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正义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以《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为文本
2016-02-15刘懿晓
刘懿晓
(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0081)
马克思的正义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以《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为文本
刘懿晓
(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北京100081)
[摘要]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及《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都有对于正义思想的描述,基于实践哲学指导下的马克思的正义思想,是从现实社会的生产方式的发展状况的考察出发,对劳动异化现象的揭示,提出建立共产主义社会,从而实现真正意义的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之一。公平正义对于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分配不公平问题,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公平正义;实践;分配正义;政治文明①
一、马克思的实践哲学
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哲学是实践哲学,表现在以“实践”为本体论的哲学,实践是哲学的理论起点,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它是连接主体与客体,无论是环境的改变还是人的改变都受到实践活动的影响。马克思的实践哲学充分肯定物质生产活动作为历史发展的起点,对于人的意识、观念、语言等的作用,物质生产是人们一切活动的基础,它的发展水平决定了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感性认识等发展水平。马克思的实践哲学否认理论的完全独立性,肯定理论的相对独立性。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第一条就批判了包括费尔巴哈在内的唯物主义,他们的缺点是对感性世界理解只是对世界单纯的直观,单纯的感觉。看不到周围的感性世界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也就是没有把感性世界理解为构成这一世界的个人的全部活生生的感性活动。费尔巴哈设定的是抽象“人”,但不是历史发展中的人。所以马克思提到“费尔巴哈是一个唯物主义者的时候,历史在他的视野之外;当他去探讨历史的时候,他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在他那里,唯物主义和历史是彼此完全脱离的。”[1](P530)“他(费尔巴哈)没有看到,他周围的的感性世界绝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的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其中每一代都立足于前一代所奠定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前一代的工业和交往,并随着需要的改变而改变他们的社会制度[1](P528)。”正如马克思提到的樱桃树也是由于商业的原因才移植到本地区,我们之所以能够感性的确定它,就是由于社会发展活动的原因。
之所以说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哲学是实践哲学,重要的一点在于它是以“实践”为本体论的哲学。实践成为本体论的范畴在于它是人的存在方式。旧的唯物主义是只强调客观,而不注重发挥人的主体性理解对象、现实、感性;唯心主义只是把主体抽象的发展理解对象、现实、感性。两者都是片面的强调主体和客体、物质和精神,没有看到他们之间的关联。只有实践是可以连接主体和客体。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三条指出“关于环境和教育起改变作用的唯物主义学说忘记了:环境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因此,这种学说必然会把社会分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凌驾于社会之上。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做是并合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1](P500)这就说明全部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无论是人生存的环境还是人本身都要受到人的活动——实践活动的影响。张曙光在《人的世界与世界的人:马克思的思想历程追踪》中提到“马克思的实践观,就是关于这种作为历史性存在的‘世界’观”[2](P210)。马克思的世界观认为自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被人类实践过的属人自然,一类是尚未被涉足的自在自然。承认后者“自在自然”的先存在前提是要肯定“属人自然”的优先性,也就是说,“自在自然”先存在于“属人自然”这个事实是以通过实践才得以划分出的“属人自然”的逻辑对照得出的。
孙正聿曾指出“正因为马克思哲学不是以“绝对真理”之名去充任规范人的全部思想与行为的“意识形态”,而是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出发而展开“意识形态批判”,因而马克思主义哲学才不再是“解释世界”的旧哲学,而只是“改变世界”的新哲学”[3](P7)。人的观念、思想、精神、交往方式等是受到生产方式的制约,他们的产生、发展和人们对他们的需要都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相一致的。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这样的一段论述:“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但这里所说的人们是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们,他们受着自己的生产力的一定发展以及与这种发展相适应的交往(直到它的最遥远的形式)的制约。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1](P524~525)之所以说人的思想、观念、意识来源于物质活动,就是因为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满足吃喝住穿等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物质生活的生产需要通过劳动完成。意识、语言都是由于在生产中的需要得以产生和发展的。
