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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元弼《丧服例》疑义辨正

2016-02-13毕研哲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毕研哲(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曹元弼《丧服例》疑义辨正

毕研哲
(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摘 要:曹元弼《丧服例》是其《礼经学·明例》中的重要一篇,但笔者根据《丧服》经注和《礼记》经注,认为其中“凡大夫之妻於族亲以尊降,妾不得体君,不降”“凡女子子未嫁者逆降旁亲及将出者,惟昆弟不逆降”和“子为母,妻为夫之父母,皆亲亲兼尊尊之从服”三条义例并不能成立。

关键词:曹元弼;丧服例;疑义辨正

《礼经学》成书于1907年,是晚近著名礼学家曹元弼(1867-1953)主修的“十四经学”中的一部。曹氏在撰述《礼经校释》的基础上著成此书,旨在对《仪礼》中存在的基本问题进行探讨,并汇编成一种通论体例,让更多的人能够学习礼制,从而端正人心、平息邪说,使近人“不致因俗信而废古礼之制,一味从新求变而湮古礼之义”[1,p79]。虽说是本通论性的教科书,但是在许多方面用力颇深,立论精当。全书分明例、要旨、图表、会通、解纷、留别、阙疑七部分,其中,《礼经学·明例》中的《丧服例》一篇[2],概括清儒的丧服义例观,揉合汉宋之争,对礼经制服原则有诸多发明,对于丧服经文的梳理和阐释也具有重要价值。但是在诸多条文之中有几处可疑之例,兹述如下:

一、“凡大夫之妻於族亲以尊降,妾不得体君,不降。”

这里的“族亲”,无论是指大夫自己的族亲,抑或是指大夫妻、妾娘家的族亲,这项条例皆无法成立。

首先,若此处的“族亲”二字指大夫的族亲,则“妾不得体君,不降”无法成立。根据《丧服》经文之意,大夫的妻子“以尊降”,即以尊降地位为士的夫之世叔父、庶子、昆弟、昆弟之子或嫁与士的姑姊妹女子子等人,而不降可以继承大夫之土地、爵位的嫡子、嫡妇、嫡孙等人,所以“大夫之妻於族亲以尊降”中的“族亲”特指地位为士的旁亲。大夫的妻子与大夫为一体,尊降地位为士的旁亲,经、传、注文辞皆备,此不赘言。然而,妾降或不降君之旁亲,则有待考察。我们认为,大夫之妾与大夫之妻同样尊降身份为士的大夫的旁亲。根据如下:(一)服传言“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3,p971],那么妾作为君之党的一部分,也应按照大夫之妻的标准为夫之旁亲降服。(二)按《丧服》经、传、注,大夫为其庶子为士者降服大功[3,p968],那么大夫之妻与大夫一体也为大夫夫的庶子降服大功,而《丧服》大功章经文明言“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3,p970]服大功,所以大夫之妻与大夫之妾皆为作为旁亲的夫(君)之庶子服大功,二者同等降服无疑。(三)又据《丧服》经、注文可知,大夫之妻为其在室女子子服大功①,大夫之妻为女子子嫁於大夫者亦服大功②,为女子子适士者服小功③,经又明言“大夫之妾为庶子适人者”亦服小功④,可见大夫之妻与大夫之妾为女子子适士者同服小功亦无疑。所以,不但传文明言“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而且《丧服》经注文也证明了大夫之妾虽不体君,但同大夫之妻一样为身份是旁亲的君之庶子降一等服大功,所以,“妾不得体君,不降”其君之旁亲的说法不通。

其次,如若此处之“族亲”指大夫之妻或妾的本族之亲,则大夫之妻或妾降或不降其本族之旁亲,经传注俱无明言。《丧服》齐衰期章曰:“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3,p940]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3,p940]郑注于此处驳传,郑注曰:“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欤?《春秋》之义,虽为天王后,犹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于父母。”[3,p940]是以,根据郑注,女子子出嫁为大夫之妻,虽地位高父母一等,仍不降其父母。至于大夫之妾,则并非是因为不体君才为父母服亲服,而是因为本就应服亲服,所以,按照郑注“体君”的说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另外,对于大夫之妻或妾降不降本亲中的旁亲,《仪礼》、《礼记》经传注文辞皆不备,后人虽有各种推致之说,终难成定论。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此项义例仍难以成立。

综上所说,无论是“族亲”指夫之族亲还是大夫之妻或妾的本亲,此项义例均难以贯通。

二、“凡女子子未嫁者逆降旁亲及将出者,惟昆弟不逆降。”

