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个人资料遭解雇,怀孕女经理打赢生育歧视官司
2016-02-19淑红
淑红
时下,处于育龄期的女性因为将来生育所带来的哺乳、休养、带孩子等一系列问题,常常被挡在职场之外。为此,一些已婚未育的女性求职时,不得不隐瞒生育状况。然而,她们一旦怀孕,往往会面临着单位处罚甚至遭解雇的境遇。她是一家传媒公司的部门副经理,因为求职时隐瞒了婚育状况,意外怀孕后,公司认为她虚报个人资料,将她无情解雇。她以公司有“生育歧视”、违反劳动法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
求职遭遇生育歧视,女白领瞒报信息应聘成功
刘盼盼是哈尔滨人,4年前毕业于北京一所美术院校。毕业后,她和大学期间相恋的男友结了婚,并应聘到北京一家文化传媒公司做设计工作。很快,刘盼盼的才能得到了公司领导的认可。正当她努力工作、打算攒够首付就和老公在北京买房定居时,老家的父亲却因患脑溢血导致偏瘫,需要人长期照料。刘盼盼放心不下父亲,只得和老公辞职回了哈尔滨。
回到哈尔滨,刘盼盼一边照顾父亲一边找工作。一天,她到一家文化传媒公司自荐,主管业务的经理对她的设计能力表示赞许,但却婉拒了她。问其原因,这位业务经理向刘盼盼透露了实情:“此前招了几位能力不错的女设计师,因为怀孕、生产、带孩子,大半年都不能上班,关键时刻无法为公司效力,还得为她们缴纳社保,成本有些高。”应聘失利,刘盼盼有些郁闷。
2013年9月,刘盼盼来到哈尔滨达一文化传媒公司碰运气。她递上自己在北京时的设计作品,设计部的李经理对她的才能十分欣赏,说他这一关算是通过了,具体能否录用,要她直接找人力资源部陈经理去谈。最后,李经理有意无意地提醒了刘盼盼一句:“小刘,公司对育龄期未生育的女员工录用很慎重!”李经理的话让刘盼盼一愣,她向李经理点头笑了笑,心想,看来慎用育龄期女员工成行业潜规则了。
随后,刘盼盼见到了人力资源部陈经理,陈经理征求了设计部李经理的意见,然后递给她一张求职申请表,让她如实填写。在填写申请表时,刘盼盼对其中婚育状况一栏如何填写犯了难。求职申请表中有一项特别声明:如应聘者在申请表中提供的个人信息以及工作经历存在虚假情况,公司有权停止雇佣,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刘盼盼心想,自己已婚未育,如实填写很可能面临再次被拒绝的结果。为了尽快找到工作,刘盼盼决定隐瞒自己未生育的真实情况,在婚育状况一栏写下“已婚育”的字样。有一定的设计才能,将来又不会为生育所羁绊,于是,达一文化传媒公司决定聘用刘盼盼。
9月21日,刘盼盼和达一文化传媒公司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9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止。合同第十条规定:员工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所列内容与自然情况不符的,单位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签订劳动合同后,达一文化传媒公司向刘盼盼配发了办公用品以及《员工手册》。翻开《员工手册》,刘盼盼发现第二部分第二项第三条规定:公司提倡正直诚信,并保留随时审查员工所提供个人资料的权利。员工个人资料如有虚假,公司可以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奖励与处罚第四条规定:员工有虚报个人资料,伪造学历、体检结果,制造虚假业务记录及账单等欺骗公司的行为,公司予以解雇。还没正式上班,刘盼盼就发现公司对不诚信行为的规定有许多条,每一条的后果都是解雇。这样严厉的规定让刘盼盼反而放松下来,她觉得自己这两年反正不打算要孩子,规定再严格,对她也没有实质的意义。
正式上班后,刘盼盼很快就显露出了在设计方面的才华,在公司承接的几项大业务中,她的设计方案不但得到了采用,而且几乎很少改动。她的上司李经理开玩笑说:“小刘,你是匹难得的千里马,可别忘了我这个伯乐啊!”刘盼盼对知人善任的李经理打心眼儿里感激。此后,她在工作中踏实奋进,很快成了部门的业务骨干。有了稳定的收入,刘盼盼心情舒畅,也把入职时虚报婚育状况的事情渐渐抛到了脑后。
有一次,刘盼盼和李经理一同出差,李经理频频往家里打电话,向妻子了解5岁儿子发烧的情况。刘盼盼感慨地说:“李经理,您真是位好爸爸啊!”李经理叹了口气说:“养个孩子不容易啊!”说完,他随口问了句:“小刘,你的孩子省不省心?”这句问话惊醒了刘盼盼,她突然意识到了自己的“妈妈身份”,赶忙掩饰了过去:“孩子啊,还行!她姥姥照顾孩子有经验,倒很少生病。”
