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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本体论的伦理学”何以可能
——普特南实践哲学评析

2016-02-27

学术交流 2016年5期
关键词:客观性本体论伦理学

刘 伟

(燕山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外国哲学研究

“无本体论的伦理学”何以可能
——普特南实践哲学评析

刘伟

(燕山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摘要]希拉里·普特南批判传统哲学在伦理学中的误用,提出了“无本体论的伦理学”主张。他将本体论误用于伦理价值领域而产生的谬误归结为两种形式:“膨胀的”本体论、“紧缩的”还原论和消解论。但是,去除本体论在伦理学中的基础地位,如何保证伦理学的客观性呢?普特南试图回到古典实用主义传统中,把伦理学的客观性建立在多元社会的生活实践基础上。为了论证其观点的合理性,他重新解读亚里士多德、康德的哲学。但即使他的策略有一定实用主义的解决问题的效用,也易陷入相对主义的谬误之中。

[关键词]普特南;本体论;伦理学;客观性

希拉里·普特南步入哲学研究领域已有半个多世纪,他的研究论题变化丰富并具有代表性。他的思想变化恰与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哲学思潮的转变相对应:早年以研究分析哲学和科学哲学而著称于世,但晚近的研究则转为伦理和政治等实践领域,尤其是伦理学问题。在伦理学问题的研究中,他并不向其他伦理学家那样关注善、正义、责任、义务等核心概念的分析,而是针对伦理学的整个学科基础提出了“无本体论的伦理学”(Ethics without Ontology)这一哲学命题,该命题的提出体现了普特南考察伦理学问题的独特视角,非常值得关注和讨论。

一、本体论在伦理学的误用

根据普特南的看法,“无本体论的伦理学”是这样一种主张:本体论对于伦理学来说是不必要的甚至是有害的,伦理学即便没有本体论的支撑,也具有客观性。把这一基本主张分解开来,“无本体论的伦理学”包涵两个基本论点:(a)伦理学不需要本体论,并且(b)伦理学具有客观性。这两个论点是否成立?这需要具体分析和考察普特南所给予的论证依据是否充足。

本体论对伦理学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传统哲学中,在伦理学中借助本体论用以解释“善”的做法极为常见。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善”无法说明自身,“什么是善”与“为何为善”是两类问题,伦理学主要研究“什么是善”,而本体论能解释“为何为善”。“善”需要更为基础的“本原”“本体”“存在”等范畴来确立自身,这就为本体论在伦理问题上的作用提出了可能。在哲学史上,本体论常常被看作“关于‘存在’的科学”,是形而上学的重要部分,甚至对有些哲学家来说它等同于形而上学。普特南也提到他在使用“本体论”与“形而上学”时经常将二者视为同义词。但是普特南反对传统哲学在伦理学中引入虚无缥缈的本体部分的做法,认为“(a)伦理学不需要本体论”,其主要理由在于:本体论既是不可靠的也不必要,不仅不能帮助解决伦理问题,反而会陷入种种谬误之中。普特南将这些谬误归结为两种类型:“膨胀式的”本体论和“紧缩式的”本体论。

“膨胀式的”本体论主张:本体论是伦理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最为典型的就是柏拉图的理式论(the Theory of Forms)。根据柏拉图的学说:“理式的存在,尤其是善的理式,解释了伦理价值和义务的存在。理式论声称告诉我们真正的好生活是什么以及真正的正义是什么(此外还有许多其他的东西)。”[1]17怀特海曾说过延续两千多年的西方哲学史都是柏拉图的注脚,如果从柏拉图理式论对伦理学基础的影响来看,怀特海的评价同样能够得到支持。譬如斯多葛学派要求人们的行动符合逻各斯;[2]119伊壁鸠鲁学派关于善的概念是以唯物主义为基础的;[2]102康德的善是以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死为基础。即便在20世纪的哲学中,膨胀式的本体论仍在发挥作用,譬如G·E·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宣称:伦理判断真正涉及的是善的、单一的、超感觉的性质,摩尔称之为一种“非自然”性质。“‘善’所意味着的,事实上是伦理学特有的惟一单纯的思想对象。”[3]依照摩尔的理论,善是感官不可见、不可探测的,也是无法分析的。“正如对于柏拉图主义者来说一样,我们通过一种对超感觉对象的特殊直觉(在摩尔的理论中,一种关于那种事态具有最多的善的直觉)确定正确的伦理判断。”[1]17-18虽然从柏拉图到摩尔,哲学表达的形式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在本体论意义上,二者都把善看作不可见、无法分析的,但却是可见和可分析事物的根本原因。正因为如此,普特南将他们都归为膨胀的本体论。

