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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的限度:后人类生命伦理规制的起点——以NBIC会聚技术对医疗技术范式突破为例

2016-02-27

学习与探索 2016年10期
关键词:规制伦理道德

岳  瑨

(东南大学 哲学与科学系,南京 211189)



·当代哲学问题探索·

允许的限度:后人类生命伦理规制的起点
——以NBIC会聚技术对医疗技术范式突破为例

岳瑨

(东南大学 哲学与科学系,南京 211189)

技术增强人类的趋势,使我们遭遇后人类时代的道德忧虑。后人类主义揭示了一个亟须认真对待的关涉技术和文明之未来的生命伦理课题。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三大未决问题凸显后人类生命伦理规制的重要性:人类是应该被超越的存在吗?增强人类与治疗疾病之间没有本质上的道德的区别吗?如果没有禁止规约所形成的必要张力,允许原则可以伦理地得到辩护吗?面对NBIC会聚技术对医疗技术范式的突破,“允许原则”得到伦理辩护的前提是:它必须接受不断变化的后人类生命伦理规制,通过负责任的共同行动,使人类增强技术的发展成为一个不断展开的道德形态过程。

后人类;伦理规制;NBIC会聚技术;“允许的伦理”

一、问题的提出

2001年12月美国多个机构(DOC,NSF,NSTC-NSEC)联合发起有科学家、政府官员和产业界领袖参加的圆桌会议,首次提出 “会聚技术”概念,即纳米技术(Nanotechnology)、生物技术(Biotechnology)、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认知科学(Cognitive science)四大技术的融合会聚,简称NBIC会聚技术。*美国机构DOC、NSF、NSTC-NSEC的缩写分别是:DOC是美国商务部技术管理局,NSF是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TC-NSEC是美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纳米科学工程与技术分会。

从NBIC会聚技术概念的提出到现在,十五年过去了。这十五年期间,NBIC会聚的发展可谓“一日千里”。它所昭示的技术范式变革在各方面都正在迅疾地成为现实。这将给人类社会的基本建构模式带来巨大冲击和挑战。当然,更多的忧虑或不安指向了利用会聚技术增强人类的未来前景。美国学者弗兰西斯·福山不无担忧地指出,这种技术进步激起了一种危险的超人类主义(transhumanism)观念,即认为未来人类“会利用生物技术使自己变得更强大、更聪明,不那么倾向暴力而且长生不老”[1]106。这是一种令人忧思的通往“后人类”的文明图景[2]62-63。迈克尔·桑德尔在哈佛公开课的演讲中,将生物技术展现的后人类主义前景概括为“支配对敬畏的绝对胜利”[3]97。这是一个“美丽新世界”的文明来临前的曙光,还是一个危机四伏的时代之降临的征兆?

我们时代的哲学和伦理反思对此表达了深层的担忧和深度的不安,其牵动的智识之广及所阐发的远见之深,鲜有可匹敌者。然而,在我们争相表达担忧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技术介入人的本性和人类社会的基本架构,以至于技术(通过智能化的机器)和人的身体或心智之交合,虽然会令我们感到不适或不快,但却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我们或迟或早会遭遇到我们“后人类”的同伴。

那么,面对“后人类”的技术文明之未来,今日之人怎么办?显而易见,一种明智的抉择不是鼓励在担忧中无所作为或是推荐一种并不可行的“禁止的伦理”,而是要在 “允许的伦理”的大框架下直面问题本身,通过探究“允许的限度”,前置性地进入一种后人类生命伦理规制的起点。

二、伦理前设与未决问题:后人类的希望或夸大其辞

NBIC会聚技术的发展催生了一种 “后人类主义”(Posthumanism)观念的勃兴。那些主张改良或增强人类的一切伟大的哲学、宗教、政治、伦理和文化的理论学说,都可看成是它的先声。“后人类主义”之命名,来自新兴技术所激发的关于技术进步主义的美好憧憬,即对人类进行技术化的改良和增强是未来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它将从各个方面超越目前之“人类”。NBIC会聚技术展现了这种文明前景——把人类这个物种从它的自然的生物学限制中解放出来,使人类的身体和灵魂(心智)呈现全新的面貌和格局。如此,它几乎是以欢呼的姿态预告:一个“后人类”时代的来临指日可待!你准备好了吗?

