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与国家之间——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探析
2016-02-19王磊
王 磊
(西安石油大学 思政部,陕西 西安 710065)
家庭与国家之间
——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探析
王磊
(西安石油大学 思政部,陕西 西安 710065)
对于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学者们多通过与国家之间的比较来展开,未将家庭纳入研究的视野,如此不仅难以揭示市民社会如何得以萌生,更无法全面理解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依据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的分析路径,将市民社会置于家庭与国家之间予以分析考察,试图通过揭示市民社会之萌生、实现与归宿,全面分析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
家庭; 市民社会; 国家; 黑格尔
0 引 言
作为黑格尔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市民社会理论受到学界的长期关注。对于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学者们多在“国家—市民社会”的分析框架下通过与国家之间的比较来展开。然而,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事实上是将市民社会置于家庭与国家之间予以分析考察,因此对于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分析必须将家庭的维度纳入分析的视野,通过对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三者之间关系的深入比较研究,揭示市民社会从家庭通向国家的辩证运动,从而更好、更全面地理解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
1 市民社会的萌生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阐述市民社会理论的主要文本。在此著作第三篇《伦理》中,黑格尔宣称“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1]174。然而,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现代世界的产物,个人最初是以家庭成员的身份出现的,作为家庭成员的人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人,因而,个人如何从家庭中独立出来成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市民社会如何从家庭中萌生?是我们必须首要探讨的问题。
黑格尔认为,家庭是“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表现,它是尚未显示出差别的普遍性的阶段。家庭“以爱为其规定”,而“所谓爱,一般说来,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1]175如在“家庭概念在其直接阶段中所采取的形态”——婚姻中,男女双方基于爱而自愿同意“组成为一个人”,结合成一统一体,在这一缔结婚姻的过程中,男女双方同意为这一统一体而放弃自己自然的和单个的人格,把自身“单一性”的“独立人格”加以扬弃,承认自己在另一个意识当中,也就是“我”把对方当作自己,从对方身上认识到“自我”。由于“夫与妻的关系是一个意识承认自己即在另一个意识之中的直接的自我认识和对这种相互承认的认识”[2]13,使得此种男女双方基于爱的统一并不是作茧自缚,而恰恰是他们的解放。
“以爱为其规定”的家庭是一个自然的统一体,家庭的成员只要没有与家庭分离、长大成人并通过结婚而建立新的家庭,就不是独立的人,他不是为了自私的个人利益,而主要是为了普遍的目的(家庭)而奋斗、辛劳。另外,在黑格尔看来,“我”在为家庭活着的同时,也在其他家庭成员身上获得了承认。正是由于这种承认以及对此种承认的清晰感知,使“我”在与他人合为一整体的同时,也在他人身上看到了自我本身。然而,诚如法国哲学家科耶夫所言:“在这样的家庭中并且通过这样的家庭得到承认的东西,不是人的行动,而仅仅是存在,给定的静态存在,人、父亲、丈夫、儿子、兄弟等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3]60可是,人并不是囿于家庭的、自然的、给定的静态存在,而是历史的、动态的、需要被承认的社会性的存在。而在家庭中,人的社会性、历史性并不能真正得以实现,因此,如何突破家庭而步入社会成为每个家庭成员所具有的自由本性的必然愿望。在此,曾经担任过高中校长的黑格尔深切地意识到“教育”将发挥关键性的作用。
