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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年间军营保举的破格与限制*

2016-02-27林浩彬

学术研究 2016年11期
关键词:文员破格咸丰

林浩彬

咸丰年间军营保举的破格与限制*

林浩彬

咸丰年间,清廷因应太平天国等战事需要,频频破格用人,职官铨选制度中的军功保举一项变动较大,表现为突破旧规与新例迭出,并引发其他军营劳绩保举的破格。为了防止军营保举造成仕途奔竞与名器冒滥,统治集团内部出现大量要求限制保举的议论与相关章程建议,主要集中在军营保举文员、军营保举京官、保举指省与保举开复四个方面。上述措施促使晚清劳绩保举的制度成型。军营保举的变动,对晚清铨选、吏治与政局均产生了重大影响。

咸丰年间 军营保举 破格 限制

保举制是清代铨选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即由一定级别的大臣向皇帝举荐有才能或劳绩突出者任官或晋升的行为,其中以劳绩为保举依据的称为劳绩保举。保举制尤其是劳绩保举的变动,是影响晚清铨选制度与吏治的重要一环,而变动的关节点在咸丰军兴时期,以军营保举最为突出。

关于咸丰时期军营保举①咸丰年间在此主要指咸丰帝在位时期。太平军等战事虽然起于道光末年,延续至同治初年,但军营保举破格与议论、章程的主要源头在咸丰年间。军营保举,按照时人所指,主要指军营依据劳绩保举有功人员。督抚与统兵大臣应诏与主动保举人才则不在探讨的范畴之内。的研究,学界迄今偏重于介绍保举破格的现象,归纳破格的原因与影响,故对该时期制度变动及与铨选、官制、吏治的关系,仍有进一步梳理扩展的空间。②沈祥云初步分析了限制军营保举的条文;(沈详云:《清代文官保举制度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张季对限制文员保举的措施与成效做了一些探讨。(张季:《咸同之际保举破格及其对铨选制度的冲击》,《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咸丰年间的军营保举多为破格事例,此前并无具体规制可循。而且处于剧变的时期,并无统一规制,只是随着具体事例的展开,在某些范围、某些方面制定相关规则,章程条文十分零散。以上因素无不造成军营保举的面相模糊不清,制约着专题研究的进展。

晚清军营保举的变动肇因于清代保举制的设置缺陷,以期调整而适应咸丰时期变局之需。探讨此项制度变动、关注时人的议论与制度调适,可梳理并了解军营保举制度形成的过程,对于理解晚清铨选制度、吏治与社会的变动具有重要意义。

清朝对于在任官员的奖叙,根据内容与时间的不同,主要有考绩、俸满、劳绩几种类型。其中劳绩是指官员处理某些特定事务的勋劳或功绩。清中叶前劳绩人员的奖叙,往往是根据功绩等次给予赏银、功牌、纪录、加级等待遇。其中功绩卓著的人员,通常是在差遣事务完成后,经负责或主持此事务的大臣核定劳绩予以保举,由皇帝决定给予何种规格的奖叙,或交吏部、兵部从优议叙。①皇帝认为重大或特殊劳绩应予奖励的,往往谕令负责大臣对尤为出力人员酌量保举。至于大臣的主动保举,皇帝则根据所保内容与实际情况,或准或驳,抑或交由其暂时存记,等待下次劳绩一并汇保。此外,皇帝对保举人数或规格等有所保留的,则依据所保文武官员的不同,分别交吏部、兵部核议。

咸同军兴以前,劳绩保举主要是针对“历朝纂办实录,各馆奉敕修书,及各省军营、河工、征赋、缉盗有功者奖叙”。在某种程度上,劳绩保举与考绩、俸满制度相似,皆为对官员特定时间内工作表现的考核与奖赏,即“保举为国家酬庸之典,所以励劳勚、待有功也”。[1]不过由于劳绩多具有因事而设的临时性特征,劳绩保举通常也是不固定的,清廷关于劳绩保举并无明确、统一的典制规定,而是以先前已有的事例为约定俗成的依据。②较为特殊的是军机处保举,在嘉庆年间出现具体的保举的周期与人数规定,但较为简略。

