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技术与当下媒介传播的伦理困境研究
2016-02-28郭大伟
郭大伟 申 虹
(陕西广播电视台,陕西 西安 710061)
新媒体技术与当下媒介传播的伦理困境研究
郭大伟 申 虹
(陕西广播电视台,陕西 西安 710061)
当下媒介技术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再次将媒介伦理推至广播电视领域探讨的前沿。在全媒体技术环境下,这种伦理困境和悖论更加凸显。其至少表现在青少年儿童报道、涉案新闻报道、纵欲的娱乐报道、网络直播及其自媒体等方面。对此,笔者认为媒介的规制应该从重建媒介底线与群众路线、媒介的社会责任论和价值重塑、重建受众观等方面共同建设。
媒介技术;媒介伦理;媒介规制
一、我国当下媒介伦理图景及报道困境
在当下媒介发展的过程中,媒介伦理不但是学界关注的热点,又因其与社会现实的紧密连接而成为业界的焦点。纵览来看,在相关图片报道、自杀报道、灾难报道、同性恋报道、艾滋病报道、家庭暴力报道、性骚扰报道、妇女报道、青少年儿童报道等领域,媒介伦理成为最引起争议和反思的新闻类型。从传统的“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不良广告”“低俗之风”到“新闻腐败”“新闻敲诈”“媒介寻租”“新闻歧视”,甚至在媒介技术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媒介纵欲”“色情直播”等都成为当下媒介伦理探讨过程中无法回避的对象。
(一)青少年儿童报道
对特定年龄段和特殊群体的报道是记者报道的重要一方面。但正是由于特殊性,在该系列报道中往往存在“报还是不报”“如何报”“效果几何”等系列追问,并且该种报道往往在报道中易引起争论。笔者通过梳理近几年关于青少年儿童的报道,发现报道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关于虐童案的报道;第二,关于青少年儿童暴力事件报道;第三,关于青少年卖淫案报道。这种报道由于涉及敏感话题,报道记者往往面临严格的考验,无论是报道采取的角度、提问方式,还是话语的措辞等都需要慎重考虑。至少在具有职业道德和操守传统新闻记者领域里“引起重视而非阐述案件细节”成为一种共识。
在以上三类关于青少年儿童的报道中,媒介大致遵循着共有的底线:减少二次伤害,有选择地呈现内容事实。这不仅是对涉事家庭的维护也是对青少年儿童特殊身份的尊重。但是,争议并非因为坚守底线而消弭,有争论认为这种报道势必会引起“暴力的模仿”,并且列举国内外实证研究以证明。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信息公开本来是现代国家的应有之意,一是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二是对社会产生一种警觉作用,通过报道使社会有所防范。故而,在这两者之间形成了天然的博弈和对峙。这也就是“报还是不报”的问题。
但是,近年来由于媒介技术的迅速发展,渠道的多元使得信息的发布和流行易于传统媒体时代,而新媒体“无所顾忌”的传播,事实上迫使传统媒体起到了补救和跟进的作用,在更大程度上使传统媒体处于二次传播的过程中。就传统媒体而言,具有职业道德的记者会考量报道的可行性与社会影响,但这一点在弱把关人的新媒体却少有顾忌。也正因如此,传统媒体在倒逼之下跟进报道起到的是促进事件进展、引导舆论走向以及减少集群效应的作用。
(二)涉案新闻报道
在媒介报道的内容中,涉案报道占据比例不小。在现实生活中,新闻传播活动与司法审判活动之间常发生冲突,媒介审判现象屡禁不止。最为诟病的莫过于审判前期将犯罪嫌疑人呈现国家媒体之上。比如引起广泛关注的著名天使投资人薛蛮子,其因网络大V的舆论领袖身份和嫖娼的事实受到广泛关注。
另外,由于媒介的报道,不少案件恐于舆论压力而影响判决。比如西安音乐学院药某的故意杀人事件。在前期的舆论中,“格杀勿论”的声音不但出现在网络媒体中,在传统媒体的报道中也隐现这种观点。其所营建的舆论态势不但构造了“官二代与农民工”“城市与乡村”“官僚与底层”等众多对峙鲜明的概念,给不了解事件全貌的公众以明显的暗示。而在药某被判刑后,舆论又开始朝相反的方向倾斜,认为药某罪不至死。同时,不少受众开始反思其言语和行为,媒介开始审视其传播和效果。有学者撰文表达了舆论对于判决结果的影响,并认为这种来自民意的裹挟会造成审判的不公,使真正的法治和法制无法形成。这种观点在每件重大案件发生时都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从一个方面说明,舆论的集合在某种程度上即是社会意识的表达,但这种表达并非都指向理性和客观,其造成的影响也并非都成为民意的象征。