黑格尔认为,在家庭中“子女有被抚养和受教育的权利,其费用由家庭共同财产来负担”,而教育的目的就在于“对还在受本性迷乱的自由予以警戒,并把普遍物陶铸到他们的意识和意志中去”[1]187。具体而言,对子女所施教育的肯定的目的在于“灌输伦理原则”,即一方面通过父母对子女的爱和信任,通过家庭的脉脉温情在子女心灵中培植起一种“伦理感觉”——对父母、家庭的爱;另一方面,也就是通过被黑格尔称之为“教育的主要环节”的“纪律”,以惩罚性的方式来清除子女身上纯粹感性的和本性的东西——“唐突孟浪,傲慢无礼”,培养子女的服从感。如果说教育的肯定目的在于维持家庭这一统一体的话,那么促成家庭在伦理上的解体则是教育的否定目的,其表现为“使子女超脱原来所处的自然直接性,而达到独立性和自由的人格,从而达到脱离家庭的自然统一体的能力”[1]188。黑格尔深切地感受到当时资本主义的发展对劳动力的迫切需要,强调教育应该为学生提供职业训练,使其具备从事某种职业的能力。循着此种教育,子女日益独立自主且壮大起来,潜在于他们身上的自由得以逐渐发展为现实。“子女经教养而成为自由的人格,被承认为成年人”[1]190,成年人不再是他们的特殊冲动和主观观点的奴隶,他们开始有能力且有权利拥有自己的自由财产,而“一旦权利进入家庭,家庭便解体了”[4]664。个人的任性随着家庭的解体而获得了自由,人们终于得以脱离旧的家庭,成为自由的、独立的人——市民社会的基本分子,这样就使得从家庭过渡到市民社会成为可能。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独立自由的人,虽然是从家庭中成长起来的,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在黑格尔的思想深处似乎只承认男性在市民社会中的作用。换言之,黑格尔认为只有作为家长的男性才能突破家庭而步入更高的伦理阶段市民社会中生活。因为在黑格尔看来,“妇女较之男子更缺乏理性,由于缺乏理性,她们自然更适合过着‘直接性’的家庭生活,而不是参与到更高级的市民社会的事务或政治生活”[5]76,女性是与“家庭守护神(Penaten)联系着的”,而男性则“被家庭精神赶到共体(社团生活)里去,并在那里找到他的有自我意识的本质”[2]17。正是这一基于性别差异的劳动分工思想,使得黑格尔备受当代许多哲学家,特别是女性主义思想家的诟病。
由上可知,家庭以及在家庭内部的教育塑造了众多独立、自由的人,在黑格尔看来,这些人一般是以作为家庭首脑的男性身份出现的,他们都把自身利益作为自己的目的,而将其他一切视为虚无。这样,曾经体现在家庭中的普遍性逐渐走向其反面被“追求自私目的的企图”所取代,从而构成市民社会的第一个原则——特殊性随之出现了。
黑格尔的许多解读者认为,通过在家庭中的教育造就出具有独立个性、孜孜追求个人私利的人,就可以实现从家庭到市民社会的过渡。然而,事实上仅凭教育只能实现旧家庭的解体,新家庭的产生……这样黑格尔所谓的“坏无限”,或者说,只能产生众多的独立的个人,而这些独立人格的联合(“市民社会”)却尚未真正实现。
2 市民社会的实现
在黑格尔看来,从家庭中分离出来的个体以追求自身的特殊利益为目的,此种与意志的普遍物相对抗的特殊性实际上就是“主观需要”。人的需要与动物的需要有本质上的区别。如果说动物总是局限于某种需要的话,那么,人虽然同样受到此种限制,但他能越出此种限制,使自己的需要 “殊多化”并处于不断“分解和区分”的过程中。人需要不断地追求自身的满足,而满足需要的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劳动。
“高度评价劳动活动,是黑格尔哲学的典型特征。”[6]215早在耶拿时期的著作中,黑格尔就不自觉地区分了两种劳动——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具体的劳动是基本的物质交往,是万物的基础,但也是盲目的和野蛮的。”[7]247换言之,具体劳动是一种没有经过普遍利益的教育、非反思的活动。在这个早期阶段,黑格尔将具体劳动视为农民的劳动,指出这是最接近自然的人类活动,此种劳动不大需要以反思和自己意志为中介,它与固定的季节相联系,其收成则以自然过程的变化为转移。另外,黑格尔将此种属于农民的、充满自然性的具体劳动视为前资本主义时期的主要劳动方式,而且进一步指出这是家庭劳动的主要方式,因为作为其代表的等级(农民)的“伦理直接以家庭关系和信任为基础”[1]212,其生活方式中一般具有一种伦理的实体性的情绪。由于具体劳动缺乏反思和普遍的精神,因此它是野蛮的和未开化的,“就像野兽一样,必须经常予以征服和驯服”[7]247。
抽象劳动的出现与人的需要及其满足形式相关。在黑格尔看来,需要的殊多化本身就包含着对情欲的控制,包含着普遍性;同时,需要的“殊多化”与不断“分解和区分”,必然会引起满足需要的生产的细致化,由此就产生了劳动分工。劳动通过分工而变得更加简单,而自身也日益抽象化、社会化。黑格尔把劳动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看作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并指出从具体劳动到抽象劳动的抽象过程是一个教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特殊通过否定和抛弃自身而被改造成普遍。具体来说就是:为满足日渐增多的特殊需要,人们必须通过劳动而与其他的需要主体联系起来,为大家共同的需要而展开协作,“我们必须配合着别人而行动,普遍性的形式就是由此而来的。”[1]207这样,“每个人在为自己取得、生产和享受的同时,也正为其他一切人的享受而生产和取得”[1]210,劳动已经不单单是个人的活动,它满足的也不仅仅是自己特殊的需要,它更表现为一种在互惠基础上为别人进行生产。劳动由单个人、单个家庭的事情变为人与人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的社会性的事情,如此具体劳动就转变为抽象劳动,人类社会也开始由前资本主义社会逐渐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