军营劳绩是劳绩的重中之重,军功则为军营劳绩的要项。除了会典及相关则例对于军功议叙的规定之外,清初以来,军营保举也形成一些操作规程。如《清史稿·选举志》载:“其军营、河工等奖案,始不过加级,或不俟俸满即升,名器非可幸邀”,可见对军营保举的规格确实存在某些限制。[2]

尽管在嘉庆初年平定白莲教等特殊时期出现了一些军营保举破格的现象,但总的来说,咸丰军兴以前,清朝军营保举的规模与规格都较小,形式与内容也相对简单。军功保举对文武官员升迁的整体影响不大。文官的升迁多循资历,武官方面,军功保举虽是武官升迁的重要条件,但承平时期仍多是论俸推升。

咸丰军兴以来,为应对太平军、捻军等战事,清朝对用人、筹饷等制度作出调整。在用人方面,清廷不断下诏保举人才,变通奏调、奏留等制度,以求破格用人。同时提升军功人员的奖叙规格。军兴初期,曾有一些官员奏请设立军功赏格或者军功爵来应对新的军事需求,即在传统的军功议叙难以适应形势需要的背景下,为军功设定新的奖叙标准,以便鼓舞士气。此议最终并未得到咸丰帝认可,理由是军功难以有一致标准,因此转由督抚随时奏请,视具体情况而定。[3]这也为后来保举破格埋下伏笔。

在战事频繁且胜负未知而财政日绌的背景下,保举成为督抚、统兵大臣屈指可数的激励手段,“然师老饷匮之余,所恃以维系鼓舞者,仅此官阶名器,在军帅或不得已而保”,督抚与统兵大臣在保举时往往强调这一手段对用人及战事的影响。对于咸丰帝来说,迅速地结束战争局面,恢复统治秩序,无疑是首要目标,“则朝廷亦不得已而从”。[4]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各地督抚的不断奏请,军功保举事例频繁出现,保案数量剧增、保举人数繁多、规格提高、花样迭出,③邱涛通过统计对比奏章中保案,发现从咸丰七年后,曾国藩、胡林翼、骆秉章的保案数量与人数大体逐渐增加,官阶不断提高。(邱涛:《咸同年间清廷与湘淮集团权力格局之变迁》,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在保举形式方面,张季研究指出,咸丰时期,军功保举由督抚遵旨保举,逐渐转为随折保举。此外,保举由此前多未指明所保官阶,变为有明确要求和建议。(张季:《咸同之际保举破格及其对铨选制度的冲击》,《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逐渐突破清中前期形成的运作惯例。

咸丰初年的军功保举破格,在规制层面,一方面表现为突破旧例,使原有保举破格由特例变为常态化,集中于一些奖赏措施的荣衔性保举,包括军功保举顶戴、花翎、勇号、黄马褂、世职、封典、加衔、升阶等。④加衔,给予官员高于本任的官衔。升阶,官员升转过程中的官阶。封典,皇帝给予官员本身或妻室、父母和祖先的荣典。世职,军功封赠的爵位。另一方面,则是保举的新例迭出且逾越常规,主要表现在保举开复、指省、越级、免补免选本班、不论双单月选用、遇缺即选或即补、尽先、无论题选咨留等花样,甚至还有提镇、教职、州县、道府、藩臬等实职保举。⑤指省为指定候补、候选官员补缺的省份;班次指官员铨选过程中,部院依据出身等因素安排次序;免补免选、遇缺、尽先皆为班次花样的一种;提镇为提督与总兵的合称。

咸丰时期所创立的军功保举各种名目繁多的花样,与该时期的捐纳同时展开,在原有的铨选班次之外另辟蹊径,逾格拔擢、快速升迁,打乱旧有的铨选秩序。此外,保举实官破格,尤其是保举记名道府、藩臬、提镇等官职,更是该时期保举破格的重要标志。[5]军功保举实官的破格,与该时期破格保举人才并行,对铨选制度的影响更加直接。

保举记名道府,是诸多破格保举实官的关键。咸丰四年,曾国藩因克复武昌的重大军功,以罗泽南、李续宾、彭玉麟“才能卓越,又建非常之功”,“始照京察记名章程开用此例”。[6]旧制,记名道府往往是督抚应诏保举人才后,由皇帝在引见后决定,并交由军机处记名。保举记名道府事例的出现,意味着原先皇帝亲自决定的记名资格,可以通过军功保举直接奏请,督抚可以凭借该方式影响皇帝用人权。