后人类主义者看到,用新技术增强人类是一个正在展开的新的技术文明类型。人们不应该回避它,而应当先行面对我们“后人类”的身体与灵魂。后人类主义首先是一种以基因技术、脑科学与神经认知科学、神经药理学、人工智能、纳米技术、太空技术、因特网技术之类的诸种科学技术的最新进展及其会聚为基础的理性哲学与价值体系的结合。它主张在纳米、基因、电子、细胞、神经的层次上逐步改良人类的遗传物质、身体性状、情态乃至人的精神世界,变人类自身的自然进化为可支配的人工进化[1]。从这个意义上看,人工智能系统、“人—机”融合系统、合成生物系统,包括再生医学对身体的改良,也被看成是后人类存在的相关类型。根据后人类主义的观点,人类只是自然进化过程的一个短暂阶段,甚至可以说是一个更长远或更大规模进化的“史前史”。一旦地球文明从“自然进化”全面进入“人工进化”,人类史将会被改写,历史将进入一个新的纪元:“人类”会被高度进化的“后人类”所取代——“后人类”当然是人类的后代,但它已经不再是目前之人。在智能、体能方面,包括记忆力、智力、健康和寿命方面,后人类将大大超过现在之人。人类被描绘为一个注定要被自己创造的更高的存在物(人类的后代或“后人类”)所超越的冗余的存在类型。我们有一天能够看到尼采“超人”的科技版本的现身降临吗?NBIC会聚技术展现的增强人类的前景似乎使“后人类主义者”及“超越主义者”看到了这样一个可能的技术世界的图景。

后人类主义无疑是技术激进主义的最新版本。它向世人公开宣告,人类可以“无所不用其极”地利用技术追求完美。然而,令人不得不深思的事情,是那些表面上令人鼓舞的技术进步及其描绘的后人类社会图景实则暗藏玄机,蕴含着亘古以来最大的道德危机——人类道德基础的坍塌。一般说来,事物总有它的两面性,希望的另一面则是不可测知的危险或令人失坠的绝望。正如后人类主义的倡导者莫尔《增强我:人类增强的希望与夸大其辞》一书的书名所暗示的那样:技术改变人体、人脑、人的感情和寿命的方式,使人具备了“超人”的力量,然而,它并不必然地就等同于“福音”; 一切美好的“希望(hope)”与“夸大其辞(hype)”之间,只有一步之遥(相差一个“字母”)——如果缺少对技术文明后果的深刻反省和未雨绸缪,希望终究会化为泡影[4]。为此,莫尔提出了后人类社会之构建的三项基本原则:永恒发展、个人自主、开放社会。第一,“永恒发展”关乎技术前提,即技术发展将越过人类物种的限制,甚至越过地球的限制,让生命居于浩瀚之宇宙。第二,“个人自主”关乎人性前提,即技术在增强人的身体构造和精神构造方面,将最大限度完善人性,实现个人自主和有尊严的人类生活。第三,“开放社会”关乎社会前提。“后人类社会保护各种思想的自由交流,提倡逐渐改善的社会工程,以协商解决争端,用谨慎的方法实现激进的目的,是一个具有批判的自由的开放社会。”[1]106莫尔把上述三项基本原则归之于“超越主义者原理”,实际上隐含了后人类主义者共同关切的三个伦理前设:(1)在增强人类的意义上,它在伦理上前设了“后人类”是对“人类”的超越; (2)在增强个人自主方面,它在伦理上前设了“自主增强模式”是对“疾病治疗模式”的超越; (3)在增进社会开放方面,它在伦理上前设了“允许”是对“禁止”的超越。

后人类主义的哲学理念和价值观,提出了一个需要我们认真对待的关乎技术之未来和人类文明之未来的复杂的伦理课题。以一种技术保守主义的立场对其予以拒斥,固然彰显了一种深切的人文关怀和批判性反思的力量,但由此主张一种“禁止的伦理”却不是理性地面对问题的解决之道。我们不能用一把“双刃剑”切割由NBIC会聚技术所展现的后人类的希望,即使它隐蔽着“夸大其词”的危险。不论以何种理由支持或反对“后人类主义”的乌托邦或末世学的筹划,都应先行进入后人类“伦理前设”中那些“未决问题”的探究,并从那里探究后人类生命伦理规制的起点。从这个意义上衡量“双刃剑”的隐喻意义,应以有助于下述三个“未决问题”之思考和应对为旨要:第一,人类是应该被超越的存在吗?第二,“增强人类”与“治疗疾病”之间没有本质上的道德的区别吗?第三,如果没有“禁止”规约所形成的必要张力,“允许原则”可以伦理地得到辩护吗?

