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化名与权利:美国批准宪法运动中的反联邦派
2016-02-22马万利
马万利
●作者地址:邓和刚,四川大学出国人员培训部;四川 成都 610065。E-mail:denghegang@scu.edu.cn。
原祖杰,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E-mail:yuanzujie@scu.edu.cn。
●责任编辑:何坤翁涂文迁桂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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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化名与权利:美国批准宪法运动中的反联邦派
马万利
摘要:宪法批准运动是美国宪政史上的重要时刻。在美国批准宪法运动中,各邦的反联邦派化名“森提内尔”、“联邦农夫”、 “布鲁图斯”、 “宾邦少数派”等发表文章,阐述自己对新宪法的反对立场和修正意见,与联邦派展开针锋相对的斗争。与制宪会议时期重点维护州的权利不同,在批准宪法运动中,人权成为反联邦派的突出主张。反联邦派把对新宪法中缺少人权保障的条款作为其主要批评对象;他们坚持合众国自殖民地以来的共和主义传统;他们对“联邦”有自己的独特理解,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联邦主义者;他们关心新宪法如何保障州的权利,如何保障人民的权利,由此要求对联邦政府实行宪政限制。反联邦派虽然未能最终阻止新宪法通过,但他们提出的人权主张催生了《权利法案》;他们阐述的共和主义、联邦主义、宪政主义等建国理念,与联邦派的政治观念一道,构成美国政治传统的重要源头。反联邦派的政治主张对美国政治思想传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批准宪法运动; 反联邦派; 权利法案
1787年9月17日,费城制宪会议通过了一部新宪法(the Proposed Constitution)。按会议决议,这部新宪法须获得国会认可以及至少9个邦*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国内学界对美国早期地方机构的称呼很不一致,对state一词的翻译也有值得商榷之处。本文认为,在《独立宣言》(英文全称为The Unanimous Declaration of the Thirteen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注意united为小写)颁布之后,北美出现了13个各自独立的带有“国家”(state)性质的政府,它们的模式与殖民地时期无多大差别,可仍以其殖民地名模糊称之(参见杨玉圣:《美国历史散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84~96页)。《邦联条例》生效之后,国名可合法地称为“美利坚合众国”(the United States,注意United为大写),其国体为“邦联”,地方机构宜称为“邦”。《宪法》生效后,国名仍为“美利坚合众国”,但地方机构丧失作为独立国家的主权,因此可称为“州”。鉴于本文所涉的批准宪法运动总体上发生在新宪法生效之前,本文一般称地方机构为“邦”。的批准,才能生效。9月28日,邦联国会经过投票表决,决定将新宪法交给各邦讨论。接下来,各邦召集议会(Congress)、大会议(Assembly)、代表大会(the Conference of the Representatives)等不同形式的会议,讨论是否批准这部新宪法,由此,拉开了批准宪法运动*这一术语的英文一般为Ratific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或者Adoption of the Constitution,国内习惯译为“批准宪法运动”,实际上,这一术语既不表达“批准”,也不包含“运动”。其一,在当时的语境中,Ratification包含了批准和反批准的双重含义;其二,当时在美国13个邦的确出现了较大规模的宪法讨论局面,但并未形成一个全国规模的运动。本文在讨论反联邦派时,“批准宪法运动”似乎应表述为“反批准宪法运动”。但考虑到学术对话的方便和行文的通畅,本文仍沿用“批准宪法运动”这一表述。的序幕。在这场运动中,反联邦派采取化名的形式发表文章表达自己的政治立场,批评新宪法的缺陷,与联邦派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关于the (Anti)federalist 的中文译名,学界存在两种译法:“(反)联邦党人”与“(反)联邦派”。笔者倾向于后者。这主要是因为,美国建国初期还没有形成较为正式的政治党派,并且党派之争在当时的政治领袖及很多民众看来是应该被杜绝的;如果译为“党人”,不利于理解美国政治传统的这一源头。事实上,虽然联邦派的文集已有中译本名为《联邦党人文集》,但中文学界一直有不少学者采用和主张“派”而非“党人”的译法,如“反联邦派”[杨仕文、李剑鸣、尹宣、谢淑斐(台湾)、张晓庆]、“州权派”(张友伦、李昌道)、“民主派”(黄绍湘、余志森)。。
