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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北魏鲜卑族女性的家庭法律地位

2016-02-19阎晓磊

阎晓磊

(山西大同大学 政法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9)

论北魏鲜卑族女性的家庭法律地位

阎晓磊

(山西大同大学 政法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9)

摘要:北魏鲜卑族女性的家庭法律地位在古代各朝代中是比较突出的,例如:在恋爱方面北魏鲜卑族女性享有恋爱自由的权利;在婚姻方面北魏鲜卑族女性享有相对的婚姻自主权,她们既有一定的结婚自主和离婚自由的权利,在离婚后改嫁也是被许可且受到尊重的;在财产权方面北魏鲜卑族女性享有一定量的土地,在家庭中拥有了属于自己的财产。为了进一步了解北魏在立法和氏族习惯法中对女性地位的保护,以北魏鲜卑族女性的家庭法律地位为切入点,分析了北魏鲜卑族女性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的具体表现,在此基础上对北魏鲜卑族女性家庭法律地位体现出的特点及其原因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现代社会女性权益保护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促进现代女性家庭法律地位的提高。

关键词:鲜卑族女性; 家庭法律地位; 女性权益保护

0引言

公元386年,少数民族鲜卑拓跋氏建立北魏,结束了十六国长期分裂的局面,达成北方的统一,它是我国历史上首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北方政权。北魏鲜卑族女性地位比较高,有强烈的自我意识,她们不仅从事社交活动而且还出现了替父申冤,替子求官等行为;而且在政治军事舞台中,表现得相当活跃,到处可见她们的身影;在经济领域,她们自己耕作;在家庭生活方面,她们有自己的主见,自由地追求爱情,与丈夫平起平坐、共同决断家中事务,世有“健妇持门户,胜一大丈夫”之说。鲜卑族女性的表现决不逊色于男性,这使得中国古代女权达到了一个鼎盛时期,给后世留下了一份非常珍贵的文化遗产。

1北魏鲜卑族女性家庭法律地位的具体表现

由于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我国古代女性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是与整个社会男尊女卑的社会地位相一致的。但是北魏鲜卑族女性的家庭法律地位在古代社会出现了与众不同的一面,它有别于其他封建国家,在婚姻自主权、财产权、继承权等方面都体现了其新颖性。

1.1在室女

(1)恋爱择偶方面。男婚女嫁在古代为家中大事,对于当事人中的女性来说,更是意味着身份的变化。因此,北魏时期女性对于婚姻之事,往往有自己的想法与追求。北魏在进入中原之前,男女婚嫁,“皆先私通”[1]82。每年“季春月,大会于饶乐水上,饮宴毕,然后配合”[2]65这反映了男女双方在选择配偶时是出于自己的意志,而非由家庭内父母安排。一些诗歌中记载“郎不念女,不可与力” “郎在十重楼,女在九重阁。郎非黄鹤子,那得云中雀?”就体现了北魏女性在选择配偶时的相对自由。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是由于北魏鲜卑族的女性是由草原游牧民族过渡到中原农耕民族,这使得她们依旧保留着自由、豪迈的性格,而且草原游牧民族奔放的性格让她们敢于通过诗歌来表达爱意。

北魏建国后,这种遗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依然存在。当时国家统治者还把男女约会当作重要事情,如太和二十年七月诏:“夫妇之道,生民所先,仲春奔会,礼有达式,男女失时者以礼会之。”以后也出现过类似诏令,可见国家对于此类事情的关注与重视,是女性追求恋爱自由与婚姻自主意愿的体现。

(2)财产方面。北魏时期,财产婚姻是非常盛行的,男子娶妻和女子嫁夫都所费不赀。女子出嫁时,不管是富裕的家庭还是普通的平民之家,父母兄长都会尽其所能为女儿备办一份较为丰厚的嫁妆。如“诏肃尚陈留长公主……赐钱二十万、帛三千匹。”[3]153公主在出嫁的时候,皇帝大多都要赏赐大量财物,实际上就是给予公主的嫁妆,它是属于公主的私人财产。同时对于父母陪送的妆奁,女子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其他人不容许随便染指,这是长期以来形成的约定俗成的习惯法。

