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视角下商业保险对养老保障体系影响的研究
2016-02-22李雨航秦小庆
李雨航,秦小庆
(山西财经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6)
“新常态”视角下商业保险对养老保障体系影响的研究
李雨航,秦小庆
(山西财经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6)
众所周知,中国经济在经历30多年的快速增长之后,经济发展的基本模式、产业业态以及增长动力都已经今非昔比。其中,包括养老金和保险业在内的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我国现行养老保障存在覆盖面不宽、社会化程度偏低、保障体系不完全、运行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商业保险的功能作用远未得到充分发挥。本文通过对商业保险在养老体系中的影响的研究,为鼓励开放养老市场提供一定的借鉴,并为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与发展提出具体建议。
新常态;商业保险;养老保障
1 “新常态”下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
众所周知,我国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当前经济进入一个新常态。新常态之“新”,意味着不同以往;新常态之“常”,意味着相对稳定,主要有三个重要特征:首先是速度,即“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其次是结构,即“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包括养老金和保险在内的第三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占比不断提升,逐渐成为经济的主体;最后是动力,即“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在这样的新常态下,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不仅仅是保险业的事情,更是全行业、全社会的事情。发展好商业养老保险总体来说,具有以下三方面的重要意义和价值。
1.1 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是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有力支撑。我国国情决定必须要大力发展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一方面,养老保障长期存在供需矛盾;另一方面,社会养老观念逐步转变,越来越多的人逐步意识到养老不能仅仅依靠国家,不能单纯依靠家庭,个人也应承担养老责任。
1.2 优化金融结构。中国金融业中银行、证券、保险各机构对资金属性要求不同,证券主要是“短钱”,银行是“中钱”,保险擅长“长钱”管理,资本市场中各机构发挥其应有作用。通过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体系,关键的一点是可以建立形成“长钱”的机制,对于整个资本市场的稳定具有很大的作用。
1.3 促进经济发展。这包括消费、优化整个产业机构和提供资金的支持等方面。其中有一点需要特别提出来,这些年保险业发展及其资金运用取得诸多重大成就,保险资金对接实体经济,投资另类资产等方面,成就斐然,贡献很大。2016年5月保险资金另类投资规模超过4万亿。
2 我国养老金体系的现状
但是我们同时也可以看到,整个养老金体系还存在很多问题,有些问题是非常突出的,会影响到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2.1 市场不足。没有充分发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对于市场化的手段利用不足,第二、三支柱发展严重滞后,过度依赖第一支柱。目前中国养老金第二支柱在1万元左右、商业养老保险的规模,大概也就是8000亿左右。
2.2 偿付不足。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缺口非常大,财务可持续性广受诟病。所以,通过完善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支柱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我国现实国情决定了商业养老保险在解决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3 商业保险在养老金体系中的优势和作用
当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专题课题,正在研究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等问题。在中国这样的经济、金融、社会、人口结构下,商业保险的优势可以成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有力支撑,具体如下。
3.1 使得整个体系更加平衡、更加可持续。现在第一支柱的压力很大,第二、三支柱都很小。商业养老保险发展起来后,整个体系就有一个相对平衡的架构,真正形成“多支柱”,而不只是一个形式上的“多支柱”。
3.2 积累养老金资产。大部分国家公共养老金是现收现付制的,中国是采取部分积累制,采取“统账结合”的模式,目前公共养老金积累到3.9万亿。绝大部分国家第二、三支柱都是采取积累制,这样可以积累大量的资产,可以投资资本市场,起到资本市场稳定器的作用。
3.3 促进调整政府的职能。把政府在养老金领域的职能从“管好”往“管饱”的方向转变。德国在这方面有成功经验,当前中国的情况跟改革前的德国情况很相象的。德国在改革前大量依赖于第一支柱,德国政府通过把第一支柱替代率降到10个点,给第二支柱、第三支柱腾出很大的空间。
4 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路径
当前,国家对养老保险的发展越来越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政府工作报告都多次提到养老保险,养老已经成为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大问题。为加快养老保险的专业化运营,提升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建议。
4.1 体系创新。体系创新意味着整个养老金体系和社保体系要改革。统筹基金是现收现付,个人帐户是积累制度,把这两个功能放在一个制度中存在矛盾和纠结,可以研究把第一支柱里面个人帐户剥离到第二支柱或者是第三支柱,这样形成了支柱的平衡,也促进了市场的发展。
4.2 监管创新。第二、三支柱属于私人养老金,即PRIVATE PENSION,这与公共养老金的监管存在很多不同。在欧盟,就有保险和养老金监管委员会,专门监管商业保险和私人养老金,制定了一些核心监管原则,很有借鉴意义。这个经验和做法,在中国是可以研究的、可以借鉴的。
[1] 段家喜.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历史机遇[J].中国保险,2008(8):14-21.
[2] 赵庆琳,马祥雄.商业保险在三支柱养老保险中的定位与功能发挥[J].商,2016(1):94-94.
李雨航(1993.03-),男,汉族,山西太原人,山西财经大学社会保障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秦小庆(1994.12-),男,汉族,山西长治人,山西财经大学社会保障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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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1602(2016)22-007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