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研究

2016-02-28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网络谣言法律规制微博

姜 航

(南京师范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研究

姜 航

(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江苏南京210000)

摘 要:网络平台的发展不可避免地让网络谣言得到了迅速传播,使得互联网信息安全与信息自由面临着新的挑战。面对网络谣言的治理,我国已有相关法律条文,但其中还存在不少的漏洞与缺陷。本文从网络谣言的特点说起,继而分析我国现有的针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借鉴他国经验,为我国打击网络谣言从法制层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网络谣言;法律规制;微博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走进人们的生活。其凭借信息短小、发布迅捷,辐射范围广、内容丰富等特点快速崛起,并成为网民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但是,网络谣言也随之而来,微博成了散布谣言的平台。在法治社会,建立健全打击谣言的法律规范,刻不容缓。

一、网络谣言概述

谣言即失真而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根据《社会科学新辞典》,谣言的发生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为数众多的人同时对某件事关心;第二,大家都缺乏关于此事的确切消息。美国社会心理学家G·奥尔波特和博斯特曼提出下列公示表示谣言的强度:R(谣言强度)=(事情的重要性)×(不明确性)。在本质上,网络谣言属于谣言的一种,一般依附于论坛、微博、实时聊天工具等平台进行传播,造谣的内容主要涉及特大突发事件、公共领域、知名人士等内容,因此造谣事件都为多数人所关心。而网民无法得到官方对事件的证实,甚至有些谣言的始作俑者就是一些官微,这就加剧了网络谣言的不明确性。因此,网络谣言危害的力度较传统谣言而言要大得多,更应该引起社会的重视。

网络谣言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主体隐蔽性

在网络活动中,主体往往隐匿了自己真实的身份信息。在网络上发布信息、转载、评论不受道德的约束,而我国目前对网络谣言的监管法制也未到位,更加纵容了网络谣言的传播。

(二)传播迅速,范围更广

用伊尼斯的媒介传播偏向的观点看,网络传播兼具了时间偏向和空间偏向的特点。一方面,网络消解了人们的空间意识,“天涯若比邻”不再是幻想;另一方面,网络时代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信息传播的高效与迅速。我们在形容传统谣言时会使用的词语有“以讹传讹”、“一传十,十传百”,这些相比网络谣言就是小巫见大巫了。

(三)内容的多样性

网络谣言的类型涉及方方面面,难以监察和控制。

(四)依附于“意见领袖”

微博上的大V、论坛中的版主等,与其他网民相比,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更容易成为谣言的传播者。诸如薛蛮子这样的微博大V,借助自己的名气,成为网络谣言的推手。

网络谣言会对公民的生活、社会的稳定、国家安全等各个方面产生破坏性的影响。面对如今盛行的网络谣言,用法律的手段对其进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二、当前针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分析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谣言已有所规范,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上述两个法律条文对网络谣言中“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和“散布谣言诽谤、侮辱他人”的情形作规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运用信息网络诋毁他人,若该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是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则可判定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诽谤罪。

由此可见,在网络谣言的整治问题上,我国并非无法可依。但细细分析现存的这些法律条例,它们共同存在的问题就是,这些立法都存在一定的漏洞,无法彻底有效地对网络谣言进行法律规制。具体来说,我国对针对网络谣言的法治漏洞在于:

(一)法律体系建设不到位

具体表现在:第一,我国关于互联网行为的法律约束具有相当大的滞后性,无法与迅猛发展的网络社会相适应。同时,现有法律规范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即对现实问题覆盖范围不足,还没有指定网络基本法,这种空白为谣言滋生提供了条件。第二,现有法律都停留在部门规章、条例层面,执法的威严性和可操作性不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与网络谣言关联较大的法律法规在治理程序和治理机制上仍然不完善。

(二)互联网监管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对互联网实行的是备案登记管理制度,这项制度复杂烦琐、周期漫长,迫使很多网站选择把主机放在大陆以外的地区。对于这类网站,中国政府几乎不能进行任何监管,哪怕中国政府与国外政府签有相关协议,监管、关闭网站,甚至追查网站运营者都是非常困难的,可以说这项制度在促进互联网发展的同时,也降低了互联网谣言滋生的门槛。并且,我国目前对网络谣言监管实行的体制是分头监管,由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新闻办、工信部、公安等七个部门共同进行监管,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由职权重叠引起的执法主体不明确的现象。

(三)网络造谣追责机制不完善

我国对网络造谣行为的追责机制主要以治安管理处罚为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是目前处理网络谣言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我国《刑法》中用于制裁谣言的罪名体系清晰而简单,只有三个罪名意在制裁两类谣言:第一,针对特定个人、商业单位、商品的谣言。包括两个罪名,一是诽谤罪;二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针对不特定个人、单位、产品的谣言。目前,对于此类谣言的打击,只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一个罪名。

