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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发展的反思”看待改革

2016-02-26宣杰

学术论坛 2016年3期
关键词:制度自信中国梦改革

宣杰



以“制度发展的反思”看待改革

宣杰

[摘要]改革、科学发展和“中国梦”是有机统一的,只有将改革放到制度发展的高度来考察,通过制度的优化设计来保证发展的科学性、正义性和可持续性,才能使国家发展、社会发展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统一起来。因此,作为制度发展的改革,必须有伦理反思,有人本关怀,有制度自信。“中国梦”只有通过善制之路,才能从梦想走向现实。

[关键词]制度发展;改革;制度自信;中国梦

“中国梦”是个发展的梦。发展要可持续,必须依靠合理有效的制度设计,以制度正义的实现作为保障。只有保持必要的制度反思,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依归,改革才能增进人们的制度自信。

“改革”是工作语言,对应的术语可以表达为“制度发展”或“制度优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针对社会体制僵化的局面,把“改革”作为基本国策提了出来,三十多年的工作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材料,这些经验材料应该提升为制度发展理论,使这一基本国策更加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一、改革之要义:保持伦理反思的制度发展

未来社会能否建立起一种完美的,不再需要保持批判张力的制度呢?黑格尔哲学大厦里确实有着这样的一种“至善制度”的存在,但马克思和恩格斯毅然决然地扬弃了黑格尔辩证法和国家学说,他们始终坚持以运动、变化、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世界,从而不会将某一制度当成超越于辩证法基本原理之外的历史存在。既然制度不可能在具体的历史节点实现至善,那制度发展就必须保持伦理反思,这就是改革之要义。

无论中外,社会问题的归因绕不过制度这一环。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发展有自身的规律,制度的发展也有自身的规律。制度的发展是不可替代、不可忽视、不可超越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面说:“只要阶级的统治完全不再是社会制度的形式,也就是说,只要不再有必要把特殊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或者把‘普遍的东西’说成是占统治地位的东西,那么,一定阶级的统治似乎只是某种思想的统治这整个假象当然就会自行消失。”[1](P533)结论虽然落在“思想统治”上,但前面的假设大有深意:凡是把特殊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把具体制度说成永恒制度的政治言论,都只能是一种统治意愿。社会制度决不可能到了某一个历史阶段就具有了至上性,让后人坐享其成而无所事事;对制度的反思和批判也决不是到某一个历史节点就一步到位,让后人张目结舌而无所作为。恩格斯在批评杜林的时候说:“整个人类历史还多么年轻,硬说我们现在的观点具有某种绝对的意义,那是多么可笑。”[2](P121)而毛泽东也说:“事情总是不完全的,这就给我们一个任务,向比较完全前进,向相对真理前进,但是决无也达不到绝对完全,达不到绝对真理。”[3](P300)没有对制度的反思和批判,制度就没有发展,当制度失去了发展,社会就停滞不前。

作为利益分割的工具,制度一旦确定之后,就会形成相应的利益格局,进而产生既得利益集团。既得利益集团由于自身利益的原因,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为现行制度作辩护。但是,社会中总有为边缘群体呼吁的良知和理性,因而总能保持一定程度的制度批判力量。不过,在思想史上,制度认知方式中西迥异。西方自古希腊时期及文艺复兴以后,理性一直是高举的旗帜,西方文化传统中充满着怀疑精神、批判精神,具体在制度批判这个领域也显而易见。从文艺复兴时期社会契约论对封建社会制度的批判、社会主义思潮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西方马克思主义对发达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直至制度伦理对“非正义制度”的批判,都可以看到这种理性的力量。相对的是,在中国制度文化的传统思维中,制度往往是被想象成天命的、圣人承制的、万世不易的东西。孔子曾说:“巍巍乎,唯天为大,唯尧则之”(《论语》),“天道”不可逆,“礼”要顺应天道,“人事”更不能出其左右。孔子以降,那些严格顺应某种客观意志的社会礼法及相应的礼教文化一直作为个人理性发展的边界与限度,格物致知、经世济民只不过是“应经合义”“承王制物”。对于制度,人们不敢窥其破绽,“注不破经”,更别说反思或批判。儒家文化的这种“敬典奉宗”的价值取向导致了一种削足适履的修身模式:先从改变自身开始,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逐步递进。这种效法天道、恪守人伦的伦理原则在商鞅以后的变法遭遇中可以看出巨大的局限性。思想界虽然存在着对政治典制的以脚投票的隐士心态,但是,不正视不等于问题不存在,等到制度危机积蓄到整个系统面临崩溃再推倒重来,那就要付出血与火的代价。这时,在朝代更迭的外力推动下,制度批判往往以一种剧烈的方式推进,破坏有余而继承不足,这是古代中国政治发展经常陷入“零和博弈”局面的原因之一。

