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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组织新媒体平台建设的法律规制研究

2016-02-28张睿熊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13期
关键词:规制高校学生信息

张睿熊 严 格

(北京外国语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9)

高校学生组织新媒体平台建设的法律规制研究

张睿熊 严格

(北京外国语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9)

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使得传统高校校园媒体的重要性在不断削减,新媒体逐渐占据了传媒媒体的高地。根植于学生群体的学生组织有打造信息传播交互平台的先天优势,成为高校网络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互联网时代下处于高校的学生组织在新媒体平台建设方面受到一系列法律规制的约束,体现在平台运营人权利保障、网络媒体准入门槛、有害信息发布限制等诸多方面。新媒体时代,高校学生组织应加强自身的普法教育及队伍建设,做到合法、理性发声,进一步发挥其在舆论宣传、思想引领、活动组织、学生权益维护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高校学生组织;新媒体;法律规制

高校学生组织已经成为学生与高校沟通、联系的重要载体,在舆论宣传、思想引领、活动组织、学生权益维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学生组织扮演的角色也在悄然发生变化,各级学生组织通过建设包括微信、微博等各类新媒体平台进一步提高信息传播、沟通的效率,一部分有影响力的学生组织新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成为高校信息资讯的重要来源。借着“新媒体”的东风,“从学生中来”的学生组织也更好地完成了“到学生中去”的转变,学生组织也能借此强化自身影响力,完善自身建设。

大学生群体由于其特性,对中国法制化进程有着深远影响,高校是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及日常学习生活的惯常性空间,互联网时代下处于高校的学生组织在新媒体平台建设方面也受到一系列法律规制的约束。梳理研究当前法律对高校学生组织新媒体平台建设的具体规定,对于高校学生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推进大学生法治教育和高校法治化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一、新媒体时代学生组织的新形态

新媒体(New Media)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CBS)技术研究所所长戈德马克(Goldmark)在1967年提出。区别于传统媒体,新媒体尤其是作为代表的自媒体由于其大众化、平民化、快速化、交互性强等显著特点,每个个体都可以自由发声,成为信息多元化的构筑者。

大学生群体易于接受新事物,活跃在各类互联网平台,学生组织也越发重视开辟和运营自己的新媒体平台。校园社团是学生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学生第二课堂的重要平台。仅以校园社团在微博上认证的账户为例,截止到2015年6月,校园社团认证用户数量已达到29882个,相比于2014年的增幅为9.76%。[1]

传统的高校校园媒体在信息科技不甚发达的时期发挥了自己的作用。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传统高校校园媒体的重要性在不断减弱,新媒体逐渐占据了传媒媒体的高地。学生信息交互的需求陡增,高校开始建立BBS,由学生担任BBS各个板块的管理员(版主)参与BBS论坛的管理,这一时期比较活跃的社交平台还有人人、QQ群等。

新媒体时代催生了“微时代”“自媒体”,负责高校网络文化建设的专业部门相继成立,学生被授权组建及管理学校官方微博、微信平台,学生组织开始创建和运营自己的新媒体平台。此时,随着高校网络文化鲜明的时代性、开放性、创新性凸显,高校网络文化建设有必要紧密联系每一位校园文化主体。

二、高校学生组织新媒体平台的法律规制现状

目前专门对高校学生组织新媒体平台建设进行规制的法律还较少,相关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宪法》《民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对网络信息传播权利、制裁网络犯罪、救济被侵权人等作出了一般性规定;第二类是专门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针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条例、规定。除此之外,各高等学校章程、各高校宣传舆论阵线相关规章等也作出了一般性和专门性规定。

(一)对新媒体平台运营人的权利保障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使得新媒体的合理“发声”得到了保障。

同时,为了对运营人的权利进行限制,我国现行法律对其义务进行了规定。《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扩大部分的损害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刑法》(修正案七)也确立了个人信息的刑事法律保护。

(二)对网络媒体准入条件、资格的限制

我国对网络媒体中的网站作出了专门性的规定,如果学生组织的新媒体平台涉及网站平台,则需要遵从这些规定的限制。我国《电信条例》规定:网站应当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中非经营性网站实行备案制,经营性网站实行审批制。此外,上列相应立法也对互联网出版、登载新闻业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规定了特别准入资格要求和取得程序。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发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严格限制了从事登载和转载新闻的网站资格;分别从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页)、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以及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三方从事的登载新闻业务,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件、审批程序。