此后,咸丰六年由李续宾等保举记名藩臬滥觞,将一省重要方面大员的布政使与按察使作为道府升转的官职,“乃复有保以布政使题奏、以按察使题奏者,初则破格以励戎行,继遂相习而为风气”。[7]相比武官方面的破格保举,该时期文官因军功所获破格保举,显得更为特殊,这与该时期文人从戎的现象密切相关。上述罗泽南、李续宾、彭玉麟三人,都是贡监或文童出身,却负责统兵事务。在清朝传统铨选制中,文武官员依据不同出身升转,基本各成体系,互不交叉。文员出身者因军功晋升两司,悄然改变了两司的出身与晋升途径,对同治初年军营保举官员改文为武的趋向具有重要影响。

武官方面,保举记名提镇,则是武将在因军功保举至副参之后,递进保举的结果。此一变化与该时期军制变动密切相关。勇营原属于清代经制外军队,并未被列入军政考绩范畴。咸同时期,受制于缺乏稳定的财政经费,军功保举成为笼络勇营的重要方式。军兴以来,“各路军营由兵勇出身打仗得力者,历保参副等官,续有劳绩,无可再加,往往奏请以提督、总兵记名简放”。[8]旧例,提镇通常是由督抚预先保题,再由皇帝决定是否记名,预保的通常是俸深人员,然而,随着军功保举提镇破格事例的出现,“(提镇)十余年保题旧例不复行,所恃以鼓励人材者,惟军功保举”,[9]军功成为选任的关键要素,直接影响提镇的铨选途径。

不少保举破格事例的出现,是基于统治者对当时军事形势的判断,“原以军务不常,有保举不能数也”,[10]预期只是临时保举破格。后来军务的延续与军事区域的扩大,原来的破格事例不能如预期结束,反而逐渐铺开,愈演愈烈。虽然咸丰帝多次在上谕中强调保举破格事例属于特例,“嗣后不得援以为例”。现实却恰恰相反,某个督抚率先奏请保举破格后,其他督抚经常会以此先例为仿效的依据,“各大臣偶有一二破格保举奉旨允准,自后遂为成例”。[11]此后因团练、筹饷等劳绩仿效军功破格保举络绎不绝,军营保举日渐冒滥。

随着保举冒滥、名目迭出,限制军营保举的议论日渐增多,意见逐渐细化,并通过上谕、部院议覆形成条文。相关议论与章程主要集中在军营保举文员、军营保举京官、保举指省、保举开复①开复指革职官员职衔的恢复。等方面。由于不同方面的议论在时间上交叉出现,甚至同一奏章有多方面内容,为了行文方便,特将其分类叙述。

(一)限制军营保举文员

道光后期军兴以来,不少发生战事的地区暂停了官员考绩,各类文官因晋级无望,纷纷借投效军营以求升转。而随着军务的不断扩张,文案、筹饷等军营事务需才孔亟,幕友、书吏等借助各种形式,投效军营者前赴后继,并借军营劳绩获得保举。伴随军功保举的扩张,文员保举也日趋冒滥。

咸丰初年,上谕已不时指责各路军营保举文员过优与过多。[12]此时亦陆续出现了针对此问题的零星议论。[13]但因此期保举冒滥的情形尚未造成严重影响,咸丰帝对于此类奏章仅笼统地表示认同,未见有具体改进的意见与措施。

咸丰四年十月光禄寺卿宋晋上呈《请酌核保举章程以示限制疏》,开门见山指出军兴以来办理粮台文案及劝捐、团练等军营文员的保举冒滥问题,强调劳绩应与军功保举区别对待,不准越次奏保。继之他又指出军营保举文员中“实多非常例所有”的破格现象,揭示其对吏治、官制的消极影响。旧制,如道府、编修等职位,京外官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历及经过考绩才能升补,而军营文员“今则以数月之劳,一事之委,非连篇并保,即特请示优”,相比前者具有升迁优势,造成夤缘奔竞之弊,危害吏治。因此主张军营文员“即俟一省一局经办完竣,实有劳绩成效,再行奏保”,从保举规格与周期上试图进行限制。[14]

