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社会正义论探要〔*〕
2016-02-26张全胜袁祖社
○ 张全胜,袁祖社
(1.陕西师范大学 政治经济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19;2.西安财经学院 思政部, 陕西 西安 710100)
马克思社会正义论探要〔*〕
○ 张全胜1,2,袁祖社1
(1.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 陕西西安710119;2.西安财经学院思政部, 陕西西安710100)
马克思吸纳古希腊城邦正义的营养:吸收“和谐即正义”观念、借鉴善和幸福的目的论、汲取美德和法律等规范、借鉴城邦正义内容的建构,同时批判其对个体自由等的压制;而后批判、揭示现代个体正义(权利)之本质,披露现代个体正义引发的诸多恶果,并且通过阐释“自由个性”吸收现代个体正义营养;最后吸纳、扬弃古代和现代正义的资源,结合其自身的独特性,整合、构筑其囊括经济正义、政治正义、(狭义)社会正义、文化正义和生态正义的广义社会正义论,它强调个体、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和谐统一。
城邦正义;个体正义;社会正义
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正义论》的出版引发了西方正义话题的复兴,又加之英美分析哲学家重新思考马克思思想资源,两股研究力量促成了“马克思正义理论”逐渐成为英美学者热议的话题。伍德、塔克尔、科恩、胡萨米、罗尔斯、佩弗和卢克斯等研究者纷纷从现代道德观出发,循着分配正义或法权正义视角研究马克思正义,这些探究又引发了“马克思与正义之间存在矛盾”的争吵。麦卡锡等学者提出,从古希腊古典正义理论和道德观出发并沿着宽广的社会正义视角,来探研马克思正义理论,马克思与正义之间的矛盾能够消解,然而他们尚未系统构建马克思社会正义论。 基于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路径构筑马克思社会正义论:其一从社会主义学说内部探讨马克思扬弃空想社会主义、庸俗社会主义正义观点,而后建构其社会正义论;其二循着西方政治哲学发展脉络,探究马克思吸纳、批判古希腊城邦正义、现代个体正义观念,然后构建其广义社会正义论。本文沿着后一路径,探究马克思吸纳古希腊城邦正义观念,批判并吸收西方现代个体的正义观点,在此基础上构筑其广义社会正义论。
一、马克思对古希腊城邦正义的吸纳
马克思社会正义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这种正义吸收古希腊正义思想中的合理因素,同时批判古希腊正义对个体自由、平等和尊严的压制。
(一)吸收古希腊“和谐即正义”的观念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吸收当时医学界阿尔克迈翁提出的“水火对立平衡说”、希波克拉底提倡的“四体液均衡说”,吸纳毕泰戈拉学派以数为中心的“和谐”观念、综合哲学界对“和谐”“节制”“正义”等观念的阐释,主张正义的内涵在于和谐。这种和谐分为个体自身和城邦内部的和谐,且前者从属于后者。马克思赞赏、吸收这种“和谐即正义”的观念,依据这种观念,他不但批判现代社会凸显的人与自身、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异化和剥削等现象,而且主张在未来社会构建一种根除各种矛盾、异化、剥削等现象的正义社会。
(二)借鉴古希腊以“善”和“幸福”为城邦正义的目的
从苏格拉底伊始,希腊政治哲学发生了一场重大路径的转变:“从探求起源到探求目的的转变”。〔1〕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把“善”视为城邦正义的目的或宗旨。在他们看来,“善”如同人世间的“太阳”,照耀和指引着城邦和个体,它也是城邦和个体的稳定、和谐基石。城邦中的人的“最高之善(the supreme good)乃在于参与雅典城邦本身的生活和活动”。〔2〕因而,借助城邦,个体才能得到最美好的生活和最好的德性,质言之,只有通过城邦,个体才能够在心灵和道德上完善,“生活优裕,行为良好”,得到真正的“善”。亚里士多德承继了这种“善的目的论”。在他那里,幸福可以囊括与人有关的所有善:灵魂的善、身体的善和外在的善,〔3〕因而,他把“幸福”视为城邦正义的目的。
马克思吸纳古希腊的善、幸福目的论,并把“人的自由和解放”视为社会正义之宗旨。马克思阐明人的发展要经历三个阶段:“人的依赖关系”“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和“自由个性”〔4〕。假如把马克思的人的发展三阶段说与其社会形态理论来对照的话,我们可以推断:“人的依赖关系”与资本主义前的社会形态相照应;“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与资本主义相对应;“自由个性”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相适应。在其早期著作中,马克思曾批判德国人把人类的解放仅局限于“宗教的解放”,他从“宗教的解放”推进到“意识形态的解放”,然后,他从“意识形态的解放”深入到“政治解放”。在成熟时期的著作中,马克思又从“政治解放”升华到“人的解放”。因而,对于马克思而言,社会正义的宗旨是人的自由和解放。
