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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超越法律霸权主义的德政智慧〔*〕
——一种其普遍合作的法律哲学

2016-02-26杨锦帆

学术界 2016年9期
关键词:霸权主义德性利益

○ 杨锦帆

(西北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3)



试论超越法律霸权主义的德政智慧〔*〕
——一种其普遍合作的法律哲学

○ 杨锦帆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陕西西安710063)

通过对亚太区域经济规则一体化的两条潜在路径——RCEP和TPP——的梳理发现,FTAAP的深层障碍是法律霸权主义,即某些国家试图凭借对区域经济规则主导权的掌控以建立对他国的经济布局与法律体制发展的支配霸权。西周的德政实践观念为当代的法律全球化提供了一种普遍合作的法律哲学,其普遍兼容的世界观、以德性为核心的价值观与寻求合作必然性的方法论等,对亚太区域经济规则一体化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理念启迪。传统文化中的这一德政智慧,将为超越当下的西方单边霸权理念,构建公平、开放和非歧视性的区域经济合作规则体系,提供更为充分的法理正当性基础。

RCEP;TPP;FTAAP;德政;合作

随着WTO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受阻。于是,寻求双边合作、地区合作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了各国各地区较为现实的选择。然而,由于亚太地区的双边、多边自由贸易协定FTA(Free Trade Agreement)层出不穷、相互叠加,引发面碗〔1〕效应,造成了区域经济管理的成本激增,贸易规则间过多的重叠与冲突导致相互掣肘,致使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面临分裂化、碎片化的风险。因此,能够整合本地区各种双边、多边合作安排,减少各类自由贸易协议带来的碎片化风险的亚太经济规则一体化将不失为一大利好之举。这也符合亚太区域合作从20世纪单纯的市场驱动型经济一体化向21世纪的制度导向型经济一体化转变这一历史进程。

一、亚太经济规则一体化的潜在路径:TPP与RCEP

欲厘清亚太经济规则一体化的路径之争,首先需要对现有路径的发展脉络进行一番梳理。其中涉及到亚太地区主要的两个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其一,亚太区域经济合作,它肇始于1989年APEC(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组织的成立。其二,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它发端于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

首先,亚太区域经济合作进程。1989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成立,1993年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首次举行,推动了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并促进了全球多边贸易谈判的发展。1994年通过的《茂物宣言》设定了:工业化经济体于2010年、发展中经济体与2020年实现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目标。1995年出台的“大阪行动议程”确立了以“单边自由化、非歧视性的区域组织”为核心内容的开放的区域主义原则。正是APEC的这一单边的开放区域主义原则遭到了美国等经济体的不满,APEC“弱机制化”的缺陷表明其无法解决“开放的区域主义”〔2〕的指导原则与美国的“竞争性贸易投资自由化”〔3〕诉求之间的矛盾。

于是,美国针对APEC在原则与方式上的缺陷,主张进行机制化改革使其具有约束力,进而作为进行谈判与制定规则的机构来推动跨太平洋自由贸易区的建立。2004年APEC工商咨询理事会提出建立“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的倡议,尽管它立即得到了美国的支持。但该倡议却在2006年APEC的会议上因未得到APEC领导人正面回应,更遭致一些东亚发展中国家的反对而受阻。

期间,原PTA五个发起国之中的新加坡、新西兰和智利联合文莱,于2005年在APEC框架下签署“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即TPP的前身,简称P4。而美国,由于其重返亚太战略在APEC框架中未有斩获,于是在2008年便将目光转向P4,不仅主动加入并且强力主导“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的谈判进程,为美国版本的亚太自贸区FTAAP探路。美国主导的TPP官方谈判始于2010年,并称之为“面向21世纪、高标准全方位的多边自由贸易协定”。随后TPP迅速扩容,2013年日本、越南先后宣布加入TPP谈判成员,谈判国从8个增加到12个。2015年10月5日,12国结束谈判,达成“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并进入落实阶段。

其次,东亚经济一体化进程。东盟出于自身对东亚经济合作的主导权旁落的担心,在2011年2月的东盟18次经济部长会议上提出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的草案。同年11月的东盟峰会上,在吸收中日共同提出的《关于加快实现EAFTA和CEPEA构想的倡议》的基础上,正式确立组建RCEP的共识。2012年8月的东盟部长会议上签署了《RCEP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计划于2013年启动谈判。2015年11月的东盟27次峰会上,针对上个月美国主导的TPP已进入落实阶段的挑战,10+6的首脑会谈提出加快推进谈判事宜,促使RCEP在2016年正式生效。