由此可见, 我国关于网络造谣行为的法律追责体系并不完善,一方面对网络造谣行为法律惩戒程度不够,对造谣行为难以认定;另一方面对网络造谣者的法律制裁难以达到有效效果。

更常见的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一旦发生侵权事件,经常存在侵权主体难以认定、取证艰难等现象,使得追责过程困难重重。网络媒体通常以媒介中立、技术中立、消极审查义务对其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抗辩,仅由网络用户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这显然违背了义务分担原则。此外,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通知和删除机制”也为其提供了护身符,要追查相应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也非易事。

三、完善网络谣言防范机制的法律思考

网络谣言的产生有其方方面面的原因,但是我国法律机制的不完善承担着根本性的责任。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依法治国,依法整治网络谣言,迫切要求完善针对网络造谣的相关法律规制。

(一)加强网络法治建设,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谣言的滋生,同时又源于法律制度的之后。与我国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民数量的快速增加相比,我们的法律和政策管理并没有相应根深,导致一些管理部门在互联网的管理上无所适从。”[1]然而,网络谣言不仅仅是中国政府面临的问题,在网络时代,各个国家都会面临这一困境。因此,借鉴他国打击网络谣言的经验很有必要,如美国有《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电脑犯罪法》、《通讯正当行为法》等约130项相关法律法规;德国在专项立法方面出台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韩国制定了《电子通讯基本法》。研究可得,世界各国的网络法律规制立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从立法方面而言,这方面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除了民法、刑法的明确规定外,还专门制定了周全、缜密、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从执法方面而言,制造谣言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严格,并且惩罚力度大,威慑力强。[2]

因此,要整治网络谣言,首先要有法可依,要尽快制定互联网基本法,明确网络谣言的法律标准,加快完善我国的互联网法规体系。借鉴外国的经验,我国目前可以做的是:

1.建立更加严格周密的法律规制,制定专门法律对网络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在保障网民正常的表达权、监督权的基础上,形成一整套针对网络谣言问题的界定及法律责任的规章制度,使各类网络言论问题的处理都有法可依。

2.明确执法主体,建立常态化的监管机制。应确立作为执法主体的不同部门的执法资格、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避免职权重叠,从而产生治理盲区。

3.加强惩处力度。我国对网络谣言的惩处力度很不强硬,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谣言的滋生。在韩国,制造网络谣言的人将面临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5000万韩币(约合人民币27万4千元)以下的罚款,而且会被提起诉讼。以此为鉴,我国也有必要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法律惩处力度,惩一儆百,从而遏制网络谣言的滋生和传播。

(二)完善信息公开和问责制度

根据本文开篇时提到的谣言强度公式:R(谣言强度)=(事情的重要性)×(不明确性),政府掌握着对大部分社会有关的重要事项的发言权,具有权威性。因此,建立透明、快捷、权威的信息发布机构,如政府官方微博,可以使广大网民及时、快速、便捷地获得可靠信息。政府对重要事件的官方说明降低了事件的不明确性,压缩了谣言的生存空间。这不仅可以打击谣言,也可以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然而,现在很多政府信息,如政府微博内容的获取途径就是来自网络。若对信息的本身缺乏基本的判断,那么官方本身可能就会成为谣言的生产者,即出现所谓的“官谣”。因此,建立政府问责机制,一方面是要规范政府自身公开的信息,在自己能力范围内保证其真实性;另一方面,在网络谣言实践中,若由于政府监管不力、信息发布不及时或可以隐瞒事件真相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实行事后问责。

(三)强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加大网络监管力度,离不开相关网络主管部门加大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管。同时,网络提供商要强化自己的法律责任,明确自己相应的义务:一是保证信息内容合法;二是积极监控;三是协助调查。作为侵权行为的载体,网络服务商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并非完全置身“谣言利益链”之外。不论造谣者有意无意,谣言之所以短时间发酵成热门话题、公共事件,多数还离不开网络服务商的推波助澜。

四、结语

现在网络上流行着一句话叫“谣言止于智者”。然而,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智者,而且如果所谓的“智者”能制止谣言,那他本身也要能够在网络中担任“意见领袖”的角色。

依靠网民的努力来遏制谣言是必要的,但具有主观性。打击网络造谣,最主要的还是出台相应的法律制度。在依法治国的当下,更要依法治网,还网络生活的和谐安宁。

参考文献:

[1]陈英凤.用“自律”和“他律”破解网络谣言[J].公诉人,2011(1):45.

[2]刘勇华.论我国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完善[J].中国集体经济,2013(21):55.

[3]黄培光.防范网络谣言及其社会风险的法律思考[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2(4):47.

[4]德国采取多种方法遏制网络谣言[N].中国青年报,2012-04-24(03).

[5]钱德敏.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2 (36):274.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05-0028-02

猜你喜欢

网络谣言法律规制微博
商业预付卡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制
我国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自媒体时代网络谣言界定与产生的概述
网络谣言的产生、传播与对策
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事实与流言的博弈
重大突发事件中微博之力不微
神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