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现代法治视野下对荀子礼法观的理解
2016-02-16许伟杰陈德伟
许伟杰,陈德伟
(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2.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福建厦门 361000)
基于现代法治视野下对荀子礼法观的理解
许伟杰1,陈德伟2
(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2.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福建厦门 361000)
现代法治社会背景下,荀子的礼法观依然对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启示意义。荀子将礼视为法的价值取向,将法视为礼的外在强制手段,强调礼法相辅相成。对现代法治社会的推进,我们不仅应当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还应当重视法的作用,依法而行,关键在于理顺道德与法的关系,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
法治思想;荀子;礼法
荀子作为儒家思想自孔孟二人之后的又一重要代表人物,在治理国家上的选择不同于孔子与孟子两人的主张,其主张礼法并用。荀子将礼视为一种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认为只要礼的价值、标准、行为规范为所有人所严格、正确遵循,那么整个社会就自然能够达到稳定和谐的状态。在此基础上,荀子同样肯定了法的作用,就其思想看来,将法视作治理社会的一种手段,认为法是从礼中产生的。荀子的思想在现代法治视野下同样有着其存在意义,因此本文拟通过对荀子礼法观进行分析,以从中获得对社会治理的有益启示。
一、荀子的礼法观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关系
(一)荀子的礼法观
尽管法家代表人物李斯等师从荀子,但通过细致观察,可以发现荀子的“法”与法家的法有着极大不同之处。这种区别主要在于,荀子的法在价值取向与依据上是以礼作为评判标准的,究其深层目的,在于维护礼的主体地位。①这可被视为荀子的突出贡献之一,即借助于法这一载体,使得礼由过去主要作为内在的道德约束起作用转变为外向性手段,这在由礼而法的思想中明显地表现出来。
荀子的礼法思想,相较于原有的传统儒家思想,如孔孟,更进一步强调了法的强制力。依现代法治精神来看,荀子的这种礼法思想无疑是比较契合现代法治的,即主张依靠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手段,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民众所期待的公平正义等。
荀子虽然主张圣人治国,但这与其所主张的法治并不矛盾。这是就法所产生的根源而言的。荀子认为,礼的制定由圣人来担任,而法又应当以礼作为价值评判标准。也即,圣人是法之母。当然在某种程度上,这确实有人治的潜在风险。但是,从深层次看,站在荀子角度,圣人是完美道德的化身,其不具有任何私心,因此圣人所制定出来的法因圣人的完美道德而奠定了善法的基础。这实际上是为守法或者说依法治国寻找相应的理论基础,其思想并非简单的如传统人治理念一般。
(二)现代法治精神
现代法治精神一般而言,主要有以下两个层面,一个是为善法之治寻找理论依据,另一则是在善法制定后,严格依法而行。荀子的礼法观在这两个层面看来,提供了颇为有益的思考,其一方面强调了法的强制性及其作用,另一方面则在为善法寻找与提供可靠的来源。
二、荀子的礼法观概述
荀子的礼法观是以礼为主体的,其认为法是从礼发展出来的,法是通过礼的价值取向作为评判标准的,其是礼的一种延伸。这也是荀子经常以礼法并称的原因。当然,通过细致观察,我们不难发现,荀子并未对礼与法进行明晰的界定,其认为礼是一种法,法同样也是一种礼。
荀子认为,法之所以具有强制性在于其是由礼所产生的,而且法的这种强制性又进一步起到了维护礼的作用。二者相伴而生,而又相辅相成。
与孔子不同,其对于礼的具体理解存在区别。依孔子看来,礼主要以内在道德属性存在,其认为礼是仁的一种表达方式,是一种个人行为。孔子甚至认为,遵守礼之规定即是守仁的表现,能否实现对礼的良好遵守,并不因外在环境所制约,而主要靠个人坚持与决定。孔子所主张的礼,更多强调的是内在道德属性而非外在的强制性,其主张通过克己来实现复礼。而依荀子的礼法观,荀子认为,礼固然具有内在道德的性质,但礼应同样具有外在强制性,这种外在强制性是通过礼所产生的法所实现的。荀子认为,礼不仅应当依靠个体的内在道德约束,更应当要依靠法对社会整体的行为约束。孔子之礼是以仁作为内化核心的,而荀子之礼则在此核心基础上给礼披上了一层法之外衣,并更强调法的作用。
三、荀子思想中关于礼与法的定位
(一)礼的地位
依荀子的礼法观,其认为礼法关系中,礼是居于主体地位的。荀子认为礼构成了整个社会得以运行的根本,这是其儒家的根本体现。荀子的礼强调了道德内涵,其具有个体、组织行为的价值评判准则。正是因为其具有价值选择的功能,所以基于礼所产生的法也天然具有了外在的强制力。礼赋予法价值内涵,法则发挥其强制性功能而维护礼的存在。就礼法关系而言,首先礼是法的价值基础,这种基础主要反映对是为法之具体规定提供相应的价值判断,荀子认为这是“合于道”的行为。即圣人先“起礼仪”而后“制法度”。即法度是从礼仪中演化而生。这可以看出礼的本源性。这既是因为法的价值判断是从礼中所来,法的具体规定源于礼,也是因为制作次序上法是在礼之后而诞生的。
(二)法的地位
荀子在重视礼的主体地位时,同样强调了法的社会治理作用。②在其看来,法是国家治理的根本原则,唯有依据法来治理,国家方能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③这是荀子注意到法具有较强可操作性与实践性优势的表现,其认识到法的生效与运行将会对现实产生可见的直接、间接效果。这是法区别于礼的关键。礼作为内在道德起作用时,主要依靠个人的内在道德自制,并不具备任何可显示于外在的操作性。而法在约束作用的发挥机制上则不一样,其通过按照礼的标准予以实施,从而对个体和社会产生实际上的影响,并因为善法而取得较好的社会治理效果。荀子认为,若法不是从礼中而来,不具备这种内在道德,则难成善法,同样无法起到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相较于孔孟,荀子更注重实际的社会治理效果,其认识到因人存在自私一面,故单纯依靠道德自制无法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
