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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中国农民启蒙的政治面相〔*〕
——以农民政治主体性崛起为中心的考察

2016-02-26李卫朝

学术界 2016年11期
关键词:农民工民主村民

○ 李卫朝, 郝 炜

(1.山西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山西 太谷 030801;2.山西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山西 太谷 030801)



新时期中国农民启蒙的政治面相〔*〕
——以农民政治主体性崛起为中心的考察

○ 李卫朝1, 郝 炜2

(1.山西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山西 太谷 030801;2.山西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山西 太谷 030801)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政治、城乡二元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以及农民政治参与意识、素质、能力的不断提高,中国农民的政治主体性迅猛崛起,先后经历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民的政治觉醒、村民自治与农民的政治参与、进城务工与农民的政治窘迫等几个阶段。一方面呈现了新时期农民启蒙的政治面相,另一方面透露着当前农民在政治参与、政治抗争等方面的窘迫感和无力感,折射出农民启蒙中推进政治认同、国家认同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因此,当前应该加速推进改革城乡二元体制、户籍制度等一系列歧视性制度和政策,在不断的政策、制度突破中实现农民的平等国民待遇,从而将农民从政治窘迫的羁绊中解脱出来,积极引导农民从激烈的政治抗争逐步走向政治认同,推动农民政治启蒙继续前行。

农民启蒙;政治主体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村民自治;进城务工

一、引 言

所谓“农民启蒙”,即是指农民在各种思想观念、政策体制等转换或转型的过程中,自身不断突破既有“成见”的束缚,从蒙昧的认知模式、价值观念中走出来,敢于自由运用自己的理性进行思考和批判,逐渐确立起自己的主体地位,从而对现代化形成正确认识,并努力投身其中享受现代化文明成果的过程。因之,农民启蒙的核心在于农民主体性的确立,农民的政治启蒙就在于农民政治主体性的确立。质言之,中国农民的政治启蒙就是要由传统的村民、臣民政治心理,依附、顺从的政治观念,消极的政治参与,转向现代的公民政治心理,追求自由平等的政治观念,积极的政治参与,具体呈现为一个由内而外的过程。

新时期〔1〕以来,我国经济、政治、城乡二元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极大地推动了农民的政治启蒙,促进了农民政治主体性的迅猛崛起。关于新时期里农民政治主体性发育的逻辑,国内学界目前形成了一个基本共识,即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为标志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促进了农民经济自主性的确立,而以村民自治制度确立为标志的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促进了农民政治自主性的确立。但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并不意味着农村政治民主的成熟或巩固,事实上,1990年代以来的村民自治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村民自治制度依然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同时,随着城乡二元体制的松动、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使得农民的政治处境更加复杂化。在这种背景下,农民政治主体性的发育突破了原先单一的农村地域,开始向城市辐射,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同时,中国的农民启蒙,尤其是政治启蒙,首先必须是农民个体理性的觉醒,即农民在大胆运用自身理性的基础上,确立自己的主体性人格,走出传统政治形态下那种个性被放逐、主体性被丧失的状态,然后才能真正确立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的精神和理念,在这种精神和理念的支撑下,才能真正从传统的村民、臣民政治心理走向现代的公民政治心理,从依附、顺从、只尽绝对义务而无相应权利的政治观念走向追求自由、平等、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政治观念,从传统消极的政治冷漠走向积极的政治参与。新时期以来,农民的政治启蒙在实践中集中体现为从消极的政治冷漠走向积极的政治参与,甚而出现了或积极或消极的社会抗争行为。于建嵘认为,新时期以来中国农民的社会抗争行为分为生存伦理、依势博弈和边界冲突等三个逻辑阶段。〔2〕生存伦理促使农民(工)的权利意识得以发育,生存愿望与权利意识共同构成农民(工)社会抗争行为的出发点;依势博弈是农民社会抗争行为的理性方式;边界冲突意味着农民(工)的社会抗争行为本身应当在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群体利益之间有一个边界,不能越出这个边界挑战国家权力和法律。