宋晋所指的军营文员主要有两种,一是军营粮台、文案,一是在各类局所效力的人员。①关于两者在军兴时期的情况参见关晓红:《清季督抚文案与文案处考略》,《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3期;《晚清局所与清末政体变革》,《近代史研究》2011年第5期。前者主要负责处理军营文牍、粮台管理等事务,后者则为战时临时设置的机构处理相关军政事务。咸丰军兴以来,军务不断铺开,文案、筹饷、局所等事务日渐扩张,重要性剧增,保举文员规格与数量亦不断提升。由于候补官员与有官缺者不同,其无法通过考绩、俸满等途径升迁,因而军功等劳绩保举便成为其升转的主要途径,军营文员中的候补官员越级保升,直接冲击原来循资按格的铨选秩序及考绩与俸满制度。

此后吏部议覆“嗣后粮台、文案及一切局务出力人员,郎中、知府以下概不准越级保升及请免补免选本班”,主要限制中下级官员保举规格,而保举周期不作限制。咸丰帝考虑到当时奏章往来与粮草转运的重要性,对部议作出修改,粮台文案“仍准酌量保奏,惟不可概保越级”。[15]

上述清廷对粮台文案保举的放任,为其破格留下了空间。咸丰五年闰五月,御史尹耕云奏劾英桂、胜保军营粮台文案保举规格过优容易引发武将的不满,造成军营内部的失衡。为此,主张并非打仗出力的文员“俟大股歼灭,方准酌保”,纠正保举过于随意的弊端。对已获保举的军营文员,规定军务结束后经过引见才能任用,增强对其考核,[16]将粮台文案也纳入限制范畴。“军务结束”一点,实际上是在对当时军事形势判断下防止文员以军营为仕途捷径,仿效考绩、俸满等制度,设定某些年限要求,限制其升迁过速。清朝职官制度向有重文轻武的积习,在军兴的特殊背景之下,主要依赖武将平定战乱,文员保举过滥,容易被视为重文轻武的又一表现,这恐怕是特别强调文武平衡的症结所在。

可能因有切实所指,咸丰帝随即对尹折予以积极回应,规定“办理粮台文案人员,必须随营年久,始准录其劳绩,酌量保举”,设定了效力时间的宽泛要求。同时申明粮台文案“仍不得与亲历行阵之员同邀优奖”,明确区别军功与其他劳绩的保举待遇。[17]至于已获保举的文员,“均着俟该省军务事竣,送部引见,再降谕旨”。[18]随后,吏部明确规定,粮台文案人员不准保奏记名简放道府,只准保举升阶或班次。并且要求之前保举记名道府的文员,在军务结束后送部引见,由皇帝决定是否补缺。

其实,该时期保举记名道府主要来源就是军营文员,自咸丰四年曾国藩、胡林翼保举记名道府现象后,“厥后粮台文案及各项局务出力人员皆援案保奏,渐形冒滥”。[19]道府不仅有重要的吏治示范功能,在文官内升外转中处于枢纽位置,限制军营文员保举道府,影响不言而喻。

然而,在瞬息万变的战争环境下,上述章程条文并未得到督抚、统兵大臣的严格执行,军营滥保文员的现象始终未曾断绝。[20]此外,皇帝根据不同的形势需要,对章程的执行也因人因地而异。[21]正因如此,限制保举文员未达预期效果。咸丰九年上谕也表示不满,以“近来保举粮台文案人员仍未免过多”,[22]再度加紧了对军营保举文员的核查。十月,曾国藩上奏保案“武职全准,文职交部核议”。对此连之前保举不断的曾国藩也感到惊异,“向来从未交部,此次将文武官阶分类,遂尔歧视,想别有所因也”。[23]

有研究者发现,曾国藩幕僚中“得保既多且优者主要是文员与筹饷人员”。[24]保举幕友在道光以后受到清廷严格限制,在咸丰年间弹劾与驳回的一些保案中,争执的焦点便是其中人员是否为幕友。“督抚文案通过军功保举的途径改变身份,逐渐打破了昔日幕友与职官之间不可逾越的藩篱”,[25]无疑会破坏官场秩序与既有铨选制度,很可能是文员保举一直受到制约的缘由所在。

