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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科道官行取制度兴起与衰落

2016-02-23靖,柏

关键词:御史知县监察

苏 嘉 靖,柏 桦

(南开大学 法学院,天津市 300350)



[明清史研究]

明代科道官行取制度兴起与衰落

苏 嘉 靖,柏 桦

(南开大学 法学院,天津市 300350)

明代推知行取科道官制度,使一些具有行政经验和法律知识的人才进入监察队伍,对推官、知县们也有激励作用。该制度从兴起、调整到成熟,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保证了监察效能的发挥。该制度具有极权专制主义的特征,不但有局限性和消极面,而且有严重的缺陷,在政治日益腐败之时,这些负面问题突出。君主专制政体虽然有自我调整的能力,但往往被人为因素所左右,而人为因素往往不考虑制度的建构,当然也会影响到行取制度的实施。从不按制度的“特招”到皇帝的“召对”,行取制度被阉割了。

明代;科道官;行取制度;推官;知县;选官;监察制度

明代“选人之法,每年吏部六考、六选。凡引选六,类选六,远方选二”[1]卷71《选举志三》,p1716。所谓类选,即考满、起复、降用、裁减、截替、别用等六类,科道官除了特命之外,都是通过类选任用的,后来又出现了行取制度。所谓的“行取”,即行文取用之意。凡是朝廷需要的人才,即可行文取用,一般都是直接任职,不再经过考选,并无制度上的特殊意义*如弘治五年(1492),为保护永乐时留存南京的内府书籍,对于“止一本无副余者,将本书发下国子监,敕祭酒、司业行取监生抄录”(《明孝宗实录》卷63,弘治五年五月辛巳条,(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1213页);六年(1493),“太监韦泰传旨行取四川光相寺番僧国师领占竹来居大慈恩寺”(《明孝宗实录》卷80,弘治六年九月己亥条,第1522页)。因礼部及科道官交章劾之,论列不已,孝宗又以“领占竹妄诞欺罔,夤缘来京”而“罢行取之命”(《明孝宗实录》卷81,弘治六年十月辛未条,第1537页)。可见“行取”不仅对象不固定,且临时性、随意性较强,可随事而取,随时而罢。其他如世宗时从礼部尚书夏言之请,“行取江西曾杨廖氏子孙精通地理者,卜山陵吉地”(参见《明世宗实录》卷186,嘉靖十五年四月壬辰条,第3929页),等等。。科道官行取制度,乃是地方推官、知县被举荐和考选科道的过程,也是一种专门的铨选制度。科道官行取制的实行,使一些具有行政与法律实际工作经验的人才进入监察队伍,不但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科道官的人员构成,而且对推官、知县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一法立、一弊生,推知行取科道官制度不但弥补科道官选用之不足,也影响到地方治理,特别是在政治腐败之时,权臣的干扰,推官、知县的请托、贿赂,不但使推知行取科道官制度蒙上阴影,也影响到监察的效果。

明代科道官作为监察制度的重要构成,一直是研究者关注的对象,所发表的论著很多,但在科道官选用方面的研究却不多见。因为科道官职卑权重,而且升迁迅速,所以选用严格,被列入特殊铨选之列[1]第三章,第二节,p161-172。作为科道官选用中的推知行取制度,所关注的更少,即便是涉及推知行取,也不是专门论述*参见柏桦、李春明:《论清代知县出身与康雍乾时期的用人政策》,《史学集刊》1990年第6期;潘星辉:《明代文选与社会变迁》,《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吴艳红:《制度与明代推官的法律知识》,《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王泉伟《从分职到分防:明清州县佐贰官略论》,《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谈及科道官选用,也是将行取纳入考选之列,认为“参与考选的包括两京官员和地方推官知县”[7]137,没有谈及行取的各个环节。潘星辉认为:“行取制度的出发点是为科道提供选人,着眼点则是为高层政治提供新锐力量,而它在实行中连带产生了其他影响。”[2]171因为是论述整个文官铨选制度,没有对行取制度兴起过程及原因展开论述。