由是观之,考察新时期农民政治启蒙就应当有两种视角。第一种视角是制度视角,即通过考察农村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城乡二元体制来剖析制度与农民政治主体性之间的关系。第二种视角是行为视角,即通过考察农民(工)在不同时期表达自身利益、维护自身权利所采取的行为逻辑,挖掘农民政治主体性发育和发展的规律。为了清晰呈现新时期里农民启蒙的政治面相,亦即农民政治主体性崛起的历史变迁,我们拟从这两种视角出发予以梳理。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民的政治觉醒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变迁,改革开放之后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今天逐渐暴露出它的局限性,比如:生产规模效应下降、农田水利长年失修,个人主义盛行、宗法势力抬头、封建文化泛滥,甚至农民遭受村霸迫害、家园遭到某些地方政府和地产商强拆而无组织为其出面予以保护等等,而且由于社会改革高昂的回溯性成本给目前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带来桎梏。当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对此展开了分析和批评,甚至提出了:“所谓家庭承包制,本质上就是在中国历史上盛行了2000年之久的小农经济。”〔3〕我们无意于深究今天农业经济发展应该以何种组织结构进行改革,而是更想侧重于从农民政治主体性的角度探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从已掌握的文献资料来看,对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研究,从一开始学界就更多地将其界定为农民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认为是农民从农村掀起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浪潮,但是,正如有学者所提出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广大农民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自主精神的产物,调动了广大农民参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4〕因此,我们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还应该从农民政治启蒙的角度进行深入的分析。

当革命的热情逐渐被现实残酷的冷水浇灭之后,人民公社运动中造就的国家“政治公民”(其实质是狂热的“臣民”),开始冷静地思考如何吃饱肚子的现实问题,开始对一波又一波的政治运动表示怀疑和抗争。但是,现实中集体化的生产体制却成为农民能够吃饱肚子的“拦路虎”。为了铲除这一“拦路虎”,农民冒着生命危险按下血手印,开始偷偷在私底下打破集体化生产的束缚,“借地生产”“多分猪饲料地”等等充分体现农民智慧的各种想法在农村偷偷摸摸地展开,尽管这一过程在文学艺术作品中尤其是在影视剧中被刺激而紧张地展现出来的时候,是那样地令人啼笑皆非,那样令人心痛地兴奋,但是,这一偷偷摸摸的行为最终上升为国家意志,开始在全国普遍实行,真正打破了人民公社化的限制。尽管这一时期的农民还谈不上公民主体性的成熟,因为就农民自身而言,这种抗争不是一种有意识的政治行为,或者说根本不是从政治主体的角度进行的,而仅仅是从满足自身生活(吃饱肚子)的角度提出来的,因此勉强仅能称之为主体性的觉醒。然而无论如何,农民的这种无意识的抗争行为,却推动了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最起码农民在这场改革中获得了土地权利,获得了在土地上自由生产的权利;打破了“不服从者不得食”的人民公社模式,重新祭起了传统农民“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古老原则。

之所以说这种在现实中表现为公民不服从的抗争行为仅仅是农民政治主体性的觉醒,那是因为,除了为吃饱肚子抗争之外,农民还没有充分意识到自己作为国家公民的地位和应享有的权利,对于其它来自国家意志的各项政策仍然持一种“臣民”的服从心理。比如,“大檐帽”恐惧心理在这一时期仍然弥漫在广大农民中间。对于身穿制服、头顶大檐帽的上门催交公粮、计划生育罚款、乡助款等等各项名目的工作人员,农民往往持一种害怕和恐惧心理,要么是战战兢兢地顺从缴纳,要么是一种非暴力的公民不服从——大门紧锁!致使在当时农村流传着“人没熟狗熟了”的笑谈!这种中国农民式的公民不服从尽管还不是真正政治学意义上的公民不服从,但是,对于大檐帽式的权威已经提出了一种消极的抗争,这种消极的抗争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农民从国家“政治公民”或臣民向现代公民的转变,这一转变也充分体现了农民政治主体性的觉醒!

值得一提的是,在全国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也有一些村庄比如南街村、华西村等坚持走集体化经营的道路,这些村庄因此曾经红极一时,一段时间成为全国考察、模仿的对象,但是,批评的声音也不绝如缕,甚至有学者提出,中国农村的出路还需探索,但可以肯定的是,南街村并非一个理想的模式。单从农民政治主体性的角度而言,南街村的民主集中化模式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政治启蒙问题。当所有的村务都未有村民参与其中的时候,当所有的事物都是靠“有良心”的领导替民做主的时候,农民的民主意识和能力是不可能得到提高的。正如曹锦清在未能“入场”地参观南街村之后所感慨的那样:“一个真正的‘替民做主’者理应真心实意培育广大村民自我做主精神,一旦村民学会自我做主,便无需再替他们做主了。恰如一个小孩成熟到已会自己走路,何必再由父母抱着走呢?”〔5〕让农民学会自我做主、充分自主地行使他们的民主权利,这才是农民政治启蒙的根本要义。因为,民主的最大目的“不是在公民都合格后才实现民主,相反,民主是塑造合格公民的最好的方式。”〔6〕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中国农民式的抗争行为还表现在对传统政治权威的崇拜转移。人民公社化时期,农村的权威主要集中在村干部层面,因为他们直接掌控着“不服从者不得食”的政治权力,而当包干到户之后,这些原有的政治权威的光辉逐渐在农民头脑中消失了,农民的权威崇拜转向了致富能手,这种政治权威主义的衰落恰恰体现了农民政治主体性的觉醒!

