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涛慕思·博格的罗尔斯批判
——一种全球正义的视角

2016-02-26李望根

学术交流 2016年6期
关键词:博格罗尔斯个人主义

李望根

(华东师范大学 政治学系, 上海 200062)

涛慕思·博格的罗尔斯批判

——一种全球正义的视角

李望根

(华东师范大学 政治学系, 上海 200062)

[摘要]涛慕思·博格是当代政治哲学领域推动全球正义研究的重要代表人物。他以对罗尔斯的批判为基础,发展了一套独特的全球正义理论,因而对罗尔斯的批判构成了他的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罗尔斯晚年的《万民法》没有采用《正义论》中的两个正义原则,尤其没有考虑国际不平等。相反,博格批判了罗尔斯理论的不连贯性,认为《正义论》的正义原则可以应用于国际领域,用来调节国际不平等。因而,博格的全球正义理论是一种基于世界主义立场的理论,当然也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些缺陷。

[关键词]涛慕思·博格;罗尔斯;全球正义;个人主义

罗尔斯无疑是当代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对当代政治哲学具有持续性的影响。他的经典著作《正义论》的出版构成了一个重大事件,正是在《正义论》里他发展了一套适用于国内社会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论,作为政治价值与规范来规约社会的基本结构。在晚年,罗尔斯又完成了《万民法》,将他的理论延伸至国际关系领域,用于处理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就理论连贯性而言,《万民法》中的国际正义观表现出较大的理论转向。这种转向使得众多的学者批评罗尔斯,他的学生涛慕思·博格即为其中之一。与罗尔斯的国际正义不同,涛慕思·博格发展了一套自己的全球正义理论。罗尔斯在《万民法》中虽然声称要建立一个现实主义的乌托邦,然而并没有回答全球正义的性质、正义的全球秩序之类的大问题,仅仅处理了自由主义国家应采取何种外交政策、自由主义社会与非自由主义社会如何相处等问题,拒绝把国内的正义原则应用于国际领域。[1]涛慕思·博格不满意于罗尔斯的这一立场,旨在论证罗尔斯为国内社会所建构的正义原则同样可在国际领域适用,可以扩展为全球正义。他的观点与罗尔斯的国际正义论观点的分歧由来已久,而且是根本性的。[2]237涛慕思·博格基本认同罗尔斯《正义论》的正义观,并以之为基础批判《万民法》的国际正义观,在罗尔斯的批判者中显得独具一格。

一、纯粹承受者导向的正义标准

博格的博士论文即以罗尔斯为研究对象,他深信罗尔斯理论的正确性。[3]他在论文中就该理论的全球推广应用进行了阐述,并与罗尔斯不断进行相关的论辩。直到十多年后,他确信罗尔斯的理论存在一定的问题。罗尔斯的理论表达了一种博格所称的“纯粹承受者导向的正义标准”,这恰恰是博格所不能同意的。[4]2他在多篇论文中批判了罗尔斯的纯粹承受者导向的进路,提出一种替代性的关系性正义观,而这一进路将直接关系到博格思考全球正义的方式。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声称他的目标是确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理论来取代传统的功利主义。[5]18这也就意味着他反对后果论,支持义务论,然而他事实上真的反对后果主义吗?这一点在学者中激起了广泛的争论。[6]至少在部分学者看来不是这样。博格认为罗尔斯的“纯粹承受者导向的正义标准”采用了一种广泛意义上的后果主义的道德评价方式看待个人福利,这与功利主义有共通之处。