三、站在后人类的起点上:一个不可避免的道德形态过程

NBIC会聚技术带来了令人憧憬的后人类希望,但也带来攸关人类命运的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技术增强或改造人类的身体和精神所展现的巨大威力及其相应后果带来了很难评估其“风险—收益”的超级责任。这已经不是某个科技研发个体或共同体所能承担的责任。对基因技术、纳米技术、信息技术和认知科学等新兴技术的伦理规制在实践上变得日益紧迫。它需要多维时空构架下“共同责任(Co-responsibility)”的支持。*美国技术哲学家米切姆(Carl Mitcham)在谈到“共同责任”的时候,认为需要运用各种分析的、经验的和商议的体制化过程去补充一般的公众争论。他强调“技术评估”应建立在对各种技术应用产生潜在影响的独立而专业的评估的基础上。See:Carl Mitcham, Co-responsibility for Research Intergrity,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Ethics, Volume 9, No. 2, 2003, p. 281.换言之,既需要在空间上开放“消费者—专家—政策制订者—政治家—伦理学家(包括宗教界人士、法学家、公共知识分子等)”建立在充分交流、对话和信息反馈基础上的“公众审议”和“技术评估”的伦理参与(其中技术评估应建立在独立而专业的评估基础之上), 又需要在时间上开放使“允许”成为审慎的可调节或修改的用以维系同代人之间和代际多元利益相关者对话的道德程序。这不是一套简单的“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行动指南,而是通向后人类生命伦理规制的持续不断的道德形态过程。*关于“道德形态过程”的论述,参见田海平《中国生命伦理学认知旨趣的拓展》,载《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田海平《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话语及其形态学视角》,载《道德与文明》2015年第6期。

不可否认,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即一条通往后人类的世界图景的起点上。在这个起点上,对前面提到的三大“未决问题”做出回应,应该是贯穿于整个道德形态过程之始终的关键性问题。

1.人类是一个可以被超越的存在吗?换言之,人类生命是自然的恩赐呢,还是技术可以随意处置、改进、增强和创造的对象?

NBIC会聚技术引发人们不安的重要原因,是这些技术及其技术的会聚改变了传统上人们关于生命(特别是人类生命)是自然恩赐的观点。2010年5月科学家Craig Venter在《科学》(Science)上撰文宣布世界上第一例“合成生命细胞”诞生,而在此之前(1999年)生命伦理学家对Venter制造最小基因组有机体的科研目标进行了评估,认为这一研究不违背科研道德,但可能会带来对生命概念的不同理解。面对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是否仍然可能坚持大自然进化所确立的“生命—非生命”“自然—人工”“进化—设计”之间的天然界限?我们是否能够接受用技术改进、增强和制造生命?这个问题早在1997年克隆多利羊诞生之时,就引发了关于无性克隆人类的担忧。问题非常尖锐:假设技术上能够做到无性克隆人类比自然分娩所冒风险要小时,克隆人类能够获得道德上的支持吗?反对的理由有三条:第一条是不应该“扮演上帝”; 第二条是不应该“侵犯自主权”; 第三条是不应该“威胁到人性尊严”。而支持的理由同样也有三条:第一条是“以是否扮演上帝为标准审查科学研究无助于科技进步和文明进步”; 第二条是“如果我们把决定权交给自然就是用运气支配人的自主权”; 第三条是“运用医疗方法达到非医疗目的是一项维护人性尊严和人类自由(以及人类繁荣)的事业”。