四、礼之本质与现代法治精神的价值取向
(一)礼的本质
荀子高度重视礼的主体地位及作用,其本质原因在于荀子主张唯有礼方能作为评判一切的价值标准,这是因为礼是由身具完美道德的圣人所制定的。因此,一个社会要想真正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就必须使得法律符合礼所蕴含的价值选择。④
(二)现代法治精神的价值取向
我国目前正在法治社会的蓬勃建设中,这其中尤其需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荀子将礼作为价值基础的思想可以给我们不少启示。纵使就社会性质而言,我国当前社会与荀子所处的年代已然有了极大的区别和发展,但是荀子思想中的合理内核仍然能为后人所继承。与荀子为法寻找价值基础一般,当前的法治社会建设同样需要价值支撑。这种价值支撑的寻求反映为道德诉求,现代法治社会同样如此。
要实现法治,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否则法律就会脱离实际,成为脱离价值根基的空文。因此,符合现代意义的“礼”能够成为现代法治精神的价值基石。这就要求必须在当代毫不放松对道德的建设,因为法律最终是以符合时代需求的道德为基础的。要实现法对社会良好的治理作用,必须重视全体公民道德水平的提高。当然,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并不意味着要否定法治精神,而是要让社会道德建设成为现代法治精神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与礼分别从内在约束与外在强制两面来发挥作用。因此,只有使得道德的根基更加稳固,法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在法治社会下,社会仍然应当主要由道德发挥基础性作用,唯有当道德作用不明显或受限时,方由法的强制性约束来发挥作用。这种作用机制的发挥,细言之,即在对于不法行为的预防应当依靠道德的约束力量。尽管道德的约束力量并非是万能的,但是良好的道德水平却能够实现从根源上不法行为的减少,其构成了建设法治社会的价值基础。就实践看来,不少不法行为的产生都是因为对道德的背弃,突破道德底线所产生的结果。建设法治社会固然是要依法而行,但是必须坚持道德先行的原则,这既是因为道德是法治精神的价值基石,也是因为法律事实上是最低程度的道德,道德底线引导了法律底线的界定。
反映到当前法治社会建设中所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其中不少问题就在于出现了所谓道德方面的问题。道德的缺失使得不法行为层出不穷。因此,法治社会的构建必须要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从而在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氛围。由此观之,法律与道德直接并非是冲突的,而是相辅相成的。现代法治精神固然蕴含着法的价值选择,但同样也蕴含着道德内核。法律的制定常是以道德作为制定依据的。现代法治并不能脱离道德而独立存在,否则现代法治将成为无本之木。
(三)荀子礼法观对思想道德建设的意义
荀子的礼法观对于当前我国思想道德建设具有不少启发意义。依荀子看来,要实现思想道德建设,应当通过以下两点:一是通过个体努力,加强学习,方能够实现自己道德水平的提高。这是荀子在《劝学》中所主张的。荀子认为只有通过锲而不舍地学习和积累“礼”,方能够在此过程中逐渐实现道德的提高并臻于至善。这与目前所倡导的终身学习相契合。因此,对于道德建设,并不仅是某一部分群体所该做的,而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应该做的,需要每个人参与其中,从而进一步实现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升。二是要致力于良好环境的形成。荀子认识到环境对个人道德的影响。荀子认为,良好的道德有赖于良好的环境。因此,对当前社会而言,要实现思想道德建设,必须努力塑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从而使得一些最基本的道德能够得到广泛认可,在潜移默化中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荀子之礼主张通过个体努力与社会合力实现道德建设的良性发展。
五、法在现代法治精神下的作用
与荀子礼法观相类似,现代法治的发展固然需要强调“礼”(也即道德)的基础性作用,努力提高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然而,法治社会之所以有法治二字,就在于高度重视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法治社会的蓬勃发展有赖于健全的法律体系进行保驾护航。如果将社会比作一棵参天大树的话,道德便是大树深埋地下的树根,而法律便是蓬勃生长的枝干。法治社会能提供多少遮荫,取决于法治的实现水平。因此,唯有始终坚持依法治国,方能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并通过人人在法律指引下的循规蹈矩,在潜移默化中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氛围。
荀子在其礼法思想中,高度重视法的地位及实现,认为法是对礼的外在维护手段。荀子思想在当代社会仍然具有不少可供启发的地方。首先,强调在当前法治社会必须确保法律的至高性,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法律中平等原则的体现。只有人人均受法律之约束,并受同等之对待,民众方能信服法律的存在,相信法律是公平的,从而维护社会的正义。
