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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媒介社会功能浅析网络恶搞文化现象

2016-02-28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21期
关键词:媒介受众文化

邓 倩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四川 成都 611731)

从媒介社会功能浅析网络恶搞文化现象

邓 倩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四川 成都 611731)

网络恶搞是一种新兴的文化产业,目前正以多元化的后现代手法、草根化的娱乐形式蓬勃发展。一方面,网络恶搞满足了部分人的精神需求,有助于缓解当前人们过大的生活压力,唤起人们的创新思维,激发人们的创造能力,反映社会现状,引导舆论议程,促使网络文化向更加多元化和全方位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网络恶搞正逐渐从一种单纯的娱乐方式向商业化演变,各大商家追名逐利,恶搞便日渐融入商业的浪潮中。由此,本文通过对大量恶搞作品的分析和研究,结合媒介社会功能来浅析网络恶搞文化的本质和意义,展现其处境以及隐藏的弊端,重在论证在网络文化的建设过程中,应坚持创新、包容开放的原则,强调媒介规范化管理和把关人的责任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媒介环境。

媒介;网络恶搞

“恶搞”是一个具有创新思维和创造能力的新兴文化产业,它极具颠覆力、解构力,在受到后现代思潮和消费文化的影响下,因其开放性、大众性、批判性、娱乐性的特点,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开来,正以多元化的商业化手法、草根化的娱乐形式蓬勃发展着。网络恶搞文化事业欣欣向荣,但有的恶搞作品却出现了恶意中伤他人,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全方位的健康引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氛围。由此,我们需要认清媒介的社会功能与恶搞现象的关联,从而更多地去思考如何理性认识恶搞文化,让这种恶搞草根文化步入主流文化的轨道。本文主要对我国网络恶搞文化现象进行分析研究,了解网络恶搞文化的产生原因及内涵。

一、网络恶搞现象盛行的动因

快速发展的数字化技术和方便快捷的网络平台,给恶搞文化的制作、发布提供了硬件环境和现实可能性。电脑和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降低了恶搞作品生产的门槛,廉价的拍摄手段降低了制作成本,网民只需要下载电影,进行视频、音频的拼接编辑即可完成制作。

网络为恶搞提供了文化平台,网民在网上展示自我、强调自我、实现自我的愿望,成为人们热捧网络恶搞的动因。现代年轻人强调个性,追求另类。不少恶搞作品颠覆经典、解构传统,越是与众不同、越是违反常规,便越能吸引眼球,而张扬个性也成为年轻人追捧恶搞文化的原因。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文化逐渐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网络恶搞便日益凸显出网络媒介的经济功能。当消费成为生产力,人们便以各种各样另类的创意来获取商业利润。在注意力经济时代下,网络媒体必须通过传播标新立异的、与众不同的信息来提高网站的点击率,吸引更多的广告商,从而获取利润。

二、网络恶搞文化的引导

我们处在多元文化的发展时期,必须对网络恶搞作品的传播者、制作者进行正确的引导,不能一味地指责、排斥甚至禁止。对于良莠不齐的网络恶搞作品而言,我们应该加强把关人的监督、审查力度,进一步优化网络监控体系,净化网络传播环境。

互联网的普及改变了受众传统传播观念,网络的双向交流使得受众不仅是媒介信息的接受者,同时也是信息的传播者。受众观念和身份的改变,要求受众懂得传播方法和技能,就要求受众在接收媒介信息的过程中具有正确的判断意识,面对空前海量的、纷繁复杂的信息,受众不再是简单地接受、理解,还应具有辨别和批判意识。所以受众必须提高警惕,明辨是非,提高对垃圾恶搞作品的免疫力。随着网络上话语权的转变,作为恶搞作品的传播者更应该提高素质,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传者。

恶搞作品是一种创新,网络给很多有才华的人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平台,这种创作的原动力正是当今这个开放型社会所需要、所鼓励的,我们不仅要鼓励创造,还应该鼓励再创造。网络恶搞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它必然会出现各种不足,任何新生物都不可能一出现便达到登峰造极的境界。我们应该对恶搞进行完善和引导,而不是排斥、封杀。其实,只要恶搞不是恶意地进行人身攻击,不伤害大众的情感,把恶搞批得一无是处,其实也没有太多的必要。

现代人的生活节奏快、工作压力大,网络恶搞可以适当释放人们的心理压力,缓解工作紧张,给人们带来欢愉和放松。但恶搞不能逾越文化和道德的底线,否则就会误导大众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及审美情趣的走向。

网络改变了传统的单一传播模式,具有强大的双向传播力和广泛的舆论影响力,给人们提供了自由表达观点的舞台,民众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没有约束地表达自己意见、吐露心声。恶搞也作品可以看作是一种娱乐的方式,不少恶搞作品反映出深层的社会问题,如腐败现象、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信息公开制度等,得到了各界的关注,同时表现出了社会所具有的宽容度。恶搞作品的大胆敢言,以一种调侃的语调来抨击社会、批判现实,说出了在一般情况下不宜表达的观点,大肆渲染和夸张的手法正好迎合了网民的猎奇心理,成为草根的一种新的舆论监督方式。但我们必须明白,对恶搞现象的宽容并不等于听之任之,必须要有法律上的规定和道德的约束,因此对其进行适度的引导和管理是很有必要。一方面,我们要求恶搞作品制作者、传播者把握好度,不恶意中伤他人;另一方面,对于单纯的戏谑还是要宽容以待,不要以刻板性、严肃性的思维模式来衡量网络恶搞,尽量给它发展的空间。

哲学家黑格尔有句名言,“存在的即使合理的,合理的也即使存在的”。任何存在的东西都有其合理性,因此对于网络恶搞我们不能简单地遏止、封杀,而要靠完善的法律法规去引导恶搞文化的传播,靠广大群众自觉行动起来,共同捍卫我们的主流文化阵地。

[1] 周伟萌.网络“恶搞”行为的法律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8(5):249-250.

[2] 钟志宏.恶搞:行走在道德的边缘[J].时代教育(教育教学版),2008(10):99.

[3] 李虹.恶搞——一种消费主义文化病[J].中国青年研究,2008(6):13-15.

G206

A

1674-8883(2016)21-00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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