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地方政府责任分析
2016-02-23李林李雅超郭赞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李林 李雅超 郭赞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地方政府责任分析
李林 李雅超 郭赞
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养老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地方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负有重要责任,然而当前地方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法规制定、监管体制、信息披露等方面依然存在不足,有越位、缺位、错位现象,因此,地方政府应采取措施从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引入市场化监管方式,加强信息建设等方面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责任。
关键词:养老保险 基金监管 地方政府责任
一、养老基金监管的地方政府责任范围
(一)制定养老保险的监督办法和准则
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方政府依据中央政府的法律法规,制定出与自身实际情况相符的监督办法和准则,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运营、支出等各项工作有序的进行。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制度是贯彻中央政府的政策法规,同时更重要的是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在各个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下级直属部门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二)监督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由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地方政府就负责具体执行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的各项工作。养老保险基金作为老百姓的养命钱,实行部分积累制的原则,统筹账户实行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因此地方政府在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过程中,首要的职责是保证基金的安全性,不得随意挪用,使养老保险基金真正起到保障老年人生活的作用。其次应把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作为做为基金运营的首要目的,发挥制度设计的优势,经过长期的运营使老百姓从中受益,这就对地方政府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监督和检查基层工作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较低,全国只有部分省份实现了省级统筹,加之二元经济结构以及制度上的分割,养老保险的碎片化较为严重,各级地方政府需要加强对条快化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严格监督基层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确保基金收缴与发放,对拖缴欠缴的企业或职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地方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中存在的不足
(一)地方政府职能的越位:过度监管,挤占市场
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来说,政府在其中起到了主导作用,虽然当前监管工作也在逐步引入市场主体的参与,但政府对社保基金的过度管控可能导致市场化改革存在瓶颈。养老保险基金缺少市场监管,一方面导致以政府为中心的集中监管缺少竞争机制,从而使监管效率较低;另一方面,政府过多管控和干预,非常容易出现寻租现象,影响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秩序。
(二)地方政府职能的缺位:立法职能和信息披露缺失
从各国的实践看,养老保险基金监管需要以法律为依据,虽然我国已经制定《社会保险法》,近年来也在不断加强对社保基金的收支运营进行监督管理,但是地方政府在依法实施监管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相关规定时效性较差,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尚处于不断改革的阶段,地方政府的立法职能若不能紧跟发展的步伐,缺乏及时性,会使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出现滞后的现象。另外,地方政府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规定针对性较差,对特定的事项不够具体详细,有时候存在规定模糊甚至无法可依的情况。整体来看,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会导致依法执行的力度不足,执法人员对社保基金的重视程度不够,不能达到预期的监管效果。
此外,地方政府养老保险基金信息不透明和数据未公开等问题,导致部分地区存在养老金被挪用的风险。地方政府信息披露不充分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地方政府网络平台建设不完善,缺少信息公开的平台。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使公众不能及时了解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运营、管理和支出的详细信息,社会监督的缺乏使地方政府容易出现违规造作等对公众不负责的行为,并且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也影响地方政府内部信息的沟通和衔接。二是地方政府缺少提高信息透明度的制度约束。因此,应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的信息披露,使信息公开透明,强化事前监督监管在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中的作用。
(三)地方政府职能的错位:各职能部门交叉
由于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监管集中在同一个部门,也就是地方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这就导致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存在交叉的情况,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就相当于“左手管右手”,致使监管职能不能有效执行。职能部门交叉、分工不明,影响监督效果,应建立职责分明,管理、监督分开的监管机制。并且由于从事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工作人员大都为兼任,不具备扎实的基金监管方面的知识,专业水平有待提高,并且这些人员本身就有繁重的工作任务,忙于行政事务,影响养老基金监管工作的效率。总之,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与工作的不匹配使社保基金的监管效果大打折扣。
三、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中地方政府责任的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
一个良好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无不是有一个严密的法律体系做支撑,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方面的法律有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此法中进一步规范了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原则,明确了监管的范围和目标,是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法律体系中的重
要举措。但地方政府还缺乏具体的、细化的相关规定来弥补目前监管的不足,因此地方政府应在本级人大的基础上对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进行细化,明确监管的办法,使得监管内容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二)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管机制
应该建立一个职责分明、相互制衡的养老保险基金行政监管机制,发挥内部监管应有的作用。首先,应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应严格规定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利益相关的重要职能部门相互分离,形成一个职责分明、各司其职、全方位的监管结构。可以将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部门与其它部门分离出来,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其次,应强化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的作用。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作为地方政府专门的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强化其功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必不可少的环节。最后,应补充监管力量。不仅应注重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还应该补充监管人员的数量,与当前养老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的形式相匹配。
(三)逐步使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走向市场化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严格限量监管模式,在该模式下,政府指定监管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全面的监管,基金管理公司的成立需经过政府严格的控制,并且只有一小部分资金能用于投资风险较大或流动性较低的资产。在严格限量监管模式下,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成本高,收益性较差,风险不易控制。需要指出的是,在法律和市场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实行严格限量监管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而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并存的今天,应逐步转变为审慎性监管模式。在审慎性监管模式下,基金的投资更为灵活,收益性较高,风险易于控制,更加适合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因此应逐步使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走向市场化,引入竞争机制,尤其是专业化机构,比如基金运营和监管机构、各种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等。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精算、审计、风险评级等各个环节加大市场化的监督,增强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自我约束力,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规范安全运营。
(四)推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和操作上的支持。目前,我国部分城市的地方政府已建立起了专门的社会保障信息平台,但其中的内容较少,较少涉及养老基金运行情况以及民众真正关心的问题,还需要逐步进行完善。首先,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应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情况、运营状况、收益水平、财务状况等信息告知民众,同时披露的内容还应包括一些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主管部门、监管流程、投诉电话等信息。同时,信息披露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形成一种约束,使得养老保险基金在社会的监督下更加规范。其次,应实现信息共享。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可以消除部门壁垒,解决信息不畅的问题,可以提高部门间的协同合作能力和工作效率。此外,不同的地方政府之间的信息公开还有利于相互学习借鉴,解决在不同地区出现的类似问题。
参考文献:
[1]巴曙松.论社保基金监管体制的改进[J].经济,2010(09)
[2]李茂.河北省社保基金监管完善的现实路径[J].河北学刊,2012(04)
[3]李燕芳.地方政府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体制的选择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
作者简介:李林(1979-),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社会保障;李雅超(1991-),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大学社会保障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养老保险;郭赞(1992-),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社会保障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养老保险。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课题: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地方政府责任研究——以河北省为调研对象(JRSHZ-2015-02001),新常态下社保基金投资监管研究——基于地方政府责任的视角(JRS-2015-2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