马克思的实践哲学是建立在承认理论的相对独立性之上的。是对个别实践活动的一种超越。马克思明确地提出:“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1](P527)
二、《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正义思想
马克思的实践哲学指导下的正义思想不是思辨层面的,而是立足于现实生活,立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的,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广大的工人受到少数资本家的剥削,劳动力成为商品,随着分工的扩大,劳动者的生产越来越成为一种异己的生产过程,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受到限制。因此,马克思所主张的正义,是要通过推翻资产阶级的社会制度,真正取消私有制的生产关系,在已有的生产力水平基础之上建立共产主义社会,实现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
(一)《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正义思想
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描述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遭受的不公平待遇以及人的劳动异化现象。
1.劳动者的不公平待遇
工人的处境卑微。工人成为商品,因此工人同商品一样受到需求的调节。“工人的生活取决于需求,而需求取决于富人和资本家的性质。”[1](P116)工人抵御风险的能力不足,资本、地产和劳动三者的分离,只有对工人来说才是必然的、本质的、有害的分离。当市场价格向自然价格靠近时,工人遭到的损失无疑是最大的。
从马克思在列举社会所处的三种状态,我们可以分别看到工人所处的社会地位。首先,当社会财富处于衰落的状态时,工人受到的痛苦最大。其次,当社会财富处于增加状态时,对于工人的需求超过工人的供给,这会引起工资的提高,但同时会引起工人的过度劳动。资本家为了获得更多财富,致使工人不得不牺牲自己的自由时间工作,损害了他们的健康。财富的增加是由于资本和收入的增长,资本的积累表现为劳动的积累,同时扩大了分工,一方面工人们沦为机器,另一方面,资本家之间的竞争加剧,一部分资本家沦为工人,发生新的竞争,使得一部分工人饿死与行乞。最后,当社会财富已经达到顶点的状态时,工人之间的竞争会非常激烈,工资仅仅维持现有工人的人数的程度。工人的贫困也就无法避免。
因此无论社会的财富发展到何种程度,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都处于社会的边缘。这种现象取决于资本所有者获得利润的方式,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与工人的利益不同。斯密强调追逐私人利润是资本所有者的唯一动机,资本的最有利的使用是在同样风险条件下为他带来最大的利润,而这种使用并不一定对于社会有利。“利润率不像地租和工资那样,随社会的繁荣而上升,随社会的衰退而下降。相反地,利润率很自然在富国低,在穷国高,而在最迅速地走向没落的国家中最高。因此,这一阶级的利益不像其他两个阶级的利益那样与社会的一般利益联系在一起。”[1](P133)
由于国民经济学把工人只当作劳动的动物,随着机器的改进而节省了工作时间,但是对于大多数工人的劳动时间还是有增无减。这就剥夺了工人获得精神享受的时间。工人承担着机械的劳作,这种重复单调的劳动对于工人的肉体还是精神都是有害的。随着资本的不断积累,资本家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资本家的利润趋向减少。在竞争扩大的状态下,产品市场价格降低,小资本家比大资本家所承受更大的压力,因为减少的利润由大量资本补偿,并且在扩大销路方面,大资本也有更多的优势去高价收购物品。小资本家还会受到大资本家吞并的威胁。消费市场上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有其原因。“在这种竞争中环境下,商品质量普遍低劣、伪造、假冒、普遍有毒等等,正如在大城市中看到的那样,都是必然的结果。”[1](P136)马克思引用李嘉图书中的内容也可以解释这种现象。“各国只是生产的工场;人是消费和生产的机器;人的生命就是资本;经济规律盲目地支配着世界。人是微不足道的,而产品则是一切。”[1](P139)
“对人的漠不关心。斯密的二十张彩票。”[1](P141)说的是完全公平的彩票,中彩者应该得到落彩者的全部。其实这就是只关心社会中处于优势地位人的利益,并且这些人的利益分配是建立在获取别人利益的基础之上。这就如同巴莱多的“最佳原则”,这个原则认为一种结构当改变它使一些人状况变好的同时不可能不使其他一些人的状况变坏。
2.人的劳动异化现象
马克思提出的“劳动异化”概念。分为自我异化与物的异化。自我异化也就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同生产行为的关系;物的异化是工人同劳动产品的关系。从当前的经济事实出发,马克思指出“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劳动不仅生产商品,它还生产作为商品的劳动自身和工人,而且是按它一般生产商品的比例生产的。”[1](P156)工人生产商品,在这个过程中,工人本应该是主体,商品应该是客体,主体应该支配客体,但却无法占有应有的产品。“工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的关系就是同一个异己的对象的关系。”[1](P157)这里体现了资本主义生产中,工人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人格,如同商品,失去人应该有的生命尊严。
马克思又提出了“对象化”概念,对象化即劳动的产品固定在某个对象中、物化为对象的劳动。也就是说工人的劳动生产商品,此时劳动都外化于工人。成为对象这里马克思从人与自然的关系角度谈“对象化”的异化与丧失。工人一开始生产劳动产品与自然界的关系是自然界提供给工人生产资料。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给劳动提供生活资料,即劳动的加工对象;二是提供给工人自身肉体生存所需要的资料。但是现实的情况是“他首先作为工人,其次作为肉体的主体才能够生存。”[1](P158)工人在他对象中的异化表现在“他创造价值越多,他自己越没有价值,越低贱;工人的产品越完美,工人自己越畸形;工人创造的对象越文明,工人自己越野蛮;劳动越有力量,工人越无力;劳动越机巧,工人越愚钝,越成为自然界的奴隶。”[1](P158)劳动的生产过程对于工人来说是外在的东西,因此“他自己的劳动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1](P159)工人的身心都受到桎桍,得不到人应有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工人的劳作不是由于需要,而是为了生存,而这种生存又是艰难的,是对生命的践踏。人与动物的生命活动不同,人是有意识的活动,他自己的活动是人的对象,所以人的活动应该是自由的。现在看来,人的生命活动成为维持自己生存的手段,而且这种生存手段还是令人不幸的。