如果按照行为视角来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试验与推广过程中,农民的抗争行为表征着农民从“政治公民”(实质上的臣民)向现代公民的转变,表征着农民政治主体意识的觉醒。这种觉醒具有以下的特点:第一,“为吃饱肚子”而采取的抗争行为开启了农民政治动机利益化的先河。尽管“为吃饱肚子”还只能仅仅算作是农民最基本的经济利益,尽管农民此时还未能作为真正的经济主体登场,但当市场经济疯狂席卷农村的时候,农民追求政治权利的动机都来自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和保护。第二,对原有政治权威的抛弃松动了农民对政治威权主义的盲目崇拜。第三,农民政治主体性的觉醒使农民陷于乡村传统秩序与现代法律程序相悖的尴尬境地,农村现实生活中的“秋菊”和“山杠爷”正遭受着这种煎熬。第四,农民政治主体性的觉醒阶段,农民对政治的理解仍然处于“臣民”的状态,对皇权意识的依赖,希望政府能够替民做主的观念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希望政府能够为自己讨个说法充分地说明了农民对现代政治所包含的自由精神、民主参与、法治信仰、平等地位等还未能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和认知。

而如果按照制度视角来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对农民政治主体性的发育具有重大意义。这种影响需要从两方面来认识,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了农民对土地的产权,而“农民由于确立了财产权的概念,就开始由对国家权力的恐惧和崇拜转向对自身权利的渴求和维护”,〔7〕农民在缴纳费税时必然会形成政治参与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经济上的民主并不必然导致政治上的民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并非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充要条件,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是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为农村政治民主的发育和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条件。另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市场逻辑引入农村,又可能导致农民专注于经济利益的获取,而对村级公共事务的态度却相对冷淡。〔8〕因此,农村政治民主的成长依然需要培育农民的公民意识,以及适应于民主政治的主体政治文化,例如,多元民主的政治认知观念、积极参与的政治心态模式和政治权利意识、法治理性的政治价值取向和独立自主的政治人格特征,等等。

三、村民自治与农民的政治参与

“村民自治”近些年来在学界一直是一个热点话题,绝大多数学者站在政府的立场,从政治学的角度探讨如何更好地推进村民自治,比如农民政治素质与村民自治、农民民主能力与村民自治、传统宗族家族势力与村民自治、宗教与村民自治、传统地方自治与村民自治等等,对这些问题的探究热烈而深入,极大地促进了现实中村民自治的推行与实施。但是,正如有研究所指出的:“中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是自上而下的建构,然而,这种建构能否得到落实并不取决于建构者的愿望。……而农民自身的政治价值观、政治需求和政治理性则是乡村民主政治能否实现的直接因素。”〔9〕因此,站在农民的立场,从农民政治启蒙的角度探讨村民自治的推进,应该是研究村民自治不可或缺的另一个主要方面,它直接决定着村民自治能否真正地得以落实。我们主要着眼于农民政治启蒙,立足于农民对推进村民自治的影响,探讨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农民政治主体性的提高。

自上世纪80年代初全国各地农民自发组织村民委员会,至1988年试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再到1998年正式颁布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稿)》,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政治生活的最大变化,经历了从民主原则到公民行为巨大的历史跨越。这十年,从农民政治启蒙的角度而言,是外部环境发挥作用的十年,或者说是为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创造有利宽松环境的十年。农民启蒙是一个凭借外在的理性启发农民内在的理性的过程,即启发、扩展农民自身的理性端倪,从而提升农民勇于运用自身理性的能力。这十年可以说是农民启蒙的主体对普遍政治理性的认知和探索过程,也是启蒙的主体启发、扩展农民自身的理性端倪,从而提升农民勇于运用自身理性追求自身政治权利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随着农民勇于运用理性能力的提升,开始打破传统的臣民心理和依附观念,对现代政治的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开始有所认知,对自身所享有的政治权利开始从模糊变得清晰起来。权利与义务对等意识的确立使农民的政治主体性逐渐成长起来。