为了实现审判公开,除了审判过程向社会开放,允许公众入庭旁听外,还需要新闻传播媒介行使舆论监督的职能。为此,首先要正确理解审判公开,所谓审判公开不仅指审判程序的公开,而且应该包括裁判文书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的舆论监督。自媒介技术的发展和新媒体的广泛使用,网络传播手段为社会公众及时获取相关案件信息提供了方便,各级各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已开始出现在网上,同时直播庭审的方式也逐步展开。从长远来看,这不但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法治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更有利于全社会法治信仰的形成,而这一点绝非周到绵密的法条所能达成。尽管《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提出建议。但是可以明显地从以往的媒介事件和现实情况看到,这种规定并不具有强大的约束性,在其弹性空间内往往会引起“媒介审判”和“媒介越轨”事件。
(三)纵欲的娱乐报道
引起伦理争议的还包括海量的娱乐类报道。例如,不断有选手诉诸自己的悲情往事,而后经调查这些故事则多少掺杂有虚假的成分,受众的眼泪和“人造悲情”一时间成为舆论讨伐的对象。并且,在选秀节目中,不少评委并不尊重选手,言语间流露出的鄙视和嘲讽给选手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也给观众留下不好的印象。一分为二地看,一方面选秀确实提供给草根阶层以获取流动资源和社会参与的机会,提供的话语空间和表达空间促使阶层流动得以实现,打破固有的阶层壁垒,并且推动了大众文化的传播。另一方面,却也造成了媒介纵欲的现实情况,使本身具有舆情监测、教育价值、文化传播等诸方面功能的媒介集体沉浸在娱乐化浪潮里。电视节目的黄金时间全部为各种娱乐选秀节目所占据,而媒介传播的内容偏向显然不利于媒介功能的发挥。
(四)网络直播及其自媒体
媒介技术的发展同时引发了“网红经济”“荷尔蒙经济”及其所造成的一系列对抗和消解既有传统媒介行为。以网络直播秀为例,这一特殊的传播方式最先出现于网络游戏的视频解说之中。一些长相可爱、声音温柔的女性以视频直播的方式提供游戏解说,因为外形的靓丽顿时引起不少网络粉丝,从而获得以送花等方式的受益。这一形式逐渐演变为专业的在线直播秀。近段时间内,许多网络直播频道和平台上线,聚集了众多粉丝和眼球,在“看与被看”之间完成了符号的物化消费。网络直播中的女性个体物化身体,成为被看的对象,其在表演过程中不但偶有出现越过道德边界之举动,同时满足了观看主体的欲望。为了聚集更多的粉丝,“网红”不得不使出各种招数,完成对自我的关注。
其实,“网红”和陆续出现的“绿茶婊”“高富帅”“白富美”“屌丝”一起,反映了当下经济发展中的权利的对峙和妥协、消费和被消费、看与被看。“网红”本身具有物化的可供消费价值符号,在众多围观者中其不断完成这一消费的所有方式。而“绿茶婊”“屌丝”这一具有矛盾修辞的集合体也在物化自身,其将本身存在的反讽意味由他者交由个体的自我,在“高富帅”消费“绿茶婊”的过程中完成权利和资本的转移,“绿茶婊”借由自身参与消费之中,而无法消费“绿茶婊”的“屌丝”则成为这一消费过程中的助推者,其和“绿茶婊”的矛盾修辞一样,在自我反讽和讽刺同属阶层的个体之时完成自我的认同。不管是“绿茶婊”还是“网红”,其都将个体物化为可被观看、消费的物质,这暗含着鲍德里亚消费社会里的资本暴力和权力暴力。
除此之外,有关环保报道、食品安全报道、医患报道、交通报道等均不时引起受众关注。福建厦门PX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哈医大杀医案等在见诸媒体后均引起了社会探讨。这些事件本身与市民社会生活息息相关,而其产生引发的争议又恰恰是社会中不同群体的呼声,这种呼声本身又解释了当下社会发展中的结构性困境。
二、媒介伦理的规制
(一)媒介底线与群众路线
杜俊飞认为,新闻媒体的报道,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必须符合社会的核心利益。“社会需要”并非仅仅为“社会阅读的需要”,而更侧重于“社会利益的需要”。新闻传播的唯一旨趣在于社会公众的福祉。社会利益的需要是新闻业的起点,也是它唯一的终点。这一点也必然应该成为媒介的底线。