(二)《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正义思想
《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体现的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主要通过无产阶级夺取资产阶级统治政权,消灭分工,消灭私有制,消灭劳动,建立共产主义,实现人的自由发展来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社会正义。
1.实现共产主义社会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由于分工的发展,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是与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利益相矛盾的,因此需要由国家这种共同体的形式实现所谓的“共同利益”。但是个人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利益,是与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所以“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是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这种力量”[1](P537)。更可悲的是,人自从有了分工,就被限制在了一个具体的范围内,这种社会活动固定化,使人们的愿望不能实现。因此马克思提出“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1](P537)
随着世界市场的出现,竞争日益激烈,劳动力与资本分离,许许多多的紧靠劳动为生的人连满足自己需要的可能性都被剥夺。共产主义的建立就是通过进行生产调节,消灭产品同自己的异己关系,进行重新分配。
可见马克思把分工成为一种“不堪忍受的”力量,还不是出自自愿,希望通过建立共产主义消灭现存状况。马克思在说到共产主义时,提出了“共同体”概念。在这个“共同体”中,各个人是作为独立的个人参加的。“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1](P571)
要消灭私有制与劳动,是因为在大工业和竞争中,“各个人的一切生存条件、一切制约性、一切片面性都融合为这两种最简单的形式。”[1](P579)无产阶级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打破由于私有制的存在,生产力同个人相分离的状况。消灭劳动,因为“无产者,为了实现自己的个性,就应当消灭他们迄今面临的生存条件,消灭这个同时也是整个迄今为止的社会的生存条件”[1](P573)。
三、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当代价值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资本家在追逐资本最大利润的驱动下,劳动者遭到不公平的待遇,特别是在分配领域不能够获得与自己实际劳动相匹配的收入。劳动异化现象,使得人的自由、平等的人格尊严遭受挑战,人的全面发展受动限制。魏小萍在《马克思主义与自由、平等和正义的话题》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本主义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等非正义的批判,表明他们的正义内涵是以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4](P28)。因此马克思希望在已有的生产力水平基础上,通过改变生产关系,建立新的社会制度,实现共产主义,使人获得真正意义的公正、平等。
马克思的这些正义思想对于当代中国发展仍然有重大的启迪作用。我们国家经济在取得飞速发展,生产力水平提高的同时,收入差距越来越悬殊,人们对于社会上存在的不公平现象抱怨日增,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当前,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更加深入和全面的解决社会发展的重大难题。
解决收入差距问题,就要注重分配公正的问题,社会上存在的不公平现象折射更多的是当前政治文明建设中的社会制度方面的公正缺失。
(一)促进经济分配的公正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市场经济在中国逐步完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分配问题之所以备受重视,因为分配与效率问题、公平问题都有紧密的联系。分配是连接生产与交换的重要环节,同时分配的良好实现也会促进整个经济的运行。
“在经济学中,关于效率的使用主要在两种意义上:一是经济效率;二是生产效率。经济效率是指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它主要是指资源的配置状况,资源的有效配置是衡量效率高低的重要标志。生产效率是指单位时间里的投入产出之比,反映一定量活劳动的投入所取得的有效成果数量。”[5](P334)
所谓分配公正,“在经济学意义上是指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所体现的平等,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机会均等。”[5](P335)我们所说的分配公正首先意义的应该是一种经济活动中的机会平等、权利平等、竞争条件平等即社会结构、经济结构的平等,这些是分配公正的大前提,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大前提都是在竞争机制的环境中去运作的,因此保障竞争机制的公正是又是分配公正的重要任务。其次才是分配结果的公正。
对于权利平等,我们应该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去考虑。“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于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他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6](P305)强调大家因为能力不同分工不同的合理性,这是一种形式上的权利平等,但是恰恰反映了分配内容的不合理。