在黑格尔看来,抽象劳动是一种具有高度社会性、普遍性的活动,其中潜存着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普遍性的形式。正是由于每一个特殊的人(特殊性)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抽象劳动)的中介,真正促成了家庭向市民社会的过渡,市民社会得以产生。事实上,“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即需要的体系。”[1]203这其实也正是市民社会的第一个环节——“需要的体系”。
黑格尔指出,“只有在人们发现了许多需要,并且所得到的这些需要跟满足交织在一起之后,他们才能为自身制定法律。”[1]218这就催生了市民社会的第二个环节——“法律的体系”。市民社会中的个人关系和经济联系是在法律的框架中运行的,法的客观现实性在于它是“被知道为普遍有效的东西”,具有普遍的“拘束力”。因此,法律的制定确保了“在市民社会中所有权和人格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1]228。对法律在市民社会中作用的强调是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一个重要特色,然而,在需要的体系中,法只局限于一个范围,它仅与所有权的承认与保护有关,其目的是承认财富的所有权并保障其不受损害,因此它仅仅具有消极的防护作用。对此种意义的法来说,福利是一种外在的东西。可是在需要的体系中,福利是一个本质的规定,我有权要求我的福利得到应有的增进,由于法律在福利面前总是显得有些无能为力,个体的福利惟有诉诸警察与同业公会才能得到保障与增进。
黑格尔敏锐洞察到个人对于福利的权利总是遭遇到一些偶然的和意外的妨碍,如犯罪、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挥霍成性等,这些都会危害甚至毁灭自身或者他人的生活安全。因此必须通过某种公共权力予以监督和管理,从而排除这些妨碍,这就产生了“警察”。市民社会中的警察虽然一方面采取外部秩序与设施的方式保护和保全了特殊目的和特殊利益;另一方面作为最高指导又负责照顾超出市民社会范围以外的利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然而,这样形成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仍是“外在的”“相对的”。黑格尔认为,惟有通过同业公会才能实现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具体统一。在其看来“在市民社会中个人在照顾自身的时候,也在为别人工作。但是这种不自觉的必然性是不够的,只有在同业公会中,这种必然性才达到了自觉的和能思考的伦理[1]251。“警察”与“同业公会”的协同作用构成了市民社会的第三个环节,二者齐心协力共同预防遗留在市民社会前两个环节——“需要的体系”和“法律的体系”中的偶然性。
如此,一个比较完整的对于市民社会的界定得以呈现在我们眼前: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1]174。换言之,市民社会正是组织抽象劳动的社会,它不仅包括工会,而且包括资本主义社会中组织、保障抽象劳动的一切制度——“法律体系”与“警察制度”。
黑格尔明确指出:“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从某种意义而言,其独特的市民社会思想的推出正是源于其对当时资本主义社会的深刻观察与冷静分析。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使得曾经处于脉脉温情之中的家庭成员逐渐走出家庭而成长为市民社会的成员,成为属于自己、谋求自己利益的独立的自由人,而且由于劳动分工日益复杂,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也日益密切;另一方面,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也解构了传统社会:在传统社会中,经济和政治权力高度集中统一,社会尚未取得独立于政治权力(国家)的地位,而在“现代世界”中,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一种按照自身规律进行自我调节的经济领域得以出现,社会(尤其是经济方面)终于脱离国家,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受这一现实的深深鼓舞,同时得益于亚当·斯密“无形之手”这一思想的影响(黑格尔在耶拿时期曾深入研究过亚当·斯密的学说),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中,其主要强调市民社会的经济方面。故有些学者作出如下的论断:“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或者说是社会中的市民部分——既不同于家庭,也不同于国家。它是市场,是社会的商业部分,是市场得以运作以及其成员得以保护所必须的制度和机构。”[8]52