(三)汲取古希腊以美德、法律和友爱为城邦正义的保障
古希腊先哲认为,城邦正义需要四大核心美德:正义、智慧、勇敢和节制的约束、规范。苏格拉底认为,美德在共同体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各种美德因其本身的“高贵”和“正义”而获得了自身的尊严,同时它们也成了当时城邦最可靠的根基;柏拉图巩固美德的最高地位,同时认可法律对城邦正义稳定的作用;亚里士多德调和了法律和美德的至上地位,把二者等同起来。同时,他察觉到法律的两大缺陷:不能保证所有个案的公正、缺乏人情关怀。因此,他强调运用公平(公道)和友爱弥补法律的两大缺陷。总之,美德、法律和友爱是城邦正义的三大保障。马克思吸纳古希腊社会对美德的膜拜,并把正义、美德等视为良性社会关系的根基,譬如他在《协会临时章程》中指出:“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5〕
(四)借鉴古希腊先哲对城邦正义内容的建构
柏拉图对城邦正义的构建体现于三方面:第一,以一致性、同质性为城邦正义的前提;第二,以美德、善、正义来统率共同体;第三,以法律、教育、音乐、诗歌、游戏为手段捍卫城邦正义。如果说柏拉图开创城邦正义的建设,那么亚里士多德则系统构建城邦正义的基本内容。亚里士多德以个体和城邦的幸福、整体利益和优良生活为宗旨,以公正、平等、公道、中庸和友爱为媒介,构建其包括法律正义、政治正义、经济正义及家政正义的整体城邦正义论。马克思吸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对城邦正义内容的建构,从经济、政治、狭义社会、生态和文化正义五向度构筑其广义社会正义论。
(五)批判古代正义对个体自由、平等、尊严的压制
古希腊先哲,特别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还论证了个体从属于城邦共同体,公民资格和公民义务高于个体权利以及个体利益从属于集体利益等。古代先哲推崇“共同体”和城邦正义,同时轻视个体正义,无视个体权利、自由、平等和尊严。这引起了马克思的批判,他在博士论文中表达了对伊壁鸠鲁的高度赞赏,揭示其对古希腊城邦正义轻视个体自由、平等、尊严的不满。
二、马克思对现代个体正义的批判
早在古希腊晚期,伊壁鸠鲁主义、斯多亚主义曾关注过个体内心宁静、幸福。但是直到16世纪以来,随着古希腊共同体及中世纪其他共同体的瓦解,个体和个体利益作为中心才在主要学科和领域成为潮流。在政治哲学领域,吸收古希腊晚期伊壁鸠鲁主义等学派的个体观念,为个体辩护业已成为风尚,现代哲学家颠覆了古代“和谐即正义”的观念,他们把个人的权利视为最主要的个体正义。施特劳斯主张,近代政治哲学的开创者应归于马基雅维利。他率先颠覆古希腊推崇的义务论,崇尚人的自私自利并赞赏私人利益和个体;霍布斯区分了“权”与“律”,并从人的欲望和恐惧出发,推导出人的“自我保全”或“保全自己的生命”〔6〕为自然法或自然权利,最后从自然权利演绎出人的社会、政治权利等。因而,“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包括他的道德哲学),就是通过这个作为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权利’观念,而最明确无误地显示它的首创性的。”〔7〕斯宾诺莎强调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由权利;洛克把“自我保存的原则”提升为“万物的一般原则”,〔8〕并把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视为人的基本权利。他要求个体不但自我保全上述权利,而且呼吁政治共同体保护它们。更主要的是,洛克首次把财产私有权列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徐大建一语道破现代哲学家捍卫的正义本质,“所谓正义,简要地说就是尊重或者不侵犯个人的基本人权。”〔9〕概而言之,现代哲学家颠覆了古希腊城邦共同体生活、也抛弃古代核心美德,推崇个体权利至上,捍卫个人的“自由”“平等”“所有权(私有权)”等。
马克思以古希腊整体正义理念为根基,从哲学和政治经济学视角批判现代正义是建立在自我中心的个体而非类存在之上,它反映的是个体的异化,而非真正个体潜能、自由、劳动本质的真正发展;它扭曲了人与自然、社会及他人之间的和谐关系等。在批判的同时,马克思吸收现代正义对个人自由、平等和人的尊严的推崇,而后阐释(共产主义社会中)全面发展的“自由个性”。
(一)批判并揭示现代个体正义的实质
