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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边民通婚:制度困境与国家治理

2016-02-26纪洪江任新民

学术探索 2016年10期
关键词:边民婚姻登记边境地区

纪洪江,任新民

(1. 云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2. 昆明理工大学 外事处,云南 昆明 650093 )



中越边民通婚:制度困境与国家治理

纪洪江1,2,任新民1

(1. 云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2. 昆明理工大学 外事处,云南 昆明 650093 )

中越边民通婚是中越边境地区跨境民族的惯常行为,但在现实中遭遇到诸多国家间制度排斥。入境我国通婚的越南边民在结婚登记、入出境、居留、户籍国籍申请等方面面临着诸多的制度困境,也给我国主权国家的边境管控和边疆治理带来了一系列难题。对现行与中越边民通婚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适当的调适,已成为中越边民通婚国家治理的现实吁求。

中越边境;边民通婚;制度困境;国家治理

中越两国山水相连,便利的地理条件、同源民族天然的认同感、两国经济发展位势差及适婚男女人口结构互补、婚姻挤压等因素是两国边民跨境通婚的主要动因。近年来,中越边民通婚*在中越两国政府2009年11月18日在北京签订的《中越陆地边界管理制度的协定》中,“边民”指“毗邻边界线两侧乡(镇)的本国常住居民”,而在《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中,“边民”是指中国与毗邻国边界线两侧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二者关于“边民”所指的人员范围并不一致。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而现阶段中越边民通婚几乎都属于越南女子入境与我国公民通婚,故本文中“边民”将采用我国法律使用的概念。因此,本文中“边民通婚”指中国与毗邻国边界线两侧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成姻亲,互通婚姻。呈上升趋势。然而,入境我国通婚的越南边民面临的诸多制度困境及其衍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已引起学术界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广泛关注。习近平主席2015年年初在云南考察时曾指出:“边防管控、非法出入境、跨国婚姻、‘跨境学童’、禁毒防艾、境外宗教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对边境地区进行渗透等问题,要加强治理。”

一、 边民通婚:边境地区跨境民族的长期存在

人口跨境流动是全球化时代的一种客观社会现象。《经济学人》杂志认为,跨国婚姻快速增长是全球最大的社会趋势之一。云南省与中南半岛国家地缘关系既亲近又复杂,是我国西南唯一与越南、老挝和缅甸陆上接壤的省份,有许多边疆跨境民族地区,边民之间跨境通婚现象普遍。“云南边境线长,跨境民族居多,跨境婚姻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跨境婚姻在云南边境地区急剧上升,并在数量特征、地域分布、人口学特征、社会特征等方面,呈现出新态势,已经演变成集客观性、公共性、普遍性于一体的社会事实。”[1]据云南省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4年底,共有外籍人员45,908人入境与我省公民通婚,其中缅甸籍占77.39%、越南籍占18.98%、老挝籍占3.33%,其他国籍占0.3%。在云南省16个州(市)均有分布,8个沿边州(市)有45,009人,占总数的98.04%。85%属于边民通婚,在边境县中又有约88%分布在沿边乡镇。[2]在中越边境麻栗坡县马崩村委会,25个自然村623户村民中共有211户(占比33.87%)222对属中越边民通婚,每个自然村都存在中越边民通婚现象,比例最高的上黑山村,21户中有14户(占比66.67%)15对属中越边民通婚,亲兄弟或父子两代人,甚至祖孙三代人都娶越南媳妇的现象并不少见。*数据为笔者2014年10月、2015年2月和2016年1月田野调查所得。正如周建新教授所言;“在中国西南边境村屯中,中越边民通婚比例达到10%~50%,将血缘关系上溯三代,几乎100%的家庭与越南方面有姻亲关系。”[3] (P227)

