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围城”视野下的生态伦理反思与法治回应
2016-02-13季长龙
季长龙
“垃圾围城”视野下的生态伦理反思与法治回应
季长龙①
“垃圾围城”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难以绕过的难题,同时更难化解的是市民对待这一问题的环保伦理困境。面对日益增长的垃圾存量,必须寻求填埋以外的解决方式,即减量化、分类回收以及焚烧发电的方式。这就依赖于市民消费伦理的改变,以及承担起分类投放垃圾的社会责任。这一责任首先表现为伦理义务,但也有必要在某些方面转化为法律义务。于是,我们有必要对当前垃圾治理的伦理困境进行反思,在此基础上,探求法治的回应机制。
垃圾围城;伦理反思;法治
2010年,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统计,我国每年产生近10亿吨垃圾,其中生活垃圾约4亿吨,建设垃圾5亿吨左右,此外还有餐厨垃圾1000万吨左右。全国600多座大中城市中,有2/3陷入垃圾的包围之中,且有1/4的城市已没有合适场所堆放垃圾。全国城市垃圾历年堆放总量高达70亿吨,而且产生量每年以约8.98%速度递增,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垃圾围城”正在给中国的城市敲响了警钟。②中国城市低碳经济网:《城市生活垃圾危局凸显,如何化解“垃圾围城”的困境》,http://www. cusdn.org.cn/news_detail.php?id=218202。
一、“垃圾围城”成因的伦理分析
“垃圾围城”的发生既有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因,也有社会管理、生态伦理以及法制建设滞后等综合原因。破解“垃圾围城”既是政府的责任,也需要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支持。这种支持既是一种伦理义务,也应在一定范围内上升为法律义务,而公民的生态伦理反思是更为基础性的前提条件。
(一)产品生产环节的利己主义
商品生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不错,但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它应受到社会公德和商业伦理的评价。粗制滥造和过度包装就是典型例子:粗制滥造导致产品在很短时间坏掉,变成垃圾,增加社会负担。过度包装不但有失诚信,并且造成了资源浪费和垃圾增量。不必要地增加包装层数,外观漂亮但质量一般,包装体积很大而实际产品很小,或者使用过厚的衬垫材料等均属过度包装。《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2012年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在受访的4306人当中, 97.5%的受访者认为当前我国商品过度包装现象严重,其中76.0%的人认为非常严重。①中国环境频道:《生产者应承担过度包装责任》,http://www.cctvhjpd.com/Article/Show.asp? ID=45292。这种在满足私利的同时,造成多方面社会损害的行为,显然是伦理上的恶。生产环节是产生垃圾的源头,产品种类和数量增加是人民生活提高的需要,但如果生产者只关心效益,而放任在源头上制造更多的潜在垃圾,就是对社会和民众的一种危害。商业伦理和社会公德建设需要对生产环节的过度包装给予伦理评价,形成舆论和制度的约束力。
(二)居民消费环节的享乐主义
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市民的购买力显著增强,尤其是伴随电子商务的兴起,一些市民购买消费品陷入亢奋状态,大量频繁购买商品后,许多商品并不适合使用,新鲜过后往往搁置不用,直到草草抛弃成为垃圾。享乐消费在带来快乐享受的同时,没有充分发挥商品的价值,使商品很快进入垃圾治理环节,变成垃圾处理的负担,塑料袋的使用也是如此。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1月发出“限塑令”,规定从同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但是这一规章目前名存实亡,生产者被罚款后继续生产,超市塑料袋不再免费后消费者选择花钱购买,菜市场的塑料袋基本还是免费提供。也就是说,全民的环保伦理普遍很低,更多看重眼前的个人利益和便利,缺乏顾念他人及其子孙后代的公益精神。