宪法批准运动是美国宪政史上的重要时刻,反联邦派的政治主张对美国政治思想传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受到美国历史学家的关注*Cecelia Keyon.“Men of Little Faith:The Anti-Federalists on the Nature of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in William and Mary Quarterly,1955(January),p.3;Herbert J.Storing(with the editorial assistance of Murray Dry).What the Anti-Federalists Were?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1;Murray Dry.The Anti-Federalist:an Abridgement of the Complete Anti-Federalist.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5,p.7;Wilson Carey McWilliams,Michael T.Gibbons(eds.).The Federalists,the Antifederalists,and the American Political Tradition.Westport:Greenwood Press,1992;Christopher M.Duncan.The Anti-Federalists and Early American Political Thought.Dekalb:Nor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1995;Saul Cornell.The Other Founders:Anti-federalism and the Dissenting Tradition in America 1788-1828.Chapel Hill: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99;David J.Siemers.The Antifederalists:Men of Great Faith and Forbearance.New York: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Inc.,2003.。在中国学界,对于反联邦派的研究目前还刚刚起步*杨仕文:《反联邦派政治思想研究》,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98年;褚乐平:《〈美国宪法〉批准史探》,载《美国研究》2003年第1期;李剑鸣:《美国革命时期马萨诸塞立宪运动的意义和影响》,载《历史研究》2004年第1期;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增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笔者曾撰文讨论了制宪会议时期的反联邦派*马万利:《反联邦党人与美国1787年制宪会议》,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本文继续讨论批准宪法运动时期反联邦派的主要活动、代表性人物和基本政治立场,由此揭示反联邦派对于美国政治传统的独特贡献。
一、 异议:各邦反联邦派的主要活动
大致说来,批准宪法运动从1787年9月28日邦联国会将新宪法交给各邦讨论开始,到1792年5月29日罗得岛邦最后一个批准新宪法成为第13个加入美利坚合众国的州为止,历时四年零八个月。13邦批准新宪法的时间见表1。
表1 美国13邦批准新宪法的时间
注:依据以下文献中的数据整理而成:Patrick T.Conley,John P.Kaminski(eds.).TheConstitutionandtheStates:theRoleoftheOriginalthirteenStatesintheFramingandAdoptionoftheFederalConstitution.Madison:Madison House,1988.
在批准宪法运动初期,反联邦派的影响并不突出,新宪法在一些邦获得批准的过程相对比较顺利。1787年10月10日,特拉华邦的代表会议以全票批准新宪法成为第一个批准宪法的邦。12月12日,宾夕法尼亚邦也批准新宪法,成为第二个批准宪法的邦,也是第一个批准宪法的大邦。接下来,新泽西、佐治亚、康涅狄格这三个邦也先后批准了新宪法。在这几个邦,新宪法没有遇到较大的反对,原因是多方面的。新泽西在独立战争后经济形势一直不好,佐治亚邦担忧自身易遭军事攻击,它们都希望从一个强有力的共同政府那里获得更多的经济支持和军事保护。在康涅狄格,罗杰·谢尔曼*罗杰·谢尔曼(Roger Sherman,1721-1793),美国政治家,《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的签署人之一。等联邦派的影响较大,该邦于1788年1月9日以128:40的压倒性多数投票批准了新宪法。