上述争论同样广泛存在于纳米伦理学、信息技术伦理学和神经伦理学之中。争论的关键其实并不在于“扮演上帝”和“侵犯自主权”这两条。这两条实际上都是人类面对现代文明及其未来发展应持何种态度的问题。在该问题的论辩中,人们虽然会面临“反对或辩护”都有理的情况,且争论双方会由此陷入一种哲学或神学性质的两难境地,但现代文明在技术展现的必然性中并不理会是否“扮演上帝”或“侵犯自主权”。这两条理由本身也无法被确证为普遍性的道德法则。因此,我们真正需要认真对待的是“人性尊严”问题。当然,指认新兴技术(如基因改良、无性克隆和基因工程)给人类的尊严带来威胁,这理由就足够了。但是,正如桑德尔所说,我们面临的挑战是:“说出这些技术是如何削弱我们的人性,又在哪些方面威胁到人类自由或人类繁荣的。”[3]22问题焦点显然集中在对“运用医疗方法达到非医疗目的”的技术范式突破的理解性分歧上,也就是NBIC会聚技术对医疗技术范式突破所带来的两种不同的效应上:积极的反应是主张大力推进技术从“医学目的”向“增强目的”转移,让NBIC会聚技术造福更多的人; 而批评和质疑的反应则认为,生殖细胞和胚胎选择技术、基因编辑技术、纳米医学和生命延长技术等“非医疗目的”的应用会威胁到人性尊严。

不论是积极反应还是消极反应,争论的最终指向是目前人类是否会被后人类所超越。NBIC会聚技术向“转化医学”和“人类增强”的推进,是支持后人类主义预言(即人类会被后人类所超越)的基本前提。NBIC会聚技术向转化医学的推进基本上可以得到伦理学的辩护[6]82-88。然而,对“人性尊严”的挑战则主要根源于“医学目的”向“增强目的”的转移,这一点目前仍属“未决问题”。但无论支持还是反对“增强”,都会在实践上导向一种不可避免的后人类生命伦理规制的道德形态过程。其起点上的难题在于:NBIC会聚技术对医疗技术范式的突破如何获得伦理的辩护?

2.“治疗疾病”与“增强人类”之间没有本质上的道德的区别吗?换言之,人类增强技术能够获得伦理的辩护吗?

追溯起来看,后人类主义者预言的实质,是要为技术的“非医疗目的”的应用提供伦理辩护。它所面临的最大的诘难,是“治疗疾病”与“增强人类”之间到底有没有本质上的道德的区别。从NBIC会聚技术进入医疗领域从而推动医疗技术范式革命看,它使“转化医学”成为医疗技术变革的前哨。一般说来,当人类把科技研究成果转化为诊断工具、药物、干预措施等,并以之改善个人和社群之健康,进入医疗技术范畴(治疗、矫正和预防接种),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转化医学”。“转化医学”遵循的理路被概括为“从板凳到临床”。在过去的20年里,医学领域的革命性变革与NBIC会聚技术进入“医学治疗目的”的转化过程直接相关。基因技术能快速地转化为基因治疗。人类基因组研究计划、干细胞研究、克隆技术的研究构成了“转化医学”的前沿。而纳米技术一旦转化为纳米治疗,将使“再生医学”“长寿医学”和“人体医疗建造”成为可能。纳米再造外骨骼的技术为定制器官和四肢提供了可能,而纳米医用机器人甚至具有终结疾病的应用前景。认知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在转化为医疗技术方面也展现了广阔的应用前景,脑科学、神经科学(学习科学)的进展为转化医学对精神疾病、心智缺陷的治疗或矫正打开了方便之门。“转化医学”涉及NBIC会聚技术的关联域,例如组织工程、基因治疗、细胞治疗、再生医学、分子诊断、基因检测(基因筛查)、“深度脑刺激”等,其目标是使当前的生物医学向发明新的有效药物和医疗方法发展,给疾病治疗、缺陷矫正、抵抗衰老(延长生命)和保健等提供全新的领域和治疗疾病的新途径或新方法。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转化医学”带来医学革命化的同时,也隐含着向“人类增强”逾越或转移的倾向。有人将“人类增强”的特点概括为“功能的逾越性”“前提的预设性”“工具的植入性”三个方面[7]:首先,百忧解(一种治疗抑郁症的生物药剂)能让健康人增强情态,哌甲酯(治疗老年痴呆症的常用药物)能让健康人增强注意力和记忆力,等等,这都属于逾越 “医疗目的”的人类增强; 其次,技术干预作为治疗是使个人恢复到物种预设的正常标准功能,而在这个前提下越过正常标准去预设更高目标就是增强。如迈克尔·桑德尔列举的肌肉增强、记忆力增强、身高提升和性别选择四个生物工程实例[3]10-22,就属于典型的增强。最后,利用技术构造内置工具以治疗或矫正人体缺陷属于治疗范畴,而在健康人体内植入微型化内置工具(如电子仪器或机械设备)以达到增强人的记忆能力、思维能力或体能等目的,则属于典型的人类增强技术。*这方面的最为典型的例子是电子机械增强,即通常所说的赛博格(Cyborg)或电子人。这里的困难在于:随着NBIC会聚技术在纳米、细胞、基因、神经层面取得的一个又一个革命性的突破,它在医疗实践中的转化势力也不断地向纵深拓展,而“运用医疗方法达到非医疗目的”就会变得非常便捷——这时,我们如何鉴别“转化医学”与“人类增强”之间的界限?我们可以按照医疗技术的伦理规制的方法和要求应对人类增强技术的发展吗?