二、亚太经济规则一体化的深层障碍:法律霸权主义〔4〕

学界普遍认为实现FTAAP的可能参照路径主要是TPP与RCEP这两个规则一体化范畴〔5〕,也常使用“没有中国的TPP”与“没有美国的RCEP”做比较,以开放性不足表明二者各有欠缺,意欲表达博弈双方在实现FTAAP的进程中实力相当的判断。事实上,这种判断只是流于表面。因为,美国主导的TPP在法理上反映了其“法律霸权主义”的倾向:2008年美国的政府官员明确指出:“美国提出FTAAP就是要打击中国治下的强权,建立美国领导下的泛太平洋经济构架”〔6〕。对此,奥巴马总统也毫不隐讳,在2015年1月20日的国情咨文中说:“中国想制定世界经济增长最快地区的规则。那会让我们的工人和企业处于劣势。我们怎么能让这种情况发生?我们应当制定规则。”〔7〕

TPP的法律霸权主义绝不止于强势的话语,还体现在其战略布局上:遏制中国、排挤印度、令日本屈服、使东盟分化;而微观的制度设计则更是煞费苦心,比如,“枢轴—辐条式”的自由贸易体系。大国建立起以自身为核心的自由贸易协定网络,将自己置于贸易中心地位,而其余辐条国家则处于边缘地位。还有,以“边界内措施”取代“边界措施”,即区域经济谈判的目的不再限于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的确立,而在于深入影响国内政策与法律的规制和调整。一旦这两项制度联系起来,那将意味着:处于枢轴地位的大国可能通过主导区域经济规则的制定,来影响甚至干预辐条国家的内政与法律。这种制度型的霸权推行方式比以往的军事霸权和经济霸权都更隐蔽,成本也更低廉,但由此而攫取的经济利润却更为可观。因为,一旦枢轴国能够以本国利益为原则借助规则的方式来影响辐条国的经济布局,将可能造成辐条国在经济上对枢轴国的结构性依赖。经济依赖一旦形成,将不仅是长期和持续的,而且可能是难以逆转的,更为严峻的后果将会是辐条国对枢轴国的国家依附。只是,TPP在理念上的法律霸权主义往往被其先进、发达的高标准与高质量所掩盖。不过,一旦认识到TPP的法律霸权主义理念,便更容易理解其在规则上的高门槛、歧视性与苛刻性,以及在原则上对自由竞争立场的坚持。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TPP所力主的美国版的FTAAP具有明显的法律霸权主义倾向,它显然不是亚太地区的大多数国家所期待的区域经济合作的理想模式。但RCEP则似乎缺乏扩容并吸纳发达经济体所需要的强烈意愿和充足实力,恐怕不具备与TPP进行全面博弈的条件。可见,囿于规则或原则层面来分析区域经济规则一体化的路径问题,往往会直观地归结为通过TPP、RCEP的单独扩容或者二者的对接、混合等方案。只有深入法理的层面才会发现通往规则一体化道路中的“深层障碍”,即法律霸权主义。由此可知现有的这些方案似乎并不是实现FTAAP的现实路径或理想选择。在人类的经济生活越来越世界化的今天,经济规则的一体化问题可谓兹事体大,合理的实现方案必须要经过审慎而不是草率地选择,这当然离不开对“深层障碍”的分析与反思。可见,对于FTAAP而言,无论采取何种发展路径,都必须正面回应来自法律霸权主义的挑战。

三、面对法律霸权主义:当今世界的无计可施与西周德政的法律哲学

在世界秩序意识和公平正义观念为更多的国家所广泛接纳的时代,那种四处侵略的殖民主义早已为世人所唾弃,政治家们也开始修正甚至放弃基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世界观,军事霸权主义和政治霸权主义在当今世界几乎已经没有市场,至少它们已无法大行其道。可是,国际社会特别是广大发展中经济体对于发达国家借助精心设计的规则与制度意图掌控世界经济主导权(包括但不限于)的法律霸权主义,除了消极的回避、抵制、不合作之外,似乎也并无他法。被排除在TPP之外的国家将面临在亚太经济版图中被孤立的劣势,而勉强加入其中的国家则难以摆脱被规则支配最终依附于美国的风险。显然,这绝不是一个具有公正合理的亚太经济一体化秩序。那么,真正具有普遍意义与建设意义的出路在哪里?为此,也许首要的工作应当是形成一套能够超越(而不是对抗)法律霸权主义的制度理想和法律哲学。

