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同意日本电化继承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氯丁橡胶反倾销税率
2016-02-25本刊编辑部
橡胶科技 2016年2期
2005年5月10日,我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2011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1号公告,决定继续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2013年7月26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5号公告,决定将原产于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20.8%。
2015年11月9日,日本电化株式会社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该公司称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已正式更名为日本电化株式会社,请求由更名后的公司继承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氯丁橡胶产业。在规定时间内,中国氯丁橡胶产业未提出异议。
商务部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更名为日本电化株式会社符合日本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更名前后关于被调查产品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应商关系、销售渠道和客户基础等均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1)由日本电化株式会社继承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0.8%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2)以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适用的43.9%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25日起执行。
(本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