显然,在纳米级整合的NBIC会聚技术将不会满足于单纯的“医疗目的”,它会以医疗技术(在转化医学的名义下)的面孔出现并获得蓬勃发展。但在技术、资本、权力的操控下和广阔的市场需求的拉动下,它将会迅速地向人类增强技术转移。牛津大学哲学家Savulescu教授从反思人们目前对增强的兴趣和增强的可能性入手,以基因增强为例,提出了赞成人类增强的三个论据:第一,不增强的选择是错误的; 第二,基因增强与饮食、智力训练提高人的能力是一致的,没有道德的差异; 第三,增强与治疗疾病没有道德上的区别,而且非医学目的基因增强可以增加人们过更好生活的机会,使人们过更好生活,而不仅仅是健康[6]82-88。当然,对人类增强的道德忧虑同样存在,人们往往从三个方面提出针锋相对的反驳性论据:第一,基因增强使“被增强者”面临健康和安全风险; 第二,基因增强与基因治疗在道德上的区别,是前者会使社会公平竞争制度遭到破坏从而增加未被增强者的压力,而后者则不会产生类似的道德后果; 第三,“增强鸿沟”的出现不可避免,它会加深社会的贫富分化,损害“好生活”所必需的良好的社会生态[7]。这些争论表明:为人类增强技术进行伦理辩护并非没有可能,但需要以强有力的后人类生命伦理规制的正确的实践导向为前提,而这将是一个不断展开的道德形态过程。

3.如果没有“禁止”规约所形成的必要张力,“允许原则”可以伦理地得到辩护吗?

伦理规制(Ethical Governance)是国际社会因应生物医学技术发展以及纳米技术、信息技术的急速发展的需要而提出的理念。它在实践层面主张通过引入“禁止”规约,审慎地、逐步地开放“允许”。这里产生的问题,是“技术保守主义—技术激进主义”之争中呈现出来的“禁止—允许”的辩证关系。后人类生命伦理规制的紧迫性,亦源自如下诘问:如果缺少必要的“禁止”,“允许原则”能够得到伦理学的辩护吗?伦理规制事关“允许的限度”而成为一项最具有实践智慧的事业。即使对于激进的后人类主义者来说,伦理规制也是必须接受的理性地应对NBIC会聚技术在变革医疗技术范式中向人类增强开放允许的一种方式。