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揭示现代个体正义的实质,并加以批判。他尖锐地指出,现代学者捍卫的各种人权,特别是自由、平等和私有权(所有权)的本质乃是个体脱离共同体、个体去社会性,个体之间互相分离、互相伤害、互相阻碍;它们都是个体的自私自利的表征。他高度概括了现代个体正义的本来面目:“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没有超出作为退居于自身,退居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与共同体分割开来的个体的人。在这些权利中,人绝对不是类存在物。”〔10〕
(二)披露现代个体正义引发的恶果
马克思揭露,现代个体正义由于过分强调个体利益,无视集体利益和共同体,因而它引发了诸多恶果:其一,在现代社会,“人的社会关系转化为物的社会关系;人的能力转化为物的能力”;〔11〕其二,个体受到各种表现为物的异化力量的控制和约束,比如“货币共同体”〔12〕。其三,现代学者维护的个体实为“片面性的个体”“阶级的个体”和“全面异化的个体”等。在资本主义阶段,由于个人的工作、生活范围被限定于一定的领域并分割为特殊的分工,因而他们呈现为“片面性的个人”;这种个人捍卫自己的个体利益,因而是“单子式的个人”和利己的个人;由于受到各种异化力量的统治,他们也是“受动性的个人”。在马克思看来,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偶然的个人”又呈现为“阶级的个人”。“各个人的社会地位,从而他们个人的发展是由阶级决定的,他们隶属于阶级。”〔13〕最后,马克思论断,资本主义社会下的个体是全面异化的个体:个体是分散的,分工促使他们分散;个体是冷漠的,个体主要追逐私利,彼此漠不关心;个体是对抗的,争夺私利的过程是一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个体是非平等的,透过交换领域,深入生产和分配领域,个体之间呈现出剥削和异化的本质;个体是物化的,每一个体都受到“货币共同体”和“物的联系”的统治;个体是间接的,由于“物的联系”是主要的和直接的联系,个体之间的联系变成间接的联系。
(三)吸收现代个体正义的精髓
在批判现代个体正义的同时,马克思吸纳现代个体正义的有益营养:自由、平等和人的尊严。马克思阐明的共产主义下的“自由个性”,克服了资本主义下的“偶然的个人”、全面异化个体的种种不足,汇聚了真正人的自由、平等、尊严和自我发展等:第一,个体拥有充分的、真正的自由:自由意味着个体摆脱了“虚假共同体”、“物的统治”和阶级的枷锁,联合起来的个人可以控制它们;自由意味着个体达到了对必然的认识、对规律的认识,把握了事物发展的本质;自由也意味着随着必要劳动时间的节约,个体可以自由地发展自己的兴趣和爱好等。第二,由于个体驾驭了物的力量,分工得以消灭,所以个体得到了全面发展:城乡对立的消解,保证了个体的全面发展。“通过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14〕;整体、全面的生产系统锻造了全面发展的劳动个体。由于他们不再隶属于某个特定的生产部门,所以他们不再是“只能发展自己才能的一方面而偏废了其他各方面,”〔15〕可以发展其全面的劳动能力;恩格斯说,教育将保证年轻人根据自己的爱好和兴趣,可以从一个生产部门跳到另一个生产部门,最终熟悉整个生产系统。通过教育,“将使自己的成员能够全面发挥他们的得到全面发展的才能。”〔16〕第三,个体之间具有真正的平等。个体之间不存在剥削和压迫,个体之间具有平等;另外,共产主义实行的“按需分配”原则,可以消除由社会偶然性因素、自然偶然性因素造成的个体之间不平等的弊端,达到真正的平等。第四,个体消除了异化和物化,个体充分展现其自我潜能,实现其自我发展,且个体之间呈现直接的联系和关系。共产主义下的个体克服了“偶然性”,不再借助于各种“物的联系”,他们之间构成了直接的人与人之间的联系。第五,个体又恢复到了“人的本性”:社会性。在未来社会中,人们之间不是冷漠的关系,也不是对抗性的关系,而是具有社会性的关系:兄弟情谊,个体之间相互信任、互相关心,人与人和谐相处等。第六,个体是历史性的个体。共产主义下的个人是“世界历史性的、经验上普遍的个人”〔17〕。
三、马克思对社会正义论的构筑
马克思社会正义论以“自由人的联合体”为依托,同时强调个体之间、个体与共同体、个体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因而,这种正义论一方面吸纳古希腊对集体和共同体的重视,又摒弃其轻视个体利益的不足;另一方面吸收现代正义对个体自由的珍视,又批判其无视共同体和集体利益。在吸纳古代、现代正义精髓的基础上,马克思构建了广义社会正义论,它包含经济正义、政治正义、(狭义)社会正义、文化正义和生态正义五个层次。
(一)经济正义