明代科道官一直是多途并用,“明初至天顺、成化间,进士、举贡、监生皆得选补,其迁擢者,推官、知县而外,或由学官”[1]卷71《选举志三》,p1717。朱元璋认为:“御史台、提刑按察司,乃耳目之寄,务在振肃百司,慎选贤良方正之人,以佐朕不逮。”[8]卷34,洪武元年八月己卯条,p616他在亲自任命进士方昇等人为六科给事中时讲到:“忠良者,国之宝;奸邪者,国之蠹。故忠良进则国日治,奸邪用则国日乱。”[8]卷174,洪武十八年秋七月己酉条,p2653自此以后,忠良及贤良方正成为科道官选用标准。在王朝初建及朱元璋孜孜求治的心态下,不拘资格,不论身份,惟贤是举,是为擢能地选用科道官,使许多优秀人才承担起监察职责,并且发挥积极作用,有利于政权的稳定。随着政权的稳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选用制度也就相继出台,使多途并用制度化。以监察御史而言,“国家定制,必选部寺之英,郡县之良,老成练达,力有担当者始授”[9]4。所谓的“郡县之良”,就是推官、知县的行取。

早在洪武时期,一些推官、知县就被选为科道官。在《兰台法鉴录》登录洪武朝御史名录502人中,由知县选为御史者有27人,由推官选为御史者6人[9]14-45,所占比例并不高。朱棣“靖难”成功后,也曾经选用一些推官、知县为监察御史,如“改太平府试推官袁纲、苏州府试推官徐道正、前镇平军民指挥司试经历冯本清、前开封军民指挥司试经历陈常,俱为监察御史”[10]卷12下,洪武三十五年九月己丑条,p211-212。这仅仅是改授,因为朱棣需要忠于自己的人充任科道官,以为己用。此后也从推官、知县升任监察御史,如“擢泷水知县徐敬为监察御史”[10]卷22,永乐元年八月癸酉条,p415。“临江府推官金辉为广东道监察御史。”[10]卷94,永乐七年秋七月戊子条,p1249“凤阳府推官侯谅为广东道监察御史。”[10]卷99,永乐七年十二月丁巳条,p1299“擢池州府推官彭存善为监察御史。”[10]卷128,永乐十年五月乙未条,p1593“擢太平府推官刘隆为河南道监察御史”[10]卷214,永乐十七年秋七月丁未条,p2146。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知县、推官为御史用了“擢”,这是从知县、推官中升用一些人,还不是行取。与此相适应,不胜任的科道官则外转为知县、推官,称之为“黜”。

宣德初年,右都御史顾佐提出进士、监生及听选知县、教官之中,有43人“才堪御史”,宣德帝让这些人在“于各道历政三月,考其能否,第为上中下三等以闻”。经过考校,知县孔文英等12人为上等,教谕杨僖等24人为中等,董敬等7人为下等。宣德帝“命上等、中等,俱为监察御史”。下等则再历三月以后再考,并且认为:“人才高下不齐,使练习之久,加以考察,彼将自奋而皆可用矣”[11]卷48,宣德三年十一月丁丑条,p1179-1180。对“才勘”者先进行历事,取得一定经验之后再进行考校,已经具备行取的特征。正统元年(1436),“行在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贾谅等,举推官胡宗,知县严敬、魏忱、冯诚,县丞王受,序班刘甄等,堪任御史”[12]卷19,正统元年闰六月壬午条,p378-379。被举荐者要在都察院参与问刑半年,才能够考授。这种推荐已经不限于听选人员,现任官员也在推荐之列。正统四年(1439)规定:“自今务得公明廉重、老成历练之人,奏请除授,不许以新进初仕及知印、承差、吏典出身人员充用。”从此监察御史除了特授之外,不再是初仕的官缺,必须要有一定工作经验。正统六年(1441)规定:“凡御史员缺,于行人、博士、知县、推官、断事、理问及各衙门司务,各按察司首领官,进士、监生出身,一考两考者,吏部拣选送院,问刑半年,堂上官考试除授。”[13]卷209《都察院·急缺选用》,p1045这种选用方式,初步确定了知县、推官行取制度,知县、推官必须是进士、举贡出身。最初吏部拣选知县、推官多于听选官内选取,都察院右都御史陈镒奏:“近例,御史阙员,于听选知县、推官等官,系进士、监生出身者,选送本院,理刑半年,考其堪任,具奏除授。不中者,仍任原职。比闻听选官,或诈称患病,稽延岁月,以俟侥幸选取”。御史是美缺,一些听选知县、推官想尽办法等待吏部选取,都察院将此责任归咎于吏部,吏部尚书王直等进行辩争,认为:“臣等亦知御史职任之重,岂敢滥举,若使都察院考察能尽至公,则幸进之徒,何由得用”。正统帝则各打五十大板,“命吏部今后务选老成重厚、学识优长者,送院理刑。本院仍严加考察,不称者送回吏部。如徇私不公,皆治以罪”[14]卷142,正统十一年六月丁巳条,p2817-2818。在这种情况下,吏部开始不从听选知县、推官内选取,到了天顺五年(1461)成为通行事例。成化六年(1470),吏部提出“请凡任知县、推官,由科目出身,历三年之上,政绩显著者,以次行取,送各道问刑,照例听都御史核其可用奏补,否则送部别用”。成化帝批示:“俾查访政绩显著,体貌相称者,取来选考。”[15]卷83,成化六年九月庚子条,p1625这样便在制度上确立了知县、推官行取科道官制度。