回顾人类历史,从不乏与霸权斗争的记载。不过,以一种理念战胜霸权并以同一种理念取得制度建设的成功,这样的例子并不常见。对此,商末周初,周武王“有德者得天下”、周公“有德者治天下”的德性政治实践正是这种为数不多的成功范例。

一般意义上,由最强大的霸主实现以一治众是最为常见的模式。但周本小邦,人口稀少、经济不发达,显然无法采用强权施行霸主式的治理模式。一方面,强权并不足以服人心,更无法证明和维持“天命”即制度的正当性,商的覆灭就是例证;另一方面,周本身的实力有限,无法建立起比商更强大的霸权。这在逻辑上已经否定了靠“硬实力”解决问题的方式,而必须转变为以“软实力”去实现有效治理的模式。恰逢商周时期又是一个“竞于道德”〔8〕的淳朴年代。于是他们将夺取政权的经验推演为建设政权的理想——“有德者治天下”——即一种不用强权而靠德性的治国理念,它是一种靠信誉赢得千国万民认可与信任的全新政治理念和法律哲学。可以说,周的这套以德性为核心的天下体系否定了借助霸权、以力统众的自然统治方式,而开创了推崇德性、以德安邦的文明治理模式,通过对它的分析将对区域经济规则一体化带来一些有价值的启示。

四、超越法律霸权主义的德政智慧

(一)普遍兼容的世界观

尽管法律霸权主义也在追求区域和世界经济的制度化、规则化,但它与世界或区域经济规则一体化的初衷与理念是背道而驰的。根本而言,这种分歧来自于现代西方国际理论的内在局限性,即国际理论的核心依然是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而不是世界和平与世界利益。

而西周德政思想中的“天下体系”正是这样一种超越国际理论内在局限性的世界理论,因为它的目标不是为了一个国家的利益建立起来的国际规则,而是为了所有国家的利益建立起来的世界秩序。所以,天下体系才是区域经济规则一体化所应具有的世界观。

首先,天下体系是最大的思想尺度与认识框架。周取代商建立新政权时面临着一个特殊的历史形势——自身的力量不足以维持天下的长治久安和其共主地位。因此,周需要的制度能够保障各国长期承认的相互合作,能够建立一个协和万邦的世界秩序。意味着,这项制度必须把所有的实体(尤其是他们的利益)都考虑在内,必须把整个天下的可能情况考虑在内。于是,如何创造一个具有普遍正当性的世界秩序,就成为周的首要制度考量。在周的政治家看来,“一国内部的稳定不能保证世界稳定,而世界大乱却足以祸害一国的安宁,只要世界没有达到整体安定,一国就难以独善其身,相反,还有可能成为乱世的牺牲品”〔9〕,因此,世界之治成为一国之治的必要条件,或者说,有序世界成为有序国家的必要条件,世界利益先于国家利益,世界秩序是国家秩序的基础。相较之下,西方制度哲学的出发点是国家,最大延伸至国际,而西周的天下体系出发点便是世界。可以说,天下体系是最大的思想尺度,任何问题都可以纳入其中而被重新反思。

其次,天下体系是没有绝对他者或敌人的世界内部化思维。法律霸权主义有其无法克服的内在局限性,它永远在寻找敌人,其利益和价值观都仅限于国家尺度。而天下体系则认为不存在绝对在外的他者,因而它能够以所有主体的共同利益为标准,也即其具有一种世界内部化思维。所谓世界内部思维,就是说不存在无法纳入整体框架的绝对的外在对象。中国文化因秉承着世界内部化的“无外”原则因此不承认超越存在。天只有一个,天无外,所以天无偏私。如果天下也无外,就达到了“天下为公”。“既然不存在绝对的超越存在,就没有不可容忍、不共戴天而必须要征服的敌人。当世界只有内部而无外人,那么所有人都变成了天下的内部成员,天下成为所有人的利益共同体,天下的共同利益与各人、各国的个体利益就可能因此具有一致性”〔10〕。这才是一个公正、合理的FTAAP或者区域经济规则一体化所应有的格局与立场。

