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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在当代中国的阐释

2016-02-26李紫娟

学术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译法教科书马克思

李紫娟



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在当代中国的阐释

李紫娟

[摘要]“意识形态”(ideologie)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范畴中一个含义丰富、不断发展的概念,其内涵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的。自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人们对“意识形态”概念的认识和理解发生了改变,因而这一概念在中文语境中的表述和内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当代,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编译机构对“意识形态”概念进行了重新翻译,教科书的撰写者对其进行了新的探索,文学界对此概念的争辩也得出了新的启示。然而,无论是编译者,还是主要论者,在这一时期,他们对“ideologie”概念的表述达成了基本共识,那就是普遍直接使用中文“意识形态”一词来表述,但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却出现了“百花齐放”的景象。

[关键词]马克思意识形态中国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前,中国是以苏联哲学模式的意识形态占主导地位的。然而,伴随改革开放,思想领域的大解放,人们对这种意识形态开始自觉,开始对西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进行探讨与研究。受西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影响,国内的研究者对“意识形态”概念的认识也在不断改变和深化。当代,为了结合中国自身表述习惯和文化特点,学者似乎已经习惯把“意识形态”概念放置于“文化”的范畴来讨论,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在满足物质生活的同时,也开始关注自我主体的价值。因此,在这种诉求下,“意识形态”更多是作为一种实践和价值功能色彩浓厚的概念进入人们的视野,主要指的是一定社会集团利益和要求的价值观念体系。

一、新译法:编译机构的重编译

马克思的意识形态(ideologie)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重要的概念,是通过多种形式在中国进行传播的。虽然最先是通过“译介体”(含译文、译著和论述引文译文)形式进入中文语境,但“编译体”(主要指编译机构翻译出版的经典著作的全集、选集、文集和单行本)的传播形式却是最具广泛覆盖面的一种。当代,受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影响,人们对马克思主义思想的认识和理解发生了改变,因此,为了适应新时代的需要,编译机构以德国历史考证版为参照依据,对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进行了重新翻译出版。在新翻译出版的经典著作中,编译者则更多趋向于把“ideologie”概念直译为中文“意识形态”一词,而这一译法似乎已经达成共识。例如,在马克思的《德国维护帝国宪法的运动》中能找到这样一段译法,即“和德意志意识形态连在一起的小资产阶级,试图在帝国宪法中实现一个不可能实现的平衡,以期延缓决战的日期”。[1]而MEGA2中相应的原文为:“In der reichsverfassung versuchte die kleinbörgerschatf, verbündet mit der dutschen ideologie, eine unmögliche ausgleichung, die den Entscheidungskampf aufschieben sollte”。[2]对照前后两段,这里的中文“意识形态”一词就是“ideologie”一词翻译而来,其内涵是指某种社会所形成的思想理论体系。而类似于这样的译法,在经典著作中还有很多。

然而,这一时期,虽然把“ideologie”统一直译为“意识形态”一词,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译文的质量有所提高,但是在一些译文中,却不顾及上下文而强行做统一,使得有些译文不符合原文的意思。例如,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有这样一段译文,“当1845年春他也住在布鲁塞尔时,我们决定共同阐明我们的见解与德国哲学的意识形态的见解的对立,实际上是把我们从前的哲学信仰清算一下”。[3]MEGA2中相应的原文是“den Gegensatz unsrer Ansicht gegen die ideologische der deutschen Philosophie”。对照这两段,这里的“意识形态”一词是由“ideologische”一词翻译而来,从字义的翻译来看,确实没有错。但根据上下文来看的话,这里的“ideologische”是指德国哲学的思想或思想体系。因此,强行将这一词汇直译为“意识形态的见解”是让人难以理解的,也是欠妥的。应该说,1972年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中将其译作“德国哲学思想体系的见解”更符合原意。

