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隐性采访
2016-03-02周明达
周明达
浅析隐性采访
周明达
摘 要:隐性采访做为一种特殊的采访手段,已被我国新闻界广泛运用。本文就我国隐性采访新闻的来源及其在新闻实践中涉及公共利益个体侵害的利弊进行浅析,以求通过求真求实的隐形采访,促进舆论监督,提升新闻业界的行为规范,进而提升新闻的价值。
关键词:隐性采访;含义;滥用;行为规范
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新闻事业开启了一条全新的发展道路,但是,也导致竞争愈演愈烈。所以,一些敬业的新闻记者逐渐采用隐性采访,并屡现成效,从而引发越来越多同仁追随、模仿,最终形成强烈势头。
1 隐性采访的含义
隐性采访,又称隐匿采访或暗访,是指新闻工作者在进行工作时,不暴露自己的身份和采访目的,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偷拍、偷录或亲身感受的方式对新闻事实进行采访。笔者认为这个概念应该包括以下三个含义。首先,隐性采访必须是新闻记者在采访活动中,隐藏记者身份或隐藏报道的真实目的。这个方面包含了主动欺骗和被动误导两种情况,而且,采访对象应该始终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这也是该类采访手段区别于显性采访之处,因而被称之为“隐性”;其次,要以隐性采访为隐蔽手段,或通过亲身体验的方式进行采访,秘密地采获新闻事实。这个方面着重于强调采访手段,其形式上要具有隐蔽性;再次,应该是对新闻事实、事件进行采访,而非进行与新闻事件无关的活动。只有对新闻事实、事件进行的采集行为,才能称为“采访”;即使行为主体是新闻工作者,如果脱离了新闻事实、事件,则该行为只能认定为是个人行为而非工作需要。
2 普通认知
隐匿身份的采访,就是新闻工作者在进行新闻采集工作的过程中,隐瞒自己的身份而进行的采访行为,也被称作卧底采访、匿名采访、隐性采访,又被统一称作未经许可的采访活动。这种行为在国际新闻界的职业道德规范中,在大多数情况都是不符合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行为规范的,因而不被业界所认可。例如,美国RTNDA的《伦理规范与职业行为》中规定:“新闻工作者使用隐匿的采访,只有在用正常途径下不能获取的,有关公众利益的信息采集,其中包括虽然公开记者身份,但隐藏了采访设备。而且在信息公布于众时要公开隐匿采访的原因”。我国很多新闻工作者认同这一规范,并将其视为国际通行规范。
显而易见,新闻记者在采访时,如果不透露记者身份,会造成造成采访对象与记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如果是公开采访,受访者有权选择接受或是拒绝。受访者如果同意接受采访,就代表其对采访之后可能带来的后果完全认可,是其自愿接受配合。但是,如果记者隐藏自己的实际身份,那就变成人和人之间的私人交流,而不是工作行为。如果新闻工作者在谈话交流后,将谈话内容公布于众,就是在受访者并不知情,而且并未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隐匿采访,在某种意义上侵犯了被采访者的隐私权和知情权。新闻记者也会给受访者留下“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的坏印象。
3 隐性采访的正当理由
在一般的认知看来,记者的这种“不光彩”行为是不应该发生的,但是,也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看待。从公共利益的方面考虑,新闻工作者为了执行工作职责,完成自己的使命,在某些情况下也要用到隐性采访,为了统一行为规范,英国全国记者联合会的《行为守则》第七条中说:记者通常不应该通过虚假身份或欺骗获取或试图获取信息或图片;除非涉及公共利益,(记者)不得在未获得主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拿走文件或图片;只有在涉及公共利益,或无法通过任何其他渠道获得材料的情况下,欺骗才有情可原。这里的关键词就是“公共利益”。也就是说,记者隐性身份采访的唯一正当理由就是: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众的知情权。
从我们看到的一些造假或者违法行为的新闻报道中也会发现,一些记者为了不使自己陷入危险,必须使用暗访、卧底等手段,这虽然本质上属于“欺骗”,但是,其目的是为了揭露一些黑暗内幕,是为了让公众了解真相,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所以,记者的这种“欺骗”是值得认可的,甚至需要大加赞颂。
4 隐性采访的滥用与必要的努力
在新闻话语体系中,隐性采访既是参与新闻界竞争、吸引大众注意力的方式,更是履行新闻工作的社会职责、进行大众舆论监督的一大法宝。
目前,因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隐性采访被滥用。首先,新闻传播环境不透明。例如,国内的一些突发状况或者造假黑幕,有关方面对事件采取的是不公开,尽量掩盖的处理方式,让新闻工作者通过正常途径不能得到真实的信息采集。在这样的传播环境下,很多新闻记者被迫采用一些非正常手段获得信息,就用到了隐性采访;另一方面,在传媒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有些记者会想要吸引大众眼球,不择手段采集一些“独家”或“猛料”,滥用隐匿采访,使传播生态环境更加恶化。例如,《华夏时报》的某次报道,就读于北京大学的一名女生在外出游玩的过程中遭遇意外死亡,《华夏时报》的一名记者,冒充死者生前朋友,进入女生生前的宿舍,搜集死者的信息及情况,在死者室友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隐匿采访,沟通结束也没有表明真实身份。但是,第二天的报纸上刊登了该记者的访问记录,让死者室友感觉受到了“欺骗”,事件发生后,在社会各界及业内引起强烈反响,社会各界各执一词,有人认为,当事女记者的行为太过分,缺乏职业道德;但也有人认为,这正是该记者职业素质的表现。但我们从新闻工作的职业道德分析,就牵涉到记者隐性采访中的是非观念。一般情况下,受访者不愿接受访问,大致是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对方认为接受采访会损害自身利益;第二,对方觉得触及隐私,或者是不愿提及或回忆起痛苦的经历。而在该事件中,记者收集并报道出来的信息,是那位女学生生前的个人资料及人际交往信息,触及了当事人的隐私,和社会利益没有任何关系,和公众的知情权也没有联系,这属于隐性采访权的滥用。