再次,天下体系是具有最大兼容性的普遍秩序。在全球化条件下,世界和区域真正需要的是能够保证利益共享的普遍秩序。意图建立世界意义上或者区域意义上的普遍秩序就必然面临如何应对差异性的问题。对此,先秦时期的思想家提出了两种方式来解决差异性以及由差异性引起的冲突问题:“同”与“和”。“同”是指消灭差异性为唯一性;“和”是指维护差异性和多样性,并由多样性去“创造能够形成优势互补的最优合作关系”〔11〕。两者相比,“同”被认为是一种坏的策略,因为万物失去的差异性将无法存活,而人类如果只有一种宗教、一种价值观、一种文化,那就不再成其为世界了。所谓“和则生物,同则不继”。按照这种“同”“和”之分,西方的策略都属于“同”,因为西方希望通过普遍化西方的价值观去解决冲突。从中世纪基督教试图统一万民精神到当代西方试图以普世价值来一统世界的价值观,都是消灭差异性的“同”的方式。事实上,“普遍性是普遍化的前提,只有具有普遍性所以才能够被普遍化”〔12〕。而不是相反,通过普遍化的推行就能够实现普遍性。可见,亚太再平衡战略、TPP和美国版FTAAP等法律霸权主义所施行的其实是普遍化的单边主义,天下体系才是一种普遍秩序,因为它是具有兼容性的普遍主义,既可以“容纳文化历史的多样性又保证了世界或区域秩序的统一性”〔13〕。

(二)遵循德性的价值观

周从一个蕞尔小邦一跃成为天下共主,“有德者得天下”是它至关重要的成功经验,建立政权之后,周的政治家们则试图将这一经验转化为传统。于是,尊崇德性成为了周政治的主要原则,刑政礼乐等各项制度均以德性为核心价值。具体而言,德性价值观包括忠、信、仁、义等内容或者说体现了这些德性品质:

第一,“忠”,也即“中”,原本伦理学意义上是指坚守中正。不过在制度价值论领域,忠主要强调中道、公平的分配利益。公平是众望所归的基本原则,体现德性价值要求的制度首先应当建立一种公平的制度安排,使人们各得其所。不过,西周的德性价值理论在公平的基础上增加了行善施惠的厚度从而提升了德性的高度,以期望达到仁的极致水平。因为资源的稀缺性,利益总是有限的,普遍的施惠在事实上是做不到的,因此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况将必然发生。那么如何使利益分配有利于一部分人而有损于另一部分人却依然能够体现德性的要求呢?那就是有利于人民而非权贵。自古圣王之德为人称颂的原因就在于他们能够限制自己的利益而让利于民,如《尚书·大禹谟》所说“罔呋百姓以从己之欲”,又如《晏子春秋·内篇问上》中说“薄于身而厚于民,约于身而广于世”。这种立场与后世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公平正义及其“差别原则”十分类似,“一个自由平等的社会如果万一需要做出不平等的制度安排的话,就必须使不平等的制度安排向弱势群体的利益倾斜”〔14〕。但罗尔斯的理论存在上文所述之世界观上的局限,表现在他的《万民法》中,说“正义原则如果要在国际社会推广的话,就必须去掉差别原则”〔15〕,理由是发达国家不能因此原则去照顾落后国家。可见,西方的制度、原则只在国家内部有效,因此不具有普遍意义。只有包含天下视野的德性价值原则才是真正普遍有效的制度。

第二,“信”,即信守契约、承诺、盟誓,履行约定的义务,践行对他方的责任。这样,无论是个人还是邦国都将获得他人和他国的信赖与支持。从西周到春秋,无论是周天子还是后来的霸主抑或任何负责任的邦国都将“信”视为必须具备的一个重要德性,亦即必须遵守自己的承诺或签订的盟约,纵使对自己不利也不能无视或践踏这些约定,否则必然会失信于天下。如《史记·齐太公世家》中记载了,齐桓公宁丧失物质利益,也信守承诺,从而赢得诸侯信赖的典故。遵守承诺而取信于人,本是最基本的德性要求,然而,在实践中却并非易事。对于我们中国而言,其中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当前TPP对中国的遏制之势纵有美国推行法律霸权这一主因,但我们自己以往的行为也必须予以检讨和反思。特别是加“入世”以后“经常采取在既定规则下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策略,现有国际规则体系和制度成为纯粹消费对象”〔16〕,近年来,半数左右违反WTO规则的案件都与中国有关。这种对规则的无视不仅仅是出自过于强烈的实用主义倾向,更意味着责任意识的缺乏。在区域经济规则一体化的压力不断迫近的当下,“尊重国际关系的法律主义特点、树立严格的规则意识,是我们重获他国信赖、建立大国德性的必然要求”〔17〕。