当然荀子思想中也有一些不能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部分。如荀子认为法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其是圣人制定出来的,而圣人又是完美道德之化身,这就为法奠定了坚实的价值基础。但是,这种圣人实际上又只是通过荀子所臆想出来的,事实上并不存在,其认为的这种完美道德甚至有点接近于“道”的内涵。⑤因此,一旦无圣人,则法将失去其价值依托。这显然不符合现在社会的时代需求。因此,我们就必须为法找寻另一个坚实的价值基础,也即基于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共同意志所形成的民主决定,从而为法的存在打下基础。
荀子因为其认为礼是圣人多制定,法又是基于礼而产生,因此法自然是符合道德的,这就等于回避了善法与恶法的问题。然而,在现代法治视野下,并不存在这种完美道德。因此,就需要认真对善法与恶法进行甄别,要努力确保所制定出来的法是善法,从而方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而要实现所制定的法是善法,就需要保证以下两点:一是,在法的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民意,依照法定程序基于民主表决而制定法律的具体内容。二是,在法的具体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契合社会整体道德,违背社会整体道德的条文将有脱离社会,甚至于陷入恶法的倾向。而一旦能够较好的与社会道德相契合,则不仅具有善法之色彩,更为法律制定提供了正确的依据,也为后续法律的推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荀子在对待法的态度上,一针见血地看到了法相对于礼的优势所在,即法的实效性更强。法因为这种实效性在外在制约上更具有效果。这对于当前法治社会的建设同样如此,法律是维护现代法治精神的根本保障,法律的良好运行对于社会稳定的维持可谓作用显著。
六、结语
现代社会的法治化发展是一个不可逆转的潮流,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思想就不能在新的社会里继续生存。相反,只要我们能谨慎分析传统思想中的合理内核,并与时代发展需要相契合,传统思想将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发展。荀子的礼法观对于礼与法的思考,对我国当前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其明确了礼对于法的价值判断作用,为法的存在提供价值基础。法则反过来维护礼,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在法治社会深入推进的今天,我们既要重视社会道德建设,提高公民整体道德水平,也要高度重视法律的社会治理作用,做到依法治国,唯有如此,法治社会方能真正实现。
注释:
①荀子在《荀子·礼论》中主张:“故绳者,直之至;衡者,平之至;规矩者,方圆之至;礼者,人道之极也。”
②陆建华:《荀子礼法关系论》,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02期。
③荀子的《荀子·君道》: “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
④谭少江:《“礼义之统”:荀子政治哲学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2-33页。
⑤樊浩:《荀子法思想的内涵辨析与理论来源》,载《孔子研究》2010年02期。
[1]陆建华.荀子礼法关系论[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2).
[2]谭少江.荀子政治哲学思想研究[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76-80.
[3]李桂民.荀子法思想的内涵辨析与理论来源[J].孔子研究,2010,(02).
The Understanding of Xun Zi’s Ideas on
“Etiquette” and “Law” with the View of Modern Society Ruled by Law
Xu Wei-jie1,Chen De-wei2
(1.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0042
2. Xiamen People’s Procuratorate, Xiamen, Fujian 361000)
In the modern legal society, Xun Zi’s ideas on “Etiquette” and “Law” still has its important enlightenment significance for the rule of law society. Xun Zi regards etiquette as value orientation for law, and law as external coercion ceremony for etiquette. Xun Zi is always stressing etiquette complement each other. For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in modern society, we should not only strengthen the ideological and moral construction, but also pay attention to the role of law. The key of a legal society lies in better rationaliz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rality and law, thus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legal thought; Xun Zi; Etiquette and Law
2016-09-10
许伟杰(1991-),男,福建泉州人,华东政法大学2014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09.2
A
1008-8156(2016)03-0006-04
修回日期:201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