生命伦理规制是指在对“共同责任”承诺的基础上,通过广泛的公众审议和专业性技术评估,实现持续的伦理参与、协调、互动和对话,推动各利益相关方(政府、科研机构、医院、伦理学家、民间团体和公众)参与到解决高新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健康、社会和伦理议题的一种程序性建构。WHO(世界卫生组织)在2008年发布的论坛报告中,首次把伦理规制界定为支撑公平、正义、透明和负责任的政策制订的一种进路。*“Ethical governance”一词在中文文献中一般被翻译为“伦理治理”。笔者认为,这个译法会造成歧义,比如,会将它理解为“用伦理进行治理”(在概念内涵上是一种不同于现代“法治”的传统的“人治”),因此本文采取“伦理规制”的译法。See: 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Eleventh Futures Forum on the ethical governance of pandemic influenza preparedness, 2008, http://www.euro.who.int/en/what-we-publish/abastracts/eleventh-futures-forum-on-the-ethical-govenance-of-pandemic-influenza-preparedness.2010年发布的中欧合作项目BIONET专家组报告,专门针对生物医学技术发展的现状,提出了包括“法治”“透明”“责任性”“参与”“杜绝腐败”等条目在内的伦理规制内容。这份报告还进一步明确指出:生命伦理规制的核心,是建立一套伦理的程序以培养相关能力并维系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和坚持。其关注的重点是维系多元利益相关者在政策或制度构建层面展开对话,而不是确立某种实质性的伦理信念[8]。生命伦理规制的议题往往在国家层面和更广泛的国际范围展开,议题通常分为两大类:一类简称“EHS”,即环境(Environment)、健康(Health)和安全影响(Safety); 另一类简称“ELSI”,即伦理(Ethical)、法律(Legal)和社会议题(Social Issues)。

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对伦理规制重要性的认识也随着NBIC会聚技术的发展而与日俱增。比如,美国早期(1990年)人类基因组项目的ELSI研究就存在对技术发展的政策制定影响不大的问题,被认为是“无能的项目”*1996年12月,由11名成员组成的“人类基因组ELSI项目评估委员会”发布评估报告,认为人类基因组的ELSI研究是一个“无能的项目”。See: Erik Fisher, “Lessons Learned from the Ethical, Legal and Social Implications Program (ELSI): Planning societal implications research for the National Nanotechnology Program”, Technology in Society, No. 27, 2005, p. 323.和“用来搪塞别人对基因工程批评的摆设”[9]。换句话说,这项由美国能源部和美国国立卫生研究所支持的关于人类基因组项目的ELSI研究,并没有达到伦理规制的目的。这项“当今世界最大的生命伦理学计划”[10]121尽管留下了很大遗憾,却从正面开启了一种可以归类为后人类生命伦理计划的伦理规制的先河。而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它成为纳米技术发展的ELSI的社会研究范本。美国、欧盟、英国等国家或地区在基因工程技术之后,相继提出了“负责任的”纳米技术发展或技术创新的理念,国际上组建了“负责任的纳米技术研发国际对话”和“国际风险治理委员会”等机构[10]104。纳米技术的伦理规制以多种形式展开,构成了对纳米级整合的NBIC会聚技术的生命伦理规制,包括:(1)国际性组织公布相关行为准则; (2)各种NGO组织和环保组织表达对纳米技术存在安全和环保的不确定性的担忧和反对,以推进公众审议; (3)纳米产业界自发制定了各种自愿性的伦理章程,等等[10]117-120。这些动向表明,针对纳米技术发展的生命伦理规制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政府、行业、企业、专家、公众共同参与推进的一个道德形态过程。它具有明显的“途中道德”的特点。

随着NBIC会聚技术的成熟和深入展开,它变革医疗技术范式的趋向日益凸显。人类增强技术将会从“转化医学”的进步中获得迅速发展。这一趋势将进一步凸显后人类生命伦理规制的重要性。事实上,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因应NBIC会聚技术发展的势头,在实践中为技术发展开放“允许”将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在这个意义上,Savulescu断言“不增强的选择是错误的”,说出的乃是一个实际进程中的客观事实。然而,另一方面,倘若没有禁止规约所形成的必要张力,就如同没有红绿灯约束的通勤一样,人类增强技术的发展必将陷入混乱。因此,“允许原则”得到伦理辩护的前提条件是:它必须接受不断变化的后人类生命伦理规制的约束。

四、前往未知之地:在后人类生命伦理规制的起点上

尽管当今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对生物技术、纳米技术(前面的讨论主要以这两种技术为例)等为代表的高新科技的伦理规制愈来愈重视,并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但与包括生物技术、纳米技术在内的NBIC会聚技术带来的后人类的世界图景相比照,则这些探索只是一种后人类生命伦理规制之发端的预告。技术会将人类文明带向何方?在一个技术增强或改良人类的力量获得迅猛提升或发展的时代,人将走向何方?在哈佛公开课上,迈克尔·桑德尔不无动容地评论说:“当科学的脚步比道德的理解快时,就会像现在所面临的问题一样,大家努力地想表达出心中的不安。在开明的社会里,人们首先触及的是自主权、公正和个人权利的措辞,但这部分道德词汇不足以让我们处理无性克隆、订做孩子和基因工程所引起的最大难题,因此基因革命才会导致道德上的晕头转向。要掌握基因改良的道德标准,我们就必须面对在现代世界的见解中已大量遗失的问题——有关自然的道德地位,以及人类面对当今世界的正确立场等问题。”[3]10