意外怀孕遭无情解雇,将蛮横公司告上法庭
时间很快来到了2015年,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刘盼盼工作出色,被提拔为部门副经理。遗憾的是,一直很欣赏她的李经理被另一家公司挖走了,上面又派来一位姓王的女经理。这位王经理上任不久,便和刘盼盼在工作中出现了分歧。
2015年4月中旬,刘盼盼突然发现,一向准时的“大姨妈”迟迟没有来,她悚然一惊,买来验孕棒一试,果然怀孕了。这个意外状况让刘盼盼心乱如麻:同龄人大都做了父母,平时她和老公看到别人家的孩子也挺羡慕。按照他们的计划,本想等新房装修好再考虑要孩子,加之现在工作忙,爸爸的病情不稳定,这个孩子来得显然不是时候。
刘盼盼到医院妇产科咨询,医生听她说有过流产史,严肃地对她说:“有过流产史的女性再次怀孕的时间不宜拖得太久,拖得越久,压力就会越重,精神负担就越大。现在你正值黄金生育期,卵巢功能也处于最佳状态,错过了这个机会,以后再怀孕难保不会出现问题。”医生的分析让刘盼盼心里沉甸甸的。
回到家,妈妈看到刘盼盼心事重重,问她怎么了。刘盼盼对妈妈说了意外怀孕的事,对于要不要这个孩子,她有些犹豫。妈妈沉思了一下,对刘盼盼说:“生,这个孩子必须生下来!你爸现在这个样子,如果能看到第三代,肯定很高兴,他情绪好,对病情也有益。再说,流产对女人的身体总会有伤害,现在生孩子暂时影响工作,但从长远来看,是利大于弊的!”妈妈的分析入情入理,然而,刘盼盼一想到入职时填写的“已婚育”的事情,觉得向公司再提出生孩子有些不妥。老公提醒她:“按劳动法规定,女员工怀孕或哺乳期间,单位不能将其除名,再说,你在部门挑大梁,公司最多在奖金上给你些惩罚,生孩子是关系到咱们一生幸福的大事,别犹豫了!”老公的一番话,坚定了刘盼盼把孩子生下来的想法。
接下来,刘盼盼把自己怀孕的事如实告知了公司,然后等待着公司的反应。让刘盼盼没想到的是,2015年5月9日,她等来的却是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据就是她虚报个人资料。更让她愕然的是,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下达后的第三天,与她有过节的王经理就从别的公司挖来一名设计人员,顶替了她的位置。
公司的强势、无情激怒了刘盼盼,她决定为自己讨个公道。为此,她咨询了对劳动法较为熟悉的律师。律师告诉她,达一文化传媒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女职工是否生育与职场招聘、个人能力及签订劳动合同并无直接关系,属于个人隐私,员工有权保留,无须向招聘公司说明。达一文化传媒公司的做法显然与劳动法相悖,她可以据此为自己维权。
律师的解答让刘盼盼有了底气。于是,她找到达一文化传媒公司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交涉,要求达一文化传媒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这位副总经理挺客气,但对刘盼盼的要求表示为难,说公司不能为违反规定的某一个人开先例,不然以后就不好管理了。他对刘盼盼说:“这样吧,你是设计部的业务骨干,我向总经理打个报告,给你支付5000元的补偿金,我能做的只有这些了,希望你能理解。”刘盼盼对副总经理说:“我要的不是补偿金,而是工作!”接着,她直接找到公司总经理交涉。总经理的态度很强硬,他指责刘盼盼违反了公司规定的最基本的诚信要求,与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什么问题,副总经理提出给她5000元补偿金已经是出于人文关怀了。
在多次交涉无果后,2015年7月5日,刘盼盼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达一文化传媒公司自5月9日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与其恢复劳动关系。20天后,刘盼盼接到仲裁裁定书,裁定并未支持她的请求。
初战失利,刘盼盼有些意外,却不甘心,决定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达一文化传媒公司。由于连日奔波,加上仲裁结果不利,刘盼盼神情憔悴,老公心疼她,劝她说:“还是算了吧,个人挑战实力雄厚的公司,胜算太小了,再说你正处在孕期,还是以保胎为重。”对于老公的劝阻,刘盼盼不以为然地说:“遇到不公平对待,如果都不出头,只能让这种践踏劳动法的公司更加肆意妄为。我要为自己讨个公道,也要为遭受不公的姐妹们争口气!”