经济正义是马克思社会正义的前提和基础。首先,摒弃私有制、高扬公有制是马克思经济正义的核心和关键。从理论渊源上来分析,公有制的观念起源于古希腊。无论是柏拉图还是亚里士多德构建的“城邦共同体”,均赞同“财产公有”。马克思吸纳古希腊“共同体”和“财产公有”等理念,基于此,提出废除私有制,构建未来社会的财产公有制。在《共产党宣言》一文中,马克思开宗明义地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8〕在他看来,私有制乃资本主义制度及各种剥削制度存在的基础,只有废除私有制代之以公有制,才能真正彻底地解决社会正义诸问题。因而,他倡导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中积极构建公有制。除此之外,在《共产党宣言》等著作中,马克思又提出了一系列如何从资产阶级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措施。例如:征收高额累进税;废除继承权;把全国性的地产、运输业、银行等集中于国家所有。在未来社会中,社会成员如何拥有共同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公有财产呢?罗尔斯提出:在马克思倡导的共产主义社会中,“所有的人都拥有平等获得和使用社会生产资料的平等权利。”〔19〕一言以蔽之,在马克思那里,公有制是未来社会实行联合经营、共同计划、消灭剥削、按劳分配、按需分配等措施的基础。其次,共同计划、联合经营是马克思经济正义之保障。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一文中说,“这种新的社会制度首先必须剥夺相互竞争的个人对工业和一切生产部门的经营权,而代之以所有这些生产部门由整个社会来经营,就是说,为了共同的利益、按照共同的计划、在社会全体成员的参加下来经营。这样,这种新的社会制度将消灭竞争,而代之以联合。”〔20〕再次,消灭剥削是马克思经济正义之目标。只有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实行共同计划和联合经营,未来社会的成员才能共同生产、经营和消费,他们也失去了中介阶级——凭借私有的生产资料剥削他人的阶级——资产阶级(或其他阶层),因而,他们之间的剥削也可以被消解。然后,劳动是马克思经济正义之尺度。在《哥达纲领批判》及其它著作中,马克思提出:劳动是经济正义之尺度。在马克思经济学著作中,劳动是平等的唯一尺度。他说,“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21〕最后,按劳分配、按需分配乃马克思经济正义之原则。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是该社会经济正义的主要原则。按劳分配原则已经不需要“货币”这种中介,因而,人们之间的剥削、异化和物化减少,人们之间的联系是一种“劳动”的直接联系,也是一种生产到消费之间的直接联系。但是,马克思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按劳分配”仍然属于资产阶级社会原则,主要因为它有两点不足:第一,它未能消除人们之间自然天赋的差别引起的不平等;第二,它未能根除人们之间社会和家庭负担之间的差别引发的不平等。作为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分配原则——按需分配,能够屏蔽上述自然和社会偶然性因素对人们造成的非正义。然而,这种分配原则的达成乃基于如下几项条件:生产力高度发展、集体财富极大丰富、个人的全面发展、劳动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等。在马克思看来,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需分配”原则都是那个社会的所有制形式、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的产物,同时,分配原则还反映后者的不同特性。
(二)政治正义
政治正义是马克思社会正义的方向和保障。在政治正义方面,马克思主要关注平等和民主。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在关于马克思平等观方面争议较大,他们的争议的焦点为“马克思赞同何种平等”?英美学者罗尔斯和佩弗分别回应并归总了马克思的平等观,譬如罗尔斯主张马克思的平等观包含如下几方面:“(a)所有的人都拥有平等获得和使用社会生产资料的平等权利。(b)所有的人都拥有和其他人一起共同参与到制定经济计划的公开而民主的决策中去的平等权利。(c)所有的人都应——我设想——平等地分担那些任何人都不想去承担的必要的工作,如果存在这类工作的话(可以肯定会存在许多这类工作)。”〔22〕
佩弗把马克思的平等理论归纳为如下:a.平等地参与社会决策过程的权利;b.平等地获得自我实现的手段的权利,包括:ⅰ在获得社会官职或职位时享有平等机会的权利;ⅱ在获得其他的社会基本善时享有平等机会的权利。〔23〕
