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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双重视域下的隐性采访

2016-03-01李景钰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18期
关键词:隐性道德法律

李景钰

(暨南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道德与法律双重视域下的隐性采访

李景钰

(暨南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隐性采访是一种特殊的采访模式,一定程度上它能够揭露社会阴暗面,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弘扬社会正义。然而与之伴生的道德与法律问题也愈发突出。本文着重分析隐性采访的道德与法律问题,认为游走在这两者边缘的隐性采访亟须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规范:在道德层面需秉持公共利益至上、客观纪实、动机良好等原则;在法律层面上要加强隐性采访相关立法,督促记者增强自身法律意识,保证采访手段与过程的合法性。

隐性采访;道德;法律

“隐性采访是指记者不暴露真实身份(包括假扮其他身份)和采访目的,在采访对象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采访,或采用秘密方式获取新闻信息,如偷拍偷录,并将其公开报道”,[1]又名暗访、秘密采访、隐身采访等。世界范围内隐性采访的出现是以1887年美国女记者伊丽莎白·科克伦假扮精神病人入住精神病院,调查患者受虐待之情况为标志。我国的隐性采访,在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大背景下萌生,以1992年央视对无极假药市场的暗访为源头。隐性采访是记者完成采访任务的一种特殊采访活动,与公开采访相比具有更大的真实性。作为舆论监督的一种手段,它能够揭露社会阴暗面,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弘扬社会正义。随着隐性采访被许多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广泛采用,与之相伴的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愈发受到人们的关注。

一、隐性采访的道德问题

隐性采访是记者隐瞒身份和采访目的的一种采访行为,无论记者的采访动机、真实目的、可能实现的报道效果如何,隐性采访在客观上就是一种“欺骗”。“用欺骗的手法采获新闻,在道德评价上是令人困惑的,因为采获新闻固然是新闻记者的基本要求,也符合普遍的社会道德评价,但‘用欺骗的手法’却只能获得非道德的社会评价。”[2]

(一)三种欺骗方式

隐性采访是一种特殊的、非常态的采访方式。新闻记者一般是在公开采访无法获得新闻真相时,运用隐性采访。在此过程中,记者往往采取欺骗的方法,来获取相应的新闻素材,主要分为采访主体的欺骗、采访工具的欺骗和采访方法的欺骗。第一,采访主体的欺骗指的是记者隐瞒身份或设定、编造身份进行采访;第二,隐性采访必须借助一定的采访设备,如微型采访机、摄像机、录音机等,而这些都是采访对象所不知晓的;第三,采访方法的欺骗主要是指记者在隐性采访过程中通过向采访对象进行一系列的发问来获取新闻事实,有的甚至设计圈套、诱导犯罪。

(二)介入式采访是一种主动的欺骗

隐性采访分为观察式采访和介入式采访两种方式。观察式隐性采访中记者不表明身份,让别人以为自己是公众中的一员,充当“看客”的角色,是客观事实的记录者。介入式隐性采访中记者捏造身份,成为事实的参与者,介入到新闻当中,影响和改变事物的发展过程。在这两种隐性采访方式中,后者受到的道德非议远远比前者大得多。前者中,记者只是一个旁观者,并不需要策划和伤害其他人,是被动的欺骗,欺骗程度较低。而在后者中,记者背离了客观、公正的职业立场,直接参与到新闻事实当中,甚至充当“导演”,对人进行诱导或误导,最终可能导致犯罪,使新闻事件的走向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这是一种主动的欺骗,违背了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三)欺骗所带来的危害

1.对记者而言。一方面,会造成记者职业形象的下降。隐性采访中的不诚实行为会使记者在受众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一个出色、职业能力强的记者应该能够凭借公开采访获取相应的新闻素材,而非隐性采访。“防火防盗防记者”的说法,某种意义上印证了我国记者的职业形象面临着严峻考验。另一方面,会造成采访对象与记者之间的不信任。隐性采访过程中记者一次次地撒谎,是对采访对象的伤害,事后采访对象会对记者失去信任。

2.对媒体而言。新闻媒体是社会公器,“理应是社会公正的守护者、社会道德的教育者、社会道德的引导者”。[3]在道德规范中,诚信处在首要、基础的位置。诚信对普通人而言都如此重要,何况对身肩重责的媒体呢?欺骗行为往往与社会对传媒的道德期待背道而驰,会降低媒体的公信力。

3.对社会而言。其一,不利于诚信体系的构建。记者运用欺骗的手段来获得信息,会对社会起示范作用,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使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遭到破坏。其二,会破坏法律系统。记者在隐性采访中易介入到新闻事件中,甚至诱导犯罪,以“恶”治“恶”的行为会破坏我国苦心建立起的法律系统。

