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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研究
——从采访对象的视角来看

2016-03-02冯元星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17期
关键词:有偿隐私权职业道德

冯元星

(中央民族大学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北京 100081)

中西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研究
——从采访对象的视角来看

冯元星

(中央民族大学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北京100081)

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是新闻机构及其从业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中西方新闻传播业都形成了体系完备、各有特色的行业规范。本文选择中西方历史上具有影响力的新闻规范文本,从媒体与采访对象的关系入手对比分析其中的不同之处。

职业道德;隐私权;新闻隐匿权;有偿新闻

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是新闻机构及其从业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它主要由行业组织和媒体制定,具体而言可分为两部分:其一是媒体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如政府、受众、采访对象和同行等;其二是具体业务工作的职业操守。其中,媒体与采访对象的关系是中西方新闻传播业从萌芽到成熟的发展历程中相当重要的主题。本文以规范的文本内容为核心,从对采访对象的表述入手,对比中西方新闻道德理念的区别。

通过对规范文本的梳理,涉及媒体与采访对象关系的表述主要有尊重隐私权、新闻隐匿权、禁止“有偿新闻”三部分。以下将以此入手逐一对比中西方的差异。

一、隐私权

由于大众媒介的特性,生活中造成较大影响的侵犯隐私权行为多由新闻媒介引起。媒体披露他人隐私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满足读者的好奇心,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西方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中明确指出了好奇心和公共利益的区别。美国编辑人协会制定的《报业信条》指出:“报纸不可侵犯私人的权利与伤害私人的感情,以满足大众的好奇心。公众的好奇心与公众的权益,二者截然不同。”表明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新闻媒体不可侵犯。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也日益受关注。中国记协制定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指出:“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不揭个人隐私。”在采访前征得采访对象的同意,采访内容尽量不涉及个人隐私,是有效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方式。

比较中西方的表述,我们发现都有涉及保护个人隐私,但西方规范指出了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的关系问题,个人隐私权不容侵犯的前提是不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对于负有社会责任的高级官员来说,隐私权范围大大缩小,在西方甚至有“高官无隐私”的社会观念,媒体对于官员的私人生活揭露并非侵犯隐私权,而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我国的新闻道德规范中仅有“不揭个人隐私”的简单表述,并未对隐私权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作进一步的限定。

二、新闻隐匿权

新闻隐匿权是指媒体及工作人员为消息源保密的权利。这项权利的提出基于两点:首先,保密消息来源是对采访对象个人权利的尊重;其次,保密消息源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其的保护,如涉及人身安全和个人名誉的报道。

西方国家很早就在新闻道德规范中提出了保密新闻来源的内容。美国报业编辑协会1975年修订的《原则宣言》提出:“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为消息来源保守秘密的承诺应不惜一切代价地履行。”指出新闻隐匿权应是绝对和无条件的。

在实际运作中,会出现新闻隐匿权和法庭审判冲突的局面,如采访对象提供的材料涉及法庭审理的案件,则出于作证需要,记者应向法庭公开消息来源,但该做法则违背了《原则宣言》的要求,记者因此处于两难境地。对于这一难题,联合国新闻自由小组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新闻道德信条》提出:“关于消息来源,应慎重处理。……这项特权经常可在法律范围内,作最大限度的运用。”对新闻隐匿权的使用加上法律范围内的前提,与美国的道德规范有所不同。

我国对于新闻隐匿权,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行业规范进行明确规定,只在《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提出“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但该表述笼统,难以提供给媒体及其从业者具体执行的方式。这反映出我国新闻业相比于西方,对于新闻隐匿权的认识不足。但是随着新闻事业的蓬勃发展,新闻隐匿权和法律审判的冲突将日益成为我国新闻业需要面对的新问题,我们需要予以重视,不断完善我国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三、禁止“有偿新闻”

“有偿新闻”是指新闻机构及新闻工作者对要求刊登新闻者索取一定费用的行为,是一种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的典型现象。“有偿新闻”现象在我国新闻业出现的原因主要有市场经济下媒体生存需求、采访对象主动推动以及部分新闻从业者缺乏专业素养。

“有偿新闻”存在一定的危害性。首先,将广告和新闻混为一谈,容易使民众产生误解,会使民众依靠媒体进行价值判断时产生谬误;其次,依靠“钱”形成的新闻版面会损坏媒体社会公器的信誉,长此以往会使民众对媒体的不信任感加剧,甚至选择抛弃。

我国在逐渐加大对“有偿新闻”的打击力度。1993年,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发出《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指出“新闻与广告必须严格分开,……凡属新闻报道,新闻单位不得向被报道者收取任何费用;凡收取费用而刊播的,应标明为‘广告’”。除管理部门以外,新闻媒体内部也有相应规定,如人民日报社制定的《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暂行规定》提出:“采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搞有偿新闻、新闻与广告必须严格分开、赞助应是企业或单位的自愿行为,采编人员不得违背企业或单位意愿拉赞助。”

西方没有“有偿新闻”一词,但不代表没有类似现象,在西方职业道德规范中也有禁止类似现象的表述。美国职业记者协会制定的《道德法规》指出:“拒绝礼物、恩惠、酬金、免费旅行、特殊待遇,并且,只要有可能损害新闻公正”,“永远不参与任何有可能减损正直或损害公信力的团体和活动”。美国报业编辑协会制定的《原则宣言》第三点“独立”提出:“不得接受任何馈赠,亦不得从事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其声誉的行为。”这些都证明了西方新闻业存在“有偿新闻”现象,并且行业协会一直在致力于制止这种行为。

[1] 蓝鸿文.新闻伦理学简明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78-79.

[2] 陈力丹,曹文星. 论新闻隐匿权[J] .新闻前哨,2012(01):23-25.

G211

A

1674-8883(2016)17-0090-01

冯元星(1995—),男,安徽安庆人,中央民族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2013级新闻学专业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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