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汉语程度补语研究述评
2016-03-03□张宝
□张 宝
现代汉语程度补语研究述评
□张宝
文章从范围及分类、语法化、“V/A+得+程度补语”结构以及对外汉语教学四个方面对现代汉语程度补语研究予以述评。
补语程度补语研究述评
补语是比较有特色的一类句法成分,反映了现代汉语的灵活性和简约性,程度补语是补语的一种,前人时贤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研究,既有个案研究也有整体分析。这些研究多集中在:程度补语的范围及分类,程度补语与其它补语的区分,程度补语的语法化以及“V/A+得+程度补语”结构等。随着对外汉语教学的深入,程度补语教学也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热点。
一、关于程度补语范围及分类的研究
关于“程度补语”,个别研究者理解不同。王还(1979)认为,“所谓结果补语就是补语前有‘得’而不表示可能的。一般语法书称之为程度补语。其实结果补语这名称更为确切,因为它确实是说明动词所代表的动作的结果的。”刘月华、潘文娱、故韡(1983)认为,由“极、透、死、坏”等充任的表示程度意义的补语,也属于情态补语。但大部分研究者肯定了程度补语的独立性,并在论著中使用“程度补语”这个概念。
丁声树(1961)在“补语”一章中指出“表示程度的叫程度补语”;朱德熙(1982)在“述补结构”一章中专列“程度补语”一节;此外,季永兴(1990)、缪锦安(1990)、李子云(1991)、邢福义(1997)、马真(1997)、石毓智(2001)等著述都单列“程度补语”并予以列举。
吕叔湘(1944)把“程度”作为“数量”这个范畴中的次范畴,列出“很、极、慌、利害”4个程度补语。
李临定(1963)把表达程度语气的“得”字句的补语划分为以下几类:1.直接表示程度高的字眼,单音的有“多、慌”,多音的有“厉害、要命、要死、不行、不成、不得了、了不得、可以”等;2.有一些词语如“可怜、难受、出奇”,虽然本身没有程度意义,出现在形容词加“得”字句中作补语的时候“也起着表示强烈程度的作用”;3.指示词“这样”“像……”“……一样”“……似的”“比……还……”等比状成分,都可以用作表程度的补语。
赵元任(1979)指出了用“到”或“得”表幅度(extent)的一类“黏着的短语补语”。“到”或“得”后边可以有各种结构,也可以是一种特殊形式:“得慌”,书中推测“得慌”来源于一种主谓形式。列出“表示高度的补语”5个:“极了、透了、很、多、死”。
朱德熙(1982)列出“极、多、透、死、很、慌”6个程度补语。
黄伯荣、廖序东(1991)认为程度补语很少,限于用“极、很”和虚义的“透、慌、死、坏”等,表示达到极点或很高程度,也可以用量词短语“一些、一点”表示很轻的程度,并认为:“程度补语本身没有否定形式”。
吴竞存、梁伯枢(1992)分析了后头带“了”的三类述补结构“VC了”:一、表程度比较,补语由“多、远”等构成;二、表对程度感叹,补语由“极、透、坏”等构成;三、表程度强化,补语由“死、去”等构成。
马庆株(1992)列出北京方言中常见的程度补语“很、极、死、透、着了、不过、去了、吓人、要死、要命、不行、够呛、够受的、够瞧的、多、远、坏、凶、慌、厉害、邪乎、邪行、可怜、不得了、了不得”25个。另外,还把述程式分为表示比较和非比较的,后者又分为黏合式(不带“得”字)和组合式(带“得”字)两类。书中论证了设立程度补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形式上分析了程度补语与宾语、结果补语、情态补语的不同之处,并确定了程度补语的范围和标准。
刘月华等(2001)把程度补语从形式上分为用“得”连接的和不用“得”连接的两种。不用“得”连接的有副词“极”,以及动词“透”“死”“坏”“多”,另外还有“远”“着了”“去了”等;用“得”连接的主要是副词“很”“慌”“不得了”“要死”“要命”“不行”“可以”“邪乎”“够呛”“够受的”“厉害”等。
邢福义(2002)称状态补语为“评判补语”,表示对中心语行为性状的评议和判断。他认为这类补语不同于程度补语,尽管它包含程度因素,但又有特定的评议内涵。
邱冬梅(2001)对感受程度补语进行了类型界定;陈军(2002)对“厉害”作程度补语和状态补语的特点进行了考察。
二、关于程度补语语法化的研究
李立成(1995)从汉语史角度认为,近代汉语中的副词“杀”“煞”及其变体是从动词虚化来的。
袁宾(2003)以敦煌变文揭示了“煞”字一项尚未引起注意的用法——用作形容词充当谓语,考论了唐宋时期“煞”字作补语、状语、谓语的三种用法,指出三种“煞”先后出现于公元9世纪上半叶和10世纪上半叶,是黄河流域及其北部地区的方言词。
王国栓、宁彦红(2002)分析了程度副词“很”和语法格式“A得很”,认为“很”是替代元代时期新出现的副词“哏”。
王静(2003)从实词虚化的角度描述了“很”的演化路径——形容词虚化为程度副词,程度副词又进一步虚化为表语气的副词。
徐俊霞(2003)以历史文献为依据,认为“非”和“常”从偶尔连用的单音词首先复合为形容词“非常”,又由形容词演变为程度副词“非常”。
武振玉(2004)连续发文三篇,分析了程度副词“非常、异常”“好”“十分”的产生与发展。
朱赛萍(2006)认为,“死”类词作为程度补语,其极性意义的获得是两次词义跃升的结果,而词义跃升的推动力源于人的认知途径和“死”类词词义特殊性的共同作用。
