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农村土地流转浅议
2016-02-26彭言根
彭言根
【摘 要】近年来,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农村土地流转随之加快,并呈规模化和多样化趋势,如何因势利导,引导农村土地合理有序流转、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已成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探讨了安徽省望江县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其对策。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制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近年来,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农村土地流转随之加快,并呈规模化和多样化趋势,如何因势利导,引导农村土地合理有序流转、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已成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1 望江县土地流转现状
望江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全县10个乡镇,129个行政村,农业人口57.5634万人,耕地面积75.866万亩。近年来,随着农村生产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渐从传统农业生产中摆脱出来,常年性地转移到城镇打工或从事二、三产业,由此腾出一大批闲置土地在村组农户之间自发或有序流转。据调查统计,到今年2月底全县耕地流转面积达33.6538万亩,占集体农用地总面积的35%,涉及全县的129个行政村,4.6186万农户,主要形式为转包、出租两种形式,面积分别为20.3538万亩和12.3745万亩,分别占总流转面积的60.48%和36.77%。其中流转期限1年的占15.3259万亩;流转期限2年的占3.1776万亩;流转期限3-5年的8.3392亩;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占6.8111亩。我县实行50亩以上规模经营的农户有1168户,经营的土地面积达27.7441万亩。这些流转面积都是流转双方之间自发进行的,只有少数镇、村在流转中参与了协调。
2 望江县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
现阶段,望江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尚处于农户自发和流转无序的状态,还存在流转行为不够规范,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矛盾纠纷较多,规模化经营程度偏低,流转土地使用效益不高等诸多因素,需引起我们的重视并不断加以解决。
2.1 部分群众存在三个疑虑
一是,对流转本身心存疑虑。一些群众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不清、情况不明,特别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不甚了解,担心流转后会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影响切身利益。特别是一些年纪较大的农民恋土情结严重,宁愿粗放经营,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二是,对流转价格存在疑虑。从全县流转的情况看,不同的乡镇、不同的地段、不同的经营模式,土地流转价格也不一样,有高有低。同时,国家对农村实行“一加一减”政策(增加涉农补助,减轻农民负担),农民承包地不用负担什么费用,还能获得一定的收益,加之土地流转市场日趋活跃,大家对土地租金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三是,对流转年限存在疑虑。农民流转承包地怕期限过长。期限长了,流转收益不好测算,特别是怕村组调整土地时吃亏,怕有流转纠纷;一些外出务工的农民担心找不到事情做,回乡后怕流出去的土地要不回来,没有地种,不愿将土地流转长时间。目前,农民承包的土地流转合同一般是一年一订,长的3-5年;村集体发包的土地期限一般在5年左右。而流转主体考虑到规模经营的稳定性,心理期限一般在10年以上,之间的差距较大。
2.2 流转主体存在四大困难
一是,集中连片流转难。目前大部分土地流转都是自发行为,涉及千家万户。这种情况下,一旦个别农户不愿意流转,规模经营就可能“流产”或受到影响。二是,基础设施建设难。尽管这几年骨干水利条件不断改善,但农田水利基础仍然薄弱,流转主体从事规模经营同样要“靠天吃饭”。他们有心改善农田基础设施,但由于承包期限短,没有稳定预期,不愿投入;或是因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没有能力或不敢投入。三是,贷款融资难。农业是个弱质产业,一方面,生产周期较长,比较效益低,回报见效慢;另一方面,流转主体从事规模经营前期投入较大,需要有足够的资金作为支撑。但是,因为缺乏有效抵押物,他们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影响了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四是,晾晒仓储难。水稻集中收割、脱粒后,因为没有足够面积的晒场晾晒,没有仓库储存,很容易霉变造成损失,很多流转主体只好将稻子尽快处理,直接卖给农业龙头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在价格上往往吃亏。这些在种植大户和农村经合组织中表现更为突出,对其发展影响尤甚。
2.3 地方政府存在三个不到位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乡镇、村干部普遍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成流转双方的经济行为。大家都知道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但因土地政策较敏感,且没有硬性指标要求,乡村两级对土地流转持谨慎态度,一般很少主动参与,即使参与也是流转主体找上门请他们出面协调工作。二是,政策引导不到位。近几年,县委、县政府鼓励发展各种形式的规模经营,也出台了一些激励政策,但工作导向还不够鲜明,既没有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又没有相应机构和人员管理,土地流转缺乏统一指导和监管,导致操作程序、合同管理不规范,容易引起纠纷。三是,流转服务不到位。主要表现为土地流转信息不畅,纠纷调解难。由于供需双方的信息不能及时沟通,许多农户有意流转土地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难以找到有流转意向的农户,造成转入转出两头难。发生纠纷时,没有专门管理服务机构调解、仲裁,特别是目前流转大多是私下行为,一旦产生纠纷,更是难以处理。
3 推动望江县土地流转的几点建议
通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推进望江县农村土地有序高效流转,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为发展方向,着力在政策引导、规范管理、延伸服务、优化环境等方面下功夫。
3.1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