制度本身需要恒常的反思力量,制度发展需要与制度反思和制度批判同行,这是制度伦理的一个基本观点。当前改革受困于“深水区”,正需要制度伦理的破解。

二、改革之根本:“人的发展”视野中的制度发展

在制度伦理的视域中,制度是需要批判的,而且作为制度发展的改革也必须与反思共进,为了让改革不至于成为舍本逐末的形式化治理,需要对“本”的问题进行追问。

改革既然是一种制度发展,那么,制度发展是为了什么?我们常说要“制度管人”,难道制度的发展就是为了管住人?制度究竟是服务人的还是管人的?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并且服务于生产力的,如果制度作为生产关系的实现形式也是由生产力决定并服务于生产力的,那么人在何处?生产力的发展本身并不是目的,制度的发展本身并不是目的,生产关系的更替本身也不是目的,那么,生产力的发展的终极目的、生产关系更替的终极目的、制度改革的终极目的都成了问题,既追问着发展伦理,也追问着制度伦理,这些追问关系到当下改革的出路。如果改革是为了发展,而对发展又不作伦理考察,那么制度发展就失去了伦理之维,改革的成果给谁享受就永远是一个悬搁的斯芬克斯之谜。

有一种“发展病”(现代性危机)在马尔库塞的《单向度的人》那里表现得十分突出:发达工业社会的富裕、庞大、美好看起来即便似乎都是理性的具体体现,但它却是一个新型的极权主义社会[4](P1)。工业社会表面的稳定只是由于它利用技术的进步和先进的管理成功地压制了社会的反对派,及时消解了反对意见,从而也去除了人们内心思维原有的否定性、批判性和超越性,使这个社会扁平化,使人成了单向度的人。现代性危机是一种离开了制度伦理精神的“恶的发展”。不仅马尔库塞所说的发达工业社会,所有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急剧转型、制度发展缺乏合理有效顶层设计的国家都有可能具有这一通病,而这些畸形的发展无一例外地都把人当成手段而不是目的,都偏执地以人的牺牲来获得“发展”,而不是以发展服务于人的完善。因此,这种舍本逐末的“发展病”不只是指向现代性,更是指向失去伦理价值的社会体制。

作为制度发展的改革应该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依归,而不应以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失去为代价。制度的制定应该体现人的整体意志、制度的运行应该符合人性、制度效果应该有人文检讨、制度的执行应该人性化、制度的发展应该与人的发展并行而不悖,这就是制度发展的“本”。为了须臾不离开这个“本”,制度发展必须有伦理维度,缺少了这个维度,就可能导致“恶的发展”。

三、改革之自信:在制度发展中树立的制度自信

制度自信不是无端建立起来的,而是源自生机勃勃的制度发展态势。

应该明确,社会主义体制的正义及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追求,不可能一蹴而就。没有制度反思,就没有制度发展;没有制度发展,就没有制度自信。制度文明的进步就是在制度伦理的反思中不断地进行制度改革与制度优化,从而不断地获得社会的正能量。从制度反思中寻找当前社会问题的制度症结,不但不会损害制度权威,而恰恰有助于制度发展,重建制度权威。

社会主义制度令我们自信的地方是它的实质正义。社会主义实现善制的可能性源自其内生力量:社会主义本质中内含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善的理念和善的要求。从空想社会主义阶段开始,社会主义思潮就高擎正义的旗帜。马克思与恩格斯通过剩余价值理论发现了资本主义制度“恶”的根源并为未来社会制度的善拟定了目标:共产主义将以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为基础,消灭私有制,实行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将消除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实行有计划的社会生产和联合劳动;将消除贫富分化,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将成为“自由人的联合体”,实现人的自由发展和全面发展。这就秉承了对未来社会的善制目标追求,进而将空想社会主义的正义观发展为科学社会主义的正义观。客观地说,苏联的社会主义制度在一定程度实践着社会正义:消除了旧制度造成的社会不公,极大地提升了国家的整体实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一直把正义作为制度发展的价值追求。邓小平1992年南方谈话中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5](P373)这一论断在强调社会主义制度效率的同时把握住了制度正义的目标:一,贫穷落后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必须实现人民的富裕,国家的富强,这要求制度必须有效,也必须关注民生,以人为本;二,社会主义制度一定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三,共同富裕不等于“同步富裕”,“同步富裕”只能导致共同贫困,是无效的正义;四,先富应该带后富,不能失却共同富裕的目标,否则社会主义将失去正义的方向。此后,科学发展观围绕着“为什么要科学发展”“什么样的发展是科学发展”“未来中国如何实现科学发展”的问题进行了更深一层的探索,把人的价值的实现放在显要的位置,强调在发展中实现社会的和谐、社会利益的公平分配、改革成果的公平共享,保证制度的效用与效率,真正实现制度的“善”。