桑德尔的评论尽管表达了对人类增强技术的深层担忧,但也点明了今天在后人类生命伦理规制的起点上正确引导“用医疗方法实现非医疗目的”的人类增强技术的重要性。顺着桑德尔的思路,抛开具体细节不论,从探索的大方向上我们可以看到:对人类增强技术进行伦理规制涉及两类起点难题。第一类是概念性难题。“后人类生命伦理规制”是一个复杂的集合概念,涉及对NBIC会聚技术发展进行伦理规制的道德形态过程始终存在的概念上的困难,即它要进行两个观念的跨越:一是跨越自然的道德地位,二是要跨越“治疗”和“增强”的道德的区别。换句话说,概念性难题的关键,是要阐明自然的道德地位是如何逐渐地变得无关紧要而增强的伦理正当性是如何逐渐获得认可的。第二类是非概念性难题。“后人类生命伦理规制”的核心是构建伦理对话或商谈的形式框架,它要依据具体情况为允许(或禁止)确立合理限度,涉及新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收益—风险”评估的实践问题,特别是如何防范新研究或开发被误用从而危及公共安全的问题。*这方面的一个重要的议题是讨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公共政策。如,“2008年12月7-9日,中国科学院、国际科学院国际问题专家组、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在北京举行生物防护研讨会,来自13个国家48名专家参加了会议。研讨会探讨了生命科学研究新发展被误用的可能性; 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对双重用途研究风险的感受; 双重用途研究的监督机制以及如何能够与促进生命科学的需要相平衡; 促进责任文化管制双重用途研究; 在全球范围内促进生物防护等若干问题。”参见:翟晓梅,邱仁宗《全成生物学:伦理和管治问题》,载《科学与社会》2014年第4期,43-52页。这两类问题的实质指向“后人类生命伦理规制”的起点难题。

在后人类生命伦理规制的起点上,我们面临亚巴拉罕的困惑:我们处于前往未知之地的路上。不同之处在于,我们知道:“神”的指引并不能够有助于解除这个“渎神时代”人们心中的困惑,也无助于缓解人们对人类增强技术日益紧张的道德忧虑。后人类生命伦理规制的起点在于:通过负责任的共同行动,使人类增强技术的发展成为一个不断展开的道德形态过程。

[1]胡明艳,曹南燕.人类进化的新阶段——浅述关于NBIC会聚技术增强人类的争论[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9,(6).

[2]曹荣湘.后人类文化[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62-63.

[3]桑德尔 迈.反对完美——科技与人性的正义之战[M].黄慧慧,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

[4]MOORE P. Enhancing Me:The Hope and the Hype of Human Enhancement[M].Chichester: John Wiley, 2008.

[5]邱仁宗.人胚基因修饰的科学与伦理对话[N].健康报,2015-05-08(5).

[6]冯烨,王国豫.人类利用药物增强的伦理考量[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1,(3).

[7]冯烨.国外人类增强伦理研究的综述[J].自然辩证法通讯,2012,(4):118-124.

[8]BIONET EXPERT GROUP.Recommendations on Best Practice in the Ethical Governance of Sino-European Biological Research Collaborations[EB/OL].(2013-10-01)[2016-06-01].http://www.bionet-china.org/pdfs/BIONET%20Final%20Report1.pdf:31-32.

[9]KITCHER.Science,Truth and Democracy[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181-197.

[10]胡明艳.纳米技术发展的伦理参与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责任编辑:高云涌,张斐男]

2016-06-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医疗技术中的生命伦理问题研究”(13BZX081);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医疗技术中的伦理难题及其应对研究”(12ZXB00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生命伦理的道德形态学研究”(13&ZD066)

岳瑨(1969—),女,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科技哲学、管理伦理及生命伦理学研究。

B82

A

1002-462X(2016)10-00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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