(三)垃圾丢弃环节的方便主义
垃圾要丢在垃圾桶,随着垃圾桶的增加已经不是问题了。但新的问题产生了,除了乱丢垃圾污染小区,更重要的是垃圾处理的末端,以填埋方式处理垃圾侵吞大量的土地,其中的有害垃圾还会污染土壤和水源,危害累积的结果必然是人类日益破坏自己的家园。短视心理和观望心态造成整体伦理水平的低位徘徊。垃圾焚烧和分类处理是垃圾治理的必由之路,但是垃圾分类已试点15年,市民的分类意识和行动好像刚刚开始。2000年6月,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桂林、广州、深圳、厦门被确定为全国8个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如今,试点城市市民大部分都知道垃圾分类的概念,但真正做到分类投放的寥寥无几,分类垃圾桶形同虚设。当然,能否做到分类投放,不能单纯依赖提高市民伦理水平一个要素,还要综合利用经济刺激等手段。20年前,玻璃瓶、废金属都可以卖很高的价钱,但是现在居民收入提高了,废金属反而便宜了,玻璃瓶更是一分不值了。改变可回收垃圾不值钱的状况也是促进垃圾分类的重要思路,不过,这种纯粹基于利益的分类与环保伦理无甚关联。真正的环保伦理,首先是基于对所在城市未来居住环境的关心,基于一种并非单纯自利、自己便利就好,同时兼顾利他的社会共同体的情感和意识。
二、“垃圾围城”视野下的生态伦理困境
“垃圾围城”固然与末端处理能力有直接关系,不过,从长远彻底解决方案看,推动落实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焚烧发电,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是最终的理想出路。但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环节和最大难点就是,城市居民改变消费习惯和自觉践行垃圾分类,之所以说是最大难点,是由于它存在若干生态伦理本身的固有困境和条件局限。
(一)垃圾治理伦理义务的认知难题
垃圾治理构成一项伦理义务,需要具备特定的环境条件,即随着垃圾总量的增加,垃圾治理已经无法单纯依靠政府解决,市民作为城市环境的受益者和垃圾的产生者,有必要承担相应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伦理责任。换言之,产生某种伦理义务的特定条件发生了,使居民承担某种责任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在远古的时候,哪怕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都尚未形成这种条件,那个时候垃圾的产生量是很小的,并没有成为一种难解的社会问题。而现在则不同,“垃圾围城”的危险凸显了垃圾治理成为社会问题和城市管理问题的重要性,作为个人共同体的城市以及全社会,就需要酝酿产生化解这种危机的伦理规范。
但是问题在于,这种伦理规范的酝酿直至明晰化,不仅需要学者、官员或者环保人士的认同和呼吁,还需要广泛开展关于垃圾治理的知识普及和伦理宣传。不知者不为过,这句话在法律上虽然不成立,但是在伦理上颇有些道理。如果人们都不知道某种伦理规范的知识背景,如何从内心去确信这种规范的意义?如果某种伦理规范没有通过公共媒体表达出来,如何获得普遍的知晓?目前我们的情况就是这样,不少城市的分类垃圾桶早已配置了,但是相关的知识介绍、舆论宣传以及伦理规范的表述并没有落实。于是,此种伦理困境并非真正意义的伦理困境,即那种明知某种伦理存在,但不愿意去遵守的困境(例如见到有老人摔倒应当去搀扶,这样的伦理义务应该说尽人皆知,但是出于避险考虑许多人不会搀扶),它毋宁说是那种“垃圾围城”形势非常紧急,但相应的伦理意识尚未形成的困境。这种困境产生的重要原因在于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自发的共识形成更加缓慢;媒体的舆论宣传力度不大,难以做到持续性和全方位的覆盖;市民对垃圾治理知识选择性忽略和遗忘等,这些因素都制约着相关伦理意识和伦理规范的形成。
(二)垃圾治理伦理义务的义利纠葛