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的民主存在着如下诸对矛盾:个体与社会、公民权与人权、(共同体和政治参与的)实践权利与(私有财产、唯我论的自由以及阶级制度的维护或保障的)经济权利、市民社会(经济领域)与政治领域(国家)等。对于上述矛盾的解决,马克思给出了两种解决的方案。其一,生产资料被生产者共同掌握和支配;其二,所有成员都直接参与政治、经济民主管理和生活。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赞扬公社是未来政治民主的模式,公社的实质是工人阶级自己管理自己的政府。麦肯锡评论说,“马克思相信个体必须直接参与‘国家的一般事务’,其中囊括了对公共问题和私人问题的商讨。这种参与是在自我意识层面对人的社会性存在的一个表达:国家不是某种人们(偶然地)参与到其中的东西,而是通过商讨而作为人的社会性存在之部分的东西。显而易见,这样一种政治观点代表着向亚里士多德所界定的审慎与民主的回归。”〔24〕通过工人阶级的政府,广大的农村地带也实现了地方自治,马克思认为:“公社体制是把农村的生产者置于他们所在地区中心城市的精神指导之下,使他们在中心城市有工人作为他们利益的天然代表者。公社的存在本身自然而然会带来地方自治,但这种地方自治已经不是用来牵制现在已被取代的国家政权的东西了。”〔25〕公社制度的成立,标志着所有公社成员都可以直接参与政治管理之中。罗尔斯进一步指出,马克思式的民主并不是意味着未来社会成员仅仅限于参与到政治生活管理之中,他们也参与到经济管理和决策之中。通过联合支配生产资料和直接参与全方位的民主生活,资产主义社会中存在的诸多矛盾可以得到消解。
(三)(狭义)社会正义
(狭义)社会正义是马克思社会正义的表征和归宿。在(狭义)社会正义方面,如前文所言,马克思首先阐明其社会正义的旨归或目的:“人的自由和解放”。而后他又阐述其社会正义的保障:联合起来的个体控制、支配各种物的力量、生存条件等。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下的个体受到各种物的力量、生存条件等的统治。相反,他指出:“在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的革命无产者的共同体中,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这个共同体中各个人都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各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发达的生产力为前提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26〕共产主义下的联合起来的个人,不但完成了对各种生存条件的支配,而且还实现了“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27〕社会正义之表征:异化、剥削的消失,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罗尔斯高度评价共产主义是一种正义的和秩序良好的社会,他认为,共产主义社会之所以是正义的社会是由于它消除了异化和剥削。“生产者自由联合的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在其中,既没有异化,也没有剥削。”〔28〕他又解释说,在该社会中,所有社会成员都直接参与到社会管理是消除异化的保障;所有成员都平等地参与经济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是消灭剥削的保证。共产主义社会不但没有了剥削和异化,人们之间的“三大差别”也随之消失。因而,在这个社会中的人们能够和谐相处。社会正义之载体:自由人的联合体。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阐明了一种标准化的正义社会:“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9〕这个联合体首先是生产力的普遍发展的产物,此后才会出现人们之间的普遍交往等。最后,“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30〕这些体系或产物加上前文提及的社会生产能力和社会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等,构成一种联合的共同体,它们不再控制和支配人们,相反它们受到自由人的支配和控制。在他那里,自由的个体是一种具有世界历史性眼界的个体。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生产进入世界历史性的生产,交往进入一种世界历史性的交往,这种生产和交往下的自由人,也是具有一种世界历史性眼界的个体;自由个体是一种摆脱各种外在物和共同体强制约束的个体,这种自由个体不再受到货币、资本各种“物的共同体”的支配,也不再受到各种国家、政权、阶级等“虚假共同体”的支配,也不再受到社会生产能力和社会生产资料等“实体共同体”的支配和控制;自由个体也是一种全面发展的个体,他们不再受到各种奴隶般分工的制约,他们也不再被限定于某些特殊的领域,也不仅仅发展某些特殊的能力,他们是一种全面发展的个体,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向我们描绘了这些全面发展的人的完满生活:“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31〕最后,展示其自由个性的个体,不再是“单子”式的个体,他们是一种联合起来的个体。他们之间,不是没有联系的“单子”,他们中间具有生产、消费、交流等各种直接的联系,不再是间接的联系了。