自朱元璋提出科道官必须选用忠良及贤良方正之后,正统时又增加老成历练,这个原则一直坚持,并且还有了年龄限制。如成化时,都察院左都御史李宾等提出,各处“推官、知县内,但有廉能昭著,历练老成,人物端庄,语言真正,年三十以上,五十以下,在任三年之上,系中举及进士出身者,不拘员数,从公陆续推举,起送吏部核实,分送各道问刑半年”[15]卷84,成化六年冬十月辛亥条,p1634。按照规定,巡按会同布政使、按察使、各府正官共同推举,虽然规定可以推举被旌异者,但“旌异多出好恶之私,又有避嫌而不肯旌异者”,再加上推举者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实施效果并不明显,所以李宾等又提出让“巡抚、巡按并布按二司正官,各举所部推官、知县,凡以科目出身,三年秩满,堪为御史者,虽未旌异,当亦举之。若复知而不举,举而不公者,仍论如法”[15]卷97,成化七年冬十月壬申条,p1839。这里排除各府正官,因为他们是推官、知县的直接上司,容易有好恶之私,又容易避嫌。增加了巡抚,因为巡按任期只有一年,容易改变前任的做法,而巡抚的任期至少三年,可以维持相对的稳定,且构成相互制约之势。

知县、推官行取,进士直接任命为御史的人减少,以至于监察御史冯贯等在“修省十事”中提出:“御史朝廷耳目,当选用老成,然新进士二三百人,岂无老成者?不宜因近年初仕二三浮薄狂妄,遂抑不与选。乞敕吏部,遇御史员缺,公同都察院选进士之性资凝重,学问纯正,人物端庄,并年三十以上者,兼博士、行人、推官、知县补用,仍试职一年,留其称而改用其不称者”[15]卷150,成化十二年二月戊戌条,p2746。即便是如此,进士直接授予御史的比例也逐年减少,而从推官、知县行取的比例一直占御史总人数的一半以上,万历以后则多达70%以上[9]473-584。

科道官是美缺,以御史而言,“俟有劳绩,两考而擢京堂,不期月而简开府,年例则一岁而转方面,诚重之也。历朝以来,诸事必委任藉力,名卿硕辅,多由是出,故人以兰台为华”[9]4。一为科道官,其前程也就看好,推知行取科道制度的施行,给进士出身的人开辟一条升迁的捷径。明初“人中进士,上者期翰林,次期给事,次御史,又次期主事,得之则忻。其视州县守令,若鹓鸾之视腐鼠,一或得之,魂耗魄丧,对妻子失色,甚至昏夜乞哀以求免”。有了行取制度,“台省二地,非评、博、中、行及外知、推不得入,于是外吏骤重”。进士二甲出身在京任职,循资熬历,也不过升到两司郡守,三甲进士出外为官,可以行取科道官,很快就可以为方面大员,所以“同年翻有登仙之羡”[16]卷22,《府县·邑令轻重》,p579。

