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
2016-02-13周霖
周霖
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
周霖
深化金融改革已是全社会的共识,但对于“改什么”“如何改”“改多少”等具体问题却存在诸多分歧。长期来,我国金融资源集中配置在主导经济增长的部门,如基础设施、出口等部门,并生成了大量存量资产,小微企业所得到的金融资源极少。在直接融资、利率自主等金融改革的背景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面临战略转型。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资源配置,主要是探索信贷发放、直接融资、防范风险三者的统一,台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进行了三个阶段的探索。目前,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改革依然面临困境,需要创新与突破。
需要深度破解的困局
小微金融服务体系存在“三重三轻”现象。一是小微金融的融资渠道存在“重间接融资、轻直接融资”现象。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之间的比例失衡是融资领域的普遍问题,也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二是小微金融的融资服务存在“重融资实现、轻使用管理”现象。企业获得资金与使用资金之间的监管失衡,政策更多强调如何更好地向小微企业提供资金,而对资金放贷后续使用的管理非常薄弱,这也是导致资金风险的重要原因。三是小微金融服务改革存在“重行政干预、轻市场制度”问题。在推进融资时,普遍存在行政命令与制度完善之间失衡的现象。政府为推进企业解决融资,往往通过行政力量组织银企对接会,促进银行向企业融资。融资的双方应当根据市场原则实现双赢,而不是以行政力量代替市场进行“拉郎配”。行政力量刻意要求商业银行减免费用、扩大信用的做法,偏向保护小微企业。问题的关键是,无论是市场失灵还是过度干预,政府重行政力量而轻制度设计来解决问题,不能从根本上促进小微企业融资。
小微金融机构面临“四缺”困境。一是小微金融机构缺少资金来源,导致业务不可持续。以小贷公司为主的小微金融服务机构在获得资金来源方面存在先天劣势:资金成本高,利率控制严。二是小微金融服务缺少通用服务标准,可复制性不高。小微金融机构没有跨区域的服务实践,缺少可推广的服务标准:贷款定价机制不够科学,风险评估机制不完善。三是小微金融服务缺少多样化产品,导致同质化竞争。四是小微金融机构缺少客户数量,无法扩大服务面。
监管政策和公共服务存在三大不足。一是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身份的政策定位不准确。二是对小微金融的政策性风险补偿不具体。已出台政策大多体现引导性,缺乏实际操作。金融产品创新和风险补偿只在小范围试点,政策支持力度弱。三是未建立系统性的风险补偿政策。目前,贷后风险补偿主要是针对较大的银行金融机构,针对小微金融的比例很低,远远不能平衡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四是互保联保制度设计存在责任不公平。这种把众多企业捆绑在一起共担风险的做法,实质上是优质企业为劣质企业买单,造成银行与企业之间极大的责任不公平。
深化小微金融改革创新
建设多层次、专业化的小微金融服务体系。建立专业化的小微金融专营机构开展专业金融服务。在现有规定大中型商业银行“三个不低于”基础上,要求具有规模优势的商业银行建立小微金融专业机构,探索适应小微企业“短、频、急、小”融资特点的金融产品、风控模式和响应机制。完善各类小微担保机构。要健全市场运作、专业服务、费用低廉的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同时建立以县(区、市)为单位建立政府主导的担保、再担保公司,创设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推动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把民间资本合法化进入金融领域,同时实现民间金融阳光化和利率市场化。建立适应小微企业创业的各类创投机构,探索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模式,以政府参股的创投、风投机构支持科技型、创新型、成长型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启动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以私募债推进直接融资,支持拥有新技术、新产品或创新经营模式的小微企业,激发创业者的创新和冒险精神。
创新更有成效的融资服务模式。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中心和信用担保基金平台建设。重点研究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运行中心、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的可行性。小微金融信贷资产证券化,增强资产流动性,扩大小微企业的金融开放,面向小微企业发展直接融资。深化金融市场改革,创新小微金融产品。制定面向小微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政策。建立城乡一体的普惠金融体系。
制定具有针对性、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和监管政策。明确小微金融机构专业服务小微企业的政策定位,引导小微金融重点面向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服务,并对小微企业进行区别和细分。平衡小微金融机构与银行之间的税收负担。对小微金融机构实施平等的税收政策,减轻小微金融机构的超出行业平均水平的税负。放宽小微金融机构在存款准备金率和贷存比方面的管制范围。防范小微企业借贷链担保链构成的资金风险。
拓展改革的试点领域