市民在垃圾治理中的伦理义务,即在生态伦理的层面上,为了维护共同的生态环境,需要个人自觉承受的符合道义地做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负担。这种行为的结果是一种善,这决定了它是符合伦理的。同时这种善不是单纯的利他,即它不同于见义勇为和助人为乐,它是利他和利己的混合。因为,如果发生了“垃圾围城”,他人和自己都是受害者。不过,这里的利他和利己都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利益,不是立竿见影的受益或受害,而是具有时间上的滞后性,也可能永远没有发生“垃圾围城”,只不过造成了环境污染,或者增加了政府垃圾治理的难度和开支。于是,在是否主动减量以及进行分类投放的问题上,就存在方便自己还是考虑环境公益的选择,这就是一种利与义的纠葛。这种纠葛的核心在于,二者存在矛盾性,不可兼得,只能选择其一。而且更大的问题在于,主导行为选择的是这样一种心理逻辑:利己的方面其效果是立即显现的,随时都在享受方便,而利他的效果比较模糊,也得不到政府和他人的肯定和奖励;更重要的是,即便不进行利他性选择,也不会受到来自政府和他人的负面评价。换言之,这种伦理义务的强制力仅仅依靠自觉,而得不到来自社会和他人的任何制约。从此种意义上看,垃圾治理的伦理义务处于弱化和不完全的状态。当然,不仅垃圾治理方面是这样,由于人与人关系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只要不直接针对具体个人,有损公益的不道德行为便极少受到他人谴责,社会公德基本失去了外部强制力,变成了内心的乌托邦。
(三)垃圾治理伦理义务的保障缺失
任何规则的实施都需要保障机制,除非自觉履行,内心的强制和外在的强制是两种最重要的保障机制。在特定社会环境下,内心强制也具有很大的制约力,例如那种通过伦理教化和成功的教育活动,人们更加追求内心充实而非物资富有的时代,人们会因为做了对他人和社会不利的事情而内心自责,这样的时代大概就是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吧。在社会文明和人的素养尚未达到相当高的水平之前,所谓的内心强制即便存在,也形同虚设。在相当程度上讲,缺乏外在强制的社会规范就近似于没有任何规范。目前我国垃圾治理伦理义务就陷入了这样的处境:一方面,相关的知识宣传还不到位,导致伦理规范尚未清晰表达;另一方面,即便表达了这种规范,也缺乏足够的外在强制,无论是来自政府的还是来自民众的舆论压力都近乎空白。如果能够把垃圾分类情况纳入征信系统,就是这样一种外在强制,把市民的分类投放情况加以记录,如果存在不良记录,将在银行贷款等方面受到限制。但是,推出这样的举措还需要很长的时间。
三、“垃圾围城”视野下的生态伦理反思
生态伦理的反思需要两种机制:一种是居民的自发生成,一种是借力政府和社会团体的推动。自发生成是客观存在,不需人为努力,不在讨论范围。若要加快某种生态伦理的形成和实施,在任何时代都离不开政府和社会团体的工作。这种工作包括法律和非法律的机制,法律机制将在下一部分探讨,这里主要谈谈非法律机制在伦理规范确立和实施中的重要意义。
(一)政府主动承担起垃圾治理宣传教育义务
培养垃圾治理的伦理意识,广泛而持续的宣传教育是其基础。针对学生的教育可以通过学校进行,而针对一般市民的教育主要依靠各类媒体的宣传,以及举办各种培训和专项宣传活动。无论通过何种途径的教育或宣传,政府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包括宣传教育的顶层设计,内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的组织实施、经费开支,等等,这些都是政府在垃圾治理方面的伦理义务。宣传的内容包括“垃圾围城”的险境、垃圾治理的世界经验、本地垃圾治理的基本思路和举措、要求市民配合的减量化和垃圾分类伦理义务等。宣传的途径主要是政府掌握的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各种官方媒体,以及广场、公园、车站、码头和机场等的广告平台。政府可以下达宣传任务,要求这些媒体和平台每月或每日发布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垃圾治理公益广告。此外,社区的宣传活动也非常重要,通过各城区垃圾减量责任考核,各城区再将任务分解到各个社区,每个社区承担起垃圾分类的宣传指导工作,可以通过标语横幅、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社区网站等资源,积极宣传垃圾分类知识。这些工作是政府的伦理义务,如果政府不能营造这样的舆论氛围,市民就难以获得足够的垃圾分类知识,相应的伦理意识和习惯养成就成为无源之水。
(二)学校把垃圾治理作为伦理教育内容