当然,这一时期在编译的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除了上述对“ideologie”普遍的译法外,还能找到其他译法。如编译者不仅直接把“ideologie”一词与“玄想”一词对应起来,而且明确指出该词一般译为“意识形态”,并把中文的“玄想”一词和“意识形态”的译法对应起来。在20世纪90年代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2版以及单行本《反杜林论》一文中有这样一段译文:“所以现实哲学在这里也是纯粹的玄想,它不是从现实本身推论出现实,而是从观念推论出现实”。[4]在这里,编者对“玄想”的译法进行了注解,在脚注中明确指出,“玄想”和“玄想的”,德文为“ideologie”和“ideologisch”,通常译为“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的”。可以看到,这里不仅把“ideologie”译为“玄想”一词,而且明确指出德文“ideologie”一词通常译为中文“意识形态”。然而,虽然仍能找到“玄想”这样的译法,但这样的译法似乎渐趋被中文“意识形态”一词替代。如还是上述《反杜林论》中这段相应的译文,在2009年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中却用“意识形态”一词来替代了上述的“玄想”一词,这也就遵循了现在对“ideologie”的通行译法。

另外,这一时期,我们仍然能零星找到把“ideologie”概念译为“思想”或“思想体系”的译法。如20世纪90年代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有这样的一段译文:“如果杜林先生这样不加掩饰地说出来,而不用上述那些极端玄妙的话来款待我们,那么他的思想体系就昭然若揭了”。[5]而对照相应的段落,这里的“思想体系”就是“ideologie”的一种译法。而对于这种具有“苏式”特点的译法,有些是符合上下文,但有一些是作为专门的术语来使用的,应该根据上下文进行区别对待。如在列宁的《怎么办?》一文中,有“资产阶级思想体系”[6]和“无产阶级思想体系”[7]的译法。按照上下文的意思,这里译为“资产阶级思想”和“无产阶级思想”可能更合理。

二、新探索:教科书体的齐书写

如果说中文语境中对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认识是通过“译介体”和“编译体”的传播形式实现的,那么中文语境中对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接受和理解过程,主要是通过“教科书体”(也即教科书式书写方式)实现的。正是通过这一载体,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得到了中文语义上的概念界定。而当代,随着思想领域的解放,在新的教科书体系结构下,这一载体仍然扮演着传播的角色,对“意识形态”概念的内涵进行新的探索。20世纪80年代初,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开始转换它的哲学体系,即开始强调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唯物主义”特征。这一哲学命题的提出,包括了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为实践唯物主义的思想,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次把科学的实践观点引入哲学,从而全面、科学地论证实践在认识中的决定作用和在哲学中的基础地位”。[8]90年代,有学者明确提出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唯物主义”,在这样的命题背景下,“意识形态”被理解为人们在实践基础上掌握世界的一种精神样式。作为精神样式的“意识形态”概念,它有两大规定的内涵。第一,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关于自身的思想,即它的自我意识”。第二,意识形态“概括的是某种人群或社会集团对社会的一种感受、理解、解释或评价,从而提供出来的社会理想、行为规范和价值体系”。[9]可以看出,这里是把“意识形态”概念作为“意识形式”来理解的,从认识论的意义上去理解并作为真值判断而得出的结论。

进入2000年以后,教科书逐渐把“实践观点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核心范畴来研究,从而逐渐构建起一个以实践观念为核心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新的解释体系”。[10]在这种新体系下,人们把意识形态放置到精神层面来讨论,认为“意识形态是在某种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利益制约下的制度化、规范化的人类精神生活的体现,因而不同利益和地位下的阶级或集团必然会有不同的意识形态”。[11]这种精神层面下的意识形态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意识形态与科学的关系不是必然对立的。意识形态并不必然地排斥科学性、客观性。而且意识形态具有强烈的价值趋向性特点,这种价值趋向“它可能与客观性、科学性是相容的,也可能是不相容的”。其次,意识形态具有阶级性。作为某个利益集团阶级思想的代表者,会把本阶级成员的思想观念进行抽象加工概括,从而形成内在统一的观念体系。最后,对于这种特定阶级的精神生活的制度化、规范化的意识形态,在社会生活中也有多样的意识形态表现形式。