建议政府主导建立针对不良信贷资产的融资风险疏导机制。一是建立和充实小微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风险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集合债务融资。二是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由财政出资建立政府、银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模式,设立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把具有良好市场前景、有转贷需求的小微企业纳入贷款自动延续准入名单,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探索科技金融开展直接融资服务。试点科技型小微企业股权融资途径,政府认购为充实小微企业自有资本金而发行的股票或债券,有效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探索建立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相适应的多元金融组织和服务体系,探索科技资产金融化,引导和带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科技型小微企业。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体系,提升其担保获得能力。建立科技型小微企业辅导体系,鼓励引导开展小微企业融资创新工作,打造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试验区。
建立政府与商业银行合作的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分担机制。政府从企业发展中得到收益,也应该部分承担企业融资风险,形成企业、银行和政府共同分担的风险疏导机制。由地方政府与银行共同出资设立风险担保基金,为银行在当地开展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提供担保,如果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超过某个临界值,地方政府要从风险分担基金中拿出相应资金,为银行分担部分贷款违约损失。同时要建立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大力发展担保机构,提升其信用等级。
建立多个部门联动的资金链风险预警机制。建议对资金链存在断裂潜在风险的企业给予高度关注,并加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资金链、担保链进行风险监测与排查。地方政府组织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建立应急专项资金,用于缓解企业转贷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开展风险评议,企业必须承诺接受银行资金监管、不逃废债务、转贷资金必须用于主营业务的条件下,让问题企业先用专项资金归还银行到期贷款,然后银行也兑现再放贷承诺。
对小微企业融资要实行正向激励与风险防控“两手抓”。一方面,以国家银监会提出的“三个不低于”为标准,对小微金融服务实施正向激励,在市场准入、专项金融债发行、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考核及监管评级等方面实行差异化政策。另一方面,要抓风险防控,尤其要对获得贷款后的资金使用流向加强监测管理,防止借款企业违规挪用贷款。尽量压缩互保联保的担保链,实行透明担保监管,防范资金链风险。积极防范低效产业中企业风险传染,加强防范逃、废债的风险处置手段,有效维护小微金融机构的合法债权。
扩大小微金融机构业务的政策空间。一方面,扩大小微金融机构服务的覆盖面。加大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增设服务小微企业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增设网点、扩大业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另一方面,扩大小微金融服务的业务范围。在坚持服务小微企业既定目标的条件下,以政策配套为前提,积极推进金融创新。允许小微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投资、担保、咨询等增值服务,并建立相应的质量、风险和运营的系列评估体系。对个别优质的小微金融机构,甚至可允许其开展资产证券化、再融资等金融创新业务。
建立小微金融服务标准化体系。按照标准化、流水线的原则,设计小微企业融资业务标准流程,制定小微企业服务专业模板,使得小微企业在评级、授信、审批等信贷业务办理方面更加快捷、便利。明确小微金融专属业务的组织架构、业务分类、业务流程、审批权限等内容,促进小微企业专属服务的专业化、标准化、高效化。
加快发展民间融资机构。在政策法规框架内推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建立更多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关键在于将民间资本引入合法的金融领域里来,而民间金融阳光化的关键在于利率市场化。改革小贷公司市场定位和监管模式。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建议把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到地方征信系统。允许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扩大杠杆比例,提高服务能力,扩大发展空间。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系统性工程,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从体制层面上需要厘清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完善市场机制和监管机制;在组织体制上,需要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社会征信体系的完善等多方努力;在政策层面上需要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和小微企业等多方配合,才有可能得到有效解决。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生态文明与现代中国研究中心,中共台州市委政策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