从1788年初开始,反联邦派的影响渐渐加强。马萨诸塞邦在批准新宪法的同时,接受了塞缪尔·亚当斯(Samuel Adams)和约翰·汉考克(John Hancock)等反联邦派提出的制订一系列修订条款的条件。罗得岛由于担心强大的中央政府会形成对各邦,特别是小邦的压迫,曾拒绝派代表出席费城制宪会议,现在它坚决反对制订新宪法,反对新宪法文本,该邦的批准宪法大会以2711:274的压倒票数否决了新宪法,成为唯一一个采取大众投票的方式对批准宪法问题进行表决的邦,也是第一个取得否决结果的邦。在新罕布什尔,由于反联邦派的坚决反对,该邦批准宪法代表大会通过了延期表决的决定。在马里兰,两位反联邦派、《独立宣言》的签署人威廉·巴卡(William Paca)和塞缪尔·蔡斯(Samuel Chase)以杰出的演讲向公众揭示了新宪法的不足和错误。在南卡罗莱纳,查尔斯顿(Charleston)是反联邦派的活动中心,一度成功地控制了批准宪法代表大会的局势。新罕布什尔邦批准宪法代表大会提出了12条修正意见,作为批准宪法的补充条件。
原则上,随着新罕布什尔邦批准宪法,新宪法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但是,由于弗吉尼亚和纽约这两个大邦还没有批准宪法,新宪法并没有立即生效。在弗吉尼亚,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始终坚持他的反联邦主义主张,赢得了人民的支持。乔治·梅森(George Mason)当初拒绝在新宪法上签字,回到弗吉尼亚后,继续批评新宪法中缺少保护人权的条款。在弗吉尼亚批准宪法代表大会上,联邦派主张“先表决后修正”(after adoption),反联邦派主张“先修正后表决”(previous to ratification),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论。联邦派虽然最后获胜,但作为让步,同意提出一项人权法案,并对宪法条文做了20多处改动。纽约邦的反联邦力量十分强大,一度形成了在总督乔治·克林顿( George Clinton)与汉密尔顿之间的反联邦派与联邦派的对峙。最后,由于担心被孤立,加上联邦派同意接受增加保护个人和州的权利的法案,双方达成妥协,新宪法获得通过。
在得到弗吉尼亚和纽约的批准后,新宪法开始实质性生效。1788年9月13日,邦联国会通过决议,要求各州举行联邦选举。面对这一局势,北卡罗莱纳邦于1788年7月召开批准宪法代表大会。威利·琼斯(Willie Jones)等反对派仍然居于多数,大会最终没有批准宪法,相反,却通过了一项权利法案以及26条修正案。新的联邦政府成立之后,国会提议起草权利法案,北卡罗莱纳于1789年11月21日再次召开批准宪法代表大会,批准了新宪法。现在,罗得岛陷入孤立境地,其他州宣称要对其采取联合的经济抵制。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恶化,该邦被迫两次召开批准宪法大会,最后于1790 年5月29日批准了宪法。
二、 化名者:反联邦派代表性人物小考
批准宪法运动中,反联邦派大多用笔名发表文章,阐述自己关于宪法和建国的思想,与联邦派(化名“普布利乌斯”,Publius)展开针锋相对的斗争。本文根据相关学者的考证,对这一时期较有影响的反联邦派作者身份进行辨析(如表2),并对某些反联邦派做个别介绍。
在批准宪法运动中,化名者“森提内尔”*森提内尔,Centinel,原意“哨兵”。又,1817年波士顿地区有《哥伦比亚哨兵报》(Columbian Centinel)。在宾夕法尼亚的《独立公报》(IndependentGazetteer)和《自由人》(Freeman’sJournal)上发表文章,阐述自己关于新宪法的立场,被广泛转载。“森提内尔”的文章共有32篇,其中18篇发表在批准宪法运动初期,主要阐述新宪法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能反映其政治立场。“森提内尔”被认为是“众多反联邦派作家中最多产的作家和最有名的作家之一”*Murray Dry.The Anti-Federalist:an Abridgement of the Complete Anti-Federalist,p.7.。在批准宪法运动时期,人们普遍猜测他是宾夕法尼亚杰出的政治活动家、法官乔治·布赖恩 (George Bryan),今天,多数学者认为他的儿子塞缪尔·布赖恩(Samuel Bryan)才是署名Centinel的那些文章的真正作者,那些文章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父亲的观点,并且无疑是在与父亲的合作之下形成的*参见David J.Siemers.The Antifederalists:Men of Great Faith and Forbearance,p.75.。“森提内尔”认为,约翰·亚当斯提出的制衡政府理论虽然听起来很有道理,但现实中的政府要么采取寡头制的形式,要么采取民主的形式。“森提内尔”对宾夕法尼亚所独有的一院制议会体制十分留恋。有学者认为,“森提内尔”的政治哲学是“古典共和主义、民主观念以及伯克的政治观念的独特的混合”*David J.Siemers.The Antifederalists:Men of Great Faith and Forbearance,p.75。“森提内尔”的文章并不成体系,更像是一系列针对不同听众的即兴发言,“在反联邦派中很难引起像《联邦党人文集》在联邦派中的那种响应和声誉。”*Murray Dry.The Anti-Federalist:an Abridgement of the Complete Anti-Federalist,p.12.但是,由于其数量较大并且在当时流传较广,因此构成反联邦派言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少年来一直受到相关学者的重视。