同时,这一时期的教科书还习惯从“文化”的范畴来阐述“意识形态”概念。教科书不仅直接把狭义的文化概念称为“意识形态或观念形态”,[12]而且指出狭义的文化就是“观念文化,其中既包括风俗习惯、社会心理等自发形态的文化,也包括艺术、科学、哲学等自觉形态的文化”。[13]这里的文化包括两个层次,即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社会心理“属于自发形态的文化,是指一定的民族、阶层中普遍流行,没有经过系统化、理论化的精神状态,它是人们在日常生活条件影响下所形成的非系统化的观念总和”,通常表现为“情感、情绪、愿望、性格,其中蕴含着普遍的社会动机、社会态度和价值取向”。而社会意识形式则是“指自觉形态的文化,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以及科学”。[14]

当然,这一时期,在一些教科书中,我们仍然能找到把“意识形态”概念理解为“思想的上层建筑”或“观念的上层建筑”的“苏式”用法。有些教科书中认为,“社会意识形态即思想体系”,[15]而且指出它是“适应经济基础的社会观点、思想体系,包括政治、法律、道德、艺术、哲学、宗教等,它表现人们之间的思想关系,通常称为思想上层建筑或意识形态上层建筑”。[16]①1982年李秀林主编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第1版)中也明确指出,“思想、观点等意识形态上层建筑,通常简称为思想上层建筑或观念上层建筑”(李秀林、王于、李淮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第1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第294页)。不仅如此,而且还有些教科书把意识形态的本质规定为“一种有系统的、自觉的、理论化、定型化的社会意识”。[17]很显然,这些理解都受到了苏联教科书关于意识形态论述思想的影响。总之,在当代的教科书中,虽然依然可以找到把“意识形态”概念解读为思想体系的“苏式”用法,但更多的是在“实践唯物主义哲学”的新哲学命题下,探索出了具有中国文化特点的用法和理解。

三、新启示:文学领域的论辩

自从“意识形态”概念进入中文语境,这一概念在传播过程中就与文学发生了密切的联系。从20世纪70年代末始,“意识形态”成为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对于如何正确理解这一概念成为文学领域论争的关键问题。80年代,文学界首先掀起了“意识形态”与“上层建筑”关系的论辩。有学者认为,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但在理解“意识形态”概念时要注意区分这一概念的两个含义,即作为“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与“一般的意识形态”。[18]有学者反对把意识形态包括在上层建筑之内,他们把政治法律思想、艺术、宗教、道德、哲学等都归入意识形态之中,并认为,“艺术、道德、宗教、哲学这些都是从不同角度反映社会的物质或精神生活,以及社会的各种关系”。[19]这方面的讨论与通行教科书中所阐述的相矛盾,得出的是意识形态不在上层建筑之中的结论。

虽然文学界对“意识形态”与“上层建筑”关系进行了论辩,但是当时学界对一些如“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等基本范畴概念的理解并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针对这种情况,90年代,文学界又展开对文学意识形态性进行反思的论争。这次论争名为对文艺的意识形态性进行争论,但其实质是围绕何谓“意识形态”展开了论争。在论争过程中,有学者认为,“意识形态”概念是一种政治化的概念,使用这个概念来界定文学的本质,是把这种政治化的概念搪塞到文学体系的做法,这抹杀了文学非意识形态超越现实的品格。[20]而有学者则认为,意识形态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产生的,并且它的变革与经济基础始终相适应。社会经济基础决定意识形态的性质。[21]在论争过程中,持前者观点的学者因为认为“意识形态”不仅是一个具有浓厚政治色彩的词语,而且也是一个“纯精神性”的概念,所以他们不同意把文艺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来看;而持后者观点的学者则主张取消或削弱意识形态的政治色彩,从而同意文艺作为意识形态的说法。这次论争其实质是对“意识形态”概念的一次论辩,在这一过程中,文学语境下的“意识形态”概念的政治功能逐渐被削弱,而被认为是物质的观念的产物。