第三,“仁”,可谓是儒家伦理体系中最重要的概念。孔子说“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与基督教文化中的金规则:“你若愿意别人对你这样做,你就应当对别人也这样做”十分近似,都体现了一种任意二人之间的理想关系,即对他人或者“主体性”之外的“他者性”的尊重。当然,更具积极意义的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表述,其表达出了“要最大化自己的利益的唯一可能途径就是同时去最大化他者的利益,否则必定损害自己”〔18〕。这是一种最优的二人关系或者称主体与他者的关系。在最为理想的状态下主体与他者实现利益共轭、互动地挂钩,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实现了双方博弈的必然合作。西周初年,周建立其一个分治而统一的分封体制大体上就曾实现了这种主体与他者合作的理想状态:天子拥有天下的统治权;诸侯拥有所分封土地与人民的使用权。如果破坏制度,天子可以撤封;天子的宗主国负责公共事业与秩序安全,诸侯国分担该成本并纳贡赋役;宗主国、大诸侯、中等诸侯与小国的军备是:6:3:2:1如此等等,以保持实力均衡。一诸侯作乱,宗主国足以平定,而宗主国暴虐无道,则几个诸侯联盟就可以颠覆宗主国。后来这一制度性合作的解体,除了周天子实力大减无力支撑其领导地位的因素外,利益共轭被打破、各方合作基础遭到破坏也许是更为重要的原因。于是,诸侯国纷纷追求单边利益最大化,从而进入了群雄逐鹿的战国时代。在全球化的趋势中,尤其是区域经济合作的需求不断高涨的形势,事实上给制度性合作再次提供了互相蕴含、利益互为依存的绝佳条件,完全有可能借此排除法律霸权主义的单边秩序。

第四,“义”,关于义的争论有很多,大体可以理解为“义将外在道义论层面的正确性要求(礼)和内在德性论层面的正确性要求(仁)协调起来,是依照内在的道德要求来遵循外在行为规范”〔19〕。“义”并非空洞的道德规范和伦理法则,而是包含着丰富的具有实践意义的内涵,最重要的是有关处理社会利益关系的“义利之辩”。义利之辩不是要将义与利对立或分开,而是要提供一种妥善处理一个社会内部乃至整个世界利益关系的制度理念。《周易·牵挂·文言》说:“利者,义之和也”,就是说利与义是不能分开的,利包含在义或正义的实际内容之中,而义则是处理利益关系的根本原则。儒家并不反对利益,而是主张以义作为衡量利的根本尺度和解决利益问题的基本原则。对此,孔子在《论语·述而》中旗帜鲜明地表达了自己的态度:“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在他看来,追求利益是正当的,也是符合人性的,但必须依照基本的原则来求富,那就是“合义”,也即符合正义的原则。如果违背的义的要求去求富,则是不正当的。他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这种“合义”的利益原则不仅对个人适用,在区域经济合作的制度建设时也同样具有现实意义,为各国(尤其是大国)确立了追逐利益的合理原则与界限。

(三)寻求合作必然性的方法论

亚太区域经济规则一体化是在全球化的推动下区域经济合作的需求不断扩大所形成的必然趋势。然而法律霸权主义的存在却表明超级大国不会轻易放弃其单边利益最大化的现有秩序,而是会尽强权之所能极力维护并扩大现有的以其本国利益为原则的制度体系。严格说来,法律霸权主义主导的现有体系是与平等、合作、非歧视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相冲突的。因此,在通往互利合作的道路上将不可避免地充满矛盾、冲突甚至是对抗。既然延续和扩大现有的体系在逻辑上不可能实现互利合作,这意味着,只有超越现有体系的思维与方法才可能找到实现公平合理的经济一体化所需要的合作方式。

对此,首先需要了解现有秩序的思维方法,即现代社会科学广泛使用的“个人主义方法论”。这种方法论一直受到各种批评,因为多种多样的困境,如囚徒困境、集体行动困境、文明冲突等多源自于此。根本原因在于,个人主义方法论认为一切价值都以个人为准、个人的排他利益具有至上的地位。这是典型的单边主义思维,其中的个人理性始终是追求排他利益最大化,在理论上无法解释个人与他人合作的必然性,个人理性就无法以充分的理由实现集体理性。而事实上也的确如此,个人理性的结果往往是集体非理性。