未出嫁即降旁亲是郑玄于《丧服》经大功章“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两节经文后提出丧服义例,郑注曰:“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及将出者,明当及时尔。”[3,p971]后来贾公彦疏称之为“逆降”,后人概括为“逆降旁亲”。此处马融旧有句读断为“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郑注破马融旧读,将经文断为“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并发明义例“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及将出者”。郑玄立此义例是说明女子子成人之后就要准备出嫁,为了不因服丧而耽误出嫁,可以对本亲中的旁亲和将出者降服一等。此项义例虽有争议性,但根据此例诸节经文皆解释得通,后世礼学家亦多奉为圭臬。曹元弼基于郑玄的义例,进一步说“昆弟不逆降”,但我们认为,女子子未嫁者为也当为昆弟逆降。

首先,众昆弟皆符合郑注所讲的“旁亲”范畴。血缘关系可分两种,一种是直系亲属,另一种是旁系亲属。直系亲属指的是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旁系亲属指的是相互之间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也就是在血缘上与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直系亲属强调了血脉关系在纵向上的直传,旁系亲属则强调了血脉关系在横向上的并列。郑玄所讲的“旁亲”便指的是旁系亲属。女子子相对于父母,两者之间是直系亲属,众昆弟相对于父母也是正亲,但是女子子与众昆弟在血缘关系上同出于父母,二者之间属旁系亲属无疑。那么,从这个角度讲,众昆弟皆属于“旁亲”,符合郑玄“降旁亲及将出者”的范围。

其次,“逆降”与“出降”相对而言,同等而服,所不同的是,“出降”降本亲也降一些正亲,“逆降”只降旁亲,不降正亲。郑注曰:“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及将出者。”贾疏解释说:“女子子十五以后,许嫁笄为成人,有出嫁之道,是以虽未出,即逆降世父以下旁亲也。”[3,p972]贾疏所说“逆降世父以下旁亲也”指的是经文中的“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这七人,并非说的是比世父更疏远的旁亲,这七人本服皆期,女子子成人之后为其逆降一等服大功。因此,逆降本身即为女子出嫁而设,制定这项礼义的目的即为了使女子子成年及笄之后,不因服丧而耽误出嫁。“出降旁亲”是在出嫁之后为旁亲服丧降一等,而女子子成人未嫁即降旁亲与出嫁降旁亲的“顺降”相对而言,因此称之为“逆降”。女子子出嫁之后,仍然只是降旁亲一等,与逆降降旁亲一致。所以“逆降”便是“出降”的准备,在过程上,“逆降”与“出降”也是连续的,服制上也是服相等轻重的丧服。郑注亦只曰“降旁亲及将出者”,未加“逆”字,这说明郑玄也是认为“成人而未出嫁者”降旁亲是“出降”的另一种形式。因此,我们考察是否“逆降”昆弟,只考察是否“出降”昆弟即可。

女子子出降旁亲是丧服基本义例,既然出降旁亲包括昆弟,那么逆降旁亲也应包括昆弟。出降旁亲是丧服的基本义例,《礼记正义·檀弓上第三》曰:“姑姊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也。”[4,p303]姑姊妹未出嫁时应该为其服期,但是出嫁之后,便成为异姓人家的人,一年的丧服便转移到了夫婿和子身上,所以亲族要为姑姊妹降服。同样,姑姊妹出嫁成为异姓人家之人,为夫之族服重服,为本亲中的旁亲则降服。考丧服经文,女子子出嫁不降其祖,降其父,父没降其母,另降昆弟等旁亲⑤。女子出嫁降父是因为“妇人不二斩”⑥,只为夫服斩衰,所以,正亲不降,旁亲皆降,昆弟与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等旁亲都是出降的范畴。值得注意的是,女子子出嫁后,父在为嫡昆弟服期,为庶昆弟服大功,父没为众昆弟皆服大功,这是因为嫡昆弟在父亲死后成为小宗之主,“妇人在外,必有归宗”[3,p920]。《丧服传》曰:“为昆弟之为父后者何以亦期也?妇人虽在外,必有归宗,曰小宗,故服期也。”所以要为嫡昆弟加隆一等服期,并非是为嫡昆弟不降。