不可否认的是,传统形而上学关于善的本体论的理解是非常有教益的,它力图为善找到坚实可靠的基础,一旦找到了这个基础,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一些人、性格特征、行为或事态是善的,也可以将全部伦理现象、伦理难题、伦理命题,甚至全部价值问题还原为一个问题:善本体的在场或不在场。可是,普特南批评道:“伦理学中的许多种问题全都能还原为一个单独的问题,这个假设完全是未经辩明的。特定的膨胀的形而上学家为之欣喜若狂的这个观念也许将真理之光投射在一些问题上,但是在光圈之外的问题则典型地落入黑暗之中。”[1]19这种膨胀的本体论并非单独体现在伦理学上,也可以在很多其他知识领域发现类似的思路。比如,哲学中对于数学本性的形而上学解释、对于整个历史进程的形而上学解释(黑格尔),等等,可见这是哲学发展史上一个影响深远的形而上学倾向。

“紧缩式的”本体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还原论(reductionism),另一种是消解论(eliminationism)。还原论的本体论的表达式为:“A只不过是B”,譬如,“善只不过是快乐”“属性只不过是名称”。又譬如:“伦理陈述只不过是感受的表达”,等等。这样一来,善的问题就有可能直接转变成其他非伦理问题,快乐主义以“追求快乐、避免痛苦”为行为指南,但是,人的苦乐感受与道德价值相对应的观点是非常可疑的。康德着重批判了这一点。他指出:“尽自己之所能对人做好事,是每个人的责任。许多人很富于同情之心,……对在周围播撒快乐感到愉快……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这样的行为不论怎样合乎责任,不论多么值得称赞,都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4]也就是说,善不能简单还原为快乐、同情等形式,这在很多哲学家对快乐主义、功利主义、情感主义等流派的批评意见中详细呈现出来。

消解论的本体论类似于某种形式的唯名论的主张:不存在共相,只存在个别事物。消解论否定善本体的存在,看起来与膨胀式的本体论恰好相反。虽然膨胀式的本体论不能令人满意,但是这种消解论对善的否定、虚无化是有害无益的,因为它会彻底毁掉道德的基础。普特南认为哲学史上最典型的紧缩式本体论者就是德谟克利特和贝克莱。德谟克利特认为只存在原子和虚空,把物体、人的感觉、心灵等都还原为原子和虚空,这是典型的还原论的唯物主义形式;而贝克莱认为只存在精神和它们的观念,即心灵和它们的感觉,这是典型的消解论的唯心主义。当然,这两种哲学观念原本有极大的不同,但其共同点同样存在,这种共同性就导致了被普特南认定为“紧缩式”的本体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普特南认为,只要把伦理学建立在本体论上,就会陷入“膨胀论”或“紧缩论”的错误,因此,为了避免这些错误,伦理学可以考虑另外一种可能:不需要本体论的策略。那么,问题就变成了:伦理学借以依赖的基础既然不能从本体论哲学中获得,还将如何保证自身的客观性呢?

二、伦理学的客观性根据

伦理学放弃了本体论之后的直接后果就是丧失了善的客观性依据,不再有永恒本体支撑的永恒的道德,也就意味着不再有道德金规。那么,伦理学的客观性如何保障呢?对于普特南来说,伦理的客观性之所以可能,关键在于对“客观性”的实用主义解释。实用主义强调实践,把伦理学的客观性建立在解决实际生活问题的行动策略之中,而非抽象的道德规范之中。实用主义强调事实的价值蕴含,客观性不是独立于价值之外的形上的运思对象,而是内在于人有意义的活动之中。