5 隐性采访中个体伤害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隐性采访对个体造成伤害的情形主要有:侵犯包括住宅在内的私人场所;报道内容对当事人的日常生活产生不利影响;记者获得个体或集体所拥有的机密材料,并有广泛传播的威胁。这些现象导致业内外人士对隐性采访的必要性和正确性产生了怀疑。新闻采访过程中,记者并不具有侵害或窥视公民隐私的特权,这是实务界和理论界所共同认可的;另一方面,记者运用隐性采访的方式,又是因为一些真相涉及到大多数公民的合法权利(也包括公民的知情权)。但是,正常的采访途径是无法得到的。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是国际上的共识,而要遵循这一原则,又涉及新闻工作者对公共利益的认知与判断。
据我国媒体法学家魏永征的解释,公共利益原则,是指不受个人隐私保护的,是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关的原则。即新闻工作者一旦认定该事实与多数公众的合法利益密切相关,则可以忽略法律对当事人个体隐私权的保护,从而做出披露或报道。重视社会公共利益,不要只强调个人利益,如果没有社会利益,就不会有个人利益的存在,更不会有个人利益的保护。
6 隐性采访的底线
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在新闻媒体行业中,都对隐性采访做出了明确规定。1992年,我国发布了《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将国家机密列为禁载内容;《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新闻工作者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宣传纪律。”在国际上,国际记者联合会通过的《记者行为原则宣言》规定:只用公开的方法获得新闻照片和资料。美国职业记者协会则认为应当阻止偷拍和匿名采访,除非这种形式的曝光“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公众的利益息息相关。”上述的种种规范对隐性采访活动进行了直接或间接的限制。但要想真正做到正确使用隐匿采访,业内从业人员的自律极为重要,在非法律范畴的范围内,隐匿采访的界定,需要新闻工作者有自己的道德判定意识。综观我国法律,有以下几个方面为隐性采访提供了保护与限制。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我国媒体新闻追踪者,享有《宪法》对民众基本权益的保护。隐匿采访只要运用得当,应该受到《宪法》等法律的保护。
不过,法律是公平的,既然会保护权益,就会有对其行为准则加以限制。如《刑法》分则中,在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侵权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名时,直接限制了采访行为。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第42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在判决前,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在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并且,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也表示,隐匿采访今后要有更明确的限制,在职业道德和工作需要中,建立更细化的标准,以净化新闻环境,更好地服务大众。另外,社会民众的舆论监督也是限制隐匿采访滥用的有效方式,在目前网络大环境下,成效会更好。
7 结语
社会在发展,人们对记者的采访角度、采访艺术及其业行为规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近期趋势表明,所谓记者职业权力,很容易伤害到其他人,因而记者要合理运用隐性采访,正确采用新闻采访的报道角度,改进新闻采访思路和方法,探索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使采访报道更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这些都值得我们深刻关注,同时,也有利于新闻理念的创新与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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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详.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EB/OL].2009-11-27(2016-04-01).http://news.xinhuanet.com/ politics/2009-11/27/content_12550395.htm.
作者单位:(福建省泉州广播电视台文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