一要,摆上位置。推进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建设必须经过的一道“坎”,是统筹城乡发展、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对全县发展具有牵动性作用。建议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该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三农”工作的重点,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核。二要,广泛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讲《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把土地流转政策和规模经营的好处宣传到村组、到农户,使他们消除误区、转变观念。三要,完善政策。按照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原则,尽快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和扶持政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价格、程序、管理和服务等作出指导性规定。对符合农业产业规划、达到一定面积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补,引导各类主体投资现代农业,发展高效农业、设施农业。
3.2 健全管理机制,规范流转行为
一要,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县、乡(镇)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级成立土地流转工作站,配备专门人员和力量,具体负责业务指导、流转服务、合同管理、纠纷仲裁、监督执行等方面的工作。建议将土地流转服务纳入为民服务全程代理范畴。二要,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在尊重群众意愿、保障流转双方利益的基础上,统一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合同签订,建立登记备案制度,探索实行风险保障金制度,推进土地流转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三要,建立信息网络,建议以村为单位收集土地流转信息并建立台帐,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在县政府网站开辟专栏即时发布土地流转供求信息,以解决农村土地流转信息不畅的问题。四要,全面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位”,尽快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让群众放心流转,同时也有利于村组进行土地调整,实行集中连片流转。同时允许村组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对土地集中流转地块上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可按照“就便、同质、等量”的原则,由村级组织给予承包地置换;对弃耕抛荒一年以上的承包地,可由村级组织给予流转。
3.3 提升服务水平,促进科学发展
在继续搞好政策、法律、信息、科技和生产环节服务的同时,注重研究解决土地流转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规模经营水平。一是,强化规划引导,完善制定县域农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布局,明确各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以规划引导土地流转,以流转促进规模经营,打造优势特色产业板块。二是,改善规模经营基础设施条件,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地方,在农田水利规划设计上要提供必要的服务,在项目立项上要优先支持。同时落实规模经营主体配套用地政策,对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合同规范、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各类经营主体,允许其按照经营面积的1-3%安排附属设施用地。三是,重视农产品流通环节服务,引导流转主体与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及时为他们提供农产品供求信息咨询服务,防止“谷贱伤农”。四是,优化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将流转主体纳入重点服务范围,允许有条件的流转主体开展信用合作,多渠道缓解融资难问题。五是,探索建立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财政补贴、商业保险政策,降低规模经营风险。特别要指出的是,目前望江县土地流转形式多样,但是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开展的规模经营不仅容易被群众接受,而且在资源整合、科技创新、产业提升上优势明显,代表着土地流转方向,要大力培育,给予重点扶持,引导农户以土地入股等方式走合作化、规模化经营道路,激励合作组织因地制宜开发经营优势特色农业、拓展生产加工领域,使其成为引领农民发展规模经营、建设现代农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六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体系建设,加大对乡镇、村仲裁人员的业务培训。
3.4 促进农民转移,创优流转环境
促进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关键在于转移农民、减少农民,拓展土地流转空间。一要,建立健全农民就业培训体系,整合各类培训资源,有针对性地加强技能培训,扩大培训覆盖面,提高培训实际效果,提升农民整体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二要,加强就业服务网络建设,及时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信息,多渠道拓宽就业渠道,引导农村劳动力平稳有序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农民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他们积极发展二三产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增加收入。三要,逐步推进户籍管理、社会保障、住房安居等配套制度改革,给予进城农民同等市民待遇,准许农民携带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和定居,并依法享有和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有的权利与义务,从根本上减轻他们对土地的依附,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他们永久性、实质性转移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OL].http://www.law-lib.com/,2002-8-2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OL].http://wcwy.ahxf.gov.cn/,2011-9-15.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OL].http://vip.chinalawinfo.com/.2005-6-17.
[责任编辑:杨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