博格所谓的“纯粹承受者导向的正义标准”包括了三个要素。第一个要素是后果主义。这种道德标准依据效果或后果来评判一项行为、方案或者制度。如果一项制度安排比起其它的候选项在落实后会产生更佳的效果,那么它将受到后果主义标准的青睐。第二个要素是人本主义。人本主义意味着它关注行为、方案或制度等对人产生的影响,这些被评判对象只有在更有利于人时才是更可取的。第三个要素是规范个人主义。它强调关注个体的人,而且是终其一生的人。因此规范个人主义关注行为、方案或制度等被评判对象对每个个体生命的影响与作用。当然,社区、部落、种族、民族或国家等人群共同体也会有自己的利益与需求,然而它们并不具有根本的道德重要性,而只有派生性的价值。人类个体的利益才是根本性的,团体利益只有在个体认同它们时才显得重要。[4]46“纯粹承受者导向的正义标准”结合了以上三个要素。这种道德标准根据行为、方案或制度等被评判对象对个体的影响来对其进行排序,某项制度安排如果可以更好地促进人类个体的利益,它将会被优先选择。博格反对这种唯承受者论,是因为它只关心被评判对象(如一项制度安排)给承受者所造成的最终利益得失,而把其他的信息排除在外不予考虑。“唯承受者论仅考虑承受者受到多大程度的影响,而没有考虑承受者如何被对待;唯承受者论仅考虑承受者获得多少利益,承担多少不利,而忽视了这些利益或不利在因果链上到达承受者身上的方式。”[7]1742在博格看来,承受者如何被对待、如何受到影响是至关重要的。行为者施加影响而导致一件事情发生与行为者没有阻止而导致一件事情发生,这两者之间有着重要的差别,而这种差别常常遭到我们的忽略。举例而言,美国在遭受了“9·11”恐怖袭击之后,为了确保国土安全,开始对国内公民实施更严格的安检措施。即便这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基本自由,然而它大大降低了可能的刑事犯罪率,从而确保了更大范围的公民基本自由。只要严格安检所导致的自由损失不大于因缺乏此类措施而可能产生的自由损失,那么唯承受者论倾向于两害相权取其轻,更愿意施行严格安检措施。罗尔斯在论述作为国内正义论第一原则的平等自由权时明确指出,“如果公共秩序的解体会危害每个人的自由,而且如果限制良心自由是避免公共秩序解体的惟一方式,那么国家就可以限制公民的良心自由”[5]187,“当那些具包容精神者真心而理性地相信自己的安全、自由制度受到极端不包容分子的威胁,已经岌岌可危时,他们可以限制那些不包容分子的自由”[5]193。罗尔斯的唯承受者论在这些表述中显露无遗,这种倾向在博格看来有着严重的缺陷。承受者在罗尔斯那里只关心基本自由的损失程度,而不关心这些自由是以何种方式遭到损失的,不管它们是由于政府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还是由于没有有效地预防犯罪而受到侵犯的。由于处于同一个政治共同体之内,我们制定并维持着社会基本制度,使彼此都受到约束。那么,政府通过法令政策造成的伤害比起政府没有防止的同等伤害是更大的恶,因此消除这种恶具有更大的道德重要性。所以博格认为“唯承受者论只反映了承受者身份的观点,而忽视了公民身份的观点”,社会正义需要平衡这两种观点。[2]220

罗尔斯的国际正义论也受到唯承受者论的影响。他在《万民法》中并没有给予国际经济正义足够的重视,仅仅给出了一些规范国际关系的传统国际法原则。[8]79通过批判唯承受者论,博格进而指出这一进路可能导致我们在国际经济正义上的错误认知,关系性的正义观将是更有前途的方案。“作为规则的施加者,我们倾向于认为,我们藉着那些规则去施加于他人身上的伤害,与我们的规则没能防止或者没能减轻的类似伤害相比,前者具有更大的道德重要性。”[2]483如果我们考虑到国际社会中贫困发生的因果链,将促使我们实施更大程度的国际经济正义,改革当前不合理的全球制度秩序。

博格以健康公正的论题来阐明他的主张。贫困与健康不良关系密切,它通常是健康不良的最重要因素。当前世界不平等极为严重,世界贫困触目惊心,这种状况受到极为复杂的因素的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会影响收入的分配,国内腐败的政治制度也可能导致持续贫困的存在。除了国内因素,国际制度与第三世界的贫困状况脱不了干系,有时甚至通过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政策而间接地造成贫困。例如,在目前的WTO框架下,发达国家由于居于优势地位,在贸易谈判中往往向第三世界的弱小国家强加不平等的条约与协定,这些条约与协定加剧了各国间的经济不平等。因此,发达国家所参与维持的全球制度对世界贫困的持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造成了第三世界的健康不良状况。根据博格的分析,就预防或减轻医疗状况而言,受影响的人(病人)获得多大的利益固然重要,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医疗状况是如何发生的、我们是否导致了这种医疗状况的存在。这意味着需要把关系性的因素考虑在内。在没有造成本国的医疗状况的前提下,如果我们维持的全球制度导致了外国医疗状况的发生,那么缓解与减轻外国人的医疗状况无疑具有更大的道德重要性。现实情形恰恰如此,全球制度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第三世界的持续贫困,促成了这些地区医疗状况的发生。从关系性正义观的视角出发,我们必须注意到发展中国家贫困的外部根源,从而把全球经济正义的关切提高到应有的地位。毕竟,世界贫困人口的现状与作为全球制度的维护者和参与者的发达国家有直接的关系。