无论是伦理还是法治,都是一种学问,要在社会治理中落地生根,都离不开特定的教育体系,其对应的学科就是伦理学和法学。除了作为一种大学专业设置的伦理学以外,我们还需要把伦理知识列入常识教育或通识教育的课程体系。塑造健全人格是学校教育的最重要目标之一,也是学习其他学科知识的基础。作为人格教育的基本方面,伦理教育从小学到大学应当一以贯之,不应缺位。大学阶段开设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小学和中学阶段也需要开设类似的伦理教育课程。而在这些伦理课程中,生态伦理作为基本组成部分,应当将垃圾治理问题纳入其中。任何伦理教育都要针对具体问题展开,在现实案例中展开探讨。除了共性的伦理问题以外,每个时期都有其特殊的伦理话题。这些伦理话题应当是学生身边的,甚至每天都要面对的事情。例如,债务人恶意逃债、老人跌倒没人管、垃圾分类难等,就是当前十分突出的伦理问题。中小学伦理课程应当对这些热点伦理现象给予关注,纳入课程内容。除了课程讲授以外,实践类学习也不可缺少,例如定期让中小学生参观垃圾分类宣教中心或环境教育基地,通过视频培训、案例展示、游戏体验、参与互动等方式培养垃圾分类的基础知识和伦理情感。
(三)构建垃圾治理伦理义务的保障机制
任何社会规则都离不开保障机制,伦理规则由于较高的利他属性,自觉遵守的概率比自觉守法的概率要低。当然,根据伦理义务利他程度的高低,以及必须遵守的程度,伦理规则可以区分为强义务伦理规则和弱义务伦理规则。例如公平、诚信等伦理规则(包含的义务并非纯粹利他性的,而且一旦违反将造成显著的社会危害)属于强义务伦理规则,其中的一部分甚至通过立法成为法律规则。余下的部分虽然作为纯粹的伦理规则,即弱义务伦理规则,也应通过团体规章、贷款政策等法律外的强制措施加以保障,否则放任市民随意遵守或违反,将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伦理恶果。对于公交车上主动让座、自愿献血、为灾区捐款捐物等,由于具有纯粹的利他属性,即便不去做也不会造成重大的伦理后果,属于弱义务伦理规则,这些规则一般通过媒体宣传加以提倡即可,不需要出台强制措施去推行。那么垃圾治理伦理规则属于何种伦理规则呢,这要区别对待,对于生产者的过度包装,生产不符合特定规格的垃圾袋,市民不遵守垃圾分类的要求等,都属于强义务伦理规则,甚至可以通过立法加以强制保障。对于市民理性购买环保型消费品,则属于弱义务伦理规则。对于垃圾治理中的强义务性伦理规则,我国相关的立法基本是空白,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也需要加快法律外约束机制的建设,特别是垃圾分类征信体系的建设。
四、“垃圾围城”视野下生态伦理反思的法治回应
(一)“垃圾围城”的伦理反思与法治回应必须并重
由于垃圾治理的伦理规则基本属于强义务规则,因此应当加强外部约束机制的构建,而不可仰赖市民自发伦理反思的漫长过程。由于其强义务规则的属性,表明它既作为伦理规则,同时也进入了法律规则的视野,只不过法律进入的方式和程度有待探讨。伦理规则和法律规则并没有绝对清晰的界限,更不会有永远不变的边界,当然,其中纯粹思想性,而没有表达出来,或者虽然表达出来但没有广泛传播的部分,基本不会进入法律的范围。伦理规则只要以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就为法律的介入提供了初步条件。因为,法律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调整纯粹的思想。当然,垃圾治理问题,首先要充分发挥伦理规则的功能,这是法治回应的前提基础。因为任何时候,如果缺乏广泛的伦理认同,急功近利的立法工作就难以取得实效。正如前面伦理反思部分所提到的,首先要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对垃圾治理领域相关知识进行充分的传播,将其作为产生伦理意识的思维材料。任何意识都不可能凭空产生,凭空地被要求作为一种正当的义务。法是理与力的结合①孙国华:《法理求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242页。,这一结论也适用于伦理。伦理规则也需要对相关的道理、规律进行足够的宣传,让这种规则给人以基本合理和正当的心理认可。
在充分宣传形成伦理意识的基础上,伦理规则的内心强制机制已经形成,但这种内部强制的效果不会太乐观,构建相应的外部强制机制十分必要。同时,由于人们之间的陌生化,舆论强制几乎没有作用,构建外部强制机制存在相当的困难,例如征信系统建设短期内难以完成。在伦理意识形成的基础上,相应的立法工作可以及时跟进。在立法过程中,可以通过征集草案、公布立法调研报告、公开立法座谈会纪要、公开法律法规草案等方式,既发挥知识宣传的功能,又广泛推进伦理教育和法治教育。由此可见,生态伦理反思需要法治回应,这种回应的过程,既是一种宣传教育的强化,也是一种政府决心以外部强制保障伦理规则的宣示。绝大多数法律规则都不是伦理无涉的,它们需要伦理意识和伦理规则的形成作为立法铺垫,作为其立法的理论基础和民意基础,伦理规则的酝酿与形成就是夯实法治地基的过程。同时,相关法律规则的创制与发布,则是对相应伦理规则的宣传和保障。二者的关系类似伯尔曼所讲的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29页。
