样的区分,而且《里耶秦简》中“付田”与“付田官”也并不是一回事。“令史”属于县级是毋庸讳言的,而仅从这则材料,是很难判断出“田部”也属于县级。但不能因“‘田’与乡、司空相当”而认为其隶属于县的官署之一。因为“隶属于县”并不一定就等于是县级机构。至于秩各三百石以下的均未设“田部”行政机构,其实并不是“县”,而是“道”。《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有蛮夷曰道。”[18]《后汉书·百官志》也载:“凡县主蛮夷曰道……皆秦制也。”[19]可见,“道”是在蛮夷聚居区设置的行政机构,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与县、道所设置机构不同有关,并不能将之作为“乡部”是乡级、“田部”是县级官署的依据。

因此,根据目前的材料和讨论的结果来看,田部处于乡级,田啬夫为田部啬夫的观点,并无不妥之处。我们在上文中已经阐明“田部”为乡级官署,其与乡部应是平行设置,但这主要是根据律令中的相关条文推论出的结果。《里耶秦简》中的大量记录作为政务往来文书,对其内容进行分析对我们理解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证意义:

7.卅三年六月庚子朔丁巳,守武爰书:高里士五吾武自言:谒豤(垦)草田六亩,武门外,能□藉以为田,典□占。(正)六月丁巳,田守武敢言之:上黔首豤(垦)草□□,敢言之。衔手

六月丁巳,日水十一刻刻下四,佐衔以来/□发背9-2350[20]

其中的“守武”与“田守武”应是同一人。此处的“田守”,并不是“田官守”的简称,而是田啬夫的代称,全称应为“守田啬夫武”。里面涉及到的当事人还有“典”、“高里士五”。其中“田”与“典”之间有符号“ㄥ”。符号“ㄥ”并不是强调“典”与“田”之间的意义,主要表示文书正文抄写的终止。根据文意这里的“典”应指“田典”。高里士五吾武请求垦草田六亩,可见“田啬夫”与“田典”负责处理基层垦田事务。除此之外,还有:

8.卅五年三月庚寅朔,丙辰,贰春乡兹爰书:南里寡妇憗自言:谒豤(垦)草田,故桒(桑)地,百廿步,在故步北,恒以为桒(桑)田。

三月丙辰,贰春乡兹敢言之:上。敢言之。/诎手9-14正

四月壬戌,日入,戍卒寄以来/瞫发诎手9-14背[20]

此处贰春乡“兹”所记录的爰书中,南里寡妇“憗”请求垦草田半亩。根据惯例,垦田事务应该属于“田部”管理,但此处却出现在“乡啬夫”的爰书上,当然不能排除田部官员不在署,由乡啬夫代行的可能性。由此可知,“田啬夫”和“乡啬夫”所从事的事务相近,这又是一个可以把“田啬夫”视为是乡级官署的重要佐证。关于上报垦田数,在秦汉律令中的规定分别见于《里耶秦简》:“已豤(垦)田,辄上其数及户数。户婴之。”又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县道已豤(垦)田,上其数二千石官,以户数婴之,毋出五月望。”[11]42可知这些数据首先汇报到县道,然后再提交给上级管理官员。从这个程序来看,“田部”也应该属于“乡级”官署,“田啬夫”为其长官,副手有“田佐”和“田部史”。

四、余论

关于秦代的县级政府组织机构,日本学术界提出“县廷”与“官”从空间和制度上是有区别的。县廷的直接下属机构是“曹”,并推测各“曹”负责对“官”的相关业务进行整理或结算。即“曹”为管理机构,“官”为职能机构[21]。金钟希以此为前提,认为“田部”与“乡部”协调管理民田,由“户曹”结算;县的土地运营分为“田官”和“田啬夫(田部)”,由“仓曹”、“司空曹”、“户曹”等结算,并认为“田官”和“田部”同属“官”[9]。金先生是以《里耶秦简》为中心所得出的结论,“田官”和“田部”的确负责部分“公田”,但性质不同,前者是对“官有”农田的直接经营机构,后者只是对授田结余部分的利用,更多的是侧重对民田的管理。“官”与“县”的关系也耐人寻味,《里耶秦简》中除前文提到的各种“曹”外,还有“田官”、“畜官”、“船官”等,这些“官”的负责人应为秦汉简牍中的“官啬夫”。从《里耶秦简》的文书记录来看,田官与县的文书来往较多,如上呈“垦田课”等,不过也直接与“郡”有文书往来,如“卅年二月已丑朔壬寅,田官守敢言之……官田自食簿,谒言太守府……”[14]199关于其任命程序,《内史杂》:“苑啬夫不存,县为置守,如厩律。”[1]106《置吏律》:“官啬夫节(即)不存,令君子毋(无)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1]95可以看到,“县”只有为官啬夫任命临时代理人,这说明“官”与县之间有密切的行政往来,但又保持着一定的独立性,其最终人事任命权并不在“县”。“官”的特殊性说明其可能隶属于“都官”,如《内史杂》就有“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1]104,“田官”、“畜官”等是“都官”在“县”的分支机构。但地方也参与一定的经营和管理,如供给刑徒,掌控垦田数和粮食出纳等。要进一步认识“曹”与“官”、“县”与“都官”的关系,恐怕还需要新的简牍史料支撑才有可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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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士荣)

Research on the Local Agricultural Officals of Qin and Han Dynasties

CHENDa-zhi1,2,WEIYong-kang1

(1.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24,China;2.Mudanjiang Normal University,Mudanjiang 157011,China)

Abstract:Dutiansefu(大田啬夫) maybe called as Datian(大田), the county’s director of agricultural affairs, the equivalent of the Tiancao(田曹)in Han Dynasty. Tianbu is the township institutions and Xiangbu(乡部)in parallel, Tiansefu as the person in charge, deputies have Tianzuo (田佐)and Tianbushi(田部史). Tianguan belong to the official system, the official responsible for the operation of public land, also accepted by local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in a certain range.

Keywords:Dutiansefu; Tiansefu; Datian; Tianbu

中图分类号:K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817(2016)02-0108-05

作者简介:陈大志(1972-),男,黑龙江集贤人,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生,牡丹江师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史;魏永康(1985-),男,四川宜宾人,东北师范大学世界文明史研究中心博士后,历史文化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秦汉史。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15YJC770037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5M581381)

收稿日期:201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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