行取制度实行以后,成为知县、推官升迁的捷径,他们“入则耳目九重,出则澄清四海,天下事无不当问,无不得言”[9]3。按照铨选制度,进士除了一甲三名授予翰林修撰和编修,二甲在内为京职,在外为知州,只有三甲才为推官、知县,如今却可以通过行取而升迁迅速,以致时人感慨:“夫同为进士,何独二甲不可为言官?今二甲进士每厌薄知州而计图矢见避,不过以其无行取之望,人将以白眼待之耳!”[17]卷188,万历十五年七月己丑条,p3515-3516知县、推官通过行取为科道官,虽然属于平级调用,但称之为“擢”,实际上是升迁。科道官作为众多地方官游历宦海的进身之阶,以其美好的前景吸引着大批官员,在制度上给人留下超擢之盼。嘉靖朝的右副都御史陶谐曾以“守令升迁太骤,民不蒙福。乞自今行取知县,必以六年为期”。行取制度实行已久,如此骤然议变,势必影响一些人的利益,打破王朝用人机制的动态平衡。所以吏部认为:“进士知县六年行取,多龃龉不可行。”[18]卷135,嘉靖十一年二月戊申条,p3202因为行取使一些知县、推官升迁太骤,使他们不安心于任,所以有人提出增加他们的服色,也就是升官不升职,使之能够有久任之念,也遭到强烈反对。如吏科都给事中光懋认为,加服俸增秩久任,势必破坏官员迁转之望,“推官、知县方图取选,一加服色,而前途阻塞,人情不便也”[19]卷49,隆庆四年九月辛巳条,p1229。牵扯众多人的利益,再加上专制政体的惰性,很难在制度上进行改变。

知县、推官行取科道制度的实行,为统治机构输送一些具有实践经验的人才,他们通过行政与司法实践,获取行政与司法知识。以推官而言,“行取带来仕途腾达的可能就这样为推官获取法律知识、提高司法审判能力,并积极展示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能力提供了充分的激励因素”[5]45。同样,知县要获得行取,也必须有一定政绩,为了取得政绩,必须有一定的行政经验与工作能力,在某种情况下,行取对他们也是一种激励。这些知县、推官经过实践,取得行政经验和法律知识,再从事监察工作,显然要比经过科举考试,根本就没有行政经验和法律知识的进士更具有工作能力。

明代“国家考课之法,内外官满三年为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黜陟”[13]卷12《吏部·考核》,p70。知县、推官只要经过一考,就可以获得行取资格。考核必有考语,是由上司所注,一般是4个字,多者可以达24字,凡是有“勤能端谨”等字样,就是称职;如果有“颇可尚堪”等字样,就是平常;要是有“误事懒惰”等字样,就是不称[20]第258册,p166。知县、推官要得到行取资格,考语是重要的参照系数。固然上司可以用“考语中之”,但还有“吏部询之舆论”[21]卷4,p40-41,科道官进行拾遗。如万历三十八年(1610),吏部题奏:“中书舍人李成名等共十五员,才识老成,学术纯正,言语正当,行止端谨,勘任给事中。陕西西安府长安县知县杨鹤等共六十六员,素行端谨,器识老成,勘任御史”。经过科道官拾遗,实授给事中13名,御史56名,其中有被参“势恶奸臣,殴害全家性命”者,有被参“奸憸鄙人,钻刺要津”者,还有被参“撒泼越奏”者[22]1786-1789,最终没有成为科道官。

知县、推官行取为科道官,乃是一种晋升捷径,既可以改变科道官的结构,也有激励作用,基层实政经历,在履行监察之职时还可以得其要领,但不能够改变行政与监察之间的关系。科道官只不过是官员升迁的一个中转站,他们最多经过三考,必须离开监察岗位,虽然是升迁,但也未免留下后顾之忧。身为科道官,“得可否朝政,而出其言以佐天下太平”[9]1。他们即便是“绳枢贱士,旦暮起草莽,列为朝绅,苟其矢念自靖,即出遐陬僻壤,犹将博采风谣上献”[23]589。科道官可以风闻奏事,弹劾百官,毫无顾忌,但一离开这个岗位,即便是升迁,也不可避免要在昔日监察对象手下为官。即便是下属,因为有行取制度,也有可能成为科道官,而将自己置身于监察之下,也不得不使科道官们心怀顾忌。明人沈德符曾对此有过生动的描述:有一言官遣人呼制袍服,裁缝却问:“汝主为新进衙耶?抑居位有年耶?或将满九年候升者耶?”呼者骇曰:“汝但往役,何用如许絮聒?”裁缝曰:“不然。若初进者足高气扬,凌轹前辈,其胸必挺而高,袍须前长后短;既据要途已久,熟谙世故,骄气渐平,将返故我,则前后如恒式;倘及三考,则京堂在望,惟恐后生搜抉疵秽,遏其大用,日惟俯首鞠躬,连揖深拱,又当前短后长,方得称体。”[16]卷26,《谐谑·术艺》,p667此等语言虽然过于尖刻,却生动地描绘了当时的官风世情,也一语道破行政与监察之间的勾连之弊。