中越两国边民世代栖居于中越边境线上,边民基于血缘、族缘、亲缘、共同地域及历史记忆等构建同源民族跨疆界地域生活共同体。跨境民族居住在不同国家的边境上,其作为文化族群的属性意识远强于其作为国家民族的属性意识。边民通婚的民间结婚仪式可获得当地乡村社会民间“合法性”承认,一定程度上消减了通婚边民遵守国家有关婚姻登记要求的积极性。但更为根本的是,中越两国规范彼此边民通婚的相关法律制度衔接不畅,使绝大部分入境通婚的越南边民即使想依法申请结婚登记、居留以及归化入籍也心有余而力不逮,最终沦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三非人员”。“很多外籍配偶成为户无可登、地无可耕、医无所保、老无可依的‘四无’人员”。[4] (P215)两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困境使入境我国通婚的越南边民既丧失了出生地越南母国的国籍,又未能获得移居国中国的公民身份,给自己婚后无论是到越南探亲回访,还是在中国的正常公民权利和各项社会福利保障的享有,都带来了不可逾越的障碍,也给两国的边境管控和边疆治理带来了一系列难题。

二、 制度困境:中越边民通婚合法化的阻隔

随着中越两个主权国家边境管控的逐步加强,两国边民通婚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受到国家权力的干预,而中越两国关系的冷暖变化不可避免地会对两国边民通婚产生影响。在学者龙耀看来,中越两国政府对边民通婚的态度经历了三个时期,即政治、法制上的支持阶段(1949年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不支持时期(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后期)和政治上支持、法制上不顺畅阶段(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今)。[5]事实上,居于自身男女比例失衡的现实情况,*越南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虽然到2011年底,越南初生婴儿男女性别比为111.9∶100,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当前,越南女性总数仍超过男性100多万。[6] (P17)以及国内长期存在的家长情结和民族主义影响,越南政府对其边民进入我国通婚持不支持态度。据云南省外办提供的信息,越南政府出台了户籍管理新政策,规定越南妇女嫁到国外必须由本人向外管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外嫁,未经审批擅自外嫁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越南国籍。外嫁妇女家庭成员中如发现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工作人员的,经过调查核实,组织人事部门和企业管理机关按相关规定开除其公职。同时规定其公民三个月不回原籍将自动注销户口,这一点笔者在田野调查中从中越两国边民口中均获得了证实。

从中国的角度来看,为了规范管理中越边民通婚,在建国初期,我国曾专门出台了《关于中越两国人民通婚的问题的批复》(政务院1953年3月19日发布)和《关于中越两国人民离婚问题的函》(外交部1955年6月发布)等文件。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与毗邻国边民通婚的迅猛增长,民政部于1995年2月17日颁布了《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并于2012年10月1日进行了修订,新法更名为《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而《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公安部、外交部2004年8月15日共同发布)、《国籍法》(1980年9月10日颁布)等则对外国人申请在我国的永久居留权和申请我国国籍进行了规范。此外,云南省地方政府还专门出台了《云南省中越、中老边境地区人员出入境管理规定》(1992年11月1日起实施)和《云南省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规定》(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等地方规章,对辖区内的边境地区人员出入境管理做出了规定。此外,由于边境管理事关两国国境安全和两国边民日常生活,中越两国先后签订了《中越关于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1991年11月两国边界谈判前在北京签署)和《中越陆地边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9年11月18日两国边界勘定后在北京签署),以促进两国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和安宁。

综合分析上述与中越边民通婚有关的婚姻登记、外国人入出境及居留、入籍等法律制度,可以发现,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与中越边民通婚的现实状况在实施层面存在诸多的制度困境。

(一)婚姻登记方面

对比新旧《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不难看出,我国政府主管部门也在努力简化边民通婚的婚姻登记要件。除身份证明外,越南通婚边民仅需提供由与我国乡(镇)人民政府同级的政府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即可办理婚姻登记。但是,由于越南政府并不支持其边民与我国边民通婚,新办法施行以来,两国边民通婚的婚姻登记率依然走低,马崩村委会的中越边民通婚婚姻登记率为零。究其原因,通婚的越南边民仍然很难从其政府获得婚姻登记要求的证明材料依旧是主要原因。但是,“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成立夫妻关系”(《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第十条),入境通婚的越南边民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仍旧很难获得法律保障。