(四)生态正义
生态正义是马克思社会正义的外延和条件。马克思生态正义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视角来分析。无论从狭义还是从广义视角来看,马克思生态正义都强调各种元素、关系的和谐,譬如马克思狭义生态正义重视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共生;马克思广义生态正义是指“对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人与自身矛盾关系的系统解决”。〔32〕马克思狭义生态正义基本内涵主要包括:第一,社会和自然是一个有机、和谐统一体。人类离不开自然,人类也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乃是人类的无机身体;人类与自然协调发展,有益于双方互赢。第二,人与自然之间不是一种“二律背反”的关系(曾困惑着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而是一种处于动态的和谐关系。第三,劳动(实践)是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共生的关节点。马克思说,“劳动首先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33〕同时,该过程也是一种饱含生态意义的过程。第四,以科技来破解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难题,并倡导“生产生态化”理念。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发明和采用新型的生产工具等手段,提高生产效率,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包含内外两方面:人与人内部的社会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外部(狭义)自然关系。因而,不能仅仅局限于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谈论马克思生态正义,而应该从社会、自然甚至历史多方面、深层次探研马克思广义生态正义论。它主要内涵如下:第一,从生态维度批判资本主义社会造成的各种非正义:资本主义制度引发了自然环境的高度污染;自然资源、能源、材料的高度消耗;工人而不是资产者的生存、生活环境、条件的深度恶化等。第二,修正“新陈代谢”和“新陈代谢断裂”概念。陈学明教授主张,马克思的“新陈代谢”“新陈代谢断裂”概念是对李比希的相关概念的两点修正。其一,上述概念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整体“自然异化”和“物质异化”;其二,上述两个概念适用于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甚至全球。第三,提出根除现代生态问题的举措。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从“新陈代谢断裂”理论向度来分析,现代社会的生态问题的主要根源在于资本主义制度。因而马克思坚信,只有扬弃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度,通过生产者联合才能最终消除生态危机。第四,指明共产主义才能真正达致完满的生态正义。无论是从狭义还是从广义视角来分析,马克思均赞同共产主义能够根除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主要矛盾,达致完满的生态正义。他充满激情地说,它“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34〕
(五)文化正义
文化正义是马克思社会正义的内化和灵魂。马克思从本源、目的、保障、特性及归宿几方面阐明了文化正义。文化正义之本源:劳动。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下异化劳动引发了个体的全面异化,与之相伴的是,全面异化的个体主导了异化的文化。相反,在共产主义阶段,随着异化劳动的扬弃,人的本性(社会性)也得到了全面恢复,真正的人开始书写、创造属于人的文化。简言之,在马克思看来,文化正义的本源在于劳动。文化正义之目的:自由个性。马克思主张,社会正义之目的乃“人的自由和解放”。因而,文化正义的目的也是为了人的自由个性的充分发挥,为了恢复人的美感和精神享受等。从小我角度来看,共产主义下的个体不再是自我分裂、异化的个体,他们是与自身的心灵相通、和谐一致的个体;从大我角度来分析,在共产主义社会中,随着异化劳动的扬弃,拥有自由个性的个体逃出各种物的共同体的羁绊和约束,他们开始体验真正的审美愉悦,开始享受精神愉悦等。