明“万历中,百度废弛。二十五年,台省新旧人数不足当额设之半。三十六年,科止数人,道止二人。南科以一人摄九篆者二岁,南道亦止一人。内台既空,外差亦缺,淮、扬、苏、松、江西、陕西、广东西、宣大、甘肃、辽东巡按及陕西之茶马,河东之盐课,缺差至数年”[1]卷71《选举志三》,p1717-1718。一方面科道官严重缺额,一方面大量行取人员到京。这些人在京守候,得不到职位,人心浮动,怨言四溢。自万历二十二年(1594)起,朝堂上下因科道乏人,不断申请开行取,所上之疏多是“留中不报”。入选的知县、推官进入京城,需要等待经年才能够参加考试。即便是通过考试,也久不授职,待命京城,前途无期。为此朝廷不得不采取变通的办法,将一些人留部或题差,而不授予实职,原本完整的科道官行取制度被人为割裂开来。“考选之法,先年每岁一取,或间岁一取,无有数岁不选,逾时不下者。自行取变为留部,已失初意矣;考选变为题差,而考选之意失;题差有下有不下,而题差之意亦失。”[24]448不能够正常行取,已经是破坏了行取制度;行取之后又不进行考选,留在部中,行取已经没有意义;考选以后不授职,考选也没有意义了;即便是通过题差可以解决一些人的出路,但所题之差也不见得获得批准,题差的意义也丧失了。“内外官员待次者六七十人,久或至一二年,行取官员未得俞命,致令旧者不升,新者无缺,台省差遣乏人,各处司道守令悬缺未补者甚多,此皆祖宗二百年未有之事。”[17]卷306,万历二十五年正月乙卯条,p5728面对二百年未有之困局,阁部大臣采取变通办法,“自题留之法行,而行取废。然其始,随留随考,随考随下,于政体固无妨也”[17]卷558,万历四十五年六月丁巳条,p10539。然而“自行取改而拟部,拟部改而题留,已极为变局,乃浸寻而至于借差取旨,又变之变也”[17]卷592,万历四十八年三月庚寅条,p11358。在变之又变的情况下,正常的制度已经得不到实施,非常制的措施也无疑会影响到朝廷政令的施行,影响监察效果。

首先,科道缺员与日俱增,差不得人,政务不通。“自今年始,西台东省,列署半空。”[17]卷303,万历二十四年十月戊寅条,p5686虽然有人多次题请按制度实行,依然没有得到批准,以至“今尽台省新旧人数,尚未足当额设之半。在省中,则章奏烦冗,看详不周,差务纷纭,任使不给;在台中,兼差而不得辞差,满而不得代”[17]卷324,万历二十六年七月丙戌条,p6013。不但政务难以及时办理,就连朝廷的礼节也难以按制度实行,乃至于“大朝会侍班,借诸幕僚、经历、都事、照磨之类以充数,豸班寥寥,殊失全盛之体。若南中止三四员,又有上下巡江屯仓诸差,其巡视五城,遂借刑部诸曹郎代摄”[16]卷19,《台省·南北台员》,p491。借调与代摄人员犹如过客邻居,难免敷衍了事,代守门户而已。

其次,考选迟不举行,行取人员待命京师,无论是科道官,还是被行取者都有难言之苦。知县、推官奉征书行取来京后,旧任久离,新衔未定,既不得即列台省之班,又不可遽改曹郎之秩,跻身于不内不外之地,退守于不进不退之间,以至“赀用匮竭,假贷无所值,兹寒冬为费更倍”[17]卷341,万历二十七年十一月丁未条,p6322。生活困苦可知,更何况明代官员只要没有实职与差遣之职,就没有俸禄。“今诸臣来从下国,如望班生之尘,及其已至都门,徒索东方之米。彼下僚亦皆有俸,谪臣亦皆有官,诸臣乃无职可供,无俸可食。使天下之士有拊襟裹足不敢自前之心,皆谓仕宦何必好官,好官不过行取,行取不过旅食都门耳,反不如优游岁月,尽可序迁,何必励精,博此征召?”[31]364以至“缙绅衣冠中,独有久郁不伸者,则行取候选诸臣是矣”[17]卷429,万历三十五年正月辛未条,p8085。一方面行取人员困苦难挨,一方面科道官严重缺员,“在京御史不过五员,一人兼至六七员,扶病奔驰,劳苦万状。在外各差御史,动辄数年。与考选诸臣,三更岁月,名叨行取,实同禁锢。情极而告假者若干人矣,株守而殒命者又若干人矣。旅食已窘,旅衬何堪?”[17]卷496,万历四十年六月甲子条,p9338被行取的人如同禁锢,兼职人员劳苦,外差御史不能够一年替代,监察人员不能够久任的制度也遭受破坏,巡按为奸的现象也与日俱增。

