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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2016-02-24刘恒江

决策探索 2016年2期
关键词:软法监管金融

刘恒江

所谓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现代移动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等一系列信息科技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市场信息对称程度非常高,资金供需双方能够通过网络直接对接,金融交易变得更加便捷,不再拘泥于时间、空间和身份的限制,交易效率大大提升,交易成本不断下降,既拓宽了居民投资理财的渠道,又产生了大量利于创业创新的业务模式。

在当前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形势下,以移动支付、网络支付为基础的支付手段,引领了一股消费潮流。在享受这些支付手段带来的种种便捷的同时,其所暴露的安全性问题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的桎梏。互联网金融案件频发,当前新兴支付业务的风险防范形式不容乐观。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种类

(一)技术风险

一是技术性安全风险。由于当前计算机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技术不完善,在传输数据时易遭遇黑客攻击,使客户数据及资金数据在传输时易遭窃取,使交易双方资金受损,客户信息泄漏;并且病毒感染也会侵袭业务交易网络,造成互联网金融系统瘫痪。二是技术选择性风险。由于技术创新速度快,导致互联网金融主体难以跟上技术创新的步伐,最终由于传输速度慢及用户体验差而失去大量客户,生存受到威胁。

(二)业务操作风险

一是由于交易双方对网上业务操作不熟悉,互联网金融机构又缺乏与客户及时沟通的平台,导致在支付过程中发生操作风险。二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对业务风险管理不当造成的业务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疏于对资金源头、客户信息、支付过程等进行监控管理,又缺乏相应的补救预防机制,导致发生资金安全问题或流动性短缺问题,影响自身经营。

(三)法律政策风险

当下我国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都是针对传统证券、银行、保险业经营的监管协会,而对于新兴的具有混业性质的互联网金融,我国缺乏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导致交易双方权利义务模糊,危及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四)货币政策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虚拟资金交易不受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约束,其高流通性会加速货币流通速度,使市场现实货币总量无法估计,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物价上涨,造成货币膨胀,影响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五)信用风险

一是互联网金融机构主体的信用风险,二是服务客户的道德信用风险。当下风靡P2P網贷的“跑路风”就属于这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信用缺失的体现。P2P网贷是一个网上虚拟的平台,由于其金融放贷的功能聚集了很多投资资金,但当前缺少相应的牌照正规管理,导致客户在投资时会因为信息不对称和掌握信息量少而发生资金受损。

(六)流动风险

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着高杠杆率和资金集中赎回情况下的提现不足造成的流动性短缺。大多数P2P网贷平台的成交量和风险保障金总量不相称,杠杆率极高,一旦出现坏账,超出自身偿付能力,后果不堪设想。像余额宝实行“T+O”的交易,一旦某一时间段发生资金大规模集中赎回,就有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对策

(一)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应的法律法规

首先,通过法律制度约束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平台的中介性,确保平台本身不提供担保,不搞资金池,不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其次,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保证双方的信息对称;最后,加大对网络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严控网上洗钱犯罪行为。

(二)鼓励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强化数字管理,完善互联网信息技术

首先,我国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降低互联网设备的对外依存度,保护我国国内信息安全;其次,要提高计算机网络的系统防范水平,增强抵御病毒感染、黑客攻击的能力。

当下互联网金融给中国金融业带来了一次革命性创新,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曾表示:互联网金融可以扩大对小微企业的供给,拓宽老百姓投资渠道,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对于风险与美好前景同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应该实施创新与监管并重的方针,衡量好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关系,做到时时监控、适度监控、创新监控,在保证互联网金融机构合法经营、消费者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降低监管力度,给予互联网金融一个自由开放的发展环境,使其更好地为老百姓服务。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律协会,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2014年4月,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等牵头组建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各地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层层涌现,并相继公布自律公约,为规范行业经营、维护行业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另外,针对当今互联网金融混业模式日益明显,应综合混业和分业两种模式来监管,扩大监管面,对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以及资金安全、客户信息保护等实行双管齐下的监管模式。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新思维和新模式

互联网金融创新日新月异,变化层出不穷,如果沿用传统行政监管思维和模式,可能会出现“监管失灵”的尴尬现象。所以,在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监管思维也需要新思维和新模式。

互联网金融不是法外之地。在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如何重构创新和监管体系?

(一)要完善法律漏洞的填补机制

在填补法律漏洞过程中,软法治理是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为自己立规矩,行业组织制定公约,中间形成的规则是非常重要的软法。通过这些软法形成规则填补法律空白,可以不断提升其法律位阶,待条件成熟,必要时再请立法机构进行专门立法,实现软法到硬法的转换。

(二)要形成法律滞后的弹性机制

在目前条件下,再高明的立法者也不可能创制出一部全国人大的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我们逐渐通过市场主体立标准、行业组织立公约等方式推行所谓的软法治理,由社会组织作为推进的主体,缩小法律滞后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也鼓励通过法律解释逐渐把已有的法律应用到具体问题上,发挥已有法律的应有作用。

(三)要及时清理现有法律的冲突,通过社会创新来提高监管的柔性

加强监管的柔性,尊重法律不完备性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发展会产生一系列外部性问题和社会性问题,用社会创新的方法来解决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让社会组织来承担一定的创新和监管的工作,倡导柔性监管和软法治理。既要鼓励创新,同时要保证健康发展。要充分激发、发挥社会创新的活力和潜力,以此来解决法律不完备背景下的创新与监管的平衡,始终以消费者权益为中心和出发点,守住监管底线。

四、以改革创新加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改革开放是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强大动力,在新的形势和新的环境下,更要以改革创新的方式加以推进,突破体制机制障碍,营造创新环境,推动形成多层次、广覆盖、差异化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建设,放宽金融行业准入,加快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和民营银行,鼓励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健全金融产品市场化定价机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快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完善金融市场的体制机制,丰富金融产品种类和交易手段,鼓励金融产品种类研发和创新,拓宽居民投资理财的渠道。

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范化、监管常态化、风控机制长效化、信用体系完备化、金融服务的移动化、个性化的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产业化、产品定价的市场化,加快理念创新,将互联网金融资源更多的配置到绿色环保、创新创业、新型城镇化和“一带一路”的领域,进一步提升业务的国际化水平。加强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大数据相关设备和服务,使互联网金融的基础设施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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