二、非平等主义的万民法

罗尔斯的国内正义观内含三部分平等主义分配正义原则。“其中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5]237依据这些社会正义之公共标准,我们得以评判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是否公正合理。在国际正义问题上,他却没有考虑这些平等主义分配正义原则,特别是拒绝采纳与国家之间社会经济不平等有关的一种全球范围的差别原则。基于国际政治经济的高度依赖这一事实,博格认为以上三种平等主义关切在全球范围内仍然是适当的。针对罗尔斯对国际差别原则的否定,他特别论证说,一种全球正义的标准必须考虑国家之间的社会经济不平等。[9]

在向国际领域扩展正义理论时,罗尔斯使用了两次原初地位的设置,采用了一种两阶段的扩展策略,先在各个国家内部就正义的公共标准达成一致使之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然后代表各国人民的各方就处理国家间关系形成一些条约与协议。最终,罗尔斯认为,各自由民主社会将采纳如下八条原则来约束、调节彼此间的关系。这些原则有各人民自由且独立,并且尊重其他人民的自由独立;各人民要遵守协议与承诺;各人民平等,它们签订那些约束它们的协议;各人民要互不干涉;各人民有自卫权,但仅止于自卫时才可发动战争;各人民要尊重人权;各人民在进行战争行为时要遵守特定的限制;对于那些处于不利状况、无法建立一个合宜或正义的政治社会制度的其他人民,各人民负有一种援助责任。[8]79这一系列原则是罗尔斯用来规范国家关系的万民法。与传统国际法原则相差无几的万民法是这样推导出来的:原初地位下第二次会议的各方是各人民的代表,他们关心各自国家的根本利益,而这种根本利益由在原初状态下第一次会议所选择出来的自由主义正义观念来界定,他们作为理性的代表根据恰当的理由制定万民法;与各国国内正义观吻合的万民法尽管各不相同,但各国人民仍会在万民法上取得一致。[8]74-77事实上,罗尔斯并没有进行严格推导,只是罗列出一些国际法原则,并说自由人民和合宜的等级制人民都会遵守它们。

博格对罗尔斯的这一推理过程进行了概括:每个代表所代表的人民只关心自己的社会如何按照自由主义的正义被架构,因此他们会采纳不具任何平等主义要素的万民法。罗尔斯对代表们的规定是他们只关心此事,因而他断定只关心此事的代表们会采纳万民法。博格既反对这样的规定,也反对这样的断定。[10]208就罗尔斯这一规定而言,它反映了罗尔斯的国内正义观与国际正义观的不一致,一个合理的替代方案是“每个代表都假定被代表的人民的终极利益不仅在于国内制度的正义性,而且在于成员的福祉(要超过使正义的国内制度得以可能的福祉底限)”。[10]208罗尔斯的国际正义观假定维持一个正义的国内制度本身就是终极目的,只要达到这一底线要求即可,任何提高个体成员生活标准的要求都是不必要的。他的国内正义观将个人视为道德关怀的终极单位,正义的国内制度远远不是终极目的,它最终指向个人福祉。因原初地位的代表们关心被代表者的个人福祉,他们才在正义的国内制度方面达成共识。在原初状态的两次会议中,第一次会议的各方代表国内社会的个体成员制定适当的正义原则来规范国内的基本制度,第二次会议的各方代表各个社会去制定万民法。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指出被代表者具有三种高阶利益:发展和运用正义感的能力、发展和运用善观念的能力以及成功地落实自己所选定的特定善观念。[11]由于代表们关切这些高阶利益,他们才关切一个正义的国内制度;在制定万民法时,他们也应关切即将制定出来的万民法是否能够最好地促进那些高阶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代表们不仅关心正义的国内制度对委托人生活前景的影响,而且关心全球范围内如社会贫富差距等对个人生活前景的影响。所以,博格认为,全球原初状态下制定万民法的代表们更应被看作是个人的代言人,他们的关切不应局限于国内的正义制度,更应关切生活于其中的个人,关切各个社会中的个人福祉,如个人对食物、健康、医疗等的愿望与追求。

