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探究
2016-02-25丁璐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市100038
丁璐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北京市 100038)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探究
丁璐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北京市 100038)
政府信息诉讼作为践行公民知情权,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手段,一旦出现问题,后果不堪设想。因此,给予公民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司法救济尤为重要,而司法救济的起点便是其受案范围。
主动公开;列举;受案范围;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隶属于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分支,具体是指,行政相对人依法要求法院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解决由此引发的行政纠纷的活动。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起点和基础,只有明确了受案范围,才能够有效地就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受案范围又是什么呢。在笔者看来,主要是指法院对何种政府行政信息公开行为可以予以司法介入。虽然学界对于该行为的受案范围进行了许多相关讨论,但是并没有形成系统的论述,笔者通过对各家观点的梳理,并结合自身认识,从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两方进行分析。
一、肯定列举
笔者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将具有行政可诉性的政府行政信息公开行为分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行为和相对人申请公开信息行为。
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行为
为了方便理解,在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行为的基础上还可以细分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的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就作为行为而言,学界普遍认为下列两种主动公开信息的作为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1)方式程序之诉。行政机关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并不是随意而为的,其公开的方式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一旦违反法定形式和程序,当事人就可以提起诉讼。(2)反信息公开之诉。主要是指当事人反对行政机关公开涉及自身的行政信息行为,行政机关予以公开,因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是因为该信息公开行为可能侵犯以公司和企业为代表的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的不作为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负有公开的义务,并且有能力公开却没有公开。因此,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政府机关应该公开某项信息,并且是主动公开,政府机关却没有公开的,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由提起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公民不能就行政机关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而应该先申请后起诉,即先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的,已经穷尽行政救济后,方可需求司法救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相对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行为
相对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亦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虽然学界对此争议颇多,但对以下几种行为基本认同。相对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主要包括:(1)拒绝公开之诉。主要是指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某项政府信息,遭到拒绝的,当然也包括逾期没有答复的。(2)个人信息保护之诉。由于行政机关在进行个人信息收集录入的时候,无法避免失误遗漏之处,一旦信息失实,将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当事人在发现行政机关记录在案的涉及自身的政府信息失实时,可以要提出更正请求,如果行政机关驳回该请求,当事人就可以提起诉讼。
相对人申请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作为行为主要包括:(1)内容
方式之诉。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当事人申请要求的内容或者适当形式予以提供信息,从而尊重当事人主管意愿节省申请成本。(2)违法收费之诉。行政机关在向相对人提供政府信息时,可以收取制作以及邮寄等成本费用,但是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标准之内,如果超额,行政相对人就可以提起诉讼。
二、否定列举
当事人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1.程序告知
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基于的当事人申请事项不明确而以明示的方式告知当事人进行补充修正时,当事人拒绝更正并以此为由提起政府信息公安开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这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告知补充更正的行为,是完整的行政程序的一环,并非终局行政行为,从属于一个完整的行政行为,因而不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影响,所以予以排除。
2.拒绝公开出版物
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期刊等公开或者内部出版物的,行政机关拒绝提供,当事人以此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政府公报、杂志、报纸、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虽然记录了大量政府行政信息,但其只是政府信息的载体,而非信息本身。行政机关的义务在于提高政府信息,而非信息的载体,申请人应该通过购买复制等途径自行获得,而非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提供。
3.拒绝信息创建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予以公开的政府行政信息是行政机关在进行社会管理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现存信息,并没有汇总、加工、分析的义务,更没有根据当事人要求就某一具体事项进行定向制作、搜集政府信息的义务,因此,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当事人信息创建的要求,当事人即使不服,法院也不会受理。
4.案卷查阅权
案卷查阅权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参与行政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查阅相关行政主体制作的收集的有关该行政案件材料的权利,例如查阅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行政机关内部答复等。该权利是公民知情权的主要体现,该权利的有效行使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但是,在政府信息公开中,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复制摘抄案卷材料等的,相对人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原因在于,行政机关驳回相对人案卷查阅申请的行为是一种行政程序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的,不应该就此程序性行为提起政府信息公安开之诉,而应该在整个行政程序走完后,对实体决定不服时作为一种要求撤销该决定的理由之一提出。
[1]黄学贤、梁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研究”,《法学评论》2012年第2期
[2]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
[3]王健:“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救济制度——以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视角”,《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10.19312/j.cnki.61-1499/c.2016.12.049
丁璐璐(1986—)女,山东枣庄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