表2 批准宪法运动中较有影响的反联邦派作者身份
注:字体加粗者在下文具体分析。
化名者“联邦农夫”的文章主要发表在纽约邦波启浦夕市*刊物原名:Poughkeepsie Country Journal;波启浦夕(Poughkeepsie),美国纽约州东部的城市,位于哈得逊河东岸。的一份刊物上。关于“联邦农夫”的真实身份目前并无定论,比较传统的说法是,他就是理查德·亨利·李(Richard Henry Lee)。“联邦农夫”的文章共18篇,主要涉及新宪法的程序正当性、在自由原则下将美国组合在一个政府之下的可行性以及新政府的机构与权力分配等问题。“联邦农夫”认为,新的联邦政府带有强烈的变成寡头制政府的危险,而这很可能会导致一场内战。为避免这一潜在的危险,“联邦农夫”主张修改宪法,增加保护人权、保护州权、扩大众议院代表数等条款。有学者认为,“‘联邦农夫’的言论被普遍认为是反联邦派最有才华的言论之一,它们值得任何研究反联邦派思想的学者充分、细致地研读”*Murray Dry.The Anti-Federalist:An Abridgement of the Complete Anti-Federalist,p.23.;还有学者认为,“‘联邦农夫’或许是最有威望的反联邦派作家”*David J.Siemers.The Antifederalists:Men of Great Faith and Forbearance,p.192.。
“布鲁图斯”*有两位反联邦派人物都曾化名“布鲁图斯”,一位来自纽约,一位来自弗吉尼亚。前者比后者更具影响力;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本文中的“布鲁图斯”皆指前者。在众多反联邦派中以渊博学识和雄辩才华而独具特色。关于“布鲁图斯”的真实身份,较多学者认为他就是罗伯特·雅茨*如莫顿·伯顿(Morton Borton)。罗伯特·雅茨(Robert Yates,1738-1801),美国政治家,曾作为纽约邦代表参加费城制宪会议,但提前离开会议的。,另一种观点认为他是梅兰克顿·史密斯*如William Jeffrey,大卫·J.西默斯。梅兰克顿·史密斯(Melancton Smith,1744-1798),美国早期政治家。。鉴于“布鲁图斯”的文章中体现出作者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因此本文倾向于前者。“布鲁图斯”于1787年10月到1788年4月间在《新纽约》(NewYorkJournal)期刊共发表了16封书信。这段时间,也正是联邦派发表论文最多的时期,《联邦党人文集》中的前77篇文章都发表于这一时期。但即使如此,“布鲁图斯”的文章仍然能被广泛地传播。“布鲁图斯”的前6篇文章主要讨论了其对宪法的批评观点的哲学基础,接下来的4篇文章讨论了两个具体问题:联邦政府的有限征税权和国民常备军的可能性,其他6篇文章讨论了新的联邦法律体系。此外,“布鲁图斯”还就权利法案、代议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布鲁图斯”的文章对于理解反联邦派的思想是非常重要而又很有益处的。默里·德里指出,“‘布鲁图斯’是最重要的反联邦派作家之一,‘布鲁图斯’以其清晰而坚定的论辩,占据了反联邦派的主要命题”*Murray Dry.The Anti-Federalist:an Abridgement of the Complete Anti-Federalist,p.103.。 大卫·J.西默斯也认为,“这些文章在处理这些问题时,远比其他的反联邦派文章深刻而有见地,很明显,作者受过良好的法律训练,或者具备一个法律专家所具有的那种见识”*David J.Siemers.The Antifederalists:Men of Great Faith and Forbearance,p.121.。
“宾邦少数派”是一批在宾夕法尼亚邦批准宪法会议上的反联邦派的总称。1787年12月8日,该邦批准宪法会议上的反对派以大约21位反对者的名义,化名“宾邦少数派”,在《宾夕法尼亚邮递及每日广告》(PennsylvaniaPacketandDailyAdvertiser)上发表长篇文章*见 “Address and Reasons of Dissent of the Minority of the Convention of Pennsylvania to their Constituents”,in Pennsylvania Packer and Daily Advertiser,December 18,1787;Herbert J.Storing(edited with commentary and notes).The Complete Anti-Federalist,Vol.3.