(二)限制军营保举京官

京官通过军营保举获得优升,是该时期的另一个突出的保举现象,这一方面是军兴之初派遣京员回籍办理团练与统兵大臣奏调京员效力军营的结果,一方面也与该时期京官补缺困难有关。嘉道以来,随着捐纳的兴起与散馆的宽松等原因,京官的壅滞问题便日益突出。[26]到咸丰初年,由于捐纳扩张导致京官数量膨胀,“以致翰林之望开坊、部曹中书之望补缺,非别有差使保举者,几乎难于河清一时”。[27]因而,谋求投效军营,进而获得军营保举,成了京员获得升补的终南捷径。[28]

军营保举京官对内重外轻职官格局的冲击,时人关注较多。实际上,咸丰四年宋晋的奏议中,其所指的文员就包括投效军营的部员、翰詹、庶吉士、内阁中书等京官。尽管宋氏有意将各种投效军营的限制于只能保举外官,结果却事与愿违,部员郎中以下可以酌量保举越级保升及请免补免选本班,留下破格保举京职的空间。

咸丰七年闰五月,御史吴焯在《请定保举限制疏》中首次正式提出军营保举京官的问题,重点针对军营保举额外、候补司员尽先升补的现象。[29]吴氏认为此项人员未谙部务,而在京当差、了解部务的人员反而升补迟滞,容易造成后者的失衡。更严重的是,军营保举过于优厚,容易诱导丁忧、告假的部员趋向军营而舍弃到京任职,妨碍部务开展。对此,吴焯提出军营京官只能保举虚衔或担任外官,防止其阻碍部员升补之途。[30]只是最终未被采纳。

与吴焯关注京官中的部员不同,同年七月,御史李培祜奏请彻底禁止庶常编检保请超迁坊职及免其散馆,其中保用道府的人员,则需请旨定夺。[31]在保举京职与外官规格上都予以限制,只是相对而言,外官的限制略显宽松。为此,吏部议覆,允许军功出力的翰詹人员保奏坊职与道府,其他劳绩保举只能保奏遇缺题奏。[32]至于限制庶吉士保举免其散馆一点,可能与直接补缺无关,吏部却似乎一直有意忽略。

以上两份奏议关注对象虽然有别,但方案则有共通之处,都寄望于将军营京官保举的对象限定为外官,避免军营劳绩超过资历成为京官升转的捷径,以此调整内升外转官制,防止出现职官上内轻外重格局。

咸丰十一年正月,给事中何璟奏请限定军营保举部员的班次与员缺。通过明确划分军营部员与在京部员的补缺缺分、班次等,限制前者补缺范围与次序。①部院员缺根据铨选方式的不同基本分为题补缺、部选缺。在军营部员保举道府方面,提议从保举遇缺班内插选,②插选,指在某两项班次之间插入其他班次人员。限制该项人员的补缺速度,进而限制其升补道府的人数,[33]避免外重内轻的局面与仕途奔竞之风。最终下部议行。

以上限制军营保举京官的议论,重点集中于保举道府的问题,这与京官的铨选密切相关。在清朝铨选制度中,道府官的来源主要有二,州县官的升任与部曹御史等京官的外放。“简放时枢臣分三单请旨。京察一等记名用道府者为一单;候补道府得保荐交军机处存记者为一单;部曹科道俸满截取以道府用者为一单。三单虽并进,用京察人员十常八九”。[34]然而,随着该时期军功保举规格的逐渐提高,军营京员保举记名道府现象日益普遍,并在班次上压倒京察记名或俸满截取人员。限制军营京官保举记名道府,可以避免其阻碍在京任职的京官补缺的机会,进而稳定内外官制格局,避免内轻外重。

(三)限制军营保举指省

除了以上两种类型外,军营保举指省是另一个限制的重点,③部选缺经过掣签决定省份称为分发。与京官保举相对应,保举指省主要是针对文官中外官选补的待遇。旧制,外官选任主要由吏部、兵部通过月选掣签分发,立意本在防止规避,而保举指省则意味着可以选定分发省份,免去或改变掣签的环节,削弱部院选举权力。尤其保举指定往往并非军务省份,更容易引发官员趋避徇私,败坏吏治。另外,保举指省过易,相应会使得同期通过捐纳获得指省的人员减少,进而影响朝廷收入,这也是限制保举指省问题的症结所在。