(二)“垃圾围城”伦理反思法治回应的若干方面
伦理反思指明了市民的伦理义务,即我们每个人应该怎样做,以及为什么这样做。有了明确的教育和告知,仍然违反伦理规则的人,除了对其进行伦理强制以外,根据事先制定的法律进行法律制裁也是正当的。孔子反对缺乏伦理基础的法律制裁,他把这种现象视为从政的四种恶行之首。“子张曰:‘何谓四恶?’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犹之与人也,出纳之吝谓之有司。’”②李泽厚:《论语今读》,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532页。意思是说,不教育就杀,叫残酷;不事先告诉却突然看成果,叫粗暴;开始慢吞吞,突然限期要求,叫害人;在应有支付上吝啬,叫小会计。孔子的名言对我们很有启发,其精髓在于政府对市民进行附加义务的举措时,都应进行充分的宣传教育,给市民充分的准备时间,并且在应该拨款时,就不要逃避责任。
1.生产环节伦理反思的法治回应
对垃圾治理进行法律调整,需要选择适当的细分领域,即针对适合法律调整的特定问题,然后采用恰当的法律调整方法。从细分领域来看,生产环节的过度包装、消费领域的塑料袋滥用以及垃圾搜集领域的分类投放,都适合采取法律调整,以弥补伦理调整约束力不足的短板。至于垃圾转运和末端处理环节,目前的问题主要在技术和经营方式方面,伦理困境尚不显著,不在我们讨论范围内,我们仅对前三个方面加以分析。在限制过度包装方面,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地方性法规已经出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于2010年4月1日实施,《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国家标准和广州的暂行办法都对月饼、粽子、酒类、化妆品等特定商品包装的层数、空隙率以及包装成本不得超过总价值的比率等进行了规定,后者还对具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2.流通与消费环节伦理反思的法治回应
在限制塑料袋滥用方面,2008年6月1日起,我国正式施行“限塑令”,超市、商场等实行塑料袋有偿使用,但是实施效果并不理想。2015年1月1日《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开始施行,成为全面禁塑的省份。从实施情况看,其难点在于执法监管。在符合伦理和法律,替代措施可行,也具备足够民意支持的条件下,禁塑令的阻力在于短期内会给企业和市民带来一定损失和不便,但只要集中执法力量,持之以恒严查违法,就会逐渐完成伦理意识向伦理行为的转变。
3.垃圾投放环节伦理反思的法治回应
在垃圾分类方面,一些城市先后出台了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其中将于2015年12月1日生效的《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这是一种较为大胆的尝试,执行效果还不可知。在过去,市民随意投放垃圾不会遭到追究,纯粹由伦理规则加以调整。而现在,这种行为受到伦理规则和法律规则的双重制约,这是对“垃圾围城”伦理反思进行法治回应的重要表现之一。
五、结 语
尽管目前垃圾治理的相关立法并不完善,执法力量也未必充足,但至少这是在社会难题方面,伦理规则与法律规则合作的又一次尝试。这样的合作已经大量存在并且还在继续展开。问题在于,每一次法律参与本来伦理规则调整的问题时,都需要对该问题的伦理困境进行充分的分析,如果伦理规则十分清晰,并可以有效解决那个问题,法律的介入就是不必要的。而对于陷入伦理困境的社会难题,立法的时候也要在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等方面谨慎对待,通过立法信息公开给予市民充分的参与机会,更多实现立法的科学性,避免陷入立法盲动,不但无法对伦理困境给予缓解,反倒损害法治自身的理性品质。
①季长龙,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治浙江研究院及浙江工商大学法治与伦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从事法伦理学、立法学研究。