如果说1988年至1998年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逐渐修订与完善的阶段,是村民自治逐渐探索与试验的阶段,是“草根民主”在神州大地的生根、发芽,那么,自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稿)》颁布之后,村民自治正式进入全国推广实施阶段,“草根民主”终于在神州大地上开花、结果,成为“黄土地上的政治革命”(周作翰、张英洪语)。以此类推,如果说前十年是开发农民政治理性端倪、引导农民大胆运用政治理性、培植农民政治主体性的过程,那么,自1998年开始,农民政治启蒙进入到农民自身运用理性开展村民自治的过程,农民的政治主体性开始真正得以彰显。同时,随着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小城镇建设等政策的推出,农民启蒙的外部政治环境进一步宽松,农民的政治主体性得以茁壮成长,开始从“明君清官”为民做主的臣民心理向自己当家作主转变。尽管这一转变过程是漫长而艰辛的,但毕竟是“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的第一步。因为村民自治明确地规定,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把干部的选任权交给村民;全面推进村级民主决策,把重大村务的决定权交给村民;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把日常村务的参与权交给村民;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监督,把对村干部的评议权和村务的知情权交给村民。这是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开始。但是,从拥有了民主的权利到真正实现当家作主还必须经过民主能力提高的过程,即农民政治参与能力的提高过程,而这种政治参与能力的提高,大抵取决于农民是否认识到自我的权益。

就农民方面而言,由于传统“臣民”政治心理和观念的影响,村民自治在实践中确实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阻碍和制约。但我们不得不承认,村民自治的逐步推进,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促进了农民从传统臣民政治心理和观念向现代政治公民心理和观念的转变,这就是农民政治启蒙的外部推动作用,或者说是农民政治启蒙的梯子。通过这架梯子,农民能够攀升到现代民主政治的高峰,并自由地欣赏民主政治的美景。这一攀升过程是曲折而艰辛的,受传统皇权政治观念的影响,村民自治中农民的政治参与往往会溢出既定的范围,表现为体制内参与与体制外参与的对抗。

在村民自治实施过程中,体制内政治参与主要指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乡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是农民按照乡镇政府依据中央制订的法律和政策提供的地方法规,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把自身的个体利益整合为村级集体利益,通过博弈使其与国家和地方利益达成一致,得到最有利于自身的经济政治利益,实现自治。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方面农民对自由经济的需求不断加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所摊派给农民的各种负担不断加重,造成了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加剧的趋势;再加上在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过程中各种不合规则的运行和操作,造成村民自治呈现出既远离地方政府的初衷,更远离农民经济利益和政治意图的尴尬局面,严重地挫伤了农民体制内政治参与的信心与热情,诱发农民走上了群体上访、暴力抗争等体制外的政治参与。有学者将这种体制外政治参与的原因归结为:村民制度外政治参与行为的社会文化背景,宗族势力重新抬头日益猖獗,政治运动造成的农村社会族群分裂的中远期影响,法律不完善、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得力,文化素质较低、政治素质不高,法治观念淡薄,部分村干部作风不正、为政不廉,地方恶势力兴风作浪等八个方面的原因,并认为这种体制外的政治参与是反时代、反组织、反社会、反经济的行为,应该采取各种对策对其进行消解。〔10〕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现代民主政治体制应该容忍公民的体制外政治参与,这种体制外政治参与不能一概而论地称之为是“反时代、反组织、反社会、反经济”的行为,虽然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农民的一些体制外参与的抗争行为,比如暴力围攻政府,属于违法行为,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但是,也有些体制外政治参与行为其实体现了农民政治参与意识的增强和政治主体性的提高。

当农民在现实政治参与中遭受不公正待遇时,自然会想到依靠更高一级的政府替自己做主,或者是采取传统小农的暴力抗争等。尽管这种农民自发的以国家的基本制度为依据,来对抗地方政府潜规则实际运行和操作的所谓体制外政治参与,〔11〕在一定程度上是受传统皇权观念的影响,仍然具有传统臣民的阴影,但是,这种抗争行为已然是在农民政治主体性得到提升之后的行为,是农民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抗争,具有了现代民主政治的色彩。同时,当前农民的体制外政治参与往往着眼于直接的经济利益,并在争取经济利益的过程中,逐渐强化了对政治权利与经济利益之间关系的认知,不自觉地会把追求政治权利和社会正义作为其体制外政治参与的真正目的。这进一步促进了农民政治主体性的提高:“农民维权活动也在改造农民自身,他们从依法维权中获得了政治体验,培养了其领导人的政治智慧,同时也在提升着农民整体的政治诉求。”〔12〕

但是,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农民应该是真正向往民主与自由的群体,这种体制外的政治参与作为消极的政治参与,是农民对村民自治所持的消极和冷漠态度的表现,是传统惯常的从体制外寻找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虽然这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彰显了农民政治主体性的提高,但毕竟这种不以积极的态度、“民主”的方式维护自己利益的方式,也恰恰证明了农民政治主体性还不是很成熟,还需要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过程中继续加以提升,使他们能够真正按照现代民主政治的方式、以国家公民的身份参与到政治事务中。