咸丰初年,各种保举文武官员指定分发某省现象源源不断。咸丰七年正月,清廷作出规定,根据劳绩属性决定指省与否,将指省作为军营保举的特殊待遇,可以保举简放各省。[35]数月之后,御史吴焯上奏认为,外用官员保举不论双单月选用、尽先等花样已经十分优厚,无需再有指省分发的名目,[36]然而未获允准。

后来情况发生变化,肇因于英桂等奏请保举指省人员在营候补,意图免去引见与督抚考核之环节。吏部在议覆直接指出其中弊病,“此项人员藉军务为阶梯而指一无事省份,以遂便安之计,居心本属取巧”,而在营候补无法到任,不仅使得所指省份督抚无法考核其才能,且造成所指省份官职空悬,[37]既破坏铨选旧制,亦无益吏治。最终根据吏部意见,上谕确定,“嗣后军营投效人员,无论何项劳绩保奏另指他省者,均着俟军务告竣,给咨送部引见,到省后再行按班序补”。[38]即保留保举另指他省的待遇,但设置了任职时间与程序要求,并取消军营保举的优待。不过,保举指定本省则未明文限制。

然而,正如保举文员等问题一样,上谕的规定并不意味着问题的解决。该年十二月,针对英桂再次保奏官员指省与效力省份不同的现象,上谕进一步规定,嗣后各省军营保举人员不准保奏效力之外省份的官职,[39]明确限定军营保举指省的对象与范围。

(四)限制军营保举开复

保举开复是该时期另一个议论较多的话题,制定章程亦与此相关。咸丰初年,清朝军队在军事上不断失利,城池接连沦陷,不少地方官员与守将因失守的罪名被革职,按照会典事例的规定,甚至要予以斩首或军流处分。然而,随着军事的持续,不少失守官员在保举免罪后,又纷纷被督抚与统兵大臣以随同克复为名,保举开复甚至优升,时人称“以革职带罪知县骤升知府,若依近年吏议,则第一次保免罪,二次保开复,三次保免缴捐复银两,四次保仍留本省以知县用”。[40]此外,一些因考绩、甄别等被参劾的革职人员也纷纷借军营保举开复,“地方官自方面至丞簿,或因诖误,或经甄别,或犯六法之重,辄以军营为开复地,弹章朝挂,军营夕投,此方劾以贪婪,彼旋奖以清直”。[41]对铨选、吏治的影响较大。

清廷在军兴初期考虑捐纳收入的问题,主要在保举开复后免缴捐复银两作出规定,对于如何保举开复尚未提及。直到咸丰六年十月,由于担心保举开复过易败坏吏治,上谕要求“所有失守后随同克复各员,只准酌减罪名,或从宽免罪,仍带降革处分,不准遽请开复。俟续有劳绩,方准酌量保奏”,首次对保举开复设定条件,试图遏制保举开复过易的现象。[42]此后又通过吏部奏请,规定“降革人员开复后续因劳绩保奏,仍于清单内将开复之案详细注明,以凭核办。如并未开复有案,遽保官阶,随时奏请撤销,毋庸另给奖叙”,将保举开复与升阶作为两级分开,规定开复为升阶的必经阶段。[43]

然而,章程的落实却不尽人意,以各种理由保举失守官员开复升迁的现象仍屡见不鲜。军兴时期督抚保举革职官员开复,其中一个原因是利用当地官员来负责办理团练、劝捐筹饷等地方事务比较方便。[44]另一方面,督抚保举开复革员,通常还保举免缴捐复银两,从而为其节省一笔支出。

鉴于保举开复未得限制,在咸丰七年六月的奏议中,御史李培祜认为失守员弁保举开复过易,造成官员守城的责任缺失,是太平军起事以来众多城池沦陷的主因。另外,造成革职官员对于处分缺乏敬畏,损害吏治。李氏主张对于投效军营的革职或获咎人员,须有重大的军功劳绩才能予以保举开复,使标准更加明确。[45]吏部最终表示认同。