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1,pp.145~167.。关于具体的作者身份,史学界有一些不同的说法。当年塞缪尔·布赖恩在给华盛顿等人的信中宣称自己是那些署名“森提内尔”的文章的真实作者时,还声称自己同时还是“宾邦少数派”文章的执笔者,多数史学家信之为实。“宾邦少数派”的这篇文章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讨论本邦批准宪法的过程;第二部分提出了一个修正意见提纲,据说,这份提纲是当时各种修正提案中最详细的一部*David J.Siemers.The Antifederalists:Men of Great Faith and Forbearance,p.92.; 第三部分专门介绍对宪法的三条反对意见:第一,一个疆域辽阔的国家不可能按照自由原则治理,除非它是一个共和制度的邦联;第二,新宪法不会产生这样的邦联,而只会产生一个以破坏邦权为基础的“大一统”国家;第三,宪法有太多的缺陷:它没有提出权利法案,没有提供足够的代表数额,本邦没有获得足够的代表份额等。总体看来,“宾邦少数派”虽然作品不多但很有代表性,能够反映反联邦派对于地方和人民权利的维护以及对于中央强权的担忧立场。
除这些化名者之外,还有一些重要的反联邦派人物发表实名文章阐述自己的立场。弗吉尼亚邦的理查德·亨利·李可能就是“联邦农夫”,但他同时也以实名发表文章*他在1787年10月16日写给时任弗吉尼亚邦总督爱德蒙·伦道夫(Edmund Randolph,1753-1813)的信中,较系统地表达了自己的政治立场。这封信稍后于1787年12月6日发表在《彼得斯堡弗吉尼亚公报》(Petersburg Virginia Gazette)上。参见David J.Siemers.The Antifederalists:Men of Great Faith and Forbearance,p.103.。与本邦另一位反联邦派乔治·梅森相似,李对宪法的反对反映了其对混合政体的偏爱。弗吉尼亚邦的帕特里克·亨利不以文章见长,而是留下了一批颇为坚定有力的演讲。在该邦批准宪法会议的第二天,他质问道:“他们有什么权利说‘我们,人民……’,而不是‘我们,各邦……’?”*“Speeches of Patrick Henry in the Virginia Ratifying Convention,June 4,1788”,in Herbert J.Storing.The Complete Anti-Federalist,Vol.5,p.211.他认为,真正的联邦应该是邦的联合,而不是人民的联合。
以上分析了部分反联邦派代表性人物在批准宪法运动中的反对言论和立场。这些分析虽然是个案的,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显然,在批准宪法运动中,反联邦派人物远不止这些。大卫·J.西默斯在其研究中指出,在整个批准宪法运动中,各邦总共有1648人参加批准宪法会议,其中577人(占35%——引者)反对宪法,他称之为“批准宪法运动中的反联邦派”(ratifying Antifederalists)*参见David J.Siemers.“Members of the U.S.Congress Who Voted in Ratification Conventions”,in Ratifying the Republic.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225 and note 2.。此外,如果说在制宪会议时期的反联邦派都主要集中在会议上的话,那么,所不同的是,在批准宪法运动时期,反联邦派已经从会场扩展到民间,从精英发展到民众。虽然很难确切指出普通民众中共有多少人、哪些人是反联邦派的,但可以确定的是,在批准宪法运动时期“这些人为数不少,甚至可能在全国一度占据多数”*David J.Siemers.The Antifederalists:Men of Great Faith and Forbearance,p.3.。
三、 权利:反联邦派在批准宪法运动中的主旨
相比而言,在批准宪法运动中,反联邦派的基本思想要比制宪会议时期更为成熟,也更具理论特色。本文尝试从人权观念、共和主义传统、联邦主义、宪政思想等方面对其思想予以概括和简要评述。当然,这些观念并不是彼此孤立的。从下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人权观念实际上渗透到其他观念中。
在批准宪法运动中,反联邦派把对新宪法中缺少人权保障的条款作为主要批评对象。“森提内尔”指责,“各邦宪法为新闻自由和其他宝贵的个人自由所提供的保障,哪一样由新宪法提了出来”*Murray Dry.The Anti-Federalist:an Abridgement of the Complete Anti-Federalist,p118.?在批准宪法运动中,反联邦派还特别担心“多数暴政”。马里兰的“一位农夫”(A Farmer)指出,“事实上,个人权利常常与多数利益格格不入。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一个政府中,政治自由越多,权利法案就越有必要”*“Essays by a Farmer”,in Herbert J.Storing.The Complete Anti-Federalist,Vol.5,p.11.