(三)对发布有害信息、虚假信息作出限制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将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并对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网络媒体在突发事件中传播虚假新闻。

三、现阶段高校学生组织新媒体平台的法律规制存在问题

新媒体平台为高校学生组织的发展与建设带来了传统渠道无法替代的益处,但同时也增加了过程中触碰相关法律法规最低要求的风险。

(一)言论自由与人身权利

学生组织运营的新媒体平台由于新媒体本身及时性、互动性、开放性的特征与高校学生组织的欠专业化、欠规范等特征结合,加之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言论自由往往容易被过分扩大,导致虚假信息甚至侮辱诽谤的出现。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5)》,有59%的虚假新闻首发于微博,首发于网络媒体的假新闻有32%,首发于微信的假新闻占7%。[2]在新媒体的大环境下,高校学生组织官方平台的运营过程中,无论是运营者本身,还是平台的使用者,在很大程度上都容易对他人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造成侵害。

(二)信息传播与知识产权

学生组织为学生服务,绕不开信息发布和知识的传播,而当前网络营销号多以“转载”形式增加影响力,这样的运营方式使得侵犯知识产权似乎成了“常态”。以微信公众号为例,甚至出现了“一人写作,九十九人抄袭”的现象。可见,如何在保证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提高学生组织的影响力和创新能力,是当前新形势下学生组织建设的新命题。

(三)服务平台与商业交易

随着新媒体的兴盛,网络购物交易量也在持续走高。跳蚤市场、二手交易平台、大学生创业等在微信公众号、微博、BBS等服务平台上深受学生欢迎,所交易的物品也种类多样,尽可能地满足了高校学生的日常生活。虽然作为平台运营人的学生组织没有直接参与到交易之中,但如果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运营人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在出现虚假信息、欺诈等行为的情况下,运营人也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高校学生组织往往人员流动性较大,缺乏相应的专业化、组织化管理,在运行新媒体平台的过程中谨慎专业的意识不强,可能会将好心建立的服务平台变成难以维持正常商业交易的“混乱市场”。

四、新形势下加强高校学生组织新媒体平台建设路径和对策

在传统的权力运行体制下,高校学生个人的权利保障和权利实现方面存在不足,尤其是权利受到侵害时救济渠道和途径非常有限,但新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迅速、受众广,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声提出的权利主张更容易产生社会影响力,而且有利于对公权力的公共监督,从而助推权力的归位。另外一方面,新媒体平台发出的诉求主张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激化矛盾、造成危机事件。因此,更应强调新媒体平台合法、理性发声,高校行政管理机关则应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全面的沟通来消除广大高校学生的疑虑。

学生组织一方面要加强自身的法制宣传教育。在自身队伍建设中普及法律知识和法律相关规定,引导大学生群体培养良好的法制观念。在今后的宣传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舆论阵地的建设,积极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方法,使学校师生知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另外,制度建设也不可忽视。一方面,在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需做到选贤任能,完善现在的选拔机制,使德才兼备、具备新媒体平台运营特长和技能的同学进入学生组织队伍,同时需要优化目前的培训和考核制度,学生组织成员既要通过“老带新”、培训等方式更快地适应工作,也要通过校际新媒体论坛、交流会等方式沟通学习,把新媒体评价指数(如微信WCI指数)纳入考核范围。最后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创新思维,优化工作方法,尤其是在活动组织和宣传层面,要强化利用新媒体平台的意识,增强宣传效果和自身影响力。

[1] 中国校园微博发展报告(2015)[DB/OL] .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www.cssn.cn/ts/ts_wxsh/201508/t20150824_2132902. shtml,2015-08-24.

[2] 2015《新媒体蓝皮书》发布[DB/OL].人民网,http://politics. people.com.cn/n/2015/0624/c70731-27201305.html,2015-06-24.

[3] 付淑娥.加强新媒体舆论监督法律规制[J].传媒,2015 (16):45-46.

[4] 张峰,匡文波.对新媒体法制管理的思考[J].青年记者,2014(23):69-70.

[5] 王少,孔燕.规制新媒体的法律进路研究[J].当代传播,2016(2):67-70.

G206.2

A

1674-8883(2016)13-0021-02

本论文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校级大学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提供支持

张睿熊(1993—),男,湖北荆州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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