咸丰中期制定的章程,对于保举开复的认定标准,无论是续有劳绩还是屡有战功,都比较笼统,执行困难。咸丰十一年五月,御史卞宝第上奏提出,失守地方官劳绩保举,未便立即开复原官并予升阶,转而可以先给予顶戴与虚衔,通过增加保举的层级,提高保举开复的难度,限制免罪后开复并续保官阶的现象。[46]最终,吏部在参考卞折意见的基础上,规定“至失守城池,后随同克复之员,只准免罪,再得有劳绩,即由该督抚大臣酌给虚衔顶戴,俟三次得有劳绩,方准开复原官”,明确了失守官员保举的具体次序与各级待遇。[47]兵部的章程则更为严密,在十则条文中,对于保举免罪、开复的具体适用情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与吏部一样,规定失守人员保举开复后“如再续有劳绩,准其酌给顶戴”,以顶戴代替原来的升阶,降低后续保举开复的规格。[48]上谕对吏部、兵部制定的章程“着照所议”。[49]

军兴时期限制保举的议论与章程,是军营之外的官员抑制军营人员优厚待遇的诉求,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保举破格对铨选与吏治带来的巨大冲击的举措。只是军兴时期的许多举措都必须服务于军务大局,章程在实际运作中出现种种变通,限制的效果比较有限。

咸丰初年的军功保举破格,无论是突破旧规,抑或新例迭出,到咸丰中后期都呈现出冒滥的趋势,对于铨选、官制、吏治都产生了巨大影响。

清朝文官入仕与升迁原本多循科甲与资历,而各种出身人员借助军营保举破格,不仅相比于科甲人员循资升迁更快,而且还打破了此前被保举者无法担任某些特定职位的惯例,促动了有别于正途的“军功官僚的崛起”。[50]另一方面,提镇等武官铨选上在论俸同时也重视军功,只是承平时期多数还是论俸推升。咸丰年间军功保举破格改变了此局面,并且与军制变化相互作用,“新兴勇营取代了旧有军队,使军功保举成为武官选任的主流”。[51]

咸丰年间军营保举的议论与制度调整,实质反映出在特殊的军事形势下,如何衡量军功等劳绩,为官员开辟一条奖叙升迁的渠道。劳绩与资格、人才等同为清朝职官选补、升迁的要素,重要性本在资格之后。然而,随着军营保举的不断破格与冒滥,待遇超过考绩、俸满等保举,劳绩的重要性随之提升,并在某种程度上超越资格,成为官员升转的终南捷径。

考虑到清廷对于督抚平定战乱的依赖,咸丰帝与吏部、兵部多是在奏议与现实的折衷中,通过章程条例变动予以平衡。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该时期皇帝、部院与督抚之间的权力关系,展现了权力格局的转变。在当时依赖督抚与统兵大臣的前提下,清廷原有用人权的不断下放,客观上不断提升了督抚通过军营保举在用人方面的自主性。

咸丰年间劳绩保举对保举制整体的变动具有重大影响。此期军营保举的制度形成,成为晚清劳绩保举制度化的起点。同治年间,军营保举破格造成大量人员脱离既有铨选程序进入仕途,加之在新帝继位下诏求言与军事形势转变等背景下,军营保举的议论与制度,由限制规格、名目等,逐步走向要求军营保举人员能任其所长。

[1][2][9]赵尔巽等:《清史稿》卷10,北京:中华书局,1978年,第3214、3219页。

[3]《清文宗实录》卷77,咸丰二年十一月壬申,《清实录》第40册,中华书局,1987年,第1013页;《清文宗实录》卷82,咸丰三年正月壬戌,《清实录》第41册,第32页。

[4]蒋琦龄:《应诏上中兴十二策疏》,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13,台北:文海出版社,1972年,第1444页。

[5]《论吏部奏请更正开缺事》,《申报》1875年2月25日,第1页。

[6]曾国藩:《史念祖开缺差委折》,《曾国藩全集·奏稿12》,长沙:岳麓书社,1987年,第7098页。

[7]吏部:《遵议钟佩贤条陈不准保藩臬折》,《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 03-4650-173 ,缩微号 336-1795。

[8]《清穆宗实录》卷108,同治三年七月辛丑,《清实录》第47册,第377页。

[10]张兴仁:《请饬定京外保举以示限制疏》,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编:《清末奏底汇订》第7册,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4年,第3139页。

[11]《论今日用人之无法》,《时报》1907年1月18日,第1页。

[12]《清文宗实录》卷58,咸丰二年四月丙戌,《清实录》第40册,第771页;《清文宗实录》卷110,咸丰三年十月壬辰,《清实录》第41册,第700页。

[13]《琦善奏陈论功行赏必须核实公允免开保举冒滥之端片》,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6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430页。