另外,在关注农民政治主体性提高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民对法律与社会的责任义务观念呈现出普遍性缺失的局面。尤其是2006年税费改革以来,在彻底消除农民负担的同时,也将农民作为公民对国家的责任义务一并弱化甚至消解了。朱明国认为,受税费制度改革、土地产权虚置及其市场收益分配不公、党群干群关系恶化、腐败现象、社会贫富差距、农民的底层心态与弱势社会心理等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农民群体整体性地缺失了对国家和社会所应该承担责任和义务的认识。〔13〕公民在享受政治权利的同时,应该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这是现代民主政治国家的显著特征。在中国传统中央专制集权的社会里,农民只有履行绝对义务而无相应的政治权利,但是当农民政治主体性逐步提高却还不成熟的时候,农民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还不是很明确,因此,在现实的政治参与中,挣脱了传统义务观念束缚的农民,只注重了对自身政治权利的追求与维护,却忽略了自身应该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农民的很多体制外参与都烙上了权利与义务相隔裂的痕迹:只想要权利,不愿尽责任和义务,成为他们政治抗争的原因。因此,作为农民政治启蒙的重要任务,在未来的时间里应该进一步培养农民的国家主体意识、权利和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合作意识、契约意识等公民意识,从而使农民能够以一个合格的国家公民身份积极地参与到政治中。

总之,从村民自治的探索与试验到村民自治的推广与实施,中国农民的农民政治主体性进一步茁壮成长,不论是体制内的政治参与还是体制外的政治参与,都在这一过程中见证了农民政治主体性的成长。换言之,村民自治与农民政治主体性的提高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村民自治的实施促进了农民政治主体性的提高;另一方面,农民政治主体性的提高又进一步推进了村民自治的具体落实。这个过程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农民政治参与动机的经济利益化进一步增强,农民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政治权利与自身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开始将现实中自身经济利益遭受侵害诉诸于政治的维权,希冀通过政治上的抗争维护自身的经济权益。第二,由于体制内政治参与渠道不畅、缺乏利益协调机制,以及受传统政治观念的影响,农民的政治维权往往溢出了体制内政治参与的渠道,开始流向体制外政治参与。第三,从传统只履行绝对义务的极端走向了只追求政治权利而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另一个极端,是农民政治主体性成长过程中出现的不和谐的声音,亟需得到纠正。第四,虽然农民政治主体性进一步茁壮成长,农民对现代民主政治所倡导的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逐渐有了认知和了解,但还未能深刻理解和真正把握,当农民背井离乡逃离土地进城务工,在对比了城乡的差别时,他们对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进一步加深了认识和理解,政治主体性也进一步得到提高。当然,这一时期与村民自治时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合。

四、进城务工与农民工的政治窘迫

农民工现象不仅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社会现象、经济现象,同时也是一种政治现象。从盲流到农民工再到进城务工人员,名称的转变不仅表征了中国政治体制的转型,而且彰显了农民逃离土地进城务工之后政治身份以及权利的转变。因此,从政治启蒙的角度审视农民进城务工这一现象,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出农民政治主体性的崛起。

当前,学界主要围绕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政治参与不足”“政治参与障碍”等问题展开调查和研究。一方面,这些研究主要探讨了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的过程中政治参与不足的问题及其对策,认为由于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及其政治素质不高,造成对政治的认识模糊,对民主与法制的认识不够,对自身应有的政治权利缺乏了解,对政治参与的内容和途径更是知之甚少,导致其在城市生活中政治参与热情不高、政治参与水平较低;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政治参与渠道不畅、组织依托缺失、政治参与平台偏少,致使农民工实际上处于一种城乡两不靠的“边缘化”状态;由于与政治参与相关的具体操作层面的法律制度滞后,已有的法律、法规、规章难以得到切实的贯彻和执行,不能适应像农民工这样的新社会阶层作为政治权利主体的新需要、新诉求;由于决策机制不完善,政治参与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致使处在社会分工底层的新生代农民工利益诉求无法上达,即使传到政府精英决策层也很有可能不被采纳;等等。因此,应该建立、健全农民工融入社会的相关制度,创建农民工政治利益表达机制,将农民工纳入既有的政治体系、有针对性地为他们有序政治参与提供物质保障,大力提高农民工自身的政治素质和政治参与能力,为农民工创造更多的有效政治参与的平台和利益表达的渠道等等。〔14〕另一方面,这些研究主要探讨了由于农民工流入城市,不能积极及时地参与到村民自治中给村民自治带来的障碍,指出,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是村民自治深化和提高质量的积极因素,但农民工政治参与的障碍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有效进行,因此,应该彻底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努力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化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提高维护农民工政治参与的认识;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农民工政治参与制度化、程序化;提高农民工政治参与的组织化程度;培养、提高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政治参与能力等等。〔15〕这些调查、研究主要站在农民工之外来探讨其政治参与的现状,及其如何从政府和农民工自身两个方面促进农民工政治参与的程度,主要着眼于推进现代政治体制改革和村民自治两个方面。这些研究可以说已颇富成效,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们无意于此狗尾续貂,而是想站在农民(工)自身的立场,探究他们在踏入城市生活的过程中,自身政治视野的扩大,政治认识的提高,政治素质和能力的提升,政治参与的积极性的增加,等等,从而确证在这一过程中农民(工)政治主体性的再次鹊起!正如有学者所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工的政治参与尽管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但其自身素质的提高,使得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正在经历从自发走向自觉的转变,即:从无意识参与走向有意识参与、从个体化参与走向组织化参与、从非制度化参与走向制度化参与、从政治参与的边缘走向政治参与的中心。〔16〕“从自发走向自觉”正表征着农民(工)政治主体性的崛起。我们正是沿着这样的思路进行探讨。