普特南强调了伦理学的实践意义,认为伦理学的首要目标是解决实际生活中遇到的实践问题,而不是构造一个抽象的原则系统。为了阐明这一观点,普特南回复到古典实用主义的传统中,反对抽象的哲学系统论证,而给予人的生活实践特殊的关注。他认为,伦理学是一个互相联系的关注系统。“我将不会把‘伦理学’理解为一个原则系统的名称——尽管原则(例如,道德金规则,或它完善的继承者,绝对命令)的确是伦理学的一部分——而宁愿把它理解为一个互相联系的关注系统,在我看来,这些关注相互支持但也有局部的张力。”[1]22伦理学的功能不是得出普遍的原则,而是解决实践问题。这样看也有一定的道理,自古希腊以来,一直存在着将伦理学作为一门实践科学的传统,背离实践问题追求抽象原则并非伦理学的首要目的,而应以解决实际的道德难题为最终指向。亚里士多德在学科分类中把伦理学归为实践科学一类,认为掌握伦理学的关键在于身体力行,这样才能获得伦理智慧。

除此之外,普特南一直批判事实与价值二分的教条,反对把伦理学看作与事实无关的事业。事实与价值二分法问题对应着科学与伦理学的区分,普特南认为事实与价值、科学与伦理学完全是对应的关系。如果事实与价值二分是不成立的,那么科学与伦理学就没有本质区分。在早期著作中,普特南批判以往逻辑经验主义哲学把事实与价值完全分割开来的观念。依据逻辑经验主义的传统:科学建立在中性的事实判断基础上,中性事实是科学具有客观性的保障;但伦理学是价值判断,与事实无关,根本没有客观性。普特南发展了古典实用主义反对中性事实的看法,提出“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这一命题。事实是建立在文化基础上的,不能完全独立于价值而存在。在语言中,甚至每个语句结构、字词用法都渗透着价值因素。他认为:“这些元素都是由一个特定的文化所提供的,其出现和普遍存在解释了有关该文化,以及差不多每一文化的价值和兴趣的某些方面。”[5]科学往往被认为是事实判断构成的知识系统,而伦理学是价值判断构成的知识系统,既然事实与价值的二分陷于崩溃,那么,逻辑地得出科学与伦理学的区分将不复存在。在驳斥事实与价值二分的基础上,普特南论证了客观性并非依赖于本体意义上的“事实”。这样一来,与事实相对性的“客观性”不见了,只存在“合理的可接受性”。

普特南关于道德客观性的理解是建立在他对“客观性”的一般解释基础上的。马克·蒂蒙斯(Mark Timmons)在《普特南的道德客观性》一文中谈到:“普特南版本的道德客观性是基于他的一般客观性的看法基础上的,那么对实用主义实在论做一个简单的概述就是很有用处的。……既然没有关于世界的唯一的正确和完善描述,那么,普特南承认正确和恰当的多元描述。”[6]以往的哲学把客观性理解为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的真理属性,追寻客观性就是追求事实。但是“事实与价值二分”已经不能成立,并不存在什么“中性事实”,“古典实用主义者们在谈论‘真理’以及‘客观性’等问题时,实际上已经把旧的实在主义或实证主义所关注的人与对象相对应以及建立在这种对应基础上的中性事实撇在了一边。”[7]所以,真理不是对应于中性事实,而是一种“合理的可接受性”。 例如,我们使用任何一个词,不论是“有磁性的”这样的物理描述,还是“好的”“坏的”这样的价值描述都要涉及人们的历史,在历史文化的传统架构上,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一样,都是具有客观性的。这种对客观性的理解不仅仅适用于物理学等自然科学,也适用于伦理学等人文学科。

以上几点揭示了伦理学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从伦理学的发展历程来看,有些哲学家遗忘了伦理学的实践意义而追求绝对的伦理原则、伦理规范,以道义论伦理学抑或规则功利论这些典型的现代伦理学中都存在着这样的倾向,而有的以逻辑经验主义、摩尔等为典型的元伦理学则过于强调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对立,割裂了科学与伦理学的联系。伦理的客观性不是独立的问题,而是与“真理”的客观性相统一的。可以说,一个无价值的事物同样也无事实而言。

