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网络暴力成因及解决方法
2016-02-28郭晓璇
郭晓璇
(河北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探析网络暴力成因及解决方法
郭晓璇
(河北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网络暴力”,是指网络技术风险与网下社会风险经由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动而发生交叠,继而可能致使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损的一系列网络失范行为。网络暴力的产生与中国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网络技术固有的风险特性、网民群体年轻化的结构特点、泛道德化的文化心理等均有关系。面对网络暴力,应建构以政府部门为主导、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网民自主参与的多元化治理结构加以应对。
网络;暴力;舆论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突飞猛进,网络对于人们而言如空气般不可或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迅速成熟壮大,并以其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互动性强、自由参与度高等超越常规媒体的特点,成为最受欢迎的“第四媒体”。新技术带来的革命深刻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并且正在重塑媒介生态和传播的新格局,网络现已成为反映社会舆情的主要载体和传播民间舆论的首选平台。但同时,科技伦理问题也不可避免地发生了,“网络暴力”现象便是其中之一。不断爆发的网络暴力事件警示和告诫我们,治理网络和舆论空间已刻不容缓。
一、什么是网络暴力
2012年,陈凯歌导演曾以网络暴力为题材拍摄过一部电影——《搜索》。女主角叶蓝秋去医院检查得知患了癌症,伤心欲绝,在公交车上未给老人让座,且出言不逊。记者拍到此情景并传到网络上曝光,网民对叶蓝秋展开“人肉搜索”,她因不堪忍受网民的指责及病痛的折磨,从高楼跳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电影上映时,微博处于鼎盛时期,微信也开始出现,几年过去了,网络暴力的门越开越大,“网络暴力”真正被大众关注,始于2006年“虐猫女”“铜须门”等典型网络事件的频繁发生。后又不断有“乔叶举报何炅在北外挂职事件”“优衣库事件”“成都女司机事件”“范玮琪阅兵日晒娃事件”等成为社会舆论的话题。
“网络暴力”,是指网络技术风险与网下社会风险经由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动而发生交叠,继而可能致使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损的一系列网络失范行为。从具体形态上看,它主要以言语攻击、形象恶搞、隐私披露等形式呈现。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主体的不确定性。基于开放性、匿名性等特性,网络空间往往集聚着非组织化、陌生化的群体。因此,在多主体参与的网络暴力事件中,一般很难确定具体行为主体。第二,过程的易操作性。随着“复制”“粘贴”“剪切”“删减”等网络信息编辑技术的快速发展,任何掌握网络技术的行为主体都可以通过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数字化形式实施网络暴力。第三,后果的实在性和难控性。网络暴力以人格权益为行为客体,其后果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并往往导致非虚拟性的后果。同时,由于网络交往的交互性和即时性等特点,网络信息传播极具流动性、扩散性,其影响范围一般难以被人们所掌控。[1]
二、网络暴力的成因
网络暴力的产生与中国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网络技术固有的风险特性、网民群体年轻化的结构特点、泛道德化的文化心理等均有关系。
(一)网络技术固有的风险特性
与网络暴力的形成关系最密切的,是网络的互动性、开放性、匿名性、虚拟性以及传播内容、量级的不可预知性,给传统的信息“把关”机制带来了困难。网络暴力其实是网民在虚拟世界中的非理性表达,属于一种网络亚文化的形态。互联网是一个匿名的虚拟世界,个体以符号的形式出现在其中,现实中的不平等被隐匿,网民们拥有极大的自由,他们在虚拟世界里追求现实世界中无法满足的需求,其行为受到较少的抑制。因而,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被压抑的情绪往往在虚拟空间中宣泄,网络匿名的特质成为人们“去抑制化”最好的屏障。在法律约束和主流价值观的缺失下,有些网民义愤填膺地用一种暴力的方式对别人进行伤害,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以及正当表达的权利。
(二)大众心理的群体极化
“网络暴力”受到群体心理的驱动和影响,成为一种扭曲的虚拟广场上的集体狂欢。詹姆斯·斯托纳提出“群体极化”的概念,他通过实验发现,群体决策比个体决策更容易走极端。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群体极化的特点更加明显,极端性的言论以“道德审判”的姿态出现,更能激起民众的情绪。同时,网民之间的交流会在相互影响中感染、加强,以至于理性的思考被淹没在情绪化的声音里面,网民沉醉于言论一致的狂欢之中,形成广场效应。