二、隐性采访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问题的表现

1.隐性采访侵犯他人隐私权。隐性采访和隐私天生就是一对矛盾。公民一方面要求保护自己的隐私,另一方面又希望知道别人更多的信息,两者之间就产生了冲突。在隐性采访的争议中,焦点在于曝光导致个人隐私的公开。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因为隐私是个人的东西,不涉及公众,没有产生社会危害,就不适用隐性采访,否则就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隐性采访中,侵犯他人隐私权主要分为三个方面。首先,记者进行隐性采访时,并未告知当事人,采访对象容易在采访过程中有意无意地透露自己和他人的隐私;其次,有些记者潜入他人的私人领地,进行暗访、偷拍属于侵害他人私生活安宁;最后,记者侵害公民通讯自由包括窃听电话、擅自录音、私拆信件、擅自披露他人信件内容以及电话通信内容。

2.隐性采访破坏程序正义。隐性采访一定程度上可以告知受众真相,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且能发挥一定的舆论监督作用,再加上采访中记者冒着巨大的生命危险,这就增加了隐性采访的正义性和悲壮性。可是,目的的“正当性”不能掩盖手段的“不正当性”,不能因为隐性采访的目的和效果的正当而否认隐性采访手段的不正当。在隐性采访过程中,记者往往只为目的而不顾手段的采访方式是对程序正义的破坏。特别是在介入式采访中,有的记者为了获取某一新闻真相,故意采用“钓鱼”的手法设置“圈套”“陷阱”,诱使对方上当甚至犯罪。记者这样做越过了法律的底线,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甚至在用违法行为来对抗违法行为。程序正义强调过程的正义,强调手段的正义。而记者这么做,是对程序正义的破坏,是对整个法律体系的破坏。

(二)法律问题出现的原因

1.法律的缺席。在我国,隐性采访没有法律地位,既不受法律保护,也不为法律所禁止。诸多媒体工作者以“法无禁即可为”为依据,认为隐性采访是他们的权利,是可行的。“隐性采访存在的法律溯源是表达自由、新闻自由;其发展动力是公民的知情权;其使命来自于舆论监督。”[4]因此,隐性采访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游走,增加了其“边界的模糊性”。隐性采访作为一种采访行为,理应受专门的《新闻法》的规范。但遗憾的是,我国的《新闻法》尚未出台,现有法律中不仅没有对隐性采访作出规定,就连记者的采访权也未明确规定。记者的采访权、新闻报道权是从《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衍生推导得来。法律的缺席,是隐性采访屡遭法律困惑的关键所在。这样一来,记者在隐性采访的具体操作时无章可循,只能根据自己的主观想象,凭借淡薄的法律知识和自我的道德约束,在“迷茫中探索”,很容易在隐性采访过程中引发法律问题。

2.记者角色错位,特权思维。在我国,公众对媒介监督抱有过高的期望,对媒介定位和功能的错误理解加之新闻工作者法律意识淡薄,使得新闻工作者的自我角色错位,产生“特权”思维。其往往以新闻仲裁者、审判者和正义的化身出现在新闻事件中,不适当地扩张新闻采访权,其行为的动机、手段和效果错离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范围。在隐性采访的实践中,诸多新闻记者干了“公务人员”“侦探”的活,甚至走向违法犯罪。其实,记者是新闻事件的见证人,而不是新闻事件的制造者。新闻记者也并非公务人员,只是一个机构的工作人员、一名普通公民,并没有特权。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只要犯罪,任何人都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法律并没有授予记者任何刑事豁免特权。事实上,记者不是侦察员,没有特权,同样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其违法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对隐性采访的约束

隐性采访是把“双刃剑”,它在舆论监督报道、揭露事实真相、抨击丑恶行为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引发了诸多道德和法律问题。西方发达国家主要靠媒体的职业伦理规范或行业规则对隐性采访进行调整,它们的基本态度是: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少用,一定要避免滥用。这是有借鉴价值的。记者还是应该通过公开采访,凭借自己的职业技巧和技能从合法的渠道获取新闻信息。普利策新闻奖的评委曾经说过:“记者靠勤劳的双脚和结实的皮鞋,也能揭示真相。”但目前阶段,隐性采访不可能完全避免,媒介和记者应该谨慎使用,任何时候都不能触犯法律和违背公德。笔者的观点是,游走在法律与道德边缘的隐性采访需要法律和道德的共同规范,使其在不断冲突和磨合中更好地为新闻报道服务、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

(一)道德层面

马克思曾说过:“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5]内在约束是传媒约束社会其他力量的前提。新闻媒体要恪守相应的职业伦理,记者也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自律意识。只有具备较高的道德自律意识,记者才能在隐性采访的过程中,自觉秉持公平、公正的心态,避免一味追逐经济利益和发稿量。较高的道德自律意识还可以大大减少甚至杜绝隐性采访过程中记者不道德、不法的行为。记者在道德层面主要应秉持以下三个原则:

