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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现状分析

2016-02-24

中文信息 2016年2期
关键词:照料服务业养老

(中共武汉市硚口区委党校,湖北 武汉 430030)

家庭养老是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直到现在也是老年人首选的主要养老方式。为适应老龄化社会和"四二一"家庭结构的发展,建立以社区居家养老和护理为主、养老机构为辅的新型社区养老服务机制,以适应老年人的多种需求,为他们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更全面的服务。

一、我国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服务业

1.现状

根据2010年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13.26%(即17765万人),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比重分别上升2.93和1.91个百分点。预计到2015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16亿,约占总人口的16.7%,年均净增800多万,超过新增人口数量。而根据联合国最新的人口数据预测,2011年以后的30年里,中国人口老龄化将呈现加速发展态势,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将年均增长16.55%,2040年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将达28%左右。在这30年里,中国开始全面步入老龄化社会。到2050年,60岁及以上老人比重将超过30%,社会进入深度老龄化阶段。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快速发展造就了一个庞大的老年消费群体,激发了对市场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强烈需求,从而为养老服务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而伴随着人口老龄化发展进程的是人口的高龄化、空巢化、失独化、失能半失能化,进一步增加了老年人群对老年服务的刚性需求,特别是增加了对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服务和精神慰藉的刚性需求。

2.养老服务业的内涵

养老服务业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上讲,养老服务仅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顾和康复护理服务,养老服务业就是为满足老年人因疾病或身体机能的衰退而产生的特殊生活需求和精神需求而提供相应服务产品的生产部门和企业的集合。从广义上讲,养老服务则是一个大服务的概念,几乎涵盖了老年人衣食住行、生活照料、医疗服务、文化健身娱乐等多个行业领域。可以被定义为一切为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而提供服务产品的生产部门和企业的集合体,统称为养老服务业。除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及护理服务外,养老服务业还包括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教育服务、老年文化服务,甚至老年护理服务链上的护理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也可以纳入到养老服务业的外延当中。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的民生目标,社区养老服务业在养老服务体系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应加快发展的步伐。

二、社区养老服务业的优势

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组成的养老服务体系中,社区养老具有独特的优势,值得大力提倡与发展。

1.相对于居家养老而言,不同代际人员的生存状况客观上提供了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机遇。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大部分老年人口不论城乡之别其自身的经济状况都有了明显的改善,具有消费养老服务的潜在支付能力,形成了基数巨大的对于养老服务的有效需求。与此同时,中青年阶层却日益面临着巨大的生存与生活压力,对于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除了在资金上给予适当照顾之外,多数人是心有余力不足,无暇亲自参与对老年的日常养老服务。这样一来,居家养老虽然为大多数家庭所接受,但往往有现实难处,这也为社区养老服务等新兴的行业兴起与发展提供了现实的机遇。在国家鼓励、老年人需要、中青年无暇的情况下,社区养老服务业有着发展的肥沃土壤。

2.相对于机构养老而言,传统的文化观念与机构养老的参差不齐客观上有利于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在相当部分的中国人眼中,福利院等机构养老意味着家庭关系的物理与心理分割,使相当一部分老年人心理上不愿意接受,子女也在家庭关系和人际交往上背负较大的心理负担。另外,机构养老服务大多注重了营利性,其服务质量难免参差不齐。这样一来,很多老年人不愿意、子女不放心老年人参加机构养老的情况比较普遍。而社区则与此不同,社区是老年人日常生活的主要空间,熟悉感强,认同度高,以社区服务的形式为居家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具有兼顾家庭生活、社区生活和养老服务的融合优势,可接受性明显高于机构养老。

三、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现状

根据建设资金来源以及运营管理模式的不同,目前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设置社会公益性岗位,并聘请相关人员提供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目前各地兴建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大都属于这种类型;二是政府出资补贴,主要由民间资本建设并管理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三是根据市场的需要和老年人的支付能力,各地普遍出现的小型的,或者是家庭式养老服务机构,也是一种开办在社区,主要为社区内或邻近社区的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一种社区养老服务类型。

1.政府出资兴建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根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要求,我国在“十二五”期间要在城乡社区层面,重点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目标是使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

