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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选择性腐败”

2016-02-25唐剑锋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6年2期
关键词:行贿者党纪国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唐剑锋

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走向深入,越来越多的党员干部绷紧了廉洁自律这根弦,安分守己、远离雷区,但还有一些人并未拿法纪当回事儿,只是变得越来越狡猾了——从原来的“来者不拒”式腐败转变为“选择性腐败”。

何谓“选择性腐败”?试看一例。

在腐败问题上,江西省萍乡市政协原主席晏德文就表现出了自己的“高智商”。晏德文虽然不是“选择性腐败”的创始者,却在这个问题上很有独到之处:“小钱不收,平头百姓的钱不收,不信任的人的钱不收。”这“三个不收”原则,目的就是将“送礼者”控制在比较安全的范围内:看行贿者是不是“靠得住”,确属“靠得住”的人的钱才收,“信不过”的人的钱就不收。这便是“选择性腐败”。

为将腐败风险降到最低,一些官员精心挑选“合伙人”,形成范围极小的“共腐圈”,甚至订立攻守同盟。只要“腐败圈”里的人守口如瓶,外人就算是嗅到了什么,彼此也会相安无事。晏德文在贪腐过程中便与萍乡市委原常委、市委原秘书长张学民多次订立攻守同盟,企图“瞒天过海”。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任建明认为:“腐败行为‘隐身,说明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工作已见成效。”但面对新形势,如果反腐的“道”不能“高出一丈”,一些“选择性腐败”的“魔”便会“高出一尺”,腐败分子甚至会长期逍遥法外——即便被发现蛛丝马迹,也很难被抓住;即便被抓住了,也容易脱身。

“道高一丈”,“魔”才会收敛。

“道高一丈”,就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在反腐问题上,不讲情面、不留余地,上到中央领导人,下到村(社区)干部,只要触犯党纪国法,就必定受到严肃处理。必须让腐败官员认识到,即便使用了“选择性腐败”的伎俩,也不能逃脱被处理的下场——不是不报,时辰未到;只要贪赃枉法,即便“入地三尺”也要给挖出来,决不会有藏身之地。

“道高一丈”,就要对腐败分子形成一种震慑。首先,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形成联动监察,不让腐败分子有“选择性腐败”的根基。其次,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各种腐败形式了然于心,不让“选择性腐败”有侥幸逃脱之机。最后,对触碰党纪国法“红线”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坚决避免“选择性执纪”“选择性执法”,如此下去,“选择性腐败”也就难以为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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