第一,挣脱身份束缚、逃离土地、进城务工的农民进一步扩展了自己的政治视野。原来局限在农村社会范围内的农民,随着经济政治体制的转型,逐渐突破了传统的臣民观念,增强了自身的政治意识、政治效能感以及政治参与的主动性,但这毕竟还是在农村社会范围内,还只是进行了纵向比较的基础上的一种主体性的崛起,而在横向的层面上农民对同时期的城市人的政治态势的认识还是比较遥远而模糊的,或者说,还未能真切地体会到在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民自身享受政治权利的不平等。当农民进入城市,在艰难地融入城市生活的过程中才充分地体会到了身份、户籍制度等带给自己的政治上的不平等,“过上城里人一样的日子”,不仅是农民追求自身经济物质生活提高的一个目标,其实还包含了追求享受与城市人一样的政治权益的呐喊!比如享受与城市人一样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子女教育等社会保障服务。这一切都得益于农民进入城市之后工作环境的改变、社会关系的扩大、合作机会的增加等,从而跳出了传统的“熟人社会”的限制,扩大了农民的政治视野。

第二,伴随着对城市工作、生活了解的加深,进城务工的农民对于现代民主政治的认识进一步走向深入。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这些现代民主政治的内容对于传统农民而言是陌生的,虽然随着农村社会体制的转型,农民开始接触和了解这些内容,但限于农村社会的闭塞环境,这种接触和了解只能是肤浅的,还远远未能真正理解其中真义。但是,随着农民踏入城市,他们的工作、生活范围、环境的改变,尤其是在对比城市人的工作、生活的过程中,他们逐渐摆脱传统政治观念的束缚,开始加深对于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现代民主政治的认识。比如“大檐帽”恐惧心理的淡化乃至消退,正是基于他们对于现代民主政治的深化认识。“大檐帽”恐惧心理根本就源自于传统专制政治的高压,源自于农民对自身所应该享有的自由权的无知,源自于长期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固化认知等,而当他们逐渐将自由、平等作为他们政治追求的目标时,他们才意识到“大檐帽”不仅仅是对他们的统治,还应该为他们服务,维护他们的经济政治权益。从对“大檐帽”的恐惧到形成“大草帽”的亲切,证明了进城务工的农民对现代民主政治认知的深化。虽然有学者经调查指出,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在政治规则的取向方面缺乏正确的认识,在城市遇到困难时,通常会向“朋友、熟人”“同乡”和“家人、亲戚”求助,比例分别为57.2%、47.9%和40.4%,而选择求助法律的仅占10.4%。〔17〕但是,反向观之,我们毕竟看到还有占10.4%的农民工能够求助于法律,这恰恰是他们政治认知深化的结果。

第三,随着进城务工农民政治视野的扩大和政治认知的加深,他们的政治素质和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阿尔蒙德和维巴在《公民文化》中指出:“民主的能力,与拥有关于政治问题和政治过程的有效信息,与运用这些信息分析问题并提出影响决策看法的能力,有着密切的关系。”〔18〕他们认为个体的职业阶层越高,工作领域参与的机会越多,其主观政治能力就越高。农民进城务工后,他们便转身成为没有工人身份的“工人”,虽然他们的身份依然是农民,但是他们已从原来的农业生产转向了工业生产,在工作当中参与意见的机会相比在农村时要多得多,并且他们获得了比在农村时更多的“关于政治问题和政治过程的有效信息”,并在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中提高了自身运用这些政治信息进行分析问题提出意见的能力。从2008年3位农民工人大代表进入人民大会堂代表农民(工)建言献策,到2013年31位农民工人大代表的认真履职,一方面说明了政府对农民工的政治权利的重视,其实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农民工政治素质和能力的提高——能够进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真提交议案正是他们政治素质和能力提高的证明!当农民作为一个“臣民”,他不会影响政府的决策,只是希望在决策制定后自己能够得到适当的待遇;当农民作为一个“臣民”,他只知道法律是必须遵守的,如果说他有能力,那是指他知道法律,知道自己必须做什么。但当农民在具有“臣民”美德(遵守法律、忠诚于国家)之后还明确自己应该参与政策的制定并能够参与政策的制定,那他就从“臣民”进步为现代政治公民!