1.2出嫁女

(1)离婚和再婚方面。北魏时期已经以法令的形式确定了鲜卑族女性的离婚自由权,女性主动提出离婚是正常的。《魏书·高祖纪》中有记载:“诏曰:数州灾水,饥馑荐臻,致有卖鬻男女者……今自太和六年已来……四洲饥民良口者尽还所亲,虽聘为妻妾,遇之非理,情不乐这亦离之。”从颁布的法令可以看出女性拥有一定的离婚自由权,同时这也为女性再嫁提供了保障。

由于北魏时期贞节观念比较淡薄,使得当时女性再嫁也相对自由。不论是贵族之女,还是平民之女,再婚现象都比较多。如北魏孝武帝的皇后,后改嫁杨愔。《北史·道武七王列传》中记载 “孝文帝崩后,和罢沙门归俗,弃其妻子,纳一寡妇曹氏为妻……”此外《魏书·张彝传》也有记载:“陈留公主寡居,彝意愿尚主,主亦许之……”由此可以看出,北魏时期女性是可以改嫁的,同时男子娶了离婚女子也不会被当时社会认为是一种侮辱。因此,北魏鲜卑族时期女性享有离婚自由和再婚的权利。

(2)财产方面。北魏孝文帝改革后对均田制中女性的土地所有量做出了以下规定:每一个成年女性有露田二十亩,麻田五亩,倍田二十亩,非麻乡田为四十亩,奴婢也是如此,对于寡妇守志者,免课且同样授予农田。统治者以法令的形式确定了女性被授予的土地数量,使女性有了属于自己的财产,且该财产也是受国家法令所保障的。因此,北魏时期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决定了其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也得到了不断提高。

(3)家庭事务方面。在家庭事务的控制权方面,很多家庭的夫妻平起平坐,女性参与家庭事务的管理,与丈夫共同决断家事,彼此之间以你我相称。在某些家庭内部,妻子不仅不受丈夫管束,还出现刚柔倒置,以悍制夫的现象。《颜氏家训》中“邺下风俗,专以妇持门户,争讼曲直,造请逢迎……”[4]56对此有记载。这使得北魏女性有了整体的特点——以妒制夫。

在教育子女方面,北魏时期主要由母亲对子女行使教育权。母亲不仅要督促子女学习,而且还要在子女读书过于用功时对其加以制止。如北魏祖莹,“好学耽书,以继昼夜,父母恐其成疾,禁之不能止……”[5]134在母亲的教导下,北魏时期孩子的文化水平普遍较高。由此可见北魏鲜卑族女性对子女有一定的教诫权。

(4)继承方面。北魏鲜卑族时期没有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但在民族风俗习惯中是有出嫁女继承财产的史实存在[6]173。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出嫁女可以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同时出嫁女也可以继承其丈夫的财产。

由于当时鲜卑族女性自由开放的特点,使北魏鲜卑族在室女与出嫁女在家庭中的婚姻权、财产权、继承权、主导权等方面都出现了与古代社会女性的家庭法律地位与众不同的地方。

2北魏鲜卑族女性家庭法律地位体现的特点及原因

北魏鲜卑族女性有鲜明的个性和强烈的自我意识,她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独立有主见,在家庭中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并且她们在家庭的法律地位具有了鲜明的特点和不同于其他王朝的独特原因。

2.1北魏鲜卑族女性家庭法律地位的特点

(1)北魏女性较为开放的恋爱自由与婚姻自由。北魏时期女性个性鲜明且有强烈的自我意识,这在中国古代社会是比较少见的。因此,北魏鲜卑族女性在恋爱、婚姻、家庭事务管理中都很有自己主见。婚姻自主选择权、离婚权、再婚权等都体现了北魏女性自我意识的提高,这也成为古代女性家庭法律地位出现独特局面的原因。

(2)北魏女性独特的变相继承权。北魏鲜卑族女性以嫁妆(即妆奁)的形式继承财产[7]181。在北魏时期,女子出嫁时家中都会准备妆奁,并且这是属于女子的个人财产,丈夫不能随意使用和剥夺,女性对该财产拥有绝对的支配权,这在古代女性财产继承权方面是与众不同的。