博格说即便上述罗尔斯的规定能够成立,原初地位下第二次会议的代表们也不会选择万民法。而博格认为罗尔斯之所以断定代表们会选择不具有平等主义因素的万民法,是因为他假设全球经济秩序的自由放任制度是一种自然、中性的分配方式。[2]201对于罗尔斯而言,全球差别原则是一项过强的原则,非自由主义社会未必会同意。这项原则意味着从他人所有物取走一部分予以再分配,再分配越多,它的要求也越高。罗尔斯对国内差别原则与全球差别原则也表现出明显的不一致。诺奇克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将差别原则看作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原则,它必然要求不断进行再分配。维持再分配需要对天赋较高者征税,这被他看作是强迫劳动。一种自由达到的持有状态不会符合任何既定的模式,因而是一种自然的分配。[12]罗尔斯自然不会认可这种批判,无论是差别原则的分配方式还是诺奇克所谓自然的分配方式,都是无数种经济配置方式中的一种。任何分配方式都没有优先的特权,差别原则也就不是一种在自然的分配方式的基础之上的再分配原则。虽然差别原则在现实中没有得以实施,但它和其他分配原则一样都是要确定利益与负担的分配方式。如果说差别原则对天赋较高者不利,那么自由放任原则对天赋较低者同样不利。在涉及全球差别原则时,罗尔斯似乎采取了诺奇克式的处理方式,将全球经济的自由放任制度看作自然和中性的。国际差别原则过于严格,它要求从资源富余国家转移财富,这些国家对碰巧位于其疆域内的资源拥有无限所有权与绝对控制权。博格给出的回应是一种平等主义的分配方式对偶然受益于自然资源的社会不利,无限所有权的分配方式对偶然受害于自然资源的社会同样不利。[2]203罗尔斯并没有说明代表们为何青睐万民法而不是更具平等主义要素的分配方案。当前的国际秩序使得富裕国家利用自身强大的政治经济实力去腐蚀与干涉第三世界国家内部事务,加剧了国际范围的不平等。只要代表们意识到这一点,他们不会选择罗尔斯的万民法。因此,在博格看来,代表们关切国内的正义制度,更关切生活于其中的个人,当然会选择一种更具平等主义要素的万民法。

三、纯粹国内贫困说

罗尔斯之所以拒绝用全球性分配原则来规制国家间不平等,在于他对国际不平等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的认识。他认为,与一个社会繁荣相关的是公共政治文化而不是资源状况。一个贫困国家的脱贫策略在于公共政治文化的改善,国内状况的逐步改善才能达成目标。[8]158贫穷国家经济长期发展滞后的原因或许是政府无能与精英腐败。罗尔斯此种看法当然有其例证。比如,日本虽然资源匮乏,因较为民主的政治体制和良好的政治文化,经济仍然繁荣发展。全球分配正义原则不可接受的地方在于在满足了罗尔斯的援助责任之后,它仍然漫无目的地进行资源转移以消除国际范围内的严重贫困与不平等。这种诉求在罗尔斯看来是颇成问题的。设想两个这样的国家:它们都是自由或正派的国家,具有大致相当的财富与人口规模。第一个国家决定实施工业化并且积极进行人口控制;第二个国家喜欢田园牧歌的生活,任由人口增长。结果,数十年后前者的社会财富是后者的两倍。由于这两个国家都是万民社会的成员,它们不在援助责任的范围之内,第一个国家并不需要对第二个国家进行援助。援助责任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负担沉重的国家建立正义的国内制度,使其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内部事务从而成为万民社会的一员。即便援助责任目标达成,只要两个国家间还存在严重不平等,全球性平等主义原则就仍然要求对富裕国家进行征税来缩小贫富差距。正因此,罗尔斯区分了全球平等主义原则与援助责任,认为前者没有一个终止点,因而是不可取的。