在当下的群众路线践行过程中,其基本原则和路径为媒介重新审视自我提供了参考之范式。群众路线是一种方法论的理论支撑,也是一种实践论的操行守则。在媒介传播中,就是要坚持延安十三年中“一切来自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价值主张,并且不但要全党办报,还要群众办报,既要注重效率也要注重品格。当下的媒介传播过程中,对于媒介“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存在着不小的偏差,因此,在纠偏资本逻辑的同时必须重新挖掘群众价值的深层意义,以媒介表达重塑群众的话语范式和表达空间建构属于群众自身的媒介平台。
(二)媒介的社会责任论和价值重塑
传播学奠基者施拉姆在《报刊的四种理论》中详细分析了集权主义理论、自由主义理论、社会责任理论、苏联的共产主义理论。在当下最为受到学界、业界关注和探讨的莫过于社会责任论。集权主义理论强调媒介的所有权的统合性,事实证明该理论下的媒介是封建社会钳制思想、维护统治的工具。自由主义理论期间的报刊又不可避免地成为了黄色新闻的制造凭借。而社会责任论则在两者之间寻求到最恰当的位置,既避免了媒介权力的工具性,又承担起社会教化和培育新知的理性方式。在当下,媒介伦理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是媒介社会责任缺乏的显像表现。
在内部改革或完善媒介领域,文化制作商和传媒工作者,包括记者也许是这一变革的主力军,无论他们是在工作场合寻求更多集体自主权的公会会员,还是尝试改革工作作风和社会风气的“专业人员”,对于媒介伦理这一道德约束性强于法律规训的概念主体,我们不妨采用“波特图式”这种道德推理模型,来提供给媒介内容生产者一个可以实践的方式。“波特图式”具有“实践—精神”的双重品格的有机循环体系。它通过对“定义”“价值”“原则”“忠心”等四个问题的分析来寻求道德答案。所谓定义情况,就是对所发生的事实的确认和判断,对事件的客观描述和背景了解。所谓价值判断,则取决于记者对所要报道事件“正面价值”与“负面价值”的考量。所谓提出道德原则,指在对事件的正负价值综合考虑后所遵循的可以指导行为的标准和规范。所谓忠心,即在评判价值、提出原则后,最终决定忠诚的对象,这一对象可能是新闻事件的当事人,可能是记者所在的媒体,可能是受众的知情权,可能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当然也可能是记者本人。在这具有相互联系和选择性的道德推理模式推导过程中就得出了符合记者价值取向的“道德答案”。[1]
与此同时,在制度层面,传播民主化要求包容性对话取代大众媒介企业的单向传播渠道,提倡普世的传播权,它意味着公共传播倾听的责任与媒介接近权。
(三)重建受众观
作为传播链条的最后一环,受众本身指的是媒介传播内容的接受者。而随着媒介形式的愈发多样,传播内容的细分,受众逐步演变为分众。在当下的市场经济中,受众这一观念又逐渐被认为是价值消费里的主体消费者。从受众到消费者,不但暗含着资本的潜在逻辑,还不断祛除掉受众本身作为具有价值个体和精神追求的人的本性。
忽视受众的本性也就意味着媒介的传播被简单地视为一场文化工业生产线。在这其中,内容产出和消费遵从的不是文化逻辑,而是资本逻辑中的交换和买卖。但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媒介具有天然的公共属性,其代表的是最广大群众的利益,并且具有上层建筑属性。受众不是或者不仅仅是文化工业产品生产线的末端,而是具有批判性、思想性和创造力的个体。对于真善美的追求和对假丑恶的抨击天然地构成人之本性。因此,对于受众的重新理解意味着改变偏差的受众观,重新审视媒介于受众的价值意义。
除此之外,在新媒体技术发展的当下,受众本身还有一个身份就是传播者。因此,受众在议程设置的过程中也在不断地塑造个体文化和社会文化,从而形成叠加于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媒介圈层。这对当下受众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1]王军.传媒法规与伦理[M].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259.
G206
A
1674-8883(2016)16-019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