1.公共利益至上原则。隐性采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该定位于维护公众的利益。隐性采访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有明显的证据表明其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新闻媒介报道此类行为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但是,公共利益并不等于公共兴趣,后者是一种公众心理需求,隐性采访只能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让公众对国家事务、社会变化和与其利益有关的信息进行了解,不可为迎合公众的好奇心而暴露无关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等内容。公共利益不能随意使用,在使用隐性采访之时,只有涉及严重的、重大的公共利益才有正当性,且必须是在公开采访无法获取新闻信息的情况下。

2.客观纪录原则。新闻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新闻记者的基本职责就是报道公开发生的事实。在隐性采访过程中,记者要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记者是历史的记录者,对历史进程的影响主要是客观的记录历史,而并非干涉历史。记者不能为了舆论监督,就冒充审计人员、嫖客、毒品贩子等,一味地介入新闻事件中,甚至导演新闻事件,进行“诱导犯罪”“钓鱼采访”,这不仅是道德上不允许的,也是法律所禁止的。客观记录要求记者要公平、公正,不将主观情绪掺杂到新闻事件当中,否则会破坏新闻的真实性。

3.动机良好原则。隐性采访的直接结果往往是曝光社会的阴暗面,但这并不是隐性采访的最终目的。隐性采访的出发点应该是善意的,是为了支持正当的言行、合法的权益,纠正人们的某些错误意识和看法,既要告诉人们事实是怎样的,又要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要符合社会主义的伦理规范和道德原则。动机良好的采访也许并不能保证新闻记者的隐性采访符合规范,但符合道德规范的隐性采访,其动机一定是良好的。目的良好要求隐性采访摆脱媒介猎奇的心理。

(二)法律层面

光靠新闻从业者的道德约束不足以解决隐性采访中的问题,还要靠国家制定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如果说,现代社会的道德规范是‘底线伦理’,那么现代社会的法律规范便是‘底线伦理的底线’”,[6]遵守法律法规,亦是传媒和新闻从业者“最低的底线”。具体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加强隐性采访相关立法。法律的缺席,是隐性采访法律问题的根源。缺乏隐性采访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记者只能凭借自己的理解在“合法”与“非法”之间游走。我国是一个大陆法系的国家,我国的法制建设离不开成文法的健全和完善。因此,我们呼吁相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一部健全完善的《新闻法》,以加强对隐性采访的法律监管,明确隐性采访的界线;规定媒体和记者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媒体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同时,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措施,处罚新闻从业人员隐性采访中的违法行为,对新闻媒介的职业行为具有预防教育、警示作用。

2.记者增强自身法律意识。新闻记者应该比普通公民具有更强烈的法律意识。但在实际操作层面,诸多新闻记者对于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或知之不多,甚至出现新闻记者的角色错位和特权思维,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法律意识不足造成的。记者应该努力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在思想上、观念上加强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和对法律基本要求的认同;丰富自身的法律知识,熟悉与自己报道领域有关的法律法规;从法治的要求和法律的规定出发,开展新闻活动。知道在法律范围内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对某一行为作出合法判断,防止和避免在隐性采访过程中侵害他人权利。

3.采访手段与过程要合法。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四、结语

不能为了吸引受众的注意力而钻法律的空子,也不可以隐性采访为由逾越法律。记者在隐性采访过程中要注意采访手段和过程的合法化,不妨碍其他的法定权利和权力的行使界线:第一,不妨碍他人的合法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如果这一隐私或秘密涉及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则它可能部分或全部不受法律保护;第二,不妨碍国家秘密和不公开审判;第三,不妨碍国家机关执行公务。记者在确定隐性采访的动机和选择采访手段的过程中,必须用法律和职业道德统领全部心理过程,不能使用间谍、制造假新闻等法律不允许的手段。

隐性采访作为新闻采访的一个特殊手段,在获得大量真实信息和舆论监督方面有突出贡献。但是,伴随隐性采访产生的道德和法律问题也是不能忽视的。就目前来说,在我国完全禁止隐性采访是不可能的。因此,新闻媒介与新闻记者要少用、慎用隐性采访,必须从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对隐性采访作好约束。

[1] 陈力丹,周俊,陈俊妮,刘宁洁.中国新闻职业规范蓝本[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2:52.

[2] 顾里平.隐性采访论[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109.

[3] 张傅.传媒伦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4:3.

[4] 李艺.论隐性采访的法治成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6.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5.

[6] 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9.

G212.1

A

1674-8883(2016)18-0054-02

李景钰,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闻学专业2014级在读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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