2011年3月1日,由民政部主编,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审批通过的国家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也开始颁布实施,这些政策、规划和标准的出台加速了我国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各地也都结合地方实情和相关文件要求,纷纷出台相应的规划,从服务功能、建设规模与内容、规划布局、设施设置、运营管理等方面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规划作出了详细规定。这类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资金主要由各级政府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大都被定性为非营利的社会福利机构。建成后,主要通过设置社会公益性岗位,招聘服务人员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但目前这种公办或者公办民营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大都面临着服务对象匮乏、运营成本较高、难以维持等问题。其原因如前所述,一是社区服务功能单一,难以满足老人多层次的服务需求;二是政府扶持的优惠力度不够。

2.公助民营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这种建立在社区内或附近的小型养老机构也是目前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一个主要类型,相比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这种形式的社区养老机构更像是一个建立在社区里的小型养老院,它可以为老年人提供长期入住和照料护理的服务,满足老年人不离社区也能享受到集中式的专业养老服务。

这种社区养老机构的主要特点是:(1)规模较小。与大型的养老机构不同,这种社区养老机构规模更小,床位数在十几张到几十张的都有;(2)选点布局以邻近老年人较多的社区为主,如果能够邻近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康复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更能吸引老年人入住;(3)租用、改造社区内的闲置用房为主,根据各地情况不同,政府会给予一定的租房补贴或运营补贴,但主要还是通过对入住老年人的收费来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转;(4)自理、半失能和失能老年人都可入住,有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面向所有老年人开放,也有社区。

养老服务机构主要招收失能、半失能老年人;(5)服务内容一般可包括日常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助行、助医、娱乐,以及必要的康复和护理服务,一些专门针对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则能够提供比较专业的医疗康复和护理服务;(6)费用相对较低,相比于大型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普遍较低。

3.民营小型化、家庭式养老服务机构

这是近年来各地发展较多的一种家庭式的养老服务机构。这是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乡城人口流动频繁、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滞后、老年人收入水平较低,且居家或社区养老需求较高等多种因素综合影响下的产物。由于小区许多居民的子女或者在其他城市工作,或者在同市的其他地方买了新房,留下了大量闲置住房,并且作为老小区,这里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小区里的老年人也大都不愿搬离此地,而养老机构的收费又相对较高,因此家庭托老服务开展后,就吸引了许多老年人前来托养。由于这种家庭式养老服务机构大都建立在社区内,所以也可以算是另外一种形式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这种服务机构的主要特点有:(1)规模不大。由于是在原有居民住房的基础上改建的,所以能够入住的老年人数量有限,一般规模都不大,大都在十几张床位左右,少数规模较大的可达几十张床位;(2)管理相对灵活。因为大都是街坊邻居,或者是附近街区的老年人,因此在管理上更加人性化,家庭氛围更浓;(3)设施相对简陋,服务的专业性不高。由于是在原有住房上改造而成的托老所,因此这类服务机构的居住环境、设施设备大都不完全符合相关标准,并且服务的专业技术水平也相对较低;(4)收费较低。相对于机构养老、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专门的社区小型养老机构,这种社区里的家庭式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是最低的。因此,近几年来这种家庭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在各地纷纷出现。

四、对策建议

1.充分发挥市场在社区养老服务业中的决定性作用

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和繁荣最终要依靠市场。只有市场能灵敏地捕捉到老年人真实有效的需求,能提供种类繁多的养老服务产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在进一步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进入社区养老服务业的过程中,政府要进一步出台更加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落实国家对养老服务业有关税收、用电、用水等优惠措施,针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场地、资金等问题,可采取公建民营、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业。

2.提高社区养老服务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提高社区养老服务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仅能切实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求,提高其生命生活质量,而且能充分发挥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潜力,提高其运行效率。为此,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加强老年人服务需求调查分析,通过市场细分,发挥自身优势,科学合理地确定目标群体,在此基础上,为特定群体提供具有针对性的高质量服务,如提供需求较多的社区托老、术后康复、长期护理等服务,提高社区养老服务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3.出台具体的服务和评估标准

建立科学规范的服务和评估标准是保证社区养老服务质量的基础,是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有效手段。应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在生活照料服务、健康护理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心理支持服务、休闲娱乐服务等方面制定出台以老年人真实需求为导向的,具体、操作性强的社区养老服务和评估标准。

4.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业的监管

加强监管是社区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应建立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促进规范管理、改善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对各有关部门进行监管的机制,确保监管效果。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1]党俊武.探索应对老龄社会之道[M].北京:华龄出版社,2012.

[2]吴玉韶(主编).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3]邬沧萍(主编).社会老年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4]马津.养老护理员手册[Z].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

[5]穆光宗,张团.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及其战略应对[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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