黑格尔肯定市民社会对家庭所代表的伦理精神的否定,认为这种新的社会形式“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规定各得其所”[1]197,强调此领域能够依靠自身规律进行自我调节,具有明显的自主性。然而,他又敏锐地洞察到潜藏于现代市民社会内部的、难以摆脱的缺陷,在其看来,市民社会虽然是一个受自身规律支配的独立领域,却并不是一个真正自足的领域,不仅作为市民社会一部分的经济过程需要加以规范与调整(这部分地是在市民社会内部通过警察等进行的),而且它只有通过与国家这一更高级的统一体相整合,才能避免使自身走向毁灭。
3 市民社会的归宿
黑格尔对于市民社会的观察无疑是深刻且富有远见的,他继承早期自由主义的经济独立思想,以经济社会的独立为核心,对市民社会与国家作出学理区分,其目的并不仅仅在于指出市民社会是一独立于政治国家的领域,更在于呈现市民社会的限度,并进一步揭示市民社会过渡到国家的逻辑必然性。
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中,所有活动都执着于个人的私利或特殊利益,其他一切均被视为虚无。一方面他承认“个别兴趣和自私欲望的满足的目的是一切行动的最有势力的泉源”[9]19,将利己主义这一不可避免的“恶”视为推动历史前进的重要动力;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人们在市民社会中对利己目的的追求完全依赖“外在偶然性与任性”,其特殊需求的满足完全没有节制,没有尺度,这样势必会导致私人利益之间永无休止的冲突,市民社会成为一个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私利战场。正是由于市民社会以追求私利的特殊性作为其原则之一,使其本身充满矛盾冲突,一种难以抗拒的自我削弱趋势充斥其中。
而在市民社会中因劳动和需求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在黑格尔看来也只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受到法律的规约和维系,特殊性与普遍性达成一定的和解,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市民社会内部的秩序与稳定。然而,此种契约关系虽然克服了家庭内部人与人之间自然的蒙昧关系,却由于仅仅是人们之间为了满足各自的需要而达成的某种暂时的和解,因此并未达到“自觉的和能思考的伦理”。另外,契约从私人的任性出发,具有偶然性,其实质是两个不同意志的相互承认。在承认发生过程中,两个意志却是作为敌对关系而存在的,意志的任性可能导致它对他者所具有的普遍性的否认,从而拒绝承认他者。因此,市民社会是伦理的“分裂”阶段,其中特殊性和普遍性之间的结合并不是真正的有机结合,而是一种形式的结合,市民社会内部总是有一种离心力在暗中发生着作用。这不仅意味着在市民社会内部交互作用和团结的种种方式通常是不相契合、脆弱甚至还容易导致冲突,而且总是会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市民社会某一部分的超常发展,通常趋于阻碍甚或抑制其它部分的顺利发展。结果不言而喻,市民社会自身的多元性惨遭破坏,其中形成的和谐秩序总是充满偶然且动荡不安。
正是由于市民社会本身具有自我削弱趋势与不稳定性,而这种缺陷又是无法凭其自身之力予以克服的,因此,它必须诉诸一个外在于自身的、更高级的统一体——国家。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向国家的过渡不仅是势之使然,更是理之当然,市民社会过渡到国家具有内在必然性。
他首先将建立国家并生活于其中视为人的理性的内在规定与需要,指出“纵使国家尚未存在,然而建立国家的理性要求却已存在”[1]83,孤立的个人一旦离开了国家的现实,则其本身便成为没有什么实体性的存在。基于此种认识,黑格尔坚决反对盛行于当时的、将国家视为“一切人与一切人的契约”的“国家契约说”。原因在于“契约是从人的任性出发”,它是人们偶然的选择,而生活于国家中实际上是人的理性的内在渴求,具有普遍的必然性,因此,“生存于国家中,对每个人说来是绝对必要的”[1]83。
前面我们已经指出市民社会是充斥着相互争斗的“个人私利的战场”,然而“那个普通的观念并不卷入对峙和斗争当中,……它始终留在后方,在背景里,不受骚扰,也不受侵犯。它驱使热情去为它自己工作……这可以叫做‘理性的狡黠’”[9]30。现实的人类活动总是受到各种欲望和热情的鼓动,但是由于“理性的狡黠”,各种高等的原则隐伏其中,这就使得受欲望和热情所鼓动的人类的偶然活动总是不自觉地参与在那个崇高的理性的目的之中,在黑格尔看来,其最终结果就是“国家”——“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