然而,许多国家经济发展滞后并非(或并不仅仅)因为良好政治文化阙如。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滞后之原因极端复杂,公共政治文化或许只是众多原因之一,罗尔斯却误以为是根本原因。他的这种“纯粹国内贫困说”遭到博格的反对。如果罗尔斯的分析成立,国际社会(尤其是发达国家)对贫困国家只需要履行援助的责任。不过,罗尔斯的说法似乎不能完全解释当今世界贫困国家为何如此落后。当今广大的第三世界国家之所以经济发展滞后,博格认为这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前者如殖民主义,后者主要是目前不公正的国际秩序。殖民主义的侵略活动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导致了第三世界国家长期积贫积弱,这种影响持续至今;另一方面使得西方国家掠夺了大量财富从而获得了目前较高的发展水平。当前严重的经济不平等由来已久,纵然历史上的殖民体系已然不复存在,经济差距还十分严重,甚至呈现逐步扩大之势,而这些贫困国家的落后经济状况无疑妨碍了它们为其国民提供公共福利的能力。[13]当前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也表现出不公正的一面。穷国富国的经济差距是一个既成事实,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这种经济差距使得各国在贸易谈判中所表现的能力、手段与技巧等相差甚远。而此种秩序下建立的国际经济关系便具有压迫的一面,但穷国却被迫接受它。殖民主义与当前不公正的国际秩序共同扩大了经济不平等。在博格看来,国际借贷特权与资源特权是两种极不公正的国际制度。这两种国际制度的实质在于:“任何群体,只要垄断了某国的强制手段,国际社会就承认它是这个国家的土地和人民的合法政府,而无论该群体是如何获得和实施权力的,也无论该国人民反对或支持它的程度。这样一个事实不仅意味着我们与之谈判,还意味着我们接受该群体统治该国人民的权利,更意味着我们同意该群体以自己国家借款(国际借贷特权),同意该群体自由地处理该国的自然资源(国际资源特权)。”[2]435国际借贷特权意味着国际社会承认现任政府代表整个国家,并且可将巨额资金借予它们。借款的政府即便是一个遭到国内大多数人反对的非民主政府,它产生了沉重的债务,后任的政府也需要负担。国际资源特权使得统治者可以为所欲为,大肆出卖国内自然资源,这些统治者与外国精英互相勾结,从而维持自身的统治,腐化了穷国的政治文化。许多穷国因这两项国际社会赋予统治者的特权而举步维艰。考虑到全球制度秩序的不公正,博格强烈建议对其加以改革从而改变穷国的不平等经济地位,他希望在万民法中纳入平等主义因素。出于缓解贫困的实际目的,我们或许需要一些可行的方案。而全球资源红利(Global Resources Dividend)方案正是博格所构想的,这是一种针对自然资源以及废弃物的征税方案。[14]这一方案承认各国仍然对其领土上的资源拥有所有权与控制权,只是在开采这些资源时需要支付一定的红利。这笔收益便被用来缓解当前的全球贫困状况、解放全球穷人,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从而让他们有尊严地活着。那么,目前的当务之急在于避免伤害全球穷人,履行一种消极责任。它要求我们对当前的制度秩序加以改革,使得对世界贫困群体的伤害最小化。当然,依据罗尔斯分配正义之标准,当前发达国家应履行更多的援助义务;然而它们所做的还远远不够,需要对广大贫困国家转移更多的资源。

由于对国际贫困根源的认识不同,两人分别得出了不同的结论。罗尔斯认同国内贫困说,强调国家之间只存在援助责任。博格批判了罗尔斯的纯粹国内贫困说,指出国家贫困除了受国内因素影响,还极大地受到当前不合理的国际制度秩序的影响,因此国际贫困需要全球性分配正义原则的调节来使其得以缓解。

四、国家道德的立场

在国际正义论上,罗尔斯极为重视各民族的利益,赋予了民族这一概念不应有的道德重要性。在国内正义论上,他是一个个人主义者;在国际正义论上,他似乎变成了一个社群主义者。罗尔斯将规范各国关系的规则与条约命名为“The law of Peoples”,然而我们不能望文生义地理解为它们是应用于个人之间的法律规范。“people”一词在罗尔斯那里有特殊的解释,翻译起来也有些争议,暂且译作“人民”。“人民”是个集合的概念,是罗尔斯理解的国际关系行为主体,类似于传统国际关系中国家的地位。为了强调与传统的政治国家不同,罗尔斯才使用“人民”这一概念。国家通常是理性的,在国际政治中主要谋求对权力与利益的关注,倾向于不断增强自身实力,因此总是容易与其他国家产生竞争或冲突。而人民是一个具有道德内涵的概念。罗尔斯从关于人民的政治性观念出发来描述与界定人民,它是根据政治性的正义观念组织起来的。具体而言,自由人民具备三个基本特征:有一个正义的立宪民主政府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的同情感使人民联结起来以及人民要有依赖一种正义的政治道德的特性。[8]65-66人民既区别于国家,也区别于民族,被罗尔斯赋予了一种神秘的道德色彩。