要把握效率与分配公正的关系,核心问题便是两者是优先关系还是并列关系。这里面存在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便是效率优先,因为市场经济就是一个注重效率的机制;第二种便是分配公正优先,因为这有利于克服市场配置所造成的贫富差距。第三种就是两者要兼顾。
把握这两种关系还是应该要分清楚是在社会领域还是经济领域,因为效率问题我们更多强调的是在经济领域,分配公正也是可以分为经济领域,政治领域,伦理领域。但是我认为效率与分配公正在各个领域都应该统筹来考量他们的作用,应该发挥其两方面的优势,相互制衡。在处理效率与分配公正的关系,往往强调这对关系的历史范畴。根据现实中社会存在的主要发展矛盾处置效率与分配公正的关系,因此效率与分配公平的具体制度安排是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改变的。如同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在《平等与效率——重大抉择》一书中提出的保证社会公平的三大规则,奥肯认为只要社会把握住人生第一阶段也就是成长过程中的公平教养环境,第二阶段生存法治规范的社会环境,第三阶段人生终点全部遗产税回归社会进行再分配这三个阶段,中间的环节都交由市场去完成,这个社会就可以保证效率与公平。把握效率与分配公正的关系要整体长远的规划,不能仅仅考虑到当前的实际,许多规则的制定应该是要管长久的社会发展。因为仅仅停留在当前的环境下,也许制定的政策可以缓解当前出现的问题,但一定会衍生出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很有可能是需要花费更长的时间去解决。
所以我认为处理效率与分配公正的关系是要讲求平衡的,经济领域的效率也一定要考虑到经济领域和伦理领域的分配公正问题,经济发展不能一味讲求速度,不能仅仅考虑到分配公正会影响效率的发挥,在社会领域处理效率与分配公正,效率不是要追求最大化,而是通过考虑到分配公正,使得效率最优化,既能使政策制定利于社会经济效益的长期发展同时可以促进社会每个人的发展,社会的凝聚力、归属感和认同感增强才能使得社会的发展有不断的再生力量。当前我们国家的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不再一味的追求速度,而更加注重质量,注重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的发展不单单追求GDP的增长,是我们的经济发展更加注重健康的、可持续的发展。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维护市场的公正、平等无疑对于经济的升级发展具有规范作用,使得经济运行的环境到得公众的认可和自觉维护,为大众创业提供了最有利的公平保障。
(二)促进社会政治文明的建设
“公平正义作为国家繁荣兴旺、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要素,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长远的基础性课题,对正处于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的关键时期的中国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7](P44)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应有之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公正”就是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所追求的。“中国人民之所以选择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因为社会主义持有建立民主自由、公平正义和人道和谐之社会价值理想的现实途径。”[7](P47)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不是对某个人或者少数人的公平正义,而是基于国家利益,是对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而个人利益又是与国家利益相统一的。
首先,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能够促使每一位公民的德性修养。“在正义的制度中,基于特定社会关系的人性善得以发扬和发展,人性恶得到抑制和惩戒,人人都能够生活在从物质到精神都充分享受的状态中,人的自身得以完善。”[8](P123)能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公平的目标。
其次,作为提供公共社会服务的政府应该建设成为正义政府。我国政治制度的改革在近几年也逐步深入进行中,其中在简政放权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精简机构,权力下放使得政府的办事效率提高,节约了办事成本。政府在资源配置中起到重要作用,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使得政府的职能应该发生变化,成为服务性政府。政府制度要符合人的发展要求。马克思对于人的解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就是说政府制度的建立要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不是针对少数人的利益。
最后,政治文明的建设,需要制度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保障。中国社会的发展是要不断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法律是全体公民都要遵守的,没有人可以逾越法律的规范。制度正义就是要注重权利与义务的分配问题,要保障每个公民的发展权利,就是要通过制度建设来提供社会保障。程序正义,就是要正义实施的每一个步骤都要遵守法律,程序正义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但同时程序正义的落脚点应该是尽最大可能维护结果的公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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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韩震.社会公平正义与政治文明建设[J].中国社会科学,2009,(1).
[8]史瑞杰.当代中国政府正以问题研究[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3.
[责任编辑:张昌林]
[收稿日期]①2016-05-03
[作者简介]刘懿晓(1991-),女,山东济南人,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2014级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77(2016)04-00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