公司规定PK法律,怀孕女经理胜诉赢得尊严
2015年8月26日,刘盼盼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将达一文化传媒公司告上法庭。
等待法院开庭的日子里,刘盼盼还向当地媒体反映了自己因怀孕遭到解雇的经历,试图唤起社会对女性求职遭受生育歧视的关注。她的遭遇引起了当地一家电视台的关注,电视台派出记者采访双方当事人。当刘盼盼带着电视台记者来到达一文化传媒公司,欲和公司总经理进行沟通时,总经理却拒绝接受采访,让下属告知采访记者,此案正在走法律程序,现在无可奉告。
虽然未接受采访,达一文化传媒公司却意识到刘盼盼维权的决心。或许是担心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曝光后对其形象造成不利影响,达一文化传媒公司副总经理打电话向刘盼盼转达了公司总经理的意见:如果她能主动撤诉,公司可以把补偿金提高到1万元。达一文化传媒公司这一意见遭到了刘盼盼的断然拒绝,她对副总经理说:“问题的实质不是钱的问题,而是公司的生育歧视规定侵犯了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果不进行整改,将来还会有其他女性遭遇类似的经历。因此,我要求公司与我恢复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会变。”
鉴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2015年10月8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陈述阶段,刘盼盼的代理律师表示,原告于2013年9月21日应聘至达一文化传媒公司担任设计师,在填写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因担心生育歧视失去工作机会,才隐瞒了未生育的事实,并顺利应聘成功。2015年4月,原告意外怀孕,经过咨询医生,并与家人商议,决定趁生育黄金年龄完成做母亲的愿望。原告将怀孕一事告知了达一文化传媒公司。2015年5月9日,原告却接到达一文化传媒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原告入职时虚报个人资料。原告入职时确实虚报了生育信息,但说谎是出于达一文化传媒公司有生育歧视才做出的无奈之举,并非原告主观恶意欺诈。
刘盼盼的代理律师称,原告认为,女职工是否生育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与工作招聘、个人能力以及签订劳动合同并无直接关系,没有义务向公司说明。达一文化传媒公司要求员工在求职申请表中填写个人婚育状况的行为,本身带有用工歧视且违反劳动法。因此,达一文化传媒公司以原告虚报个人资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现请求法院判令达一文化传媒公司与原告恢复劳动关系。
达一文化传媒公司代理人辩称,原告入职后填写或签收了求职申请表、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员工手册、奖励和处罚制度等文件,这些文件均有要求原告提供真实材料信息的意思表示。由于原告蓄意伪造“已婚育”的个人信息,才得到被告所提供的职位。被告为了便于管理,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故被告不同意原告与公司恢复劳动合同的要求。法庭上,原、被告双方辩论激烈,互不相让。最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择日进行宣判。
一周后,刘盼盼及达一文化传媒公司分别接到法院下达的判决书。判决书称:经过本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员工生育状况是否属于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将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法院认为,本案中,达一文化传媒公司明确表示,原告是否生育与其所竞聘的岗位无关,达一文化传媒公司并非相信了原告提供的已生育的虚假信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属于个人隐私。原告因担心就业歧视而虚报个人生育状况不构成欺诈。因此,本院认为,被告以原告违反公司规定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不合法的。由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达一文化传媒公司与原告刘盼盼于2015年5月9日起恢复劳动关系。判决书下达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怀孕女经理打赢生育歧视官司的消息,在当地引起极大反响。一些正值育龄期的女性员工深受鼓舞,纷纷表示,作为弱势群体,员工在与公司的博弈中处于下风,刘盼盼的壮举,给了她们遭受不公对待时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勇气和信心。
〔编辑: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