第四,随着进城务工农民政治能力和素质的提高,他们开始变得更加积极地关心政治、讨论政治,并对自己作为政策参与者的角色感到满意,对自己积极地参与政治抱有信心。“有自信的公民往往是民主的公民。他不仅认为自己能够参与,也认为其他人应当参与。而且,他不仅认为自己有能力参与政治,他还会比其他人更积极。也许最重要的是,有自信的公民往往也是更满意和更忠诚的公民。”〔19〕除了能够有代表自身权益的农民工代表参与政府的决策之外,进城务工的农民也开始在自己所在的工作单位和社区积极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虽然有调查数据表明,相对于城市工人,农民工表现出较低的社会参与性,较高的权威服从,〔20〕只有9.8%的人认为自己给街道社区提意见是有效的,44.8%的人认为“作用不大”。在政治输入输出取向方面,“想当,并会积极争取”当工作地所在社区的居委会干部的农民工只占26.7%,“想当但不合算”的比例占27.6%,〔21〕但是,反向观之,我们高兴地看到已经开始有一部分进城务工的农民能够给自己所在街道社区提意见,这就表明他们已经开始积极地参与到现实政治实践中了。同时,现实中还有大量的进城务工农民在自身权益遭遇侵害时,他们能够依据法律积极地进行维权活动。伴随着这样的维权活动,进城务工农民开始转变臣民角色,成长为现代的政治公民。当然,在现阶段,进城务工农民的政治参与还存在大量的溢出制度之外的政治参与(非制度性参与),这主要是因为在进城务工农民参与政治的过程中,一方面存在自身对现代政治文化认知的滞后与短缺,以及中国城乡发展的特殊逻辑下农民工对自身身份的模糊认同,另一方面则在于中国城市现代化发展的本位主义意识形态对农民工的抗拒。但这应该只是农民向现代政治公民转变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已。

另外,虽然农民进城务工的外出流动在客观上造成了其对农村选举和村民自治事务缺乏关心,表现为消极抵制性政治参与,不利于所在乡村的村民自治,有学者撰文指出,进城务工农民“更多地将回乡参与村民自治和村民委员会选举等农村政治事务视为一种负担,并且对这些事物表现出一种冷漠”〔22〕,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现实中也曾多次出现进城务工农民集体包机回乡参加村委会选举的事例,这就说明了已经有一部分进城务工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已经将回乡参加选举行使自身政治权利和履行参与义务置于返乡误工导致的经济利益之上,这是农民向公民转变的重要进步!因为按照阿尔蒙德的观点,“公民是指能够参与管理他所在政治体系的人”,农民回乡参加选举就是参与到村民自治的体系中。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当这些进城务工农民回乡参加选举以及在他们年节回乡的时候,他们逐渐开阔的政治视野、加深的政治认识、提高的政治素质和能力、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也会感染到所在乡村的农民,会积极地影响当地农民政治主体性的提高。

五、结论与讨论

综观新时期农民政治启蒙的历史变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赋予了农民在经济领域的自主权,村民自治制度激发了农民在政治参与中的积极性,进城务工扩展了农民在社会领域追求政治权利的视野。不可否认,农民的政治主体性已经有了相当大的提高,已经由个体农民(公民)转向社会农民(公民)进而逐步走向政治农民(公民),但是,离现代公民的标准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农民还没能成长为现代民主政治中的有声话筒,还没有真正拥有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还未能真正站在国家的政治舞台上。新时期以来,中国农民已经从对物质匮乏的恐惧转移到对社会公平正义匮乏的恐惧,从对物质的追求上升到对权利的追求,农民的政治意识、维权意识、法治意识等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彻底地摆脱几千年形成的传统“臣民”观念的束缚,真正形成现代公民观念,却又是何其艰难,还需要漫长的路要走。因此,当前还亟需继续推动农民政治启蒙。而文章考察农民主体性的两个视角——制度视角和行为视角——在此就转换为推动农民政治启蒙的两个着力点。

一方面,政府应该加速推进改革城乡二元体制、户籍制度等一系列歧视性制度和政策,从政策和制度的层面赋予农民更多的自由权利,在不断的政策、制度突破中实现农民的平等国民待遇,从而将农民从土地的羁绊、农村的限制中解脱出来,真正站在国家政治舞台上,发出自己阶层的声音。当前,从中央政府而言,在着力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逐步推进的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确权等举措,越来越多地赋予了农民更多的自由权,这无疑对于推动农民启蒙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是,在各级地方政府贯彻落实这些政策措施的过程中,却由于还执守着传统的官老爷意识,在阻碍了各项惠农政策措施落实的同时,也妨害了农民启蒙的推进。比如,在土地确权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会担心,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后,农民的维权意识也会逐渐加强,会更加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会导致政府的征地工作不能够正常进行。这种心态的存在,致使土地确权工作不能正常顺利地进行,农民的权利也就不能如期地获得。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官员转变思想观念,进行自我启蒙,将成为农民政治启蒙道路上必须逾越的一个鸿沟!