[14]宋晋:《请酌核保举章程以示限制疏》,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1,第2273-2276页。

[15]郭嵩焘:《保举粮台文案委员请饬部无庸另立专条片》,《郭嵩焘奏稿》,长沙:岳麓书社,1983年,第335页。

[16]尹耕云:《劾军营滥保文员疏》,《心白日斋集》卷2,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107-110页。

[17]吏部:《奏为议驳英桂等奏请军营各员在营候补事》,《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4123-052,缩微号278-3167。

[18]《清文宗实录》卷227,咸丰七年闰五月甲午,《清实录》第43册,第542页。

[19]吏部:《奏为议驳英桂等奏请军营各员在营候补事》,《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4123-052,缩微号278-3167。

[20]《清文宗实录》卷232,咸丰七年七月癸卯,《清实录》第43册,第615页。

[21]《清文宗实录》卷266,咸丰八年十月庚戌,《清实录》第43册,第1129页;《清文宗实录》卷271,咸丰八年十二月癸丑,《清实录》第43册,第1205页。

[22]《清文宗实录》卷280,咸丰九年四月壬寅,《清实录》第44册,第105页。

[23]曾国藩:《致澄弟沅弟》,《曾国藩全集·书信2》,长沙:岳麓书社,1994年,第509页。

[24]朱东安:《关于曾国藩的幕府和幕僚》,《近代史研究》1991年第5期。

[25] 关晓红:《从幕府到职官——清季外官制的转型与困扰》,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第70-71页。

[26]肖宗志:《候补文官群体与晚清政治》,成都:巴蜀书社,2007年,第28页。

[27]陈康祺:《郎潜纪闻二笔》,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490页。

[28]徐凌霄、徐一士:《凌霄一士随笔》,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759页。

[29]《清文宗实录》卷206,咸丰六年八月己酉,《清实录》第43册,第252页。

[30]吴焯:《请定保举限制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 03-4236-101 ,缩微号 290-2409。

[31]李培祜:《请严定保举限制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 03-4122-008 ,缩微号 278-2627。

[32]《清文宗实录》卷233,咸丰七年八月庚戌,《清实录》第43册,第622页。

[33]王钟翰注解:《清史列传》卷54,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4265-4266页。

[34]胡思敬:《国闻备乘》,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20页。

[35]《清文宗实录》卷218,咸丰七年正月乙亥,《清实录》第43册,第410页。

[36]吴焯:《请定保举限制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 03-4236-101 ,缩微号 290-2409。

[37]吏部:《奏为议驳英桂等奏请军营各员在营候补事》,《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4123-052,缩微号278-3167。

[38]《清文宗实录》卷234,咸丰七年八月己巳,《清实录》第43册,第638页。

[39]《清文宗实录》卷241,咸丰七年十二月壬子,《清实录》第43册,第731页。

[40]陈康祺:《郎潜纪闻二笔》,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467页。

[41]方浚师:《蕉轩随录续录》,盛冬铃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347页。

[42]《清文宗实录》卷210,咸丰六年十月癸丑,《清实录》第43册,第325页。

[43]《清会典事例》卷87,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125页。

[44]张亮基:《请留府县佐杂各员差遣片》,《张惠肃公(亮基)奏稿》,台北:文海出版社,1988年,第63页。

[45]李培祜:《请严定保举限制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 03-4122-008 ,缩微号 278-2627。

[46]卞宝第:《地方官弃城不守请饬部明定章程折》,《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 03-4229-048 ,缩微号 290-0248。

[47]吏部:《遵议卞宝第请定失守人员续保章程折》,《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 03-4229-048 ,缩微号 290-0248。

[48]兵部:《呈遵定失守城池罪各处分章程十条清单》,《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4592-027,缩微号329-2977。

[49]《清穆宗实录》卷4,咸丰十一年九月乙未,《清实录》第45册,第129页。

[50]杨国强:《百年嬗变——中国近代的士与社会》,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第50-124页。

[51]廖志伟:《晚清武科举改制》,广州:中山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5年。

责任编辑:杨向艳

文 学 语言学

·新文学传统的继承与发展·

K252

А

1000-7326(2016)11-0141-08

*本文系中山大学“三大建设”专项资助的阶段性成果。

林浩彬,中山大学历史系博士生(广东 广州,51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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