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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否通过拒缴物业费维权?

2016-02-25

中国建筑防水·悦居 2016年1期
关键词:滞纳金物业费物业公司

基本案情

A物业公司受B小区开发商委托,于2014年3月10日开始对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管理。2014年3月26日,A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王某签订了物业管理合约并签署了《住户手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随后王某发现所购房屋的墙壁出现了裂缝和起皮现象,屋顶、阳台也出现了渗漏等质量问题。王某多次向A物业公司反映,但A物业公司以不在其职责范围等理由推脱,于是王某便拒缴物业费,A物业公司与王某沟通无果便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缴清所有物业费,并加偿延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

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A物业公司与被告王某之间的物业管理合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合法有效,且原告按照约定,完全履行了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被告亦应依照约定完整履行向原告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其拒绝支付物业费对原告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支付物业费的民事责任。故判决王某依约支付拖欠的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的物业费。

而对于滞纳金,由于物业费的交纳时间原被告双方未明确约定,且原告也未提供其向被告催收物业费的证据,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外,被告提出的所购房屋存在墙壁裂缝、起皮,屋顶、阳台漏水等质量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个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提起诉讼,本案对此不予审理。故法院判决王某违约,应缴纳物业费。

律师提醒

《物业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保修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在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内,建设单位对房屋存在的墙壁裂缝、起皮,屋顶、阳台漏水等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当业主遭遇到住所出现质量问题时,应视房屋是否在保修期内与建设单位联系维修,而拒缴物业费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时,业主应首先明确住宅是否超过了最低保修期限,并确认维修责任人,搜集证据,通过协商、走司法途径、曝光等方式来解决问题。拒缴物业费不仅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会影响解决房屋质量问题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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