(二)临时居留制度方面

持“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的越南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停留时间最长为一年。据此要求,通婚的越南边民一年后只能先返回越南,然后重新入境,并重新申请“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但如上文所述,越南政府对其边民与中国边民通婚持不支持态度,一般在其边民进入中国三个月后即注销其户口。这也意味着,通婚的越南边民最长每三个月须返回越南重新办理进入中国的有关手续,但能获准再次进入中国的可能性实在微乎其微。另外,即使通婚的越南边民能按规定合法入出境,因边境地区大多地处偏远山区,他们要到县城去办理“入境停留许可证”,所需的交通、住宿、伙食以及其他费用也会成为大多经济条件处于贫困线以下的通婚家庭的现实障碍。这样最可能的后果就是,绝大多数通婚的越南边民不得不放弃办理“入境停留许可证”,最终沦为非法居留者。

(三)永久居留制度方面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越南籍配偶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条件是“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并且“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这意味着入境通婚的越南边民须在中国“临时居留”五年以后才可能申请永久居留,而且还需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更难的问题还在于,在现行制度下,绝大部分中越边民通婚因越南边民的“三非人员”身份都未能进行结婚登记,其婚姻属非法婚姻。在此情况下就不可能证明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居于同样的原因,入境通婚的越南边民亦无法证明其“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这些因素决定了通婚的越南边民要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依然横亘着一堵厚厚的玻璃墙。

(四)国籍管理制度方面

从《国籍法》规定可知,通婚越南边民要加入中国国籍,一般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作为“中国人的近亲属”,二是 “定居在中国”。但是,因边民通婚未进行结婚登记,无从证明越南边民的“中国人的近亲属”身份。如以“定居在中国”为由提出申请,笔者在调查时曾询问相关部门,因尚无先例,具体经办人也未能给出明确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学者龙耀在其《中越边境跨国婚姻问题的法制新思考》中提到,广西的要求是,如申请者以“定居在中国”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申请者须取得永久居留资格满三年。而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申请者须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的前提条件方能申请永久居留资格。如此算来,即使属合法婚姻,也能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通婚越南边民要取得中国国籍,至少要在结婚八年以后。[5]何况,如上文分析,通婚越南边民的“三非人员”身份将再次成为其申请中国国籍的不可逾越的障碍。

三、 国家治理:中越边民通婚的现实吁求

因为中越两国法律制度的排斥,中越边民通婚难以获得两国的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由此造成了入境我国通婚的越南边民无论是作为出生国越南还是移入国中国的合法公民身份的丧失。缺失中国公民身份是入境通婚的越南边民最为重要的特征,也是边民通婚衍生的诸多社会问题的肇始。“作为社会事实而存在的婚姻,自然会牵涉到很多不同的功能关系、后果和组织载体,如权利和义务、生育与享受、情感与利益、身份与地位以及经济、政治、法律和氏族、家族和家庭等一系列的要素,并把它们分派到婚姻当事人及其相关群体身上。”[7] (P314)

在世界现代化进程中,随着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因跨国婚姻而产生的婚姻移民也成为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内容。中国既是世界上发展最快的国家,又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我国在世界的影响力不断扩大,跨国婚姻将成为我国国家治理中的重大课题。正如《中国国际移民报告(2015)》指出,“大量外籍人士进入中国,在为繁荣经济、促进中国国际化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给城市管理、社会稳定以及安全环境带来了挑战。”[8]“我国虽然还不算发达国家,但随着中国的和平崛起,可以预见,越来越多的贫穷国家的移民将进入我国。”[8]正视包括进入我国边境地区通婚的毗邻国边民在内的国际移民问题的挑战,从思想观念和制度安排上,对外来移民及时做出相应的准备是一个以崛起、复兴为目标的新兴大国未雨绸缪的理智之选。