(3)北魏女性法令化的财产权。北魏时期统治者以法令的形式规定女性的土地拥有量,每个成年女性都可分得一定数量的土地,且寡妇也受到了特殊保护,从而使得北魏女性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同时其财产权是得到当时国家法令保护的,这给女性的家庭法律地位提供了制度保障,使我国古代女性财产权方面出现了新面貌。

2.2北魏鲜卑族女性家庭法律地位呈现新面貌的原因

(1)均田制的推行。北魏鲜卑族在不断扩张领土的过程中占领了大量的土地,但是由于这个时期战事较为频繁,男性劳动力消耗极大,女性成为了家中的支柱,她们分得了更多的土地,而且亲自参加生产劳动。尤其在北魏统治者推行均田制后,她们对土地的使用得到了当时法律的保护,这使得她们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与男性相对平等了。所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女性家庭法律地位的提高提供了新的保障。

(2)社会动荡、战乱频繁。公元386年,北魏建立后疆域不断扩大,但是20多的年南征北战也使得社会动荡不安、战乱频繁。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男性劳动力不断削减,留在家中的大多是女人、老人和小孩,这就使得有劳动能力的女性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使其成为家中不可或缺的支柱,从而使北魏鲜卑族女性的家庭法律地位得到了提高。

(3)原始母系氏族时代遗风的影响。北魏鲜卑族维护氏族部落一般秩序的风俗习惯、祖训族规、规章制度,在统一北方后有一部分被保留下来。其在社会生活中保留了浓厚的母系氏族时代的原始遗风,鲜卑族的这种原始母权制时代遗风在他们的思想中打下了深刻的烙印,使得北魏鲜卑族女性的家庭法律地位出现了历史新局面。

(4)玄学对女性思想的冲击。一方面,北魏时期,玄学提倡万物自生独化之说,主张世界是由大量的具体物构成的,具体物之外不需要其他物作为自身存在的依据,一切都是独立存在的。北魏女性受玄学这种思想的影响,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追求独立自主,要求提高自身的家庭法律地位。另一方面,玄学以追求名教与自然的和谐为根本目的。北魏玄学人士认为名教与自然应该调和起来,他们从本末有无的理论思想出发,主张名教为末,自然为本,自然是一切的出发点,名教是自然的必然产物,二者是统一的,这些思想在不断地影响着女性的行为和观念。玄学人士在生活中往往表现出自由清淡、追求自然的生活方式,正是在这种开放的环境中,女性在不断解放、完善自我的同时,也提高着自己的家庭法律地位。

3对我国现代社会女性权益保护方面的启示

北魏时期女性家庭法律地位是与众不同的,认真总结其经验教训对于更好地保障当代女性权利,进而推动整个女权运动的发展是具有重要意义。

3.1保护女性继承权方面的立法启示

北魏女性无论是室女还是出嫁女都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对此,虽然没有法律的形式规定,但在民族习惯法中有一定的体现。相比较而言,我国在立法上缺乏对女性财产继承权的特殊保护。虽然我国继承法中专门规定了法定继承制度,确立了平等的继承原则,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但在法律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女性的继承权经常会受到实际侵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对法定配偶的继承权保护方面,继承法中规定了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然而在家庭生活中,父母子女对家庭的贡献力量是无法与配偶相比较的。例如女性不仅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大部分的家务劳动,同时还要教育子女,照顾双方父母,有的女性还参与工作,其所创造的价值大于其他家庭成员。如果把配偶、父母、子女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实行平均分配,这就会造成严重的不公平。因此在我国继承法立法中应该完善此方面的立法。

(2)在现代社会中,农村地区女性财产继承权经常受到侵害。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男女继承权平等,但是农村女性的财产继承权仍被长期无视,当她们遭受侵害后如何得到救济,目前法律欠缺可操作性。所以在继承法中应该加强对农村女性继承权的规定,例如建立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性质的农村女性权利救济组织,以单独保护农村女性的财产继承权。

