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松落户限制需要综合制度配套
2016-02-24葛丰
葛丰
近期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等落户限制。
上述举措是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持续向前推进又一成果。依托这类改革,不仅可以在公平维度上不断推进城乡、地区统筹发展,让所有人充分分享改革开放带来的机遇与成果;同时在效率维度上,由劳动力要素自由流动而引致的劳动力市场规模扩张与全要素生产率提升,可以为新常态下急切找寻新动力引擎的中国经济适时接续发展动能。
当然,户籍制度兹事体大,从其开端起,就从来不是一项可以独立执行的单行政策,因此,这就使得针对户籍制度而展开的改革几乎每向前推进一步,都会牵扯到方方面面很多项配套制度。譬如就以这次放松特定人员落户限制而言,如果要使其真正落地并有效发挥其作用,起码还需要同步推进以下三方面配套改革:
首先,放松落户限制是一个持续、动态的过程。因为这项改革的真实含义,本在于推动劳动力要素自由流动及市场化配置,因此,这就决定了这项改革不能是一次性的,即仅仅把特定人群从原来限制在A地,经重新落户再次限制在B地。真正有意义的改革图景,应该是受益人群可以终其一生,不断依据个人规划与市场导向,充分自主地选择、调整落户城市,而这,必然需要的前提条件就是以尽快实现全国统筹为目标,不断提升各项社保统筹层级,以及同级统筹单位相互间的包容性与开放性。
其次,除了社保移转不便,妨碍落户自主性的另一项重要因素是中国不同层级城市间的差异过于显著。由此直接导致的尴尬局面是数量庞大的中、小城市吸引力不足,而少数大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人口流入压力越来越大,以至管理者不得不借助户籍进行“限流”,其中就包括这次放松落户限制但不包括超大城市。因此,这实际已充分表明,中国的户籍改革必须伴之以公共服务的均质化。
第三,落户政策所涉人群并不仅限于城市居民。对于广大农村户籍人口而言,在城市公共服务难以即刻实现均质化的情况下,一个很现实的利益考量就是入户城镇后可预期的收益并不明朗;而之前附着在农村户籍上的宅基地、承包地等土地权益却很可能因之受损。因此涉及农村人口的户籍改革,终究无法避开土地这一核心变量。对这部分人群真正有意义的放宽落户限制,需要同步探索建立起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以上三方面综合制度配套所需,正合户籍改革牵一发动全身突出特点。身为乐观者从其难中,更应该看到牵住了户籍这个牛鼻子,相关的存量改革自然不得不在倒逼的压力下不待扬鞭自奋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