“现代治理的关键词是制度或制度安排。”[9]国家治理注重的是制度建设,国家制度体系的成熟程度是衡量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根据中越边民通婚迅速发展的态势及其现实治理中凸显的制度困境,我们应明确国家治理在中越边民通婚有关问题治理中不可或缺的核心地位,以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通婚边民的婚姻家庭权、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价值取向,把与边民通婚有关的婚姻登记制度作为关键节点,从通婚越南边民入境、结婚登记、居留、户籍国籍申请各个环节入手,在提升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治理能力的同时,逐步发展和完善与中越边民通婚有关的国家治理制度体系。

(一)非法入境问题的解决

对于越南边民入境我国,根据《云南省中越、中老边境地区人员出入境管理规定》,通婚越南边民凭越方有关部门签发的“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从中越双方规定的口岸或者通道入出境(第13条)。但现实生活中,因90%以上的中越边境线无天然屏障,边境小道、便道难计其数,通婚边民常常徒步往返于两国之间,非法自由入出境。从我国边境管控上来说,因国境线较长,加之警力有限,要做到边境一线全天候无盲点、全覆盖的巡逻防控几无可能,出现“有边无防”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对此,一方面,国家应扩充警力,加强边境巡防力量建设。同时,加强经费预算,保障边境管控工作经费充足,改善设施设备,提高边境管控效率;另一方面,当地政府应积极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使通婚边民了解我国入出境的有关规定。笔者相信,鉴于几乎所有入境通婚的越南边民都是为了结婚过日子,希望婚后能享受正常的中国公民待遇,只要中越边民通婚结婚登记的障碍消除,为进行结婚登记,绝大部分通婚越南边民应会按要求从规定的口岸或通道合法入出境。当然,对多次违法入出境的越南通婚边民,可依法依规进行强力遣返。通过这样的强制措施,一来可以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捍卫国家的主权;二来可以帮助边民逐步树立起依法入出境的法律意识。

(二)婚姻登记问题的解决

如前所述,结婚登记难是中越边境地区中越边民通婚合法化的关键。根据《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办理结婚登记时,入境通婚的越南边民应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无配偶的证明。而中越边民通婚之所以不能进行结婚登记,其症结主要是因为越方相关部门不愿为嫁入我国的越南边民开具无配偶证明。

加强中越两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间的外交协商仍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上策。如两国政府能就两国边民通婚达成一致意见,越方能为其通婚边民提供必要的结婚登记证明,这一问题将迎刃而解。在协商未果之前,为消除这一障碍,笔者建议放宽对越南边民“本人无配偶证明”的要求,可由通婚双方签署承诺书,保证入境通婚越南边民通婚前的“无配偶”状态。同时,实行边民通婚公告制度。因越南边民的身份难以核实,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对通婚当事人双方的自然情况进行公告。此公告可张贴在边民互市点等两国边民经常来往之地,以最大限度地接受两国边民的监督。考虑到边民互市点开市时间一般是每周一次,公告期限可设定为一个月甚至更长。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涉外婚姻登记期限为一个月,边民通婚的婚姻登记期限因公告需要亦可适当延长。

为方便边民办理结婚登记,可在边境乡(镇)设置边民通婚登记机构。同时,因边境村寨交通不便,婚姻登记部门可采取定期下乡、定点受理等便民措施,尽量降低边民办事成本,鼓励其积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减少非法通婚数量。另外,应注意采录通婚边民相关信息,完善其档案登记,对边民通婚实行动态管理。边民通婚有关政府部门应及时沟通,无缝对接,使边民通婚工作规范化、常态化、科学化。

(三)居留问题的解决

对于通婚越南边民婚后在中国的居留问题,根据云南省和国家的有关规定,通婚越南边民现只能向居留地县(市)公安机关申请最长期限为一年的《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云南省中越、中老边境地区人员出入境管理规定》第13条),直到满足“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条件”,并提交“其中国籍配偶的常住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及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后,方可申请在中国的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6、14条)。

按照上述规定,如通婚的越南边民要实现在中国的合法临时居留,他们至少每年得往返越南出生地和婚后中国居住地所属县办理一次“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通婚家庭,临时居留证延期所需的费用以及交通和住宿等开支随时可能成为阻止他们合法居留的现实障碍。而实际上,因通婚三个月后其越南国籍被注销,他们已无法再合法往返于中越两国之间。

