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槐播种育苗及大苗培育技术
2016-02-19王方萌孟庆盈姚龙晓
王方萌 孟庆盈 姚龙晓
(山东省阳谷县林业局,山东 阳谷 252300)
国槐播种育苗及大苗培育技术
王方萌 孟庆盈 姚龙晓
(山东省阳谷县林业局,山东 阳谷 252300)
国槐是我国城市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此,对国槐播种育苗及大苗培育技术进行分析,为促进我国国槐种植技术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供技术支持,推进国槐种植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推进社会主义林业经济的发展。
国槐;播种育苗技术;大苗培育技术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结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国家资源管理建设体系逐步趋于完善,国槐种植是我国城市建设与林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当前我国国槐种植中依旧存在众多的管理问题。现对国槐播种育种及大苗培育技术进行分析,以期推进我国林业种植管理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1 国槐播种育苗技术
1.1 种子处理
国槐在每年的7—9月开花,开花1~2个月后形成果实[1]。管理人员应当在此时对国槐的林下地皮进行覆盖处理,及时对国槐种子进行收集。然后,将收集到的种子晾干后放置于通风处保存,待第2年春天,重新将种子放置在阳光下进行晾晒处理,并应用双氧水吸取国槐种子中的杂质,并对国槐种子进行去皮处理,晾干后风干处理。接着,将国槐种子浸泡于植物生长药水中,并保持国槐孕育的温度,提高国槐种子的培育成活率。此外,提高国槐种子孕育水平,注重保持国槐种子孕育时的温度、土壤中有机成分含量,保证国槐种子孕育成熟的外在条件,从而增强国槐种子的抗病能力和抗干扰能力,提高国槐种植成活率。
1.2 育苗处理
首先,基本育床的处理。一般国槐育床选择黏度为中度的土壤,土壤颜色呈深黄色偏黑色为最佳,土壤的透气性良好,国槐的育苗育床呈现以上状态时为最佳状态[2]。其次,对国槐种子进行播种处理。结合我国国槐种植区的不同地域文化特征,进行国槐育床的消毒处理,对国槐种子培育期间的种子实施定期消毒处理,从而使国槐种子能够得到充足的营养,同时避免土壤中蚜虫的危害,促进种芽的生长。其次,注重对国槐种子培育期间的耕田处理,从而大大增强育床中空气的流通性。土壤修整,一方面能够提高土壤间的空气流通性;另一方面,管理者从土壤的基础性结构变化特征中辨别土壤中有机物含量的变化趋势,从而及时提供所需的营养,实现对国槐种植的优化处理。
1.3 育苗处理
将国槐种子经过育床培育后的幼苗进行初期培育,首先将国槐种子幼苗分别种植在间距为5~10 cm的地膜培育室中,经过7 d左右的初期培育,国槐育苗初步成熟[3]。其次,将初步成苗的幼苗移植到国槐种植区域,国槐种植的行间距为15~20 cm,并及时补充水分,及时做好管理。同时,及时最好国槐种植的幼苗处理,定期处理田间杂草,并定期观察与记录国槐幼苗的生长情况,做好培育工作,为国槐整体生长提供良好的空间。
2 大苗培育技术
2.1 及时供应水分首先,及时做好水分供给工作。春夏季是为国槐供应水分的主要季节,7 d浇水1次;秋冬季节可以适当调整浇水频率,30 d浇水一次。不同季节的水量控制可以应用现代节水系统进行季节性浇水水量控制,实现国槐浇水的综合性利用,同时水资源的应用和控制可以依据国槐种植地区气候、水文特征进行适当调节。例如,种植地区雨量少,水循环控制在150 d左右;反之,供水控制在100 d左右为最佳。
2.2 做好剪枝工作管理人员要定期做好修剪管理工作,制定树木修剪计划,做好人员规划。管理人员进行修剪时,要将国槐主干以外和生长缓慢的枝桠作为第一修剪对象,同时及时剪掉枯枝、病虫枝、下垂枝等,提高修剪对国槐生长的辅助作用。此外,可以依据市场需求、绿化目的等对国槐外形进行修剪,如半圆形等,美化环境,丰富景观。
2.3 完善国槐的后期养护国槐生长需要大量的营养,管理人员不仅要注重国槐幼苗生长期间的养分供应,也要重视大苗培育期间的养分供应。例如,及时在国槐种植期间施用多种肥料,保障国槐生长的营养需求[4]。同时,及时对国槐种植种苗进行检测,加强对国槐病虫害的防治;冬季,及时做好育苗过冬保护,提高国槐的抗病抗冻害能力。
3 结语
国槐是我国林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槐种植、育苗、大苗培育的研究,使国槐林业管理不同阶段的技术要点形成系统的管理理论,这种综合处理技术的梳理,为促进国槐种植提供了良好的理论技术指导,推进我国种植管理技术水平的提升。
[1]刘江华.金链花和红花山楂扩繁技术和关键栽培技术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06.
[2]李国华.河北滨海盐碱地和北京土石山区基盘法造林技术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09.
[3]刘昕.东方公司绿化苗木花卉种植基地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评价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3.
[4]贾学祥,郭忠,苏德喜,等.灌区主要造林树种地膜覆盖育苗技术研究[J].宁夏农林科技,2003(5):53-54,28.
S792.26
B
1674-7909(2016)2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