马里兰邦的“一位农夫”(A Farmer)可能是美国政治活动家约翰·弗朗西斯·默塞(John Francis Mercer,1759-1821).。 “阿格里帕”指出,“正如公正的政府保护所有的人一样,社会之清醒而勤勉的人应该得到保护,以免受到恶徒懒汉的劫掠和暴力。权利法案应当是为此目的而制订的契约,以保护少数人免遭多数人的豪夺和专政”*“Letters of Agrippa,December 3rd,1787”,in Herbert J.Storing.The Complete Anti-Federalist,Vol.4,p.76.“阿格里帕” (Agrippa)可能是美国政治家詹姆斯·温斯罗普(James Winthrop,1752-1821).阿格里帕 (Agrippa,63-12 BC),希腊怀疑论哲学家。。理查德·亨利·李说得更直白:“赤裸裸的‘多数’可能被强烈的利益动机驱使,伤害并压制社会上的少数。”*Murray Dry.The Anti-Federalist:an Abridgement of the Complete Anti-Federalist,p.43.在批准宪法运动中,反联邦派还把批评新宪法缺少权利法案作为斗争的主要策略和手段。在他们看来,只有在小的共和国,人民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而邦无论从历史上还是现实上看,都恰恰就是这种小的共和国的最好形式。在这个意义上,反联邦派的人权主张与制宪会议时期的州权主张实质上是一致的;甚至可以说,反联邦派的人权主张是为州权主张服务的。
反联邦派坚持美国自殖民地以来的共和主义传统。他们坚持这样一条原则:全国政府必须实行在联邦原则之下的共和制。根据共和原则,主权必须寓于人民手中;根据联邦原则,主权寓于各邦。反联邦派据此指出新宪法旨在建立一个在很多方面超越地理和政治权限的单一国家,因此,小的共和国是他们的理想。首先,反联邦派认为,只有小的共和国才能保持人民与政府之间的有效联系,人民也才自愿服从政府的各项法律。理查德·亨利·李指出,“经验证明,像合众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若非以邦联(confederation)的形式,就不可能按照自由原则来治理”*“Richard Henry Lee’s Letter to Governor Edmund Randolph,October 16th,1787”,in Herbert J.Storing.The Complete Anti-Federalist,Vol.5,p.113.。梅兰克顿·史密斯认为,只有小的共和国才能够保证政府对人民真正负责*“Speeches by Melancton Smith,June 21,1788”,in Herbert J.Storing.The Complete Anti-Federalist,Vol.6,p.158.。“联邦农夫”指出,只有小的共和国才能够培养共和国所必需的市民和市民精神*“Letters from the Federal Farmer to the Republican,October 13th,1787”,in Herbert J.Storing.The Complete Anti-Federalist,Vol.2,p.251.。反联邦派非常重视共和主义传统,事实上,他们成长于这种传统之中。在建国时期,在批准宪法运动的语境之下,他们对共和主义有了新的理解,并把这一古老、优秀的传统作为与联邦派斗争的理论武器。他们把共和国看作为主权邦的基本属性,视小的共和国为政民关系、责任政府及市民美德的依托和保障。因此,他们拒绝大的国家以及这种国家内的集权政府。从这个意义上说,共和主义是反联邦派全部政治主张的重要观念基础。
反联邦派对“联邦”有自己的独特理解,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联邦主义者。反联邦派并不反对作为政治联合的联邦,而是反对新宪法所提出的关于联邦的政治安排。换句话说,反联邦派与联邦派之间的争论,归根到底,不是要不要联邦的争论,而是如何联邦的争论。在反联邦派的联邦主义观念中,邦在联盟之内的权利要比联盟本身重要。形象地说,他们重视联邦之“邦”胜于联邦之“联”,这一点与联邦派恰恰相反。宾夕法尼亚的反联邦派“一位农夫”(A Farmer)指出,“联邦共和国的完美不仅在于那些具有普遍性的、被授予联邦政府的主权,还在于那些更具地方特征,应当保留给地方政府的主权;以及这二者之间划出了适当的界限”*“The Fallacies of the Freeman Detected by a Farmer”,in Herbert J.Storing.The Complete Anti-Federalist,Vol.3, p.191.。帕特里克·亨利声称,“在我的内心,第一件事就是人民的自由,第二才是美利坚的联合”*“Speeches of Patrick Henry in the Virginia Ratifying Convention,June 5,1788”,in Herbert J.Storing.The Complete Anti-Federalist,Vol.5, p.213.。