再次,因行取不能够正常实施,影响到正常的铨选。“自行取途迍,在外推官、知县,有积俸八九年不迁者。自推升疏留在内,御史、郎官,有积俸十余年不迁者。”[17]卷385,万历三十一年六月己酉条,p7246-7247官员得不到升迁,就腾不出官缺,也影响到其他官员升迁,其他官员得不到升迁,更使官缺成为稀有资源,新进之人也无望跻身官员之列,再加上考核流于形式,黜退者少,尸位素餐者多,导致官府惰性十足。“祖宗行取之制,或一岁一行,或间岁一行,随取随考,随考随下。故先后接续,铨政疏通。自行取久格,一变为拟衔,再变为题留,历三载而后取,复间岁而后考,又数年而后下,至于今,盖极重不可返矣。”[17]卷548,万历四十四年八月辛丑条,p10377行取既停,科道便失去了原先的流动性与激励性,从原先仕途的跳板,人人争求之华选,变为外不得入,内不得出的畏途。

最后,行取不能够正常实行,不但影响监察效果,科道官的意识也随之改变。如六科都给事升转,“内则四品京堂,外则三品参政,盖外转以正七得从三,亦仕宦之殊荣,而人多厌薄之”。因为“官升七级,势减万分”。万历帝“久格行取,言路寥寥,其中者,俱积资岁久。视京卿若冷局,恋禁闼如凤池”。他们不愿意升迁,而行取人员不能够补入,也不能够正常更新,“恐祖制终难高阁也”[16]307-308。科道官要势不要官,有势就有所得的利益,在明代晚期的政治中,科道官结党营私现象非常突出,以至于清雍正帝认为:“明季吏治之坏,多由科道巡按结党营私,紊乱是非所致”[25]卷78,雍正七年二月丙子条。行取新人不能够递补,科道官又久在其任,给他们结党营私带来便利。尽管朝廷对他们的经济收入非常关注,但却不能制止他们去筹集钱财,因为各级衙门都需要有资金来应付日益增加的各种开支。不能制止他们收受钱财,也就无怪乎科道官们“卖参”,更加剧政治上的腐败。

明王朝后期,行取屡遭格阻,虽然有统治者个人的主观原因,更主要的还是由于官场黑暗,官员党争,以及政治制度的整体败坏所致。人才选拔之时不看品行政绩,唯屈颜媕娿、夤缘攀附者是选,正直清廉之士或因不容于同僚而被中伤排挤,或因不愿趋奉上官而无人举荐,终不能得清华之选。加之制度执行过程中,官员通同作弊,欺上瞒下,夤缘为奸,将一项本身严谨的制度随意打开豁口,蹂躏得千疮百孔,使行取制度难以正常实施。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其一,官员内部夤缘攀附成风,正直之士难获行取。如郑州知州韩邦彦,原为仪封知县,在任期间正法度,节浮冗,均徭役,公听断,使得仪封称治。后来奏荐调河间,时方议行取,有不悦者议之曰:“知县简傲不恭。”当时的尚书张公曾巡按河间,对韩邦彦非常了解,叵为之不平,并仗义执言:“韩知县居官自有家法,应行之礼未曾缺少,但无奴颜婢膝耳。”韩邦彦之所以不获行取,遭人非议,不过是因为没有奴顔婢膝,攀附上司而已[26]卷8。在权臣秉政之时,地方官行取也会受其掣肘,从而干扰国家正常的人才选拔。如严嵩用事之时,朝政多被其把持,杨继盛因而上言指陈严嵩专政叛君十大罪,说其内外弥缝,所畏惧的就是厂卫之缉访与科道之言。对于厂卫,严嵩是广结姻亲,针对科道,“嵩于进士筮仕之初,知县推官行取之际,诱之以求知,胁之以纳贿,皆使俯出门下。及给事中、御史考选之时,皆预识面。既选之后,或入谒则留之饮酒,或出差则为之饯赆,或心所爱憎则授之论刺,至五六年不为崖异,即升京堂,次则方面。夫受嵩之恩既如前,附嵩之效又如后,以故科道诸臣宁忍负陛下而不敢忤权臣也!”[26]320如此软硬兼施,拉拢私人,贤良之士还怎能轻易藉此途入围科道?即使还有些许忠良耿介之人得预其中,也会或因前受其恩,或因授之以柄而束缚手脚,不敢忤逆。即便是初选得以入京,不谙逢迎、不攀权贵之人也还是无缘科道,在后期选授当中仍逃不了“再次者以部曹用”的命运。如延平府推官邹维琏,孤介有大节,一刺不通,不畏权贵,秉公执法,不肯枉法献谀。行取至京师,不赴权贵人,或招之,维琏曰:“宁失台省,不可失吾节也”[29]卷19,《邹维琏传》//第6册,p231。结果,待命阙下又二年,始除南京职方主事,还是没有当成科道官。