(三)网民群体年轻化
近年来,网民呈现低龄化的趋势。2011年公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在4.57亿中国网民中,30周岁以下的网民占58.2%,充分体现了网民群体年轻化的特点。由于青少年心理尚未成熟,缺乏自我控制能力,社会认知能力和分辨能力较差,容易出现“愤青”心理。加之我国伦理本位社会产生的泛道德化文化心理的影响,青年网民往往对弱者表现出极大的同情,在惩恶扬善、除暴安良的情结之下进行道德审判。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网民在网络上无限制地宣泄嫉妒与怨恨、公愤与私仇,网络空间就会处于多数人的“暴政”之下。
(四)社会道德失范引发信任危机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思想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在获得更多自由的同时,一些功利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思想的涌入,对人们产生了很大冲击。经济利益的驱动使社会上出现了一系列国民道德水平滑坡的事件,同时也造成了复杂的舆论环境。社会道德失范引发了信任危机,一旦有事件触发民众的痛点,网民的狂热参与极易使事情走向极端,甚至出现网络暴力行为。
(五)商业利益驱动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各类商家开始在网络上竞相开发、争夺财富领地。他们以广告收入为经济来源,以“点击为王”作为营销规则,并根据网民偏好设置网络议题、炮制信息产品,继而催生数量庞大的“网络推手”——不惜断章取义、歪曲信息的“标题党”,或是专注于包装网络红人、炒作网络热点的“水军”。在“去身份化”的网络空间里,主导舆论的力量往往不是地位、知识及理性思考,而是舆论声势、价值立场等非理性因素。由此,“网络推手”通过制造噱头、吸引眼球、积聚声势等舆论操控行为往往奏效,对他们而言,“网络暴力”往往就是“网络暴利”。然而,这种功利化的行为导向在助推网络泛娱乐化的同时,也容易导致网络信息失真、价值迷失的不确定性后果,成了网络暴力的助燃剂。[2]
三、网络暴力的解决方法
解决网络暴力需要政府、社会、网民三方协作,共同应对,应建构以政府部门为主导、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网民自主参与的治理结构。
(一)依法治理网络
网络的边界,首先要由法律来构建。一方面,加强网络媒介的针对性立法工作,出台专门性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对舆论暴力的推手进行惩戒;另一方面,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网民要知法、懂法、守法,尊重并保护公民隐私权。
(二)实行网络注册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是对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网络实名制不仅将网络空间里的言论行为纳入法律体系,而且能有效遏制散播谣言、网络侵害及诈骗等行为,保障网络安全。
(三)政府及主流媒体加强舆论引导
当前,主流媒体对社会转型期的道德迷失现状认识不足,对网民缺乏理解和同情,加剧了网民的逆反心理,导致了两个舆论场理性沟通的断裂。甚至有些意见领袖为了牟取暴利,推波助澜,对舆论进行错误的引导。因此,应该加强政府及主流媒体对舆论的议程设置,并建立“舆论发言人”制度,降低事件中人们的不安和不确定性。
(四)培养网民的网络素养
除了进行立法和实名制等被动防范外,还应加强对网民媒介素质的培养。网民作为受众,要正确理解媒介信息,提高对虚假信息的辨别能力,同时,网民作为传者,要认识到信息发布后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增强公民职业精神。因此,学校的教育、政府的政策鼓励、媒体的积极宣传应相互配合,形成一股合力,共同培养网民的网络素养。
总体来看,想要根治网络暴力必须通过文化武器来遏制。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是弘扬仁爱、礼制、诚信。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要创新改进网上宣传,运用网络传播规律,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好网上舆论引导的时、度、效,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有助于重塑网络虚拟社会中的伦理道德规范,引导网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从而在根本上减少网络暴力的产生。
[1]姜方炳.“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基于风险社会的分析视角[J].浙江学刊,2011(6):181-187.
[2]戚鸣.网络暴力与道德“普世主义”[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1(5):1.
G206.3
A
1674-8883(2016)16-0075-02
郭晓璇,女,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新闻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