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舍各类设备的用途介绍
2016-02-21杨宏彬
杨宏彬
(黑龙江省宾县草原监理站,黑龙江 哈尔滨 150400)
羊舍各类设备的用途介绍
杨宏彬
(黑龙江省宾县草原监理站,黑龙江 哈尔滨 150400)
为了让羊只健康成长,养殖户必须提供一个适宜的环境,所以要进行羊舍建设。一个好的羊舍可保护羊只不受恶劣天气的影响,同时在日常生产管理中也起到辅助作用。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纬度跨度较大,所以各地气候条件差异很大,各品种的羊只对生态条件的适应性也不同。现介绍了羊舍的几种必备设备的用途,各地应根据气候条件、所养品种和当地建筑材料来建设羊舍。应以经济实用为原则,将建筑羊舍的成本降到最低。
羊舍;建设;用途
1 栅栏
分群栏:在饲养过程中,有时需要将羊群进行分群,如进行羊只鉴定、分群及防疫注射,所以需要有将其分开的分群栏。分群栏可用栅栏临时隔成,放置在合适的区域。羊是比较活泼的家畜,抓羊时比较消耗体力,如能设置好分群栏,可节省劳动力,是羊场必不可少的设备。分群栏的大小可设定为,宽度稍大于羊体宽,使羊在通道内只能成单行向前走,不能转身向后走。长度在6~8m之间,如有需要,可在通道两侧放若干个小圈,由此门的开关方向决定羊只的去路。
母仔栏:是羊场产羔时必不可少的一项设施。有活动的和固定的两种,大多采用活动栏板,由两块栏板用合页连接而成。每块栏板高1m、长1.2m,栏板厚2.2~2.5cm,板宽7.5cm,然后将活动栏在羊舍一角成直角展开,并将其固定在羊舍墙壁上,准备供一母双羔或一母多羔使用。活动母仔栏依产羔母羊的多少而定,一般按10只母羊1个活动栏配备。如将两块栏板成直线安置,也可供羊隔离使用,也可以围成羔羊补饲栏,应依需要而定。
羔羊补饲栅:在栅栏上留一小门,羔羊身躯较小,可用于羔羊进出采食。羔羊补饲栅的建筑材料可选用木板,板间距离15cm,数量要根据羔羊群体的多少而定。
2 药浴设备
大型药浴池:没有淋药装置或流动式药浴设备的羊场,建设地点应选择在对人畜和环境不造成污染的地方,药浴池的形状为长方形,建筑材料可选用水泥和砖,深度1.0~1.2m,长度10~12m。上口宽0.6~0.8m,底宽0.4~0.6m,以羊不能转身,仅有一羊可以通过。为了方便让羊走入药浴池,入口处应设置成下坡。出口端为逐渐上坡,药浴后方便羊攀登出来。入口端设贮羊圈,出口设滴流台以使浴后羊身上多余药液流回池内。贮羊圈和滴流台大小可根据羊只数量确定,但必须用水泥浇筑地面。
帆布药浴池:建筑材料要求为防水性能良好的帆布。药浴池为直角梯形,上宽2.5~3.5m、下宽1.5~2.5m、深度1m左右、宽度略低于1m,外面用套环固定住形状。安装前按浴池的大小形状挖一土坑,然后放入帆布药浴池,四边的套环用铁钉固定,加入药液即可进行工作,然后洗净,晒干,以后再用。这种设备体小轻便,可以循环使用。
小型药浴槽、浴桶或浴缸:液量约为1400L,可同时将2只成年羊(或小羊3~4只)一起药浴,并可用门的开闭来调节入浴时间。这种类型适宜小型羊场使用。
3 草料架
草料架是喂粗饲料、青绿饲草专用设备。利用草料架养羊能减少饲草浪费和草屑污染羊毛。草料架多种多样,可以靠墙设置固定的单面草料架,也可以在饲养场设排草架。草架隔栅可用木料或钢材制成,隔栏为9~10cm,为使羊头能伸进栏内采食,隔栏宽度可达15~20cm,有的地区因缺少木料、钢材,常就地利用芦苇修筑简易草料架进行喂养。草料架有直角三角形、等腰三角形、梯形和正方形。
4 饲槽
固定式饲槽:固定式长方形饲槽一般设置在羊舍或运动场,用砖石、水泥等砌成,平行排列。以舍饲为主的羊舍内应达到结实耐用的标准,所以要修建永久性饲槽。固定长槽采用水泥制成,形状为上面稍宽下面稍窄,长槽底部呈圆形,这种形状便于洗刷。乱占槽位可造成采食不均,为了固定好羊头,需要在饲槽上方设颈枷。同时设定饲槽也可方便打针、刷拭、修蹄等。颈枷的材质可选用钢筋制成,饲槽的间距为35cm左右,具体大小以能固定羊头为宜,上宽下窄(上宽18cm,下宽10~12cm)。在颈枷上方可设置1个活动木板或铁杆,当羊进入槽位,头伸进颈枷时,可将木板或铁杆放下系住,正好落在羊颈部上方。一般木板或铁杆距槽边距离为25~30cm。固定式圆形饲槽一般在羊群运动场或专门的饲羊场使用,用砖、石、水泥砌成,先在地面上砌15cm的槽边,在槽底盘边上15cm处砌向圆心一个馒头状的土堆,表面要坚固光滑。在土堆的基部四周每15cm竖一块砖,在砖状土堆上,羊只从竖砖的中间采食,草料不断从土堆上滑下,圆形饲槽具有添加草料方便、不浪费、减少草屑对被毛的污染等优点。
移动式饲槽:多用木板或铁皮制成,要坚固耐用便于携带,以饲喂草料,也可以供羊只饮水。
2016-06-15
2016-06-28
杨宏彬(1971-),男,本科,畜牧师,从事畜牧技术推广工作。
10.19369/j.cnki.2095-9737.2016.09.034
S826.4
B
2095-9737(2016)09-00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