我国前三十年的社会问题通过制度改革来寻找答案,而制度改革也确实提供了答案。在经济上,国家开始打破公有制的纯化结构,培育非公有制经济,形成有主有次,相互补充的所有制结构;对公有制的实现方式进行了新的探索,股份制、租赁制、承包制成为公有制企业改制的新路径;对公有制企业的管理摒弃了以往政府包揽一切和企业办社会的做法,实行政企分开,开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束人民公社制度,实行土地承包制度;改变了以往简单、单一的按劳分配的方式,将生产要素的收益纳入合法分配所得的范畴,摒弃平均主义的做法,创新按劳分配的实现方式;结束计划经济的历史,不再将计划经济看作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着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政治上,结束领导职务终身制,完善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大会制、政治协商制度,放弃文革时期对思想与言论的过度控制,开始探索基层民主制度、党内民主制度的建构。制度发展的这些成果让我们以世界上7%的耕地养活了22%的人口,使中国成为“世界工场”,我国GDP总量居世界前列,对外贸易不断扩大,外汇储备高居世界首位。这是我们最大的制度自信。

但制度自信不是静态的,而是历史的,具体的,发展的。改革三十多年以来,“大锅饭”的平均主义模式已经打破,但贫富差距开始拉大,两极分化的风险增加;一部分人已经富起来,但基尼系数也已越过警戒线多年;“总体小康”已经达到了,但“全面小康”还没有实现;教育产业发展起来了,但教育质量差强人意,素质教育成为了难题;免费义务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但教育公平成了问题;基础教育普及了,但留守儿童的教育成了问题;高等教育大众化了,但大学生就业成了问题;GDP指标上去了,但生态环境成了问题;资源开发的能力增加了,但可持续发展成了问题;医疗技术提高了,但“看病难、药品贵”成了问题;人口增长控制了,但人口结构成了问题;房地产发展起来了,但“蜗居”群体成了问题;劳动力市场放开了,但“蚁族”“三无人员”的管理成了问题;政治稳定的局面维持下来了,但社会治安还是个问题;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了,但农民工的身份成了问题;温饱问题解决了,但食品安全成了问题;人们学历层次提高了,但社会整体创新能力成为了问题;外汇储备提高了,但人民币升值成了问题;外贸总量上去了,但产品的技术含量成了问题……历史的“制度自信”不能发展成未来的“制度自负”,制度正义的实现是一个过程,是一个无限发展、无限开放,但决不能达到顶点的过程。

四、改革之希望:“中国梦”的制度发展

“中国梦”是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之梦,是人民幸福和社会和谐之梦,也是人民自由和社会公正之梦。“中国梦”不仅是“国家梦”,更是“国民梦”,也就是说,“中国梦”最终会回归于人的解放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实现人的解放与人的全面发展必须依靠制度的发展才能整体性地实现。

在应然的伦理价值上,社会主义制度要服从自由、公平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始终将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作为归宿,致力于真正消除两极分化,走向共同富裕,实现科学发展,这就是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的善(正义)。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制度仅仅悬空于实质正义的高度是远远不够的,制度正义的实现必须同时重视和依靠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本身具有鲜明的发展性,其实现是一个历史过程。社会主义制度的“善”是可能的,但从“逻辑可能性”到“客观实在性”却是一个有条件的过程。对于社会主义而言,从空想到科学,是一个可能性的论证过程;从巴黎公社到现在,是一个现实性的展开过程。第一个过程是实质正义的追求,第二个过程是程序正义的探寻。改革之希望,就是让我们通过程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进而实现“中国梦”。至此,本文从制度伦理的角度提出两个设想。

第一,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程序化、制度化中实现“中国梦”。“中国梦”不只是经济、军事、文化意义上的自强,还是民主政治的现代化。民主,有作为精神的形式,也有作为制度的形式。没有民主精神、民主态度、民主习惯、民主作风的支持,民主制度的运转步步维艰;没有民主制度的设计与安排,民主精神和民主态度只能是少数启蒙者的理想追求,不能固化为政治生活的民主作风和民主习惯。历史理性地告诉我们,民众的民主意识虽然可以通过传播与教育的途径进行启蒙,但其民主态度、民主习惯、民主作风只能在制度化的生活交往当中稳定地形成。

对于一个政党来说,夺取政权,争取民主的机会固然重要,但掌握了政权之后,在新的治理中设计民主制度,实现民主价值更加重要。马克思说:旧制度下的政治权力不过是阶级压迫的“有组织的暴力”,新制度必须实行民主,而当无产阶级通过革命成为统治阶级,必将消灭旧的生产关系,那阶级对立的存在条件就随之消灭了,“它自己这个阶级的统治”从而也消灭了[6](P197)。工人阶级推翻了专制,并不意味着革命就此兑换成为民主,但旧的生产关系消灭,一定要有新的、更好的生产关系来代替它;旧的制度打破了,一定要有新的、更好的制度代替它,有破有立才是革命,有破无立只是暴乱,如果不做新的、有效的民主制度设计,公共权力就还是阶级压迫工具。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认为,在未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中,制度将只保留最基本的公共管理内容。我们可以想见,没有民主制度的有效供给,马克思所说的这一切都是不可能的。没有程序正义,民主制度就会落空,“中国梦”就会落空。