其二,皇帝怠于朝政,排斥言官。万历帝最受当时臣民非议的是长期不视朝、不补官、不见廷臣。由于“万历的自我封闭,实际上是窒息了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生机”。朝臣一旦触及他的利益,就会恼羞成怒,轻则罚俸,重则廷杖,弄不好还会被送到厂卫或法司问罪。“作为一国之君,这样如颠如骇,如聋如哑,难道还能对他寄予任何勤政治国的奢望吗?”[27]864-865万历帝所作所为,使“他不能达到他的官僚们的有德之君的理想,但他也缺乏个人才干像有力的专制君主或暴君那样行事”[28]574。缺乏才干,又怠于政务,自然会直接影响到科道官行取制度的正常实行。

其三,各种名目的“特招”,使行取科道官的人员素质下降。虽然制度规定:“其有特荐,则俸虽未满,亦得与焉。”[1]卷71《选举志三》,p1717但特荐所开的缺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溃堤。万历以后,军功行取接连不断,为了减少朝廷开支,允许他们减俸行取。如举人赵撰“以御土寇功行取,明年授四川道监察御史”[29]卷9,《赵撰传》,第5册,p477。进士白慧元“以守城功,命减俸行取”[1]卷291,p7467。因为有特荐,再加上制度行取,凡是进士与举人出身的知县、推官,很容易被行取为科道官,进而影响地方的政务。崇祯九年(1636),淮安武举陈启新曾经指出:以科目取人,以资格用人,以推知行取科道,乃是用人制度的三大病根。“盖推知行取科道,无异民间窝访,作奸之辈谋入上司衙门,名为躲雨者。”他们“受任时先以科道自居,谓异日吾能举劾人,能荣辱人。及至地方,守巡司府竟以科道相待,谓彼异日可举劾我,可荣辱我,结交可为膀臂,投契可为奥援;敬畏之不暇,又何敢忤其意,制其行乎!故虐民、剥民、颠倒民、凌毙民,无不肆其所欲”。知县如此,推官也不甘落后,“若夫推官,掌一郡之刑名,寄巡方之耳目,权能生杀人,势可威偪人。加之自恃为科道,人恃为科道,而不擅势横行,要挟有司,凌虐僚属者有几?有不纵容衙役,窝访市访,报眶眦,图厚利,害平民者有几?骄恣如是,下民又可能安其生乎?民既不能安其生,又能已于乱乎!”他们无心于政务与司法,视人民如草芥,所以人民“咸以从盗为得计,遂倡之和之,而半中原皆盗矣”[30]523-526。可见明代后期的行取制度的败坏,也是内外交困的原因之一。