在文学与意识形态论争的基础上,随后文学界又展开了对“审美意识形态论”的探讨。在讨论过程中,“意识形态”当然成为一个很难避开的概念。有些学者强调“审美意识形态”是一个整合的概念,并不是“审美”与“意识形态”的相加。他们说,文学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审美意识形态”,并非就是把文学简单地理解为“审美”与“意识形态”的简单相加,而是明确把“审美意识形态”自身作为相对独立的统一整体的系统来看。[22]持这种观点的学者逐渐把“审美”和“意识形态”之间的差异逐渐缩小,从而把“审美意识形态”作为一个独立的意识形态范畴与政治、道德等意识形态并列,并且还进一步指出,“意识形态都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而有的学者则指出,“文学作为人类的审美活动,本身就包含了‘意识形态’”,[23]这些学者把“审美”与“意识形态”的关系相互融合为一体,分不清楚“审美”和“意识形态”,其实是用“审美”来企图溶解“意识形态”的内容,从而扩大了“意识形态”概念的内涵,使得“意识形态”概念空置和淡化,取消了意识形态的意义。

文学界通过这三次论争,不仅使得“意识形态”概念在文学语境中的内涵逐渐变得更科学化,接近文学的事实,而且对我们今天理解“意识形态”概念带来很多启示。一方面,要注意不要狭窄地单从一个方面出发理解“意识形态”概念,如从单一的经济或政治功能视角去理解和把握意识形态。另一方面,也不要过于宽泛地理解“意识形态”概念,取消或淡化“意识形态”的属性,把“意识形态”概念中性化,与“社会意识形式”混同起来。最重要的是,在理解这一概念时,不仅需要从马克思立场出发,根据马克思主义一般原理来界定“意识形态”的内涵及它使用时的所指,也要结合“意识形态”概念所处的时代背景来做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全面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内涵,从而为当前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提供理论方向。

总而言之,中国当代,在思想领域解放背景和哲学体系框架下,学者对“意识形态”概念的译法、使用和理解在不断地深化。在编译方面,虽然仍能找到带有“苏式”特点的译法和其他译法,但编译者已经达成共识把“ideologie”统一译为中文“意识形态”一词。而在理解方面,既有把“意识形态”概念与“社会意识形式”混同泛化的早期理解,还有把“意识形态”概念直接理解为“思想体系”的“苏式”用法,更找到结合中国自身表述习惯和文化特点来使用,从而把它理解为指导人们社会行为规范的一套价值观念体系。可见,在“西马”思想影响下,虽然对“意识形态”概念的表述和译法已经基本趋于统一,但对“意识形态”概念的理解和运用出现了“百花齐放”的景象。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07页。

[2] 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 Gesamtausgabe(MEGA):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 Werke, Artikel, Entwürfe Juli 1849 bis Juni 1851, I /10,1977,S.117.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3-34页。

[4][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37、382页。

[6][7]《列宁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6-37、37-38页。

[8][15][17]李秀林、王于、李淮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第1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第25、356、364页。

[9]辛敬良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导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82页。

[10]陈晏清、王南湜、李淑梅:《马克思主义哲学高级教程》,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6-7页。

[11]肖前、黄楠森、陈晏清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上),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360页。

[12]李秀林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五),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14页。

[13][14]《马克思主义哲学》编写组:《马克思主义哲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234、236页。

[16]韩树英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纲要》,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31页。

[18]张薪泽:《〈也谈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的关系〉一文质疑》,《哲学研究》1980年第5期。

[19]何根灶:《意识形态概念新探》,《探索》1986年第5期。

[20]杨春时:《传统文艺学四概念辨析》,《北方论丛》1991年第1期。

[21]陆梅林:《何谓意识形态——艺术意识形态论一》,《文艺研究》1990年第2期。

[22]童庆炳:《审美意识形态论作为文艺学的第一原理》,《学术研究》2000年第1期。

[23]童庆炳:《新时期文学审美特征论及其意义》,《文学评论》2006年第1期。

责任编辑:罗苹

作者简介李紫娟,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辑(北京,100732)。

〔中图分类号〕B036;B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6)04-00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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