三、“无本体论的伦理学”得以可能的基础

除了重新定义了“客观性”之外,普特南还运用哲学史中实践哲学的思想资源,试图探寻出“无本体论的伦理学”的源泉和根据。他重新解读了亚里士多德、康德的实践哲学,更借鉴了古典实用主义关于真理的学说来为自己的观点作论证,从而说明“无本体论的伦理学”具有深厚的哲学根据和文化基础。

普特南的实践哲学回到亚里士多德的传统之中,对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作出了不同的解读。一般来看,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是普遍主义的,以《尼各马可伦理学》第十卷中的观点为例:只有一种人生是最值得赞美的,“合于努斯的生活对于人是最好的、最愉悦的,因为努斯最属于人”[8]。但普特南认为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并非如此,“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与这个问题有关,‘最值得赞美的人生的本性是什么?’……但我仍旧觉得,亚里士多德的将人类繁荣(幸福)作为‘灵魂——全部人类心灵和精神——一生依照美德的活动’的伟大定义,我认为它在今天和在两千多年前一样深刻。”[1]26也就是说,伦理学的核心在于关注人为何而活,如何才能过一种更好的生活,这样的看法不难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找到依据。不仅如此,在伦理学漫长的历史上处处可见相关的讨论。

普特南的实践哲学也引入了康德哲学的思维方式。德莫特·莫兰(Dermot Moran)在《希拉里·普特南和伊曼努尔·康德的两种“内在实在论”》一文中谈到:“普特南把康德解读为克服了固有的错误的二分法,甚至在康德提出的解决方案中发现一些闪烁的相对性概念。”[9]康德哲学在一定意义上属于普特南所批判的那种“膨胀的本体论”。但在承认这一点的同时,普特南又辩称:“这不是我想赞扬的一面,的确,我对膨胀的本体论的批判可以看作是秉承康德的精神,因为康德在伟大的现代哲学家中第一个宣称放弃如它‘在本质上’所是的那样描述世界的传统形而上学事业,也就是说,古代的——也是当代的——本体论事业。”[1]24普特南对康德的“绝对命令”作出了非普遍主义的解读,强调康德哲学的实践意义。“绝对命令(当然不是作为实践的指导——作为指导它几乎没有超越黄金法则——而是作为对伦理学是普遍的这个观念的一个有力陈述,即,在伦理学与减轻痛苦有关的情况下,它就与减轻所有人的痛苦有关,或者如果伦理学与实践的幸福有关,那它就和所有人的实践幸福有关,或者如果伦理学与实践的幸福有关,那它就和所有人的实践幸福有关)才是康德在道德哲学领域的伟大成就。”[1]25也就是说,普特南把康德的伦理学归结为追求实践幸福的研究。康德认可至善和幸福的重要性,不过,“绝对命令”毕竟是空洞的和形式化的。为了调和这一点,普特南尤其强调实用主义哲学的重要意义。

实用主义突出真理的实践性和可错性,针对伦理陈述亦是如此。古典实用主义以詹姆斯为代表,认为:“实用主义的方法主要是一个解决形而上学争论的方法,否则,争论就无尽无休。”[10]实用主义倡导具体性和对事实的接近,认为伦理陈述和数学等其他陈述类型是一样的,都是受人类活动的有效性影响而构成的反思形式。伦理陈述的真理性和客观性即为指导行动中体现的有效性。普特南继承古典实用主义观念,认为所有把伦理学还原为一种存在理论,或把伦理学建基于一种存在论、本体论之上的企图都是错误的。没有绝对“善”的道德原则,也没有绝对的“义务”,作出道德选择是根据实际的境遇和实践效果来确定的。

四、存在的问题

普特南基于实践哲学思想传统的资源为自己的观点作辩护,但在论证中主要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慎思。一是从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是否能理所应当地得出科学与伦理学界限的消失;二是实用主义多元论与相对主义有何区别。

