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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新闻暗访手段的法律底线

2016-03-01李亚光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18期
关键词:底线电视新闻手段

李亚光

(河南电视台 都市频道,河南 郑州 450008)

电视新闻暗访手段的法律底线

李亚光

(河南电视台 都市频道,河南 郑州 450008)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信息的渴求与日俱增。于是,各媒体之间的信息抢夺战也愈演愈烈。迫于压力,媒体必须不断更新自身的采访手段和采访内容。而为了在这场竞争中占得先机,一批舆论监督类的新闻报道开始出现在各大媒体,其中,电视新闻凭借强大的视听效果,表现得尤为突出。

电视新闻;暗访;法律底线

一、引言

“暗访”一词对于大家来说也许并不陌生,对于媒体从业者,尤其是电视新闻从业者来说更是司空见惯。很多记者在平时的新闻采访中,对暗访这种方式甚是喜爱,因为这种方式可以省去很多的麻烦事,直接获取其他采访手段不能获得的内容,达到预想的效果。

二、电视新闻暗访手段的定义

蓝鸿文教授在其《新闻采访学》中对暗访的定义是:“暗访,又被称为‘隐形采访’,或者‘秘密采访’,是记者为完成某一特定的采访任务,不公开自己的记者身份,或隐藏真正的采访意图而进行的一种新闻采访方式,它是相对于显性采访而言的,有一定的侦查性,是显性采访有力的辅助方式和手段。”[1]而单从电视新闻采访而言,笔者认为,所谓暗访,是指记者为完成一项电视新闻采访任务,不表露自己的记者身份,不显露自己的拍摄设备,用一种极端隐蔽的、不为人知的拍摄工具,以一种不易让采访对象察觉的方式获取采访内容的手段。

三、电视新闻暗访手段存在的风险

(一)电视新闻暗访手段存在的现实风险

由于记者在暗访过程中始终采取一种隐蔽的方式,从而根本得不到对方的认可。加之记者在整个暗访过程中,并没有表露自己的身份,也没有携带任何明显的拍摄器材,因此对方也只当记者是一个普通民众。一旦采访对象在暗访过程中对记者有一些权利侵害的行为,记者也不可能现实地维护自己作为记者的合法权益。

(二)电视新闻暗访手段存在的法律风险

中国目前尚无一部完整的新闻法,而放眼全世界各国的新闻法,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将暗访视为新闻机构的合法权利。既然没有新闻法的保护,行业的准则又加以禁止,为什么暗访这种采访手段还能如此风行呢?尤其是电视台的老大——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和每年3·15晚会的节目中,暗访已然成为定向引爆的重磅炸弹,揭开一个个社会黑幕,揭露一个个社会阴暗面,是谁给了他们这种突破的勇气?笔者想,这主要由当前媒体较高的社会地位,记者头上“无冕之王”的光环所决定。

举一个鲜活的电视新闻采访实例为证,一名电视新闻记者到一家医院采访,因为这家医院发生了病人家属持刀在病房楼里疯砍另一名病人家属的事件,而监控也记录了整个行凶的过程。这名记者受指派去采访这一新闻,但如果是行使正常采访手段,则很难获得监控视频。于是,这名记者就采用了暗访的方式,在没有经过受害人家属、目击病人和医生允许的情况下,偷拍了他们对事件的述说。紧接着,又在没有经过医院允许的情况下,隐藏身份潜入医院监控室,支开工作人员,破译了监控密码,将行凶视频拷贝出,最终制成新闻呈现在电视上。或许从新闻的角度讲,这名记者异常聪明,不择手段地完成了领导安排的任务,保质保量地完成了新闻采访,应该得到赞许和嘉奖。但笔者认为,他的行为确实触犯了法律,侵犯了被采访对象的知情权、肖像权甚至是隐私权、名誉权等,同时也侵犯了医院相关的合法权益。也许有人会说,这个记者已经遵守了记者应有的职业操守和底线,即新闻事件的价值高于新闻的职业价值,报道该事件的意义比维护新闻自身的声誉更重要,报道该事件可以实现更大范围的公众利益,体现了公众利益高于职业利益的原则。可是笔者认为,上述事件根本就没有达到如此的高度。没有你的报道,嫌疑人就能逍遥法外吗?没有你的报道,受害人就得不到赔偿吗?没有你的报道,医院之前就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吗?凡事都有例外,法律还尚且规定了意外事件的免责条款,怎么到了新闻报道的时候,就必须以牺牲对方的合法权益来满足并未实现公众利益的报道呢!

可以看出,记者尤其是电视记者在进行暗访的时候,由于自身身份的欺骗性、携带拍摄器材的欺骗性,很容易侵犯采访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记者由于自身法律素养的缺失,也很容易在暗访过程中违反法律,甚至触犯刑法。

四、电视新闻暗访手段应当遵守的法律底线

任何人、任何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底线,电视新闻暗访自然也不例外。一些法律素养不高的新闻从业者单纯地认为,自己的暗访行为即使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即使湿了点鞋,只要是为公众利益考虑,只要得到受众的原谅就可以,其实大错特错也。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的新闻法,故而记者采访的方式、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没有明确的划分,但这并不代表记者的暗访行为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触犯了法律就可以得到豁免。那么,究竟怎样的法律底线才是记者在暗访中应当遵守的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建民教授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暗访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三点:第一,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禁止以恶制恶;第二,行为不能侵害他人的利益和国家公共利益;第三,不能妨害国家机关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活动或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笔者认为,除了以上限制之外,还应当对暗访再明确几点限制:第一,记者不能以暗访为手段,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第二,记者不能以暗访为手段,对预先设定的个体或群体进行无端加害;第三,暗访必须是不得已而为之;第四,不能以国家机关特殊工作人员身份进行暗访;第五,对暗访的器材也要严格限制。

五、结语

作为一种快速获得新闻素材的采访方式,暗访确实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不能因为这种“隐”,这种便利,就大肆滥用,甚至不惜触犯法律底线。最近,习总书记提出党媒必须姓党,必须坚持党性原则。暗访只是一种行为,它究竟是为社会、为人民造福,还是突破法律可容忍的底线,取决于行使暗访行为的记者。因此,一部完整的新闻法相当重要。也只有新闻法的出台,才能更好地规制采访活动和采访手段,才能更好地使暗访行为作为采访手段的一种良好补充!

[1] 蓝鸿文.新闻采访学(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5-46.

G212.1

A

1674-8883(2016)18-01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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