马萨诸塞的一位反联邦派以笔名“一个联邦派”(A Federalist)发表文章称,“我宁愿是马萨诸塞小共和国的自由公民,而不愿做美利坚大帝国的受压迫的属民”*“Essay by a Federalist”,in Herbert J.Storing.The Complete Anti-Federalist,Vol.4,p.118.。反联邦派的联邦主义观念与他们对新生的合众国的形势的分析和应对措施密不可分。事实上,联邦派亦是如此。双方的主张都不仅有各自的政治哲学基础,也有不同的现实前提。帕特里克·亨利坚持认为,如果存在着危险,“我相信美利坚精神会保卫我们”*“Speeches of Patrick Henry in the Virginia Ratifying Convention,June 5,1788”,in Herbert J.Storing.The Complete Anti-Federalist,Vol.5,p.218.。在反联邦派看来,联邦派不仅夸大了国家面临的困难,还提出了错误的解决方案。他们认为,联邦主要是经济的联盟,政治的联盟很容易走向帝国;邦联所遇到的问题不是邦联政府带来的,而是战争和独立必然要付出的代价,因此,这些问题的解决,应该主要从工业和运输等经济方面入手。
反联邦派关心新宪法如何保障州的权利,如何保障人民的权利,要想做到这些,就必须对中央政府进行限制,实行宪政。批准宪法运动时期,反联邦派对新宪法的批评包括复合政府与权力制衡两个方面。复合政府主要指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而反联邦派的制衡观念又包括两个内涵:有限政府与分权。反联邦派认为新宪法赋予中央各部门过多的权力,没有体现有限政府的原则。针对宪法中至少每30000人选举一名众议员的规定,乔治·梅森认为这是“很危险”的。“布鲁图斯”指出,“(代表)应该真实反映人民的意志,洞晓人民的状况和要求,同情人民的鄙陋,服务于他们的真正利益。”*“To the People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November 29,1787”,in Herbert J.Storing.The Complete Anti-Federalist,Vol.2,p.384.反联邦派认为总统的权力受到的约束太少,从而可能成为“选举的国王”,成为“我们的新国王”。针对汉密尔顿认为精巧妥帖的“制衡制度”(the system of checks and balances),反联邦派却认为它是含糊晦涩、充满危险的,帕特里克·亨利说,“宪法应该像一座灯塔,高悬在人民的眼前,为任何人所掌握和理解……但是,这个政府是如此错综复杂,这个世上没有人知道它的运作”*“Speeches of Patrick Henry in the Virginia Ratifying Convention,June 5,1788”,in Herbert J.Storing.The Complete Anti-Federalist,Vol.5,p.218.。
四、 结语
在美国建国之初,战争给殖民地带来了独立,也带来了困顿。一方面,人们希望生活在美国自《大宪章》以来的个人自由与地方自治的这种“权力分散”型的政治传统之中;另一方面,为了适应独立以及克服独立所带来的“危急”的现实需要,人们又希望取得最有力的团结一致。在这样的历史语境中,强调整体政府权力的联邦派与强调邦与人民的权利的反联邦派成为这两种声音的代表。但是,他们并非死敌,他们之间有斗争,也有“伟大的妥协”。这种斗争与妥协的结果是新宪法及其早期修正案的诞生。在这个过程中,反联邦派并非“破坏者”,他们是联邦派的合作者,是新宪法和新国家的另一种缔造者。
与制宪会议时期有所不同,在批准宪法运动中,人权开始成为反联邦派的突出主张。在新宪法诞生之前的“危急”形势面前,人权问题远没有州权重要,大多数联邦派以及一部分反联邦派都对民众的力量心存芥蒂。人权问题只有到了宪法已经被制订、被提交到各邦及各邦人民面前时,才成为反联邦派的关注焦点和斗争策略。
相比而言,在批准宪法运动中,反联邦派的基本思想要比制宪会议时期更为成熟、也更具理论特色。本文从人权观念、共和主义、联邦主义、宪政主义等四个方面对批准宪法运动时期的反联邦派思想做了概括。这些思想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共和主义是其整个思想的哲学基础;联邦主义处理的是联邦与州之间的关系;人权观念处理的是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宪政思想处理的是联邦政府内部的权力结构问题。
在批准宪法运动中,反联邦派大多用化名来发表文章,并且以这种方式号召人们拒绝批准新宪法。以化名发表政论这种做法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十分普遍,麦迪逊等联邦派的文章也大多是以“波利比乌斯(Publius)名义发表的。但是,从学术史角度看,同样是化名者,反联邦派得到的重视和研究要比联邦派少得多,甚至对于多数反联邦派化名者,人们至今并不能考察清楚他们的真实身份。解读反联邦派化名背后的真实身份以及他们选择化名时的寓意,有助于理解宪法辩论的历史语境以及反联邦派在辩论中的姿态。
