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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公司司法鉴定实践中的若干问题

2016-02-18刘云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甘肃兰州730050

中国房地产业 2016年18期
关键词:鉴定人司法鉴定资质

文/刘云 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甘肃兰州 730050

论建筑公司司法鉴定实践中的若干问题

文/刘云 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甘肃兰州 730050

现阶段,司法鉴定行业的一个重要专业分支就是工程司法鉴定。由于工程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并不完善,工程司法鉴定行业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因此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探讨

1、引言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者科学技术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由于司法鉴定在证据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及功能,鉴定人通常被称为“科学法官”或“专家证人”,鉴定意见有时也被叫做“证据之王”。

建筑工程的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受双方当事人或者司法机关的委托,运用建筑学的技术理论,对涉及诉讼活动的建筑工程的材料、安全和质量的建筑工程相关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定与判定,并最终提供鉴定意见的行为活动。由于我国建筑工程类司法鉴定行业目前仍然处于发展阶段,在通往成熟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基本概念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定义是:依法取得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接受当事人或者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涉及诉讼活动的建筑工程质量、建筑材料和施工安全等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从概念上来说,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与其他工程鉴定的主要区别点为是否服务于诉讼活动。 在启动程序、鉴定内容、鉴定意见形式、鉴定主体资格等方面应有所区别。 然而在鉴定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大量的鉴定机构在基本概念上出现混淆,例如鉴定方法过于简单、鉴定程序不够规范,在司法鉴定中使用缺乏技术判定和没有鉴定意见的一般工程检测报告,甚至认为“只要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的就是司法鉴定” 的错误观点。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并不是单独由司法机关委托进行带有司法裁判性质的行为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意义在于表明这种鉴定行为是在司法监督过程中开展进行的,就是我们所说的“服务于诉讼活动”,通过这一点来区别于其他在非诉讼程序中进行的鉴定活动。

3、建筑工程类司法鉴定的具体内涵

建筑工程类司法鉴定的具体内涵有如下几点:①鉴定的主体(鉴定人、鉴定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资格。②司法鉴定的依据是建筑工程科学的技术和理论。③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进行同时服务于诉讼活动的,而其他类型的委托鉴定往往与诉讼无关。④鉴定内容应该是建筑工程相关的专门性问题。⑤鉴定方式有鉴别、检测、判定。⑥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仲裁机关)和当事人都可以是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⑦技术活动是鉴定性质。

4、执业范围、资质、管理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包括: 工程造价鉴定、建筑工程质量评定以及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等。 但在现实中,工程质量鉴定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很大的不同。根据 200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5条第4项“每项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的相应规定,有些机构存在侥幸心理,利用规定的漏洞,由工程质量鉴定的技术人员和有工程造价资质的技术人员组成至少三人的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有如下内容:建筑工程灾损鉴定、建筑工程安全性鉴定、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以及相关鉴定后的修复方案等。

建筑工程按专业方向分为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防水、设备、电气、装修、照明等方向,而结构方向又分为工业厂房、住宅建筑、公路、桥涵、幕墙、隧道、特种结构等专业,按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相应规定,很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单位在实际中的专业司法鉴定人员配备与其业务范围是不相匹配的。

我国司法部于2007 年颁布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第29条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单位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单位。 ”然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并没有明确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单位资质的高低划分,是在册执业司法鉴定人的数量,或是鉴定仪器设备的先进程度,又或是根据注册资金的数额,还是有其他的划分标准和依据,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与此同时在《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单位名册》和各地司法厅(局)颁发给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中亦没有对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单位的资质高低评定的标准,而只有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单位相应的业务范围。作为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不能依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依据来判定两家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单位的资质的高低,这种资质上鉴定标准的缺乏,让重新司法鉴定在法条上失去了主动性。

司法鉴定活动中最基本的主体是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是贯穿于整个司法鉴定活动关键性的实施者,是司法鉴定质量的决定性因素。《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然而由于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行业,没有完善的相应规范细则,然而社会对工程司法鉴定人需求量是巨大的,行业准入制度滞后于行业发展,致使整个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行业鉴定人技术水平良莠不齐、严重缺乏执业经验,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质量受到了极大的影响,鉴定行业的权威性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甚至某些城市的鉴定机构出现鉴定人跨专业、跨领域来从事司法鉴定的恶劣现象。根据全国性司法鉴定报告的评审,发现有些鉴定机构是由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人来进行工程质量鉴定的。

由于建筑工程司法鉴定领域专业背景独特,行业兴起发展还没有10年,现阶段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运行处于亦步亦趋,逐渐摸索的状态,现存的弊端严重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司法公正起到了妨碍作用。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行业必须构筑具有专业特色的统一的鉴定管理制度、必须制定鉴定人评定登记制度、必须完善的行业准入制度,同时需要创设、实施、完善一体化的司法鉴定运行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行业的稳定发展,才能维护司法公正,才能确保司法的权威。

5、其他问题

在工程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上,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目前参照一般工程检测收费标准执行。因此在实践中,常出现不同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收费标准出现很大的差异、当事人与鉴定机构就鉴定费用出现纠纷的不良现象,严重违背了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和合法性的原则,成为困扰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难题。

[1]左勇志,刘育民,白正仙,等,宗娜娜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实践过程中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司法鉴定.2012.03.

[2]徐选才,晓红,立生论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实践中的若干问题[J].工程质量.215.09.

[3]唐为明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司法鉴定.2013.05.

[4]《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 JD050000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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