与西学不同,儒家不是从“个人”二而是从“关系”的角度去思考合作。儒学最重要的德性概念仁,即“二人”,就是从任意二人的关系中寻找最优或最理想的关系。说明儒家思考问题的基本单位是关系而不是个人,最理想的情景是在最优的关系中实现个人的利益和安全。这种思维方法可以被称作“关系主义方法论”,而相应的理性概念则应当是关系理性以区别于个人主义方法论中的个人理性。关系理性并不否认个人理性和个人利益,而是首要考虑如何实现关系的安全以及关系的共同利益,从而保证关系各方的个人利益。

关系理性“试图以更为审慎的眼界去寻找更为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案,以克服多元世界和多元文化社会的精神和利益冲突。只有以关系为准才能更好地定义和解释普遍价值和理性选择。关系理性的基础是共存。现实存在的一切难题,无论是冲突还是合作,战争还是和平,都只能在共存之中得到解决。”〔20〕理性不应仅仅只有个体理性一面,还应当有关系理性的另一面。个体理性的优势在于推动竞争,而关系理性的长处在于促成合作。虽然个人理性为现有的制度体系造成了很多的麻烦与难题,但法律霸权主义并未显示出要求取代或放弃个人理性的任何意愿,因为从根本上说法律霸权主义也正是来自于个人理性及其局限性,它所追求的依然是单边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共同利益与平等的相互合作。在以制度的方式建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课题中,强调合作与分享的关系理性将发挥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五、结 语

在美国高调参与TPP谈判并积极主导其扩容的同年,普林斯顿大学的约翰·伊肯贝里教授发表了一篇题为《中国崛起与西方世界的未来:自由体系能否继续维持?》的文章而广受关注。文章探讨了中国的崛起以及美国维持目前全球霸权地位的可能性并认为:美国应当尽力拓展现有的西方秩序,使中国除了加入之外别无选择。这样,即使美国的全球地位开始式微,但其领导的西方秩序依然能够形成对中国的支配。所谓西方秩序就是西方价值观所指导的制度体系。在他看来,中国成为新的超级大国并不可怕,因为只要不超出规则与制度的范畴,美国就有足够的自信继续担任秩序的主导者。但断不能接受的是中国谋求价值观上的领导地位。因为,这可能意味着西方秩序被推翻的风险。也就是说,这篇文章从侧面表明了,法律霸权主义并不担心在规则与制度层面的缠斗,真正令其惧怕的是先进的价值观对它形成的釜底抽薪式的打击。〔21〕

注释:

〔1〕Jagdish Bhagwati,U.S.Trade Policy:The Infatuation with Free Trade Agreements,in Jagdish Bhagwati and Anne O.Krueger,The Dangerous Drift to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AEI Press,1995,pp.135-147.

〔2〕唐国强、王震宇:《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演变路径及展望》,《国际问题研究》2014年第1期。

〔3〕全毅:《TPP和RECP博弈背景下的亚太自贸区前景》,《和平与发展》2014年第5期。

〔4〕〔美〕彼得·卡赞斯坦:《地区构成的世界:美国帝权中的亚洲和欧洲》,秦亚青、魏玲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6页。

〔5〕马俊彦:《商法语境下亚太商贸规则一体化思辨》,《太平洋学报》2014年第5期。

〔6〕〔7〕丁冰:《从奥巴马国情咨文看美国的霸权主义》,《福建论坛·人文社科版》2015年第8期。

〔8〕《韩非子·五蠹》。

〔9〕〔11〕〔13〕赵汀阳:《坏世界研究:作为第一哲学的政治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9页。

〔10〕〔12〕赵汀阳:《天下体系》,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56页。

〔1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35页。

〔15〕〔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陈肖生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第154页。

〔16〕〔17〕秋风:《论大国的德性:春秋霸主政治启示录》,《文化纵横》2010年第8期。

〔18〕赵汀阳:《论可能生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69页。

〔19〕王凌皞、〔美〕劳伦斯·索伦:《儒家美德法理学论纲》,《浙江大学学报》2010年第12期。

〔20〕赵汀阳:《深化启蒙:从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到方法论的关系主义》,《哲学研究》2011年第1期。

〔21〕赵汀阳:《现代性的终结于全球化的未来》,《文化纵横》2013年第4期。

〔责任编辑:刘鎏〕

杨锦帆(1978—),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美国康奈尔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法理学。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治文化的传统资源及其创造性转化研究”(14ZDC023)的阶段性成果;并得到国家留学基金委“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基金”与西北政法大学“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与当代思潮”青年学术创新团队计划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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