另外,按《丧服》传“嫁者,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之说,女子子逆降有特指嫁於大夫之意。但即使如此,注文只说“春秋之义,虽为天王后,犹曰吾季姜,是以子尊不加于父母”[3,p940],说明无论女子子身份如何高贵,都要对父母服亲服。至于对昆弟等旁亲该怎么服,《仪礼》《礼记》经传注皆未有提及,后世学者虽有争辩,但也未有定论。所以,女子子从士族嫁与大夫之族,是否因为尊不同而对旁亲再降,我们无法讨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及将出者”中的“旁亲”包括昆弟,“逆降旁亲”是与“出降旁亲”之例是相通的,所以“惟昆弟不逆降”的说法是说不通的。曹氏可能认为,经文中未有提及逆降包括昆弟,昆弟姊妹之间又是一体之亲,所以对昆弟不逆降,但是这种说法本身就是与郑注“降旁亲及将出者”是违背的。既然礼是郑学,那么曹氏“逆降旁亲不降昆弟”之说难以成立。

三、“子为母,妻为夫之父母,皆亲亲兼尊尊之从服。”

我们认为,根据“从服”的原始界定,“子为母”不属于“从服”,而是“亲亲”之服。

按《礼记·大传》经文曰:“从服有六:有属从,有徒从,有从有服而无服,有从无服而有服,有从重而轻,有从轻而重。”[4,p1361]根据钱玄先生《三礼词典》:“从服者,本人与死者无直接关系,但随从与死者有直接关系者,而为之服丧。”[5]从服主要有两类:一曰属从,即与死者有间接亲属关系,如夫为妻之父母,妻为夫之党服等;二曰徒从,即与死者无间接亲属关系,如臣为君之党服。所以,无论是属从还是徒从,从服的产生都需要一个中间纽带,方能相互服丧,比如妻从夫为夫之昆弟之子服大功、臣从君为君之父母服期,这里的夫与君皆为中间亲属。但是曹元弼谓“子为母,妻为夫之父母,皆亲亲兼尊尊之从服”则有失妥当,“妻为夫之父母”为从服无疑,但“子为母”属于至亲,子母之间是最为亲密的血缘关系,父母为一体之亲,任何一方都不是中间亲属。曹元弼说“子为母,为亲亲兼尊尊之从服”既不符合《礼记》经文和正义的界定,也与曹氏《丧服例》前文“凡亲亲本服,父子父兼母,子兼女、昆弟兼姊妹、夫妻一体,皆期”抵牾。曹氏作此例,可能是想强调子为母之服是尊尊兼亲亲之服,但要将“子为母”界定“从服”义例中,则过于牵强。

四、结语

当前对曹元弼的研究大多着眼于宏观上的探讨,普遍认为曹氏在礼学研究方面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就。智者千虑,偶或一失,曹在理学取得较大成就的同时,也有一些值得讨论的地方。比如以上三条,我们从郑注出发,认为曹氏的说法至少是有问题的。

[注释]

① 女子子不可为大夫,在室女子子身份等同于身份为士的庶子。

② 本项条例出自《丧服》大功章“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大夫者”。

③ 本项条例出自《丧服》小功章“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从父昆弟、庶孙、姑姊妹女子子适士者”。

④ 郑注曰:“君之庶子,女子子也,庶女子子在室大功,其嫁与大夫亦大功。”

⑤ 女子子出嫁之后与出嫁之前一样,为祖父母服齐衰期,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三月;女子子在室为父服斩衰,出嫁为父服期;父在,女子子在室为母服齐衰期,出嫁为母也服齐衰期,故不降;父没,女子子在室为母服齐衰三年,出嫁为母服期,故父没女子子出嫁降其母。

⑥《丧服》传曰:“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二斩者,犹曰不二天也,妇人不能二尊也。”

[参考文献]

[1] 程克雅.晚清民初学者曹元弼(1867-1953)之礼学诠释[A].变动时代的经学与经学家——民国时期(1912-1949)经学研究(第三册)[C].台北:万卷楼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14:79.

[2] 曹元弼.礼经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7-20.

[3] 郑玄,注.贾公彦,疏.仪礼注疏[A].十三经注疏整理本[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4] 郑玄,注.孔颖达,正义.礼记正义[A].十三经注疏整理本[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5] 钱玄.三礼辞典[Z].南京:凤凰出版社,2014:730.

(责任编辑、校对:郭万青)

The Identification and Correction of the Doubtful Points in Cao Yuan-Bi’s Sangfuli

BI Yan-zhe
(College of Literature,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7, China)

Abstract:Sangfuli is an important treatise in Cao Yuan-bi’s Lijing Monograph. But according to the lection of The Book of Rites and Zheng Xuan’s Funeral Dressing Annotations, it is found there are three examples which are reasonable and could be established.

Key Words:Cao Yuan-bi; Sangfuli; identification and correction

中图分类号:K892.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15(2016)03-0022-03

DOI:10.3969/j.issn.1009-9115.2016.03.007

收稿日期:2015-11-23

作者简介:毕研哲(1989-),男,山东济宁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三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