李宗江(2007)分析了“死”“要命”等“死”义动词的虚化轨迹:由表示失去生命的动词虚化为表示情状的副词,再由表示情状的副词虚化为表示某种量特征的副词。
宗守云(2010)认为,补语“透”既可用作结果补语,也可用作程度补语,后者的用法是从前者的用法发展而来的。“透”语义的泛化、虚化的机制为隐喻和转喻。
唐贤清、陈丽(2010,2011)认为从宋代起,“杀”与“煞”开始分流,“杀”主要作补语,“煞”主要作状语。作者以三篇文章连续考察了“极”“煞”“死”作程度补语的历时发展情况,并从类型学视角跨语言寻找它们作程度补语的理据。
三、关于“V/A+得+程度补语”结构的研究
马庆株(1992)首次较为全面地考察了7组组合式述补结构,描述了结构的搭配情况及语义特点。
朱军、魏红(2009)认为,“固化式述程结构”在句法、语义上都不同于其他述程结构——能进入该格式的述语可量化,补语必须是光杆形式,其源式必须具有“大力度”的细节义。文章还考察了这类固化结构的来源,认为固化式述程结构是动补结构的句法语义变体,比如“形容词+得+可以”可能来源于与之相关的“形容词+得+可以×××”。
丁加勇、谢樱(2010)从构式角度分析了表程度的“A 得C”,证明程度加深不仅来源于表程度的补语,也来源于表程度加深的构式义。文章认为,表程度的“A得C”构式的构式义是对形容词A进行程度上的主观的加深,并指出构式与组成成分之间的互动关系——构式义对词汇义的增加、构式义和词汇义的重合、构式义对词汇义的抑制、构式义和词汇义的互现。
四、关于程度补语对外汉语教学的研究
竟成(1993)从对外汉语语法教学的角度出发,比较了国内语法学界对补语分类的处理情况和不足之处——未坚持单一标准,以及由此带来的一些麻烦。对于补语教学,文章提出了两个观点:1.循环教学;2.由易到难。
吕文华(1995)从对外汉语语法教学体系出发,认为数量补语和介宾补语由于应用价值低、后者不出现在交际场合中,所以不应该纳入对外汉语补语教学体系;补语下位项目中的一些非常用、非基本的语法项目更应该在语法教学的初始阶段删除;“动词+上类词”应看作结果补语;将动词带“得”后的补语都看作状态补语为宜。吕文将动词带“得”后的补语都看作状态补语的观点很切合汉语教学实际,但不符合汉语语法实际。程度补语应该被统摄在“状态补语”的名下吗?程度补语与结果补语之间究竟是对立平等关系还是上下位蕴含关系?要简化对外汉语补语教学体系,对补语分类有没有其他方式方法?
孙德金(2002)就留学生“得”字补语句的习得情况进行断面考察,他认为留学生用到最多的程度补语为“多”“很”,其次是“不得了”。学生在习得程度补语时会出现一定程度的规则泛化问题,可以通过改变教学策略来减少问题的发生。
五、结语
通过上文论述可知,补语研究特别是程度补语研究,其研究角度、方法和手段都已拓宽,并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然而,现代汉语程度补语研究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尚存在一些未被学界所关注的语言现象需要进一步探讨。如:从普通话和方言两个角度发掘并描写现代汉语程度补语的文章很多,但深入阐释这些程度补语语法特征的文章却很少,而对其发展演变、运行机制与修辞动因进行研究的文章则更少;公认的、无争议的程度补语,比如“很”“极”等,历来是学界研究的热点,但对于那些“准程度补语”——正处在虚化过程中的程度补语,学界的关注和论述尤其缺乏;前人研究有助于完善现代汉语程度补语系统的建立,但对于一些基本问题,比如:程度补语到底包括哪几类,其内涵和外延应该怎样界定,有没有广义程度补语和狭义程度补语的区分,整个现代汉语程度补语语法体系是否有利于对外汉语教学等,都未能达成共识。
[1]丁声树等.现代汉语语法讲话[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黄伯荣,廖序东主编.现代汉语(增订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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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2.
[5]刘月华,潘文娱,故韡.实用现代汉语语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6]马庆株.汉语动词和动词性结构[M].北京: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2.
[7]王还.汉语结果补语的一些特点[J].语言教学与研究,1979,(2).
[8]吴竞存,梁伯枢.现代汉语句法结构和分析[M].北京:语文出版社,1992.
[9]邢福义.汉语语法三百问[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10]赵元任著,吕叔湘译.汉语口语语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11]朱德熙.语法讲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张宝天津师范大学文学院300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