民主是善制的基石,善制是善治的前提,只有民主才能培育公共理性,只有程序正义才能有效地运用公共理性,最终实现善治。在罗尔斯看来,“公共善”作为公共理性的追求,是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是社会基本制度的目的与宗旨,于是他认为,公共理性在三个方面是公共的:“作为公民自身的理性,它是公共的理性;它的目标是公共的善和根本性的正义;它的本性和内容是公共的,是由社会的政治正义观念表达的理想和原则所给定。”[7](P197)在一个民主式微的环境里面,公共理性无法存在,制度也无法体现公共意志,也就难以产生公共善。因此本文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应该基于这一点: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安排能有效实现程序正义,更好地培育公共理性和民主意识。

第二,以程序正义的制度设计为突破口,在制度发展中通向“中国梦”。制度的程序正义是在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中获得的,任何制度都有其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一套社会制度体系往往需要数百年时间不断地走向成熟。从这个角度上看,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所批判的资本主义制度跟今天发达资本主义的国家治理制度也不可同日而语:经历过这一百多年的社会冲突和国家冲突,这些国家也在反思其制度上的弊病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公平的竞争机制的建立来提升其制度的程序正义。尽管在资本主义制度体系内这些弊病无法得到根治,但其社会制度更加复杂、精细而高效,比以往更加重视其体制内的程序正义。也必须看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落后观念,程序意识淡薄。没有程序即无实体,如果不重视社会主义制度的程序正义,制度就无法顺应现实的发展,实质正义就会飘浮在空中,“中国梦”也就无从实现。

当前程序正义最需要突破的方面在于公平原则与差别原则的均衡。从历史上看,我们已经摒弃了虚无的正义(同步富裕),转向了动态的正义(先富—共富)。前者机械地看待正义,最终只得到静态的“正义”(共同贫困),而后者辩证地看待正义,最终能动态地实现正义(总体小康—全面小康);前者只注意结果,后者更注重过程;前者孤立地把平等原则切割出来,后者在平等原则基础上承认了差别原则并将两者统一起来。“共同富裕”是实体正义,但其路径——“先富带后富”却不可避免地涉及许多程序正义的问题: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制度设计中如何均衡差别原则及平等原则?更具体为:制度如何确定哪些地区、哪些社会成员在合作与竞争中享有优先发展权,如何把控优先发展的“优先”程度,如何在合作与竞争中让优先发展的机会向全体社会阶层、社会成员充分开放以达到机会均等,如何让先发展与后发展的群体与地区保持合理的差距并维持和谐共进的必要力度。这都需要制度程序正义的效力。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应配套的几个方面是:第一,发展差距的控制制度。以政策红利鼓励一些地区和群体优先发展只能是阶段性的改革,不是制度的顶层设计,但目前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情况越来越突出,基尼系数居高不下,当务之急是将先富带后富的理念嵌入制度,“制度性”地实现地区均衡发展、城乡统筹发展,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收窄收入差距。第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国家治理制度。当前,农民工阶层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中最为缺乏归宿感的群体,阶层固化,身份固化的制度栅栏亟需打破,这需要一个弥合阶层分歧的、城乡一体化的人力资源流动体制和治理体制。第三,科学有效的社会成员政治参与制度。经过六十多年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积累,我国公民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问政、议政、参政的愿望大大增强。当前特别需要完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培育公共理性。第四,公平的教育制度。教育公平是社会竞争的第一道起跑线,但目前教育发展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表现突出,应该得到制度性、全局性的解决。

以制度发展的反思看待改革,让我们明确:社会主义制度有一个正义的基本伦理价值目标,但这个目标的实现要经过许多子制度的配套设计、相互支撑才能构成科学的制度系统,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又会不断地产生问题、出现缺陷,必须经过信息反馈、效果评估、重新调整,反复改进才能达到更优。总之,制度的目标正义决不会无条件地转化成现实,社会主义制度也无不如此,通向“中国梦”的路径必须是一条让制度走向至善之路。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毛泽东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4]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M].刘继,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

[5]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陈梅云]

[基金项目]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社会思潮多样化与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内在关联研究”(13BKS072);2014年度贵州省社科规划一般课题“制度正义与大众道德建设研究”(14GZYB07);2014年度贵州财经大学引进人才科研项目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4434(2016)03- 0031 -05

[作者简介]宣杰,贵州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贵州社会科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法学博士,贵州贵阳55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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