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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保护匿名信息源的中国特色和中国问题

2016-02-28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16期
关键词:信息源消息媒介

曹 婧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当下保护匿名信息源的中国特色和中国问题

曹 婧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从2003年侨房公司与《中国改革》的法庭会面,到2013年世奢会(世界奢侈品协会)与《南方周末》和《新京报》的当庭对峙,有关匿名消息源的法庭案件不断涌现,匿名消息源也开始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笔者结合中国社会的发展现状及国外相关事件的处理方式,对我国处理匿名消息源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为我国处理该类事件时提供新的思路与启示。

匿名消息源;中国问题;原因

一、有关匿名消息源保护的案例回顾

2015年2月4日,“为秘密消息源保密与法庭作证问题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这一研讨会的开展与国内多起有关于匿名信息源的保护问题有关,其中最为著名的是2013年世奢会以名誉侵权为由,将《新京报》和《南方周末》告上法庭,此案件的关键点在于两大报社在报道过程中,所采纳的信息源的真实性问题。面对世奢会及其法人代表欧阳坤的上诉,《南方周末》和《新京报》为保护消息源的安全拒绝向法院透漏相关信息。然而在案件审理时,原告方的一名“证人”王自强宣称其就是为两报社提供线索的匿名信息源,受两报社蛊惑和收买后为其捏造虚假信息。尽管两报社否认采访过此人,并且声明匿名消息源为女性,由于缺乏合理可查证的信源,朝阳法院判《南方周末》和《新京报》败诉。这一判决结果在媒体及法律行业内激起轩然大波,甚至被中国传媒大学媒介法研究中心评选为“2014年十大传媒法事件之一”。

二、我国匿名消息源保护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社会民主的不断进步,匿名信息源开始被越来越多的提及,根据陈力丹教授在会议上的对匿名信息源的定义:新闻信息的提供者出于安全等原因要求记者对其真实信息不予披露。

人们与媒介的界限被打破,“官方话语”和“民间话语”的两个舆论场通过媒介开始进一步的接触和交流,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人们更加积极地运用各种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媒介更大限度地行使社会监督的权利。然而,人们在向媒体提供信息的同时,由于其自身社会地位、职务等限制,不能公开地进行揭露或举报,这也就使新闻媒体在进行相关报道时出现了“据悉”“据知情人士透露”“据可靠消息称”等语句,这不仅会使受众在接收信息时对其真实性存疑,也会使媒体在面对被报道对象起诉时处于被动地位。就此,笔者结合我国匿名信息源报道现状及媒介法律事件,参考国外相关媒介在相关案件中的处理方式,针对我国在匿名信息源中的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三、我国出现匿名消息源保护问题的原因

(一)新闻自由与社会现状的冲突

随着媒介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加之网络媒介的出现降低了人们参与媒介活动的门槛,因此人们在参与媒介活动时获得了更多的新闻自由。结合我国现阶段发展的基本国情,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没有变,人们文化素养参差不齐等问题都是社会矛盾发生的诱因。因此,我国媒介不仅需要承担社会监督功能、娱乐功能,更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成为党的耳鼻喉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作用。然而,当前社会下,尽管媒介参与渠道增多,但为媒介提供信息的无偿性或无保障性都使我国公民利用媒介行使新闻自由权利时有所担忧,社会显现出一种“见记者色变”的病态状态,由于担心自身的社会地位受到威胁,很多人在确认其发言是否安全前往往不愿接受采访,很多匿名信的投递也使得记者和主编在行使“把关”权利时面临两难抉择,一方面是对信息真实性调查的难度,另一方面则是面对被报道对象起诉时难以提供准备完备的证据。我国媒介的社会瞭望哨功能受阻。

(二)法制规范与职业道德的矛盾

随着我国法制不断健全,党的十五大也将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使人民的生活有法可依,保障人民生活的有序进行。然而,我国目前仍旧没有出台一部完备的《新闻法》来规范新闻行业及新闻从业者的各项活动,因此在我国,针对信息隐匿权的保护也存在着法制漏洞。世界各国都面临着对匿名信息源的保护问题,美国《新闻周刊》对于“水门事件”信息源的保护成功地维护了人们的知情权,由于过度信任消息源使其对“古兰经”事件盲目报道,造成新闻失实。美国的《媒体法律手册》要求记者为信息来源的身份保密,认为只有让记者拥有最大限度的新闻自由,才能够保障民众的知情权;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如果记者不能为消息来源保守秘密,那么其社会监督功能就会受到损害;日本及加拿大等国则直接将新闻记者对匿名消息源的保护权利写入宪法。不少学者都认为我国需要一部完备的新闻法来规范新闻行业的采编问题,仅仅依靠记者的职业道德进行自我约束必将出现越来越多的媒体因揭露相关黑幕而被告上法庭,也给了许多记者盲目轻信新闻源,使假新闻横行于社会,降低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度。

在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对匿名信息源的保护更多的是需要提高社会整体的媒介素养,需要我国大力提高生产力,缩小贫富差距与社会不均,减少恶性事件发生概率。同时,各级省市要不断提高治安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民众要勇于同黑暗腐败势力做斗争。新闻媒介更需要依靠自身的力量去搜集素材、查证信息,不能仅仅依靠未知信源来完成稿件的采写,应积极发挥其瞭望者功能,在保证其公信力的状态下与社会的黑暗面作斗争。

[1]孙秀珍.我国隐匿权立法的可行性思考[J].新闻世界,2010(5):29-30.

[2]陈佳丽.论匿名消息源的现状与未来[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5):169-170.

[3]陈力丹.论新闻隐匿权[J].新闻前哨,2010(1):23-25.

[4]范敏.消息源探源[J].新闻界,2010(2):91-93.

G206

A

1674-8883(2016)16-0093-01

曹婧(1993—),女,山西长治人,黑龙江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新闻与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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