鉴于此,云南省可充分利用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同毗邻国家接壤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边界管理协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往来作出规定。”结合本省中越边民通婚实际,对通婚越南边民的居留问题做出切合实际的规定。笔者建议:通婚当事人双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即给予通婚越南边民有条件的五年期居留许可,但一年期满后须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延期手续(可提前一个月申请)。如通婚越南边民婚后一年内无任何犯罪记录,可给予其两年的居留许可延期。最后两年的居留许可延期亦可按此法办理。如通婚越南边民在居留期间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情况,可依法进行处理,必要时可实行强制遣返。在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后,如通婚越南边民婚后无任何犯罪记录,遵守计划生育政策,遵守公序良俗和当地村规民约,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资格(提前六个月申请),经批准后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户籍国籍问题的解决

应该指出的是,我国实行的是户籍管理制度,一旦中越边民通婚中的越南配偶及其子女取得了户籍,就可以办理身份证,也就意味着取得了我国国籍,便能够享受我国普通国民的待遇。

获得身份证、取得中国合法公民身份是每一个入境通婚越南边民发自心底的愿望和渴求,笔者田野调查期间几乎每个访谈对象都表达了同样的诉求。如前文分析,如通婚当事人双方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通婚越南边民可按规定以“中国人的近亲属”身份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入籍是一个更为严肃的问题,如处理不好,更易导致中越边境地区的不稳定,乃至影响中越两国关系。参照国(境)外的做法,本国(地区)公民的外籍配偶申请入籍,台湾须合法居留满三年,美国须获得永久居留资格满三年,笔者建议,在做好中越两国间沟通协商的同时,对于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期满两年,即在中国连续居住满七年的越南女性,经申请可颁发其身份证,给予其中国公民身份,同意其加入中国国籍。

[1]保跃平.跨境婚姻行为选择的主体性特征及制度困境——以云南边境地区为例[J].南方人口,2013,(4) .

[2]云南省边民跨境婚姻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内部资料)[R].

[3]周建新.中越中老跨界民族及其族群关系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

[4]张洁.非法移民:中国婚姻与中越边境安全——以广西边境四县市为例[C].中国社会科学院党校国情调研文集.

[5]龙耀.中越边境跨国婚姻问题的法制新思考[J].广西社会科学,2013,(9).

[6]兰强,徐方宇,李华杰.越南概论[M].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2012.

[7]陈庆德,等.人类学的理论预设与建构[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8]2015中国国际移民报告发布[EB/OL].http://www.wtimm.com/News/news_988.html,访问时间:2016-2-29.

[9]常欣欣.现代国家治理的中国特色与制度自信[J].科学社会主义,2014,(1).

〔责任编辑:左安嵩〕

Cross-border Marriage between China and Vietnam Border Residents:Institutional Predicament and State Governance

JI Hong-jiang,REN Xin-min

(1.School of Marxism,Yunnan University,Kunming,650091,Yunnan,China;2.Division of Zntebenal Cooperation,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Kunming,650093,Yunnan,China)

Cross-border marriage between China and Vietnam border residents has been a long-standing customary behavior for the cross border ethnic community in the Sino-Vietnam border areas, while it undergoes a series of institutional exclusion in the nation-state community of either Vietnam or China. The Vietnamese border residents who entered and married in China have put themselves into an institutional predicament in terms of marriage registration, entry and exit China, residence permit, and household (hukou) registration and nationality application, which causes massive complications to the control of the border and the governance of the border areas of China. Adjustment to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s concerned has become a practical and actual requirement for the state governance over this typical social phenomenon.

Sino-Vietnam border areas; cross-border marriage between border residents; institutional predicament; state governance

纪洪江(1973— ),男,云南文山人,云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昆明理工大学外事处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研究;

C913.1

A

1006-723X(2016)10-0070-05

任新民(1954— ),男,云南昆明人,云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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