从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是否能理所应当地得出科学与伦理学界限的消失呢?普特南对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批判是强有力的,在哲学领域早已形成其影响。他揭示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文化基础,消除了事实与价值二分的界限,但是能不能直接从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文化属性得出科学与伦理学具有同等的客观性呢?关于这个问题有待商榷。英国哲学家伯纳德·威廉姆斯在《伦理学与哲学的限度》和《笛卡尔:纯粹探究计划》中论及的看法与普特南不同。是否应为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二分的合理性作辩护,要看在承认二分法崩溃的前提下去追问科学与伦理学的界限是否消失了。威廉姆斯不否认伦理话语具有真值,他也不否认可能存在伦理知识。但他坚持伦理学与科学的区分,认为在伦理领域中,至少在高层次的一般原则中,不存在达成一致的希望,而在科学的探究中,从理想上说,应该存在朝向一个答案的会聚。“科学成功地向绝对概念会聚,这个会聚由‘事物(在任何情况下)实际如何’这个事实加以说明。”[11]在现实的学术研究活动中,科学家与伦理学家并不属于一个共同体,获得的知识形式和目标并不相同。与普特南的看法对比来看,还是威廉姆斯的观点更合理一些。

实用主义多元论与相对主义有何区别呢?普特南坚持一种实用主义多元论的主张。实用主义多元论不需要去寻找语言游戏背后的超验的客体,在语言运用的过程之中就能够实现语言游戏规则。为了解释实用主义多元论的主张,普特南还预设了社群的概念。伦理的客观性不能远离人群,“客观性”本身就预设了社群的概念。客观性就不是“我”的客观性,而只能是“我们”的客观性。对此詹姆斯早有论述:在一片只有一个人的道德荒野中,这个人觉得什么是好的,他就使其成为好的,但作为文化社群,个人意志需遵从于社会的价值规制。文化社群就成为伦理客观性的前提和保障。

当然,文化社群是多元化的存在,普特南提出一个比喻来说明他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他把伦理学比作一张有许多条腿的桌子。“我们都知道一张有许多腿的桌子当它所立的地面不平时会晃动,但这样的桌子是很难翻到的,这就是我对伦理学的看法:像一张有很多腿的桌子,它晃得厉害,但很难翻倒。”[1]28这个比喻虽然很鲜明地呈现了普特南所认为的客观性,但对于伦理学基础来说,实用主义多元论与相对主义之间是否存在不同就成为一个有待澄清的问题。斯鲁普和多兰认为:“普特南试图走一条居于相对主义和形而上学实在论之间的狭窄道路,这条道路结合了些许的相对性和健康的实在论,但是不会成为普特南所发现的那种通行的明确相对主义和形而上学实在论的样子。”[12]这可以说是极为中肯的意见了。普特南似乎并没有注意到自己的观点无法与相对主义划定界限。

结语

与纯粹的伦理学家不同,普特南具有把握当代哲学的宏观视野。伦理学的客观性问题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哲学问题,而是当代哲学诸领域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普特南在阐发伦理学问题时,试图论证“伦理学必须不能被等同为单独的一项人类关注或单独的一组概念”。这是在对当代哲学的总体评价基础上给出的看法。普特南运用分析哲学方法来阐明伦理学中的元问题,从中发现伦理学、数学等思维方式中的共同范式,他把事实与价值的二分观念视为共同范式的基础,从而把伦理学的本体论内容清除出去,再引入实用主义的解释方法,转换了问题的形式与内容,用多元论反对一元论、用生活实践反对抽象本体。普特南研究伦理问题的方法是很有特色的,作为以多变著称的哲学家,其论证过程中虽然存在一定的模糊和歧义,但这种永不停歇的探索精神是非常值得学习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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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Mark Timmons. Putnam’s Moral Objectivism[J]. Erkenntnis,1991,34(3):371-399.

[7]陈亚军.道德的客观性何以可能?——评普特南的道德客观性思想及其与逻辑实证主义的分歧[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6):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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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Dermot Moran. Hilary Putnam and Immanuel Kant: Two ‘Internal Realisits’? [J]. Synthese,2000,123(1):65-104.

[10][美]威谦·詹姆士.实用主义[M].陈羽纶,孙瑞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6.

[11][美]希拉里·普特南.重建哲学[M].杨玉成,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92.

[12]William Throop, Katheryn Doran. Putnam’s Realism and Relativity: an Uneasy Balance[J]. Erkenntnis, 1991,34(3):357-369.

〔责任编辑:杜娟〕

[中图分类号]B1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5-0046-05

[作者简介]刘伟(1977-),女,内蒙古通辽人,讲师,博士,从事科学实在论、实践哲学研究。

[收稿日期]2016-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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