在制定万民法时,原初状态再次得到运用,代表各人民的各派在公平的条件下将原来在国内社会所达成的自由主义观念扩展为万民法。各派代表此时将各自国家的利益置于首位,制定万民法约束各人民的行为。*虽然罗尔斯在不同地方区分了人民、国家与民族等概念,但这里基本可以互换,所以笔者交替使用这些概念。罗尔斯的国际正义因而成了一种国家之间的正义,建立在国家道德的基础之上。在国家道德学说(the “morality of states” doctrine)看来,国家是道德行为的主体。所以,罗尔斯在考虑万民法时基本以民族国家为本位,从各人民利益出发制定规范国家行为的政策。虽然他也强调各人民需要尊重基本人权,但这仍然改变不了他重视民族利益的立场。

博格质疑了罗尔斯的“人民”概念,因为这一概念不是“足够清晰和足够有分量的,以至于它能够担当罗尔斯赋予它的概念角色和道德重要性”[2]186。既然人民与国家不同,它与国家所具有的固定边界线自然不会重合。罗尔斯说现实主义的乌托邦是一个由各人民所组成的社会,然而到底什么样的一群人构成了一个人民在罗尔斯那里并不清楚。博格指出罗尔斯既没有说明一个人民是什么,也没有说明如何区分不同的人民。如此重要的问题并没有得到罗尔斯足够的重视,这是博格认为人民概念存在的一个重要缺陷。[7]1743罗尔斯的国际正义论把人民作为道德考虑的终极目的,人民的利益则是要使自身成为一个维持正义的国内制度的社会。人民的利益具有根本的道德重要性,个人的利益则显得无关紧要,无法由人民的利益化约而来。代表们在选择万民法时仅考虑它对各国利益的影响,个人福祉似乎不在考虑范围之内。

博格也不赞成罗尔斯的国家道德学说的立场,因为罗尔斯在国内正义论中采取一种规范性的个人主义立场,而国际正义论中则拒绝这一立场,转而注重民族国家的利益。这种差异在博格看来有待作出解释。他不仅在国内正义上持规范性的个人主义立场,而且在全球正义上持规范性的个人主义立场。在此意义上,他与罗尔斯的区别也是全球正义与国际正义的区别。博格也正是站在世界主义的立场上批判罗尔斯的。世界主义把所有人都看作是平等者。博格眼中的世界主义有着特定的含义与承诺:“(1)规范的个体主义(Normative Individualism):道德关怀的终极单元是个人,而不是其他一些集合体如家庭、社区、民族、种族等等。世界主义的道德评判标准也只考虑有关个人的命运及个人如何被对待的信息。(2)不偏不倚(Impartiality):世界主义的道德标准在处理这些信息时平等地考虑每个人类个体;不论这些个体是谁,都同等地评价、对待那些被包括进来的个人所遭遇的命运。(3)无所不包性(All-Inclusiveness):道德关怀的终极单元包括每一个人,并且世界主义的道德标准基于此信息作出自己的评价与规定。(4)一般性(Generality):每个人的这种特殊地位都具有普遍意义。因个人是道德关怀的终极单元,世界主义的道德标准所采取的规定和评价便对所有的个体与集体行动者都具有权威。”[15]罗尔斯国际正义论注重国家利益,然而这种国家本位的立场并不会带来个人利益的自动实现。相反,博格更加青睐于规范性个人主义立场。在国际原初地位中,只要个人利益得到缔约者应有的关切,他们就会选择有利于全球最不利者的规则,减少全球不平等。

五、结语

博格对罗尔斯的批判既包含了对他的正义理念本身的批判,也包含了对罗尔斯未能将正义理论扩展到国家边界之外而进行的批判。唯承受者论的批判虽不否认罗尔斯以权利为基础的正义理论的根本关切,然而它也指出了这种正义论述与功利主义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对正义概念的这种理解可能导致这一状况,即个人基本权利会受到侵犯,在缺失因果链的情况下无法得到有效纠正,不管这种权利是国内社会中的个人权利还是国际领域中的个人权利。另一方面,罗尔斯将他的两个正义原则限于民族国家的边界之内,忽视了边界之外的他国人民同样根本的个人权利,这在全球互相依赖日益密切的时代显得不合时宜。国家间依赖性越强,受分配正义约束的共同事务的领域也越大。[16]国内正义的落实要以全球正义的框架为前提,二者至少需要取得某种程度的平衡。一国公民的个人生活前景不仅受到国内的社会基本结构制约,而且受到全球制度秩序的极大影响。如果正义的界线止步于国家边界,正义的对象只是公民同胞,正义无须考虑他国受影响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这种正义无疑是极为可疑的。