其四,明末政局动荡,朝廷各种制度多无法正常运行,行取制度的瓦解也在必然。崇祯帝是“一个比许多年来任何一个皇帝远为认真负责的统治者,但不能弥补他的缺乏经验、多疑和刚愎自用——这些性格特点促成他的王朝的覆灭”[28]661。多疑使他不信任任何人,所以在位更换50名首辅;刚愎自用使他自以为是,一切都要自己钦定;缺乏经验也不得不破坏现行制度。崇祯帝先是将行取之事改由兵部负责,又因为有徇私舞弊行为,由自己亲自“召对”,所授之职也不见得是科道官,没有经过部院考选者,也可以为科道官。如崇祯十三年(1640),进士陈纯徳,“以奏对详明称旨,授御史”,而“是年,二甲出身者,俱蒙恩召对,即授翰林院科道官”[29]卷9,《陈纯徳传》,第5册,p478。仅凭个人意志,而不依靠制度办事,破坏了官场秩序。时吏部尚书郑三俊认为:“考选者,部院事,天子且不得专,况枢部乎?乞先考定,乃请圣裁”。郑三俊意欲恢复旧制,却没有想到受到崇祯帝的斥责。都御史刘宗周上言:“三俊欲俟部院考后,第其优劣纯疵,恭请钦定,若但以奏对取人,安能得真品?”这种辩争是软弱无力,崇祯帝依然召对钦定,“由是倖进者众”[1]卷254,p6565。崇祯十六年(1643),“帝以畿辅州县残破,欲得廉能者治之,诸行取者悉出补”[1]卷278,p7124。这次出补,并没有使他们为大明王朝效力,却成为大清王朝的科道人才,他们为清王朝缔建出谋划策。如明户科右给事中刘昌启,清军入关以后依然充任此职,上言立规模、审庙算、推诚心、集群策、施实惠、定经赋、定官制、颁俸禄、明等威、重守令等十事,“摄政和硕睿亲王是其言”[25]卷5,顺治元年六月甲子条。故明科道官们的出谋划策,有利于清政权的建立与巩固,也不得不感叹有人才而不得其用,却为他人所用。

从明初推举少量推官、知县为科道官,到推官、知县行取制度的确立,使许多具有行政经验与法律知识的人才监察队伍。推官、知县行取要求“卓异”,必须在考核中称职,因此对地方行政与司法有一定促进作用。制度设置的初衷是好的,但也存在局限,以推官、知县而言,进士出身占三成,举贡等出身占七成,“推、知行取,则进士十九,举贡才十一。举贡所得,又大率有台无省,多南少北”[1]卷71,《选举志三》,p1718。在这种情况下,崇尚身份,忽略才能也是难免的。应该看到,“尽管明王朝的治理步履蹒跚而很不得力,但它的文官制度却是生动活泼,在后世也是无与其匹的”[28]7。即便是如此,明王朝也没有逃过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兴亡周期,推官、知县行取制度也是随着这个周期发展变化的。考察该制度兴起与衰落过程,既可以看到君主专制政体自我完善的过程,也可以看到君主专制政体自身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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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颖超

网 址:http://xbbjb.swu.edu.cn

10.13718/j.cnki.xdsk.2016.06.020

主持人: 陈宝良

2016-06-15

苏嘉靖,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重点研究项目“中国古代巡视制度”(14SFB1002),项目负责人:柏桦。

K248

A

1673-9841(2016)06-0151-08

主持人语:本期所收两篇论文,苏嘉靖、柏桦所撰之文,对明代科道官行取制度作了系统的探讨,包括其兴起、调整以及成熟的历程,其目的在于指出这一制度建构的局限性以及消极面;而苏辰、罗冬阳所撰之文,则将研究的视角转向明代南直隶兵防体制的演变,并对这一兵防体制的特点作了深层次的分析。

作为言官的科道官,因其具有“风闻言事”的特殊权力,而在明代中央政治权力角逐中独树一帜。在明代中央的政治架构中,以皇帝为代表的“皇权”(宦官权势实则依附于皇权,是皇权的延伸)、以内阁为主体的“相权”与以科道官为主体的“言论监督权”,实已鼎足而三。尽管已有的关于科道官的研究成果颇为丰硕,若是对史料深加挖掘,再加以独特的视角,对于进一步深化认识明代政治制度史不无裨益。至于作为军事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兵防体制,因为史料的分散性以及制度的区域性,相关研究有待深化之处尤多。以南直隶的兵防体制而论,透过其中的演变,就不难看出明代军事制度的动态变迁,以及从某种程度而言军制所具的区域性的特征。本期所收两篇论文,既有翻新,又有深化,足证历史研究只要多读书,进而会读书,其成果必然会呈现出颇具活力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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