在那场“宪法革命”中,反联邦派并不完全是失败者。对于反联邦派的失败应该做历史理解和话语分析。建国初期,集中权力克服“危急”乃人心多向,联邦主义实质上成为希望与道义的象征。反联邦派的州权与人权等政治主张在“危急”的形势面前是“不合时宜的”,这就先天注定了他们的失败。从修辞学的角度来分析,反联邦派的失败是一种误解,并且这种误解经由联邦派到今天的一些历史学家代代相传,成为一种标签——就像反联邦派这个称谓一样。联邦派自称为“联邦主义者”,这样一来,反对派们——哪怕只是部分反对他们的主张——只好背负起“反联邦派”这个在当时明显具有道义和策略上的不利的名义。有意义的是,恰恰是州权主张,证明了反联邦派在制宪会议上并非完全失败者,所谓“伟大的妥协”(the Great Compromise)以及新宪法中关于州与联邦的权力划分的规定即是例证;同样,恰恰是人权主张,证明了反联邦派在批准宪法运动中也并非失败者,《权利法案》即是其成功的例证。由此,再次向后世证明,美国的政治传统的源头并不在于某个单一的“胜利者”,而是寓于多种政治理念与实践的互动之中。
Dissenters,Pseudonym and Rights-guarders:
the Anti-Federalists in the Ratification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MaWanli(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bstract:In the ratification of the proposed constitution in the year of 1788,as one of the most critical moments in the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the anti-federalists in the 13 states presented,mostly in pseudonym as Brutus(New York),Federal Farmer,Centinel,The Minority of the Convention of Pennsylvania,etc.,their disagreement and amendment to the proposed federal constitution,debating fiercely against the federalists. While the anti-federalists focused their attention to the rights of the states in the Philadelphia convention of 1787,they altered their main arguments onto the omission of the proposed constitu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people. They insisted on the republican tradition stemming from the early colonial period,on their own understanding about the federal system which to some extent made them also federalists and on how the new system should protect both the rights of the people and the rights of the states by fixing limitations to the powers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 Although having failed to prevent the adoption of the constitution,the anti-federalists advocated the rights of the people,which gave birth to the Bill of Rights; and elaborated their viewpoints of republicanism,federalism,constitutionalism,etc.,which,together with their counterpart federalists’ political standpoints,co-authored the very beginning of the American political tradition.
Key words:the Ratific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Anti-Federalists; the Bill of Rights
DOI:10.14086/j.cnki.wujhs.2016.01.01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10XJA770010);四川大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ILTC201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