文化正义之保障:道德。在古希腊,美德受到整个希腊人的膜拜。然而黑格尔和马克思指出,在现代社会,各种美德、伦理观念受到了物质利益和金钱的排挤,后者取代前者成为现代社会的核心。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社会中的道德、美德吸纳古希腊美德的优点,扬弃现代社会的物质利益,重新发挥其核心地位。文化正义之特性:世界性。随着黑格尔提出的世界历史的登场,随着物质产品和社会交往迈进了全球化时代,马克思预言,各种文化产品和精神产品必将打上世界性的烙印。他指出:“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于是由许多种民族的和地方的文学形成了一种世界的文学。”〔35〕文化正义之归宿:平民的、大众的文化。在资本主义制度及其以前的各种私有制制度中,它们的文化是为有产阶级服务。相反共产主义制度下的文化,是为平民、大众服务,同时,这也是共产主义制度下的文化正义之最终归属。
注释:
〔1〕康福德:《苏格拉底前后》,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0页。
〔2〕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40页。
〔3〕张全胜、袁祖社:《完满幸福与非完满幸福——亚里士多德幸福观的双重含义》,《福建论坛》2014年第9期。
〔4〕〔11〕〔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07-108、107、175页。
〔5〕〔2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27、157页。
〔6〕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7页。
〔7〕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译林出版社,2001年,前言第2页。
〔8〕洛克:《政府论》(上篇),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47页。
〔9〕穆勒:《功利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译者序第3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84-185页。
〔13〕〔14〕〔15〕〔16〕〔17〕〔26〕〔27〕〔31〕〔3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70、689、688、689、538、573、582、537、185页。
〔18〕〔20〕〔29〕〔3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5、683、53、35页。
〔19〕〔22〕〔28〕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384、384、372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9页。
〔23〕佩弗:《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441页。
〔24〕麦卡锡:《马克思与古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55页。
〔3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页。
〔32〕姜国凡:《马克思生态观研究》,东北师范大学2013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2页。
〔3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07页。
〔责任编辑:汪家耀〕
张全胜,哲学博士、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在站博士后、西安财经学院思政部副教授;袁祖社,哲学博士、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马克思社会正义思想研究”(13BZX00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5批面上资助项目“马克思和科恩正义思想比较研究”(2014M552410),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8批特别资助项目“马克思的社会正义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2015T81004),陕西省社科联项目“习近平社会正义观研究”(2016Z0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