另一方面,农民应该继续提高自身的政治效能感、政治素质和能力以及参与政治的积极性,提升政治主体性。新时期以来,当农民的生存理性不断由生理、生命意义跃升为生活、社会意义,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他们在政治上的追求也应该、也必然会从激烈的抗争不断走向政治认同,这就构成了农民政治启蒙的未来走向。因为“当农民能够作为一个平等的国民存在,他们更多的是对国家的认同而不是一味的反抗”。从一味的抗争到国家的认同,其实所依赖的就是农民政治启蒙。

总之,不论是从政策、制度的改革,还是从农民自身政治主体性的提升,农民启蒙都还要经历更长时间的跋涉,但毕竟农民已经走在政治启蒙的路上,走在向现代政治公民迈进的路上!只要农民与政府、社会内外两方面合力,则农民政治启蒙还是值得我们期待的。

注释:

〔1〕关于“新时期”的界定,目前在理论界、思想界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公案。我们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现现代化的这一历史转型时期统称之为“新时期”。

〔2〕于建嵘认为,生存伦理是指离开农村的进城务工人员,由于在就业、社会福利等诸多方面受到的歧视,为了求得生存所进行的社会抗争的意识和行为。依势博弈是农民社会抗争的行为方式不断理性化的表现,例如利用对弱者的社会认知来获得同情,从而在平等的法律面前争得社会道义上的支持。边界冲突意味着农民(工)的社会抗争行为和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表达行为一样,本身应当有一个边界。具体参见于建嵘:《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7-13页。

〔3〕王剑锋、邓宏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绩效、影响与变迁机制辨析》,《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1期。

〔4〕戴安林:《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发展农村民主政治所作的贡献》,《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5期。

〔5〕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增补本)》,上海文艺出版社,2013年,第74页。

〔6〕浦兴祖、洪涛主编:《西方政治学说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7页。

〔7〕张旭光:《财产权、经济自由决策权与村级民主》,《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8〕刘伟、王子宽等:《浅析经济因素对村级民主建设的影响》,《中国农村观察》1999年第4期。

〔9〕〔11〕管爱华:《当代中国农民的政治价值观与乡村民主政治》,《探索与争鸣》2005年第3期。

〔10〕孙德厚:《村民制度外政治参与行为是我国农村政治、经济体制改革重要课题》,《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2期。

〔12〕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活动与政治》,2003年12月4日在美国哈佛大学的演讲,刊于《燕南评论》。

〔13〕朱明国:《变迁与重构:农民社会责任义务体系》,《学术研究》2013年第12期。

〔14〕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参见:胡艳辉:《农民工城市融入:基于政治意识与行为的维度》,《求索》2014年第1期;钟枢:《新生代农民工政治参与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探索与争鸣》2013年第9期;吴琦:《农民工政治参与:制度化与非制度化方式的偏好和选择》,《广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龚志伟:《论农民工城市政治参与的非正式制度约束》,《学术交流》2010年第10期;张胜利、孙良:《农民工政治参与的现状及对社会稳定的挑战》,《中国青年研究》2008年第7期;等等。

〔15〕何晓红:《村民自治背景下农民工政治参与的缺失与强化》,《政治学研究》2009年第1期;等等。

〔16〕汪勇:《从自发走向自觉:农民工政治参与的嬗变》,《中国青年研究》2008年第7期。

〔17〕徐增阳、黄辉祥:《武汉市农民工政治参与状况调查》,《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6期。

〔18〕〔19〕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度》,张明澍译,商务印书馆、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60、211页。

〔20〕李培林、李炜:《农民工在中国转型中的经济地位和社会态度》,《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3期。

〔21〕邓秀华:《长沙、广州两市农民工政治参与问卷调查分析》,《政治学研究》2009年第2期。

〔22〕邓秀华:《农民工政治参与的主要类型分析》,《江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责任编辑:刘姝媛〕

李卫朝,山西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与农民启蒙研究;郝炜,政治学博士,山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农村基层治理研究。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新时期中国农民启蒙研究”(项目编号:12CZX081)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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