国家作为“地上的精神”,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其目的就是普遍的利益本身”。它不仅可以将市民社会置于自身的监督之下,使其免于僵化、固步自封,而且国家还能够将市民社会中所包含的特殊利益融合进一个代表普遍利益的、更高级的政治共同体中,并且通过对其进行必要的干预与引导,将社会提高为一种更高的道德共同体。在黑格尔看来,“特殊利益不应该被搁置一边,或竟受到压制,而应同普遍物符合一致,使它本身和普遍物都被保存着。”[1]263另外,事实上,“对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来说,……国家是它们的内在目的,”[1]261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利益只有集中于国家这一更高一级的统一体中,二者才能被真正地尊重与保存,国家成为市民社会辩证运动的必然归宿。
诚如德国学者霍耐特所指出的那样,黑格尔在论述市民社会的辩证运动时,试图“把他那个时代的机制化了的现实,在关键的内容上作为理性来阐述”[10]11,力图实现历史与逻辑在发展中的统一。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自身思想的保守倾向,在分析的过程中机制化了的现实逐渐取得优势,历史获得某种高于逻辑的地位。这样就使得刚刚从政治权力的支配下挣扎出来的市民社会又不得不再次委身于现实的国家的监督与引导之下,市民社会由一个独立自主的公共领域沦为达到国家这一“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过渡阶段,国家成为市民社会难以摆脱的宿命与归属。市民社会仅仅作为由家庭通往国家的一个环节,被保存在国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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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汪民安.生产:第一辑[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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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黑格尔.历史哲学[M].王造时,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
[10] 霍耐特.自由的权利[M].王旭,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责任编辑张亘稼)
Family and State:Analysis of Hegel's Theory of Civil Society
WANGLei
(DepartmentofIdeologyandPolitics,Xi'anShiyouUniversity,Xi'an,Shaanxi,710065,China)
The scholars mostly began the study of Hegel's civil society theory by comparing with the states.They didn't bring the family into the research scope,so that they would not reveal how civil society emerged, and nor would they fully understand Hegel's civil society theory.According to Hegel's analysis path in "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this article analyzed and investigated civil society by placing it between the family and the state,and tried to illustrate Hegel's civil society theory by revealing how civil society emerged,realized and what's its fate.
the family;civil society;the state;Hegel
2016-01-15
王磊,男,陕西榆林人,西安石油大学思政部讲师,西安交通大学哲学博士,研究方向:西方政治哲学、中西哲学比较。
B516.35
A
1008-5645(2016)05-003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