尽管博格深受康德与罗尔斯的影响,然而他的道德论证与他们相去甚远。就全球正义的关切而言,他们采取了不同的进路。罗尔斯追随康德,他们都将正义区分为不同的层次,把国内正义与国际正义看作两个领域。在不同层次上正义也要求不同,而国内领域的要求明显要强于国际领域的要求。博格则采取更为激进的立场,坚持彻底的规范性个人主义,拒绝这种国家主义的进路。[17]既然我们应把所有人类的利益都考虑在内,在全球范围内给予个人平等的尊重与关切就是全球正义的应有之义。博格对罗尔斯的批判为全球正义的推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它也面临着一些理论上的困难。一个最大的困难是国际社会的多元论事实。国内社会尚且在善观念方面存在深刻的分歧,何况更为复杂的国际社会各国家在语言、宗教以及政治制度等方面差异都极为显著。这也正是仍有众多学者为罗尔斯辩护的原因所在。从社群主义观点来说,每个国家都是具有特定历史文化的政治共同体。戴维·米勒(David Miller)强调,正义原则适用于全体人类这一点并非显而易见,正义受制于特定的背景条件,总是与特定社会或群体联系在一起。社会正义与全球正义有着重要的差别。[18]全球正义绝非社会正义在空间上的简单扩展,社会正义要求某种平等主义的正义原则,而全球正义却不是此类原则适当修正即可达成的。我们固然承认当前存在全球正义问题,也希望缓解全球不平等的糟糕状况,只是这一问题不是全球平等主义的问题。全球平等并不具有内在的价值,之所以关切它,只是因为全球不平等会带来不良的后果。国际政治的复杂现状促使我们考虑不同国家的制度与文化差异,以及相似的社会正义原则是否适用于不同国家。罗尔斯在《万民法》中即把将国际社会的国家分为五种不同类别,而它们所实行的社会正义(如果存在的话)各不相同。他甚至举了一个假想的例子“卡赞尼斯坦”,它是一个合宜的等级制社会,是一个以穆斯林为主体的社会。或许伊朗在某种程度上符合这一假想的例子。在社会正义观上,作为等级制社会的伊朗与自由民主制的西方国家简直不可同日而语。因此等级制社会未必赞同规范性个人主义,也不会认为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的道德地位。基于其社会的善观念,自由主义社会的分配正义理念恐怕难以得到其认可与接受。

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国际上自由主义的发达国家从不公正的国际制度中获益极大,不发达国家是主要的受害者,它们似乎没有更多的理由拒绝接受发达国家的援助、拒绝国际分配正义理念。最大的阻力反而来自那些富裕国家及其国内人民。不发达国家也许不喜欢自由主义国家推广的政治权利的理念,斥之为文化帝国主义,却很少会反对国际经济正义。这大概是值得博格欣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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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Mertens Thomas.International or Global Justice? Evaluating the Cosmopolitan Approach[M]//Follesdal A,Pogge Thomas.Real World Justice: Grounds, Principles, Human Rights, and Social Institutions.Springer,2005:86.

[18]Miller David.National Responsibility and Global Justice[M].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16-18.

〔责任编辑:余明全程石磊〕

Thomas Pogge’s Rawls’ Critique——A global perspective of justice

Li Wanggen

(Department of Politics,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62, China)

Abstract:Thomas Poggeis an important representative scholar in modern political philosophy, who undertakes to promote global justice research. Based on the critique of Rawls, he developed a unique theoryon global justice, and Rawls's criticism became an important part of his theory. Rawls in his later year did not adopt the two rules of justice advocated in A Theory of Justice, and even without consid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inequality in his The Law of Peoples. On the Contrary, Pogge criticized less coherence of Rawls’ theory and the justice in A Theory of Justice could be available to international communities and adopt to adjust international inequality. Therefore, Pogge’s global justice theory, as a kind of theories for cosmopolitanism, inevitably has some defects.

Key words:Thomas Pogge; Rawls; global justice; individualism

[收稿日期]2015-01-19

[作者简介]李望根(1986-),男, 江西吉安人,博士研究生,从事政治哲学和国际政治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D0-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6-00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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