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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投资必须看清合同主体

2016-03-01张学森编辑南溪

科学生活 2016年1期
关键词:债务人理财产品债权人

文/张学森 编辑/南溪

理财投资必须看清合同主体

文/张学森 编辑/南溪

近年来,商业银行销售的各类理财产品品种繁多,一些高收益理财产品吸引了投资者目光。对此,投资者必须清楚,对于基金、信托、国债和贵金属等产品,银行只是一个代销渠道,投资者不能仅仅依赖对银行的信任和了解,更需要重点考察相关产品的经营主体及产品本身的情况。特别是在决定购买某种理财产品时,一定要看清楚对方合同主体是谁。

近年来发生的许多投资者理财受骗或者损失的案例,一种重要原因就是投资者没有搞清楚合同主体。的确,一些基金、贵金属理财产品收益诱人,有的产品预期收益率接近甚至超过10%,远高于银行发售的中短期理财产品。对此,投资者朋友一定要清楚,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与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有本质的区别。银行理财产品是由银行募集资金负责资产、投资并进行收益分配,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合同是与银行签订,而非个人或其他公司。同时,投资资金也是转账到银行的资产管理账户的专用账户名下。而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则是投资者与银行以外的其他机构签订合同,银行仅仅是一个销售渠道。

实践中,有的高收益理财产品暗藏很大的风险,如若想购买,必须了解清楚代销机构的相关信息。由于很多投资者出于对银行的天然信赖,认为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是有保障的,往往不注意购买理财产品时签订的合同中的细节。当购买的理财产品出现投资收益不能兑付甚至是血本无归时,才发现原来签约方并非商业银行,银行也常常是以此为由,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只能投诉无门自认倒霉。

因此,投资者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一定要看清产品的发行方是谁,千万不能只贪图高收益,而忽略了合同主体等重要细节。此外,不要轻信理财经理的“一般都能兑付、没有出现过不能兑付的情况”等套话,一旦出现不能兑付的情况,投资者损失的就是真金白银。

那么,什么是合同主体呢?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在某些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只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容易确立定的。但在另一些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享受的权利是另一方所应尽的义务,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则是一方所享受的权利,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如前所述,合同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合同债权又被称为相对权。主体的特定化是合同关系与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的重要区别。不过,合同关系的主体或者当事人是特定的,但并非是固定不变的。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可以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这样,第三人可以取代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或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这种债的主体变更,并没有改变合同关系主体相对性的特点,因为第三人一旦取代原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或者加入合同关系中,都已经成为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因此合同关系的主体仍然是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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