3.2保护离婚女性财产权的立法启示

(1)北魏时期妆奁是属于女性个人的财产,而且婚后女性对于自己的妆奁有完全支配权,未经其同意,他人不可随意使用,一方面这对她们婚后的生活是一种保障,另一方面也使其在男方家中拥有了一定的经济地位,进而使夫妻之间拥有了相对平等的家庭地位。在离婚后妆奁也是属于个人财产,女方是可以带走的。

目前我国当代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嫁妆的性质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嫁妆的归属问题。嫁妆是女子出嫁时自己家中长辈为其准备的一定数额的财物。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嫁妆的种类和价值也在不断提高,但是目前在结婚后嫁妆随女方带入男方家后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使用,男女双方离婚后也没有对该财产进行补偿。然而我国法律却对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男方在婚前买的房产在离婚后仍完全属于男方。这种状况对于女性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严重侵犯了女性的财产权益。因此,在我国法律中应增加有关嫁资的规定,结婚时由女方带来的嫁妆应该属于女方的私人财产,同时结婚后女方的嫁妆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在双方离婚时应当由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给予补偿。因此,在女性个人财产方面应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以单独保护女性独有财产。

(2)北魏时期统治者以法令的形式规定了女性拥有的土地量,确保了女性的财产权,并且成年女性和寡妇都享有田地。但在我国现代社会,农村女性出嫁或离婚后原有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会消失。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中女子出嫁或离婚后不引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这使得女性原有的土地权利就消失,作为独立的个体的她们就不再享有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造成女性财产权益的损害。而在农村,女性的收入几乎全部来自土地,这也导致了女性害怕离婚,不敢离婚。因此,我国当代立法中应该完善女性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有关规定。首先,明确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次,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女性个体的独立主体地位,在出嫁、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作为财产进行分割的,如果在实际分割后会造成整体利益的严重损害,可以不分割但应给予女性同等价值的补偿。最后,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权威性的机构以对农村女性的土地纠纷进行管理,进而全面地保护女性的财产权益。

4结语

北魏鲜卑族的女性通过民族习惯法和当时律法的规定,其财产权、婚姻权、家庭事务控制权、继承权等方面在古代王朝中独具特色,拥有较高的家庭法律地位。结合我国现代社会存在的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嫁妆的归属和女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北魏女性家庭法律地位的研究,为我国女性权益保障提供借鉴和参考。

[参考文献]

[1](南宋)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82.

[2](北宋)郭茂倩.乐府诗集[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0.

[3](北齐)魏收.魏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4]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81.

[5](北齐)魏收.魏书·祖莹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4.

[6]陈鲲.北魏妇女法律地位探析[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3(1).

[7]井红波.北朝鲜卑妇女的婚姻观[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3).

(责任编辑张亘稼)

On Family Legal Status of Xianbei Women in Northern Wei Dynasty

YANXiaolei

(SchoolofPoliticsandLaw,ShanxiDatongUniversity,Datong,Shanxi,037009,China)

Abstract:The family legal status of Xianbei women in the Northen Wei Danasty was more striking in ancient different dynasties,for example,women of Xianbei nationality in Northen Wei Dynasty had the right of free love in the aspect of love;they also possessed the relativ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in marriage,specifically speaking,they not only had the freedom of getting married and divorced,but also were permitted to remarry after the divorce and respected by others.In the aspect of property right,they owned a certain quantity of land,possessing their own property in the family.In order to further understand the protection of women statuses in the law and the clan habit,the paper started with the study on the family legal statuses of Xianbei women in Northen Wei Dynasty,and analyzed the concrete embody of Xianbei women in the family legal statuses.Based on this,the characteristics and reasons of women's family legal statuses in Xianbei nationality of Northern Wei Dynasty were discussed so as to put forward some perfect suggest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our women's rights and promote the family legal statuses of modern women.

Key words:Xianbei women;family legal status;protection of women' rights

收稿日期:2015-11-15

作者简介:阎晓磊 ,女,河北怀安人,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法律史。

基金项目:山西大同大学研究课题(2011Q21)。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645(2016)02-005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