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民间金融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2016-02-22田春雨
田春雨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田春雨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当前农村经济稳定、迅速发展的条件下,农村民间金融活动也慢慢兴起、活跃。现阶段农村民间金融已经变成了农村整体经济发展当中的一个有效机制,不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还给我国国民经济及农村经济造成了不小的问题和阻碍。所以,针对农村民间金融进行研究和分析有着十分巨大的现实价值和理论价值。
农村金融;民间金融;金融风险
1 民间金融概述
1.1 民间金融的概念。本文针对农村民间金融的概念是通过一些非正式、非正规的金融途径,应用一些非官方、非规范性的金融手段,为农村当中的生产经营活动、消费活动等,提供相关资金借贷服务或是融资服务,这样的民间金融活动大体包含了农户与农户间间开展的民间借贷活动以及众多非规范性金融机构所开展的融资行为,前者属于不同农户间所开展的相关借贷活动,存在着一定的非组织性特点;后者则属于私人钱庄、民间集资等活动,具有一定的组织性特点。
1.2 农村民间金融的特点。民间金融在发展过程中有其独特的特点。第一,形式和渠道具有地区性差异。第二,借贷方式相对比较单一。第三,利率相对较高,借贷期限较短。
2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现状
2.1 农村民间金融的规模。现阶段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整体规模十分巨大,给我国农村整体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相关的统计资料表明,截止到2014年,我国农村所拥有的整体金融借贷规模已经超过了46000亿元的水平,仅仅是浙江省的温州区域便拥有了10000多元的农村民间金融规模。另外,我国现阶段还有众多的民营企业以及农户存入银行的储蓄并没有进一步转变成为相应的投资资金。
2.2 农村民间金融的地位。结合我国针对大部分省份所进行的调查研究,可以发现农民在金融方面所拥有的绝大多数金融需求均是通过民间金融所满足的,民间金融正在逐步成为提供农村金融需求的一个骨干力量,在我国农村经济的整体发展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
2.3 农村民间金融的利率。一般情况下基于各种成本考虑民间尤其农村金融部门的利率肯定要高于正式金融部门的利率。许多研究表明,大量的商业性民间借贷的利率都保持在适当的水平上。但高利息不应与高利贷划等号。其实很多情况下,农民关注的是获得借贷,不是低息。
3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面临的问题
3.1 农村民间金融存在高利率问题。根据相关统计资料表明,正规金融组织当中的贷款利率水平与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的贷款利率存在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是一种正相关的联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一定的改变。通常来讲,如若正规的金融组织所拥有的贷款利率水平出现了降低的趋势,那么民间金融活动的贷款利率也会随之出现一定程度的降低,反之亦然。
3.2 内部经营管理不规范。因为农村民间金融始终没有受到政府正式的监督与管理,其内部经营管理状况十分差,管理手段不合理,管理机制不完善,所以,遭受着巨大的经营危机。在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的管理当中,经常通过口头的形式来进行约定,尤其是在朋友之间、亲戚之间所进行的借贷活动,基本上都是依据个人的感情或是信用来完成借贷活动,根本没有办理任何正式的手续,有的仅仅是通过一张借条便将其确定为具体的借贷活动,这样的管理模式很明显没有对借款对象的信用状况、资金用途进行全面、合理的审核与监管。
3.3 我国农民金融组织的合法化问题。现如今我国农村中大部分的民间金融活动基本上都在法律层面上遭受了不公平的待遇,其规模都不是很大,分散性较强,同时隐蔽性也比较强,在运作的过程中往往会比较依赖于某些被广大社会群众以及社会所认可、接受的非正规性、非官方性的制度与规定所安排。这样的特点便导致政府部门很难依托于较低的成本水平,针对农村金融组织展开合理、有效的监管工作,这样一来,它们必然会缺少政府部门的有效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
4 规范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对策
4.1 建立风险规避体系。第一,为了将农业风险分散,需要制定农业保险。该保险方式能够有效的将农业中所存在的风险降到最低,并且促使农业保险制度形成,帮助农村金融业更好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完善金融风险制度,国家和相关金融部门应该帮助农村金融提供一定的政策帮助,鼓励农村高风险、低利润的业务发展,并对借贷出去的账款进行利息补贴,使农村经济不断地发展起来。
第二,为了使融资困难的问题得以解决,需要组建相关的农业担保公司。农村金融在进行发展的过程中会遇到或大或小的风险,因此成立相关的风险担保公司能够保证农村金融的正常进展。
4.2 完善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法律制度。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条款,从而来处理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所碰到的纠纷。然后,我国还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对金融管理方面的经验,针对农村金融使用“一种银行制定一种法”的方式,该方式建立在《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基础上。这样可以加大农村金融发展的竞争力,帮助我国农村金融活动得以科学、健康的开展下去。
4.3 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针对农村民间金融所实施的监管工作,应当先将法律条款作为主要依据,进一步明确相应的监管部门、监管程序、具体的监管范围以及相应的监管权利等等,实施公平、公正、公开的监管工作,以此来保证农村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
4.4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首先,对政策性银行所具备的支农职能进行重点完善,开拓其职能支持的具体范围。从整体上来讲,商业性金融的一个重要性补充便是政策性金融,在当前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政策性金融应当将自身所拥有的作用进行最大限度的发挥,并且保持这一作用的持久性、稳定性。其次,增加商业银行对农村的支持力度,对我国新农村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与帮助。最后,主动引导我国民营金融朝着规范、专业的方向进一步发展,发挥查漏补缺的效果。作为政府部门而言,应当针对民间融资的行为和活动进行规范,严格抵制违法融资活动,严厉打击高利贷的融资活动以及金融层面上的欺诈行为。
[1] 杜伟.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阶段与特征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1.